企业道德责任的三重依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论文,责任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862(2007)02-0035-05
企业为什么要负道德责任?是什么决定了企业要负道德责任?决定企业必须要承担道德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什么?笔者以为,寻找企业道德责任的深层依据必须深入到企业中去,了解企业的存在方式,以及企业与社会的联系。
一 企业作为利益关系的存在——企业道德责任的必然性
从企业的经济性质来看,企业是个利益性的生产组织,企业的目的是利润最大化。从企业的社会性来看,企业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这些关系包括企业与内部雇员、所有者、经营者的关系,企业与外部消费者、供应商、银行、政府、社区的关系,等等。企业之所以要与这些组织或群体保持一定的联系,其根本在于企业与它们之间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协调好与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动力。
在传统企业中,利益关系比较简单,主要是所有者和雇工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所有者借助雇工的劳动生产产品获取利润,而雇工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在现代企业中,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与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群体发生联系,企业的利益关系变得复杂了。如上所言,除了企业与所有者、员工最基本的利益关系外,还有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供应商、经销商,企业与银行,企业与社区,企业与工会,企业与非赢利组织,企业与环境等关系。这些统称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企业利益相关者概念是美国管理学家弗里曼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他认为,所谓利益相关者就是“任何可能影响公司目标实现或受这种实现影响的群体或个人”[1]。根据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正式性与非正式性,利益相关者划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直接的利益相关者是指企业与它们之间有明确的合同、契约关系,如顾客、供应商、经销商、债权人、雇员等等。间接的利益相关者是指企业与它们之间没有明确的合同、契约关系,如消费者、媒体、社区、环境等。还有人把利益相关者划分为支持性的、边缘性的、不支持的和混合型的。支持性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董事会、经理、雇员、顾客、供应商和提供服务者;边缘性的包括雇员职业联合会、消费者利益群体和未经组织的股东;不支持性的有相互竞争的公司、工会、政府和新闻媒体;混合型的包括紧缺的雇员、代理商或顾客。企业对不同的利益相关群体采取不同的策略。企业对支持性的利益相关群体采取鼓励他们参与到企业的经营中来;对于边缘性的利益群体,企业的战略是对他们实施一定的监控,以确保稳定的经营环境;对于不支持的利益群体,企业对他们采取防备的态度;对于混合型的利益群体,企业对他们采取合作的态度。
现代企业作为利益相关者关系中的社会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既有法律的权利、利益关系,又有道德的责任、义务关系。“相关利益就是在一个企业或一项活动中的利益关系或份额。如果一群人外出就餐或者看一场晚间的演出,那么,每个人都在这一群人的决策中享受一定的相关利益。”“相关利益是一种权利要求,是对自认是应得物或者应得权利的要求。”[2] 企业中的所有利益关系都是和一定的权利、责任密切相连的,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还有道德意义上的。企业与员工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利益共同体,企业对员工有雇工的权利,同时也有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的道德义务;企业对消费者有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也有不伤害消费者的道德义务;上市公司受股民委托有使用资金的权利,也有为股民的资产安全负责任的道德义务;企业在社区中有使用劳动力、共享人力资源的权利,也有为社区的发展进步提供公益捐助的责任和义务;企业与自然环境之间,企业有使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也有保护自然资源的再生性、减少环境污染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如果只顾自身的法律权利而忽视道德上的责任和义务,可能会为了利润不顾员工的生死,经常让他们超负荷加班加点;为了扩大销售量而制造虚假广告蒙骗消费者;为了企业短期的利润指标而不顾对环境的污染;为了公司的总体利益不惜牺牲股民的权利,对股民的资金安全不负责任;等等。一旦企业出现这些问题之后,接连而来的就是劳资关系的紧张、人员的离职,消费者的反对、抵制,股东的撤资,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批评,等等。因此,企业要想有良好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空间,必须对相关利益群体负责,与利益相关者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彼此互利互惠共同发展。这是企业道德责任的必然性。
