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思考论文_黄波,王生平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思考论文_黄波,王生平

沙县人民检察院 365050

摘要: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环境公益诉讼迎来新的篇章。但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虽有司法保障,然而任重道远,相关工作机制、工作细则仍在探索与完善之中。

关键词: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解决了当前公益诉讼下司法制度配套的问题,针对检察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对人民检察院的诉讼地位,《解释》第四条作出特别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是“公益诉讼起诉人”。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

1.促进环境保护参与主体与救济方式的多元化

我国经济的腾飞,GDP位居世界第二,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使命在于为公民提供一个更加多元的救济途径。而检察权作为国家公权力,其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必然会更加壮大环境公益诉讼之实力,从而使环境保护主体更加完善、更加多元化,必然为公民提供更多的纠纷解决机制与权利救济途径,使受损的环境权益得到更加及时、公正的裁判,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之和谐与稳定。

2.促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切实可行

检察权的独立性与监督性将有效地促进环境公益诉讼更切实可行,对于解决当下环境公益诉讼实施难的现状大有裨益。环境权作为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往往极易受到侵害,且存在环境修复难、调查取证难、公民维权难的特点。而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均不具备检察机关独立强势之地位,如行政机关往往因行政体制的限制而缺乏强有力的行政手段,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往往因为时间、经费等成本而心有余而力不足,从而使环境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难以使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保证了检察机关的较为超然之地位,故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使环境公益诉讼更加有效与可行。

二、当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监督手段

1.《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监督方式主要包括环境公益诉讼权与检察建议权。两者有着明显不同。

2.环境公益诉讼权与检察建议权的法律内涵不同,检察机关通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者能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但是,对于环境污染的日常监管和管理者,更需要通过环境执法人员的积极作为,来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怠于行使职权或者乱作为。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就是在督促环保行政执法机关积极作为,从而还公众一片蓝天绿水。

三、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保障

《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准确定位,那么,如何更好地行使支持起诉权以实现立法目的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细则提供保障。

人员保障。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审判实施法律监督等职能是通过民行部门进行的。但是,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成立相对较晚,人员较少,尤其是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中所涉及的专业知识了解不多,这些势必会影响到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以及诉讼结果。对此,应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提高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能力:一是加强民行部门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的法律素质和环境公益诉讼所需要的专业素质,以适应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的需要。二是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机构相对应。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化以及环境纠纷的日益增多,环境审判专门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为更好与审判工作对接,在已有检察机构探索的基础上,可以尝试在检察机关内部整合生态和民行部门,形成合力,提升环境检察司法的公信力。

实效保障。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其生命力体现在这项法律制度能否在司法实践中得以真正地贯彻执行。为保障检察机关切实有效地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需要做好以下相关工作。第一、注重信息收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通常来源于三种渠道:社会组织或公民的举报;有关行政机关的线索移送;法院提出的建议或告知。尽管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不是原告,但却担负着重要的任务。因此,必须加大信息收集的力度,通过各种平台,及时掌握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信息,了解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情况。为保证信息来源的广泛,尤其是要鼓励社会组织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对于提供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资金保障。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司法实践中的一次新的探索,支持起诉的内容涉及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诸多方面。虽然检察机关在诉讼证据的获取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但环境污染、资源破坏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复杂性,这也就决定了取证的艰难性和长期性。

作者简介:

黄波(1964.10—)男,福建沙县人,大学本科,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王生平(1985.11—)男,福建省沙县人,大学本科,沙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论文作者:黄波,王生平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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