二 企业作为契约性的存在——企业道德责任的必要性
在西方,契约论的方法一直是个传统,在各种科学研究中被广泛应用。现代经济学家科斯在关于企业性质的研究中就提出了企业是一个契约性组织的观点。科斯认为,企业是社会关系中的存在,企业在复杂的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中与各个利益群体的关系是靠一系列的契约维系的。在企业中存在几类契约:正式契约与非正式契约、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所谓正式契约是人为订立的,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和强制性的约束力,如各种法律、法规、合同、规则、准则等等。非正式契约不是哪个人人为规定的,而是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它没有详细的明文规定,也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而是靠内在的自我约束起作用,例如,风俗、习惯、伦理、宗教信仰和特定的价值观等等。显性契约和正式契约相当,它是有明确规定的、看得见的,而隐性契约是看不见的,靠当事人默认而起作用。企业与员工的正式契约关系有《合同法》、《劳动法》;企业与所有者、投资人的正式契约关系有《投资法》;企业与消费者的正式契约关系有《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企业与同行的正式契约关系有《不正当竞争法》等等。除此之外,在企业中还存在大量的非正式的、隐性的契约,这些契约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如诚信、信用、信誉等,它们在维系调节企业与相关利益群体的关系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企业道德责任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从企业契约的形式和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来看
现代社会由于分工与合作的高度结合形成了普遍联系、相互依赖的网络,如大型的跨国公司和知名品牌连锁店的出现,使企业在生产、加工、销售、原料来源等方面逐步实现了全球一体化,形成了遍布全球的生产、销售网络;从企业的社会性来看,企业与内部员工、股东,与外部消费者、社区、环境的联系越来越密切,越来越相互依赖。无论从内在联系还是外在联系,从生产性还是社会性来看,企业都是现代社会普遍联系网络中的一个大纽结,每个纽结都代表一些利益群体,连接企业与这些纽结利益关系的是各种正式契约与非正式契约。传统企业生产规模比较小,生产和销售的范围也不大,交易的方式一般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维系交易双方关系主要靠作为非正式契约的信任和承诺。现代化大生产,以及国际化的生产与合作仅仅靠信任和承诺解决不了对复杂的利益关系的限制和协调,必须借助于交易双方严密的契约,即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规范的约束。但是,任何契约、法规、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下,交易双方当事人依据对当下状况的认识、判断而做出的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说都是不完全的。经济学家西蒙提出的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任何契约的订立都是建立在不完全认识的基础上的,都是对当时、当地、某事物的规定,对于事物在未来发展中的变化不可能全部预见并包含在契约中。对于因契约的不完全性引起的市场失灵和各种腐败,进行有效遏制的最好方式是依靠企业道德自律,加强诚信观念和责任意识。
企业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实现公平合理的交易中是不可或缺的。第一,诚信作为自我约束,可以避免交易中的不信任、欺诈,减少交易损失。第二,诚信可以节约交易成本。缔结正式契约是需要成本的,包括收集对手的信息、市场调查、谈判等,而一旦双方有了信任,这些麻烦就可以避免。第三,即使有正式的契约做保证,诚信也是交易中必不可少的。契约中总会有交易涉及不到的内容和新出现的不确定因素,这时就需要依靠道德自觉、良心来把握。
2.从企业契约的订立、形成、实现来看
(1)企业道德责任存在于契约订立过程中的理性承诺。任何契约都是人为的理性规定,企业契约也不例外。既然契约是理性人自主选择的结果,遵守自己为自己所定的规矩就是必然的了。因为契约的订立是契约双方在自由、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双方感兴趣的问题,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契约作为自由意志自主选择、自主决定的结果,要求契约双方当事人对自身的选择负道德责任,对契约负责任就是对自己的选择和决定负责任。契约的强制性作用不是来自于契约本身,而是来自于契约双方当事人对自己选择和决定的服从。正如黑格尔所言,我只服从于我的意志,对我的意志选择负责任。在这里,我们找到了契约道德责任最深层的根基。
(2)道德责任贯穿于企业契约的形成和发展的始终。企业契约的形成可以追溯到简单的商品交换。在早期的商品交换中,交换双方没有明确的契约,交易对象也十分不确定,这时候交易中起约束作用的主要是隐性契约,如习惯、风俗、承诺、信任等。可以说,简单商品交换是建立在默契之上的,对于违约和欺骗只能用终止交易的方式来解决。长此以往,守信誉者就赢得好的声誉,获得长久的合作关系,信誉成了简单商品交换中维持交易秩序的基本方式。但是,靠信誉维持的市场秩序经常被不守信者打乱,而信誉作为隐性契约对失信行为缺乏惩罚的约束力。随着交易关系的复杂化和交易范围的扩展,特别是在国家出现以后,社会制度和规范越来越明细化,经济交往中出现了一些明确的规则和规范。近代大工业生产之后,出现了企业这种组织形式,企业被置于广泛的社会关系之中,企业对社会的影响进一步增强。为了使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发生冲突,企业与各个利益群体建立起正式的与非正式的契约关系。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本质上是一种约定,双方互相遵守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各自在对方的义务履行中实现自己的利益。企业契约为企业和利益关系者的利益协调和利益实现提供了有效保障。
(3)企业契约的实现依赖于道德自律。契约是双方当事人在合意基础上所达成的共同意志,契约对双方具有同样的约束力,而自律是保证契约履行的重要条件。康芒斯曾经揭示过在商品交易中的道德自律,他说:“在通常的买卖交易中,按照商人的惯例,我们可以推断,当一个人从另外一个人那里取得商品或货币时,他并不意图盗窃和欺骗,而是准备付出代价,或者给对方一种商品或服务,作为交换(默契);再说他无意于用经济的压力或暴力的强迫,在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上压倒对方的意志,而是准备付出公平合理的代价或者履行公平合理的义务(应得数额)。”[3] 从康芒斯的这段话中,我们发现在契约的履行中道德自律起非常大的作用。首先,交易中的互利互惠是最基本的道德自律,是交易的前提。双方只有在承认这个前提下才会有公平、合理的交易,不以互利互惠为前提的交易是强权、暴力和欺骗,是不公正的。其次,诚实守信作为道德自律在契约实现中是必须的。交易中的诚实守信是一种有益的道德品质,是交易主体严格的责任自律,它有助于公平交易的实现和契约的履行。
三 企业作为“共生”的存在——企业道德责任的应然性
1.企业“共生”的来源
“共生”(Symbiosis)一词来源于古希腊,最初是个生物学概念。把“共生”引入企业伦理是日本松下公司总裁松下幸之助先生和佳能公司董事长加久先生。1929年,松下先生在他的管理原则中提出“利润与社会公正的和谐”;1931年,他已经使用“共存”与“共荣”这样的词汇。加久先生高度评价“共生”这个概念,认为“共生”可以作为21世纪经济伦理的核心。他说:“我们必须做什么来确保人类的幸福?这是个永恒的问题,共生正是这个问题的答案。”“共生提出了共同生活的概念,使我们学会包容不同的文化,接受它们的差异。”“共生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可以比做数学中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换言之,共同利益是创造美好世界的必要条件,而共生是它的充分条件。”“换一个角度我们可以说,共生是个目标,一个让人民真正幸福的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共同利益。”[4] 加久先生的企业“共生”概念有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全球一体化中的企业与世界稳定、繁荣的共生;二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共生;三是一个具体的企业微观层面的共生。1991年,日本经济组织联合会率先将“共生”概念用做基本原则,两百名大公司的总裁共同编撰了《共生》一书,由经济联合会出版,自此“共生”成为日本企业界的经营准则。
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共生成为21世纪全球经济伦理的最高准则。来自日本企业的“共生”理念,经过松岗利夫教授的介绍,成为在瑞士的一个小村庄(考克斯)召开的“考克斯圆桌会议”的主题。1986年8月30日,第一次“考克斯圆桌会议”召开。1992年会议的重点内容是编制商业原则。经过两年的努力,1994年“考克斯圆桌商业原则”宣布并出版。“考克斯圆桌商业原则”是在企业与相关利益群体共生共荣的思想指导下产生的,其中对企业如何与利益相关者共生做了详细的规定。在考克斯商业原则中有七个方面的共生:企业与顾客的共生、企业与雇员的共生、企业与投资者的共生、企业与供应商的共生、企业与竞争者的共生、企业与社区的共生。考克斯商业原则只是基于利益相关者的思想提出了七个方面的共生,其实企业与社会的共生远不止这些,还应当包括企业与政府的共生和企业与环境的共生,等等。企业与社会的共生涵盖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小到企业的利润与员工的生活,大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世界的稳定、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等。可以说“企业共生”是一个社会性的、全球性的概念,它不仅是应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产生的经济准则,也是适应社会发展必然要求而产生的伦理准则。经济与伦理历来就不可分割,在企业共生的思想中二者巧妙地结合起来了。
2.企业如何实现共生
在实现企业与社会、人类共生的活动中,日本企业改变了传统的经营理念,即企业的目的就是创造利润,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企业通过产品和上缴国税为国家做贡献就可以直接给人类带来福利。现代经营理念认为,企业仅仅靠提供产品、创造财富为社会做贡献并不能为人类直接带来幸福,利润只是获得幸福生活的基本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幸福生活的条件包括物质生活条件的满足和精神生活的心灵愉悦,而决定这一切的不是财富的多寡,而是公正的分配、自由的选择和能力的充分发挥,等等。因此,企业要关注幸福生活的其他条件,并通过自身的努力,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促进幸福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实现。企业在促进人的幸福和社会进步方面有很多事情可以做,如企业可以通过为员工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来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也可以通过提高科技含量、减少环境污染为人类未来的幸福创造条件,还可以通过参与社区的公益活动如扶弱济贫等缓解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分配的不公正,等等。
在实现企业与社会、人类共生活动中,以佳能公司为首,提出了“价值创造型企业”理念。价值创造型企业的宗旨是企业要创造多元价值,即不仅要创造经济价值,还要创造社会价值、人性价值、人类价值和环境价值。“价值创造型企业”有以下几个特点:(1)创造与提供存在价值。为了实现与世界、人类共生,要创造出真正国际化的企业,对世界繁荣与人类幸福做出贡献。(2)创造与提供经济价值。提供全球社会独特的产品与服务,满足人类的经济与心理需求。(3)创造与提供社会价值。通过“人与人的共生”、“人与机械、技术的共生”、“人与自然的共生”来创造更良好的人类社会与全球环境。(4)创造与提供附加价值。如给予股东高价值的分配等。(5)创造现金价值。创造企业良好的经营业绩,吸引大量的投资者关注企业,为未来发展注入资金活力。(6)创造与提供个人价值。为员工提供健康之人生与自我实现的场合,实现所谓三自精神(自觉、自发、自治)。(7)创造与提供组织价值。提高企业的组织价值,使企业成为自我确立的团体,以便促进世界繁荣,为人类幸福做贡献。
在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共生方面,中国的“荣事达”公司以其独特的“和商”经营理念实现着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共生。荣事达公司继承了徽商的光荣传统,提出了“和商”的经营理念,其核心思想是“互相尊重、互相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发展、诚信至上、文明经营、以义生利、以德兴企”。他们深刻地认识到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在同政府、行业协会、顾客、协作商、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公众、社区等方面的相互联系中得以实现的。企业在制定自己的经营目标时,必须认真考虑对相关利益者的责任和义务。这些责任和义务有:(1)全心全意为顾客和用户服务,做到顾客满意、用户满意;(2)对竞争对手,强调共存、双赢,共同发展;(3)对供应商以诚相待,愿与供应商结成质量效益命运共同体,共同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4)对分销商,热情相待,真心相处,相互协作,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5)对国外合作伙伴,坚持相互合作,平等互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6)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关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在产品开发、生产经营等环节实施环境保护措施,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注释:
[1][美]托马斯·唐纳森、托马斯·邓菲:《有约束力的关系》,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第298页。
[2]万建华、戴志望、陈建编著:《利益相关者管理》,海天出版社,1998,第29页。
[3]陈国富:《契约的演进和制度的变迁》,经济科学出版社,第182页。
[4][美]乔治·恩德勒:《国际经济伦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第151~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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