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政策稳定性评价(1949/2002)(下)_贫困地区论文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政策稳定性评价(1949/2002)(下)_贫困地区论文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政策稳定性评估(1949~2002年)(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政策论文,少数民族论文,中国论文,稳定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04)04-0019-05

三、扶贫开发政策

中国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大力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的同时,尤为关注解决少数民族的贫困问题,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除享受一般贫困地区的优惠政策外,国家还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资金、政策上给予照顾倾斜(表7)。

表7 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政策

序号

 政策名称

 起止时间

1  国家对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户减免农牧业税

1985-1989

2  国家对缺衣少被的严重困难户赊销布匹和絮棉

 1985-至今

3  国家对贫困县不分配或少分配国库券和其它债券

1985-至今

4

国家增加贫困地区乡镇企业平价汽油、柴油供应1985-至今

5  国家减免贫困户子女学杂费

 1985-至今

6  国家确定重点扶持的贫困县标准 1986-至今

优惠 7

国家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给予农用物资分配比

 1989-至今

政策

例照顾

 8  国家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资金分配比例给予照顾

1989-至今

 9  国家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民族贸易企业给予低 1989-至今

 息、低税、价格补贴照顾

10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贷款还款期限予以照顾1989-至今

11 国家规定贫困县上交税收超基数部分全部留县

 1991-至今

12 国家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交通建设给予资金扶持 1991-至今

13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给予补贴

 1993-至今

    14 国家实施“以工代赈”计划

 1984-至今

15 国家实施“温饱工程”计划

 1989-至今

开发 16 国家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 1994-2000

计划 17 国家实施“兴边富民”行动计划 2001-2010

18 国家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计划 2001-2005

 19 国家全面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01-2010

 20 国家设立“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资金

1983-2002

 21 国家设立扶贫贷款

1983-至今

22 国家安排牧区扶贫专项贴息贷款 1987-至今

 23 贫困地区县办企业专项贷款

1988-至今

专项 24 国家建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资金

1990-至今

资金 25 国家安排边疆贫困国营农场专项贴息贷款 1991-1995

 26 贫困残疾人康复专项贷款

  1992-1993

 27 贫困县基本农田建设专项贴息贷款

 

 1992

 28 贫困县水毁工程项目专项贴息贷款

1992

1.实行宽松政策

中国政府针对民族地区贫困面积大、贫困人口集中、自我发展能力差的特点,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实行更为宽松的优惠政策。国家对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户分别情况予以减免农业税,最困难的免征农业税5年,较困难的酌量减征1至3年;对部分缺衣少被的严重困难户,可由商业部赊销给适量的布匹(或成衣)和絮棉,需要蚊帐的赊销给蚊帐;由于贫困地区资金来源尤为困难,对贫困县的国库券和其它债券任务,继续实行少分配或不分配的政策;鉴于贫困地区乡镇企业起步晚、基础差,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采取鼓励发展的政策;对于地处偏远的贫困地区,运输成本高,导致商品价格上涨,应增加平价汽油、柴油的供应;为减轻贫困户负担,减免贫困户子女入学的学杂费,并在助学金上给予照顾;国家确定重点扶贫县标准为一般贫困地区农民纯收入150元以下,民族自治地方放宽到200元以下、牧区300元以下;各项扶贫优惠措施,要把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作为扶持的重点,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银行贷款规模和化肥、柴油、农肥等农用生产资料的安排,可以优先予以照顾;新增农业投资、教育资金、以工代赈、温饱工程等扶贫资金和物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分配比例应明显高于其他地区;为落实国家的民族贸易政策,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低息、低税,对民贸企业经营的农副产品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的一些工业品继续实行价格补贴;对解决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群众温饱确有效益的农林牧开发项目,信贷部门应视其生产周期、自有资金比例等具体情况放宽贷款条件,保证贷款资金随扶贫项目实施的进度及时到位,对没有偿还能力的贫困户所欠农贷可延长还款期限3~4年,并停止逾期罚息或实行停息挂账;为加速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对贫困县上交的税收,超基数部分全部留县;为加快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交通建设,交通部每年拔出一定资金予以扶持;对在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依据国家规定给予补贴(杨侯第等1997)。尽管这些政策的实行对于加快民族地区的脱贫致富,促进各民族繁荣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却单纯注重经济扶贫而忽视少数民族特点及人的全面发展,这种将民族问题过于简单机械地视为经济贫困问题的观念,极不利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2.实施开发计划

中国政府除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实行多种优惠政策外,还不断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努力消除贫困。实施以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落后状况为主的“以工代赈”计划、以解决高寒山区和干旱地区严重缺粮问题为中心的“温饱工程”计划、以解决少数民族贫困问题为核心的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加快边疆地区发展为主的“兴边富民行动计划”和以帮助十万以下人口的22个少数民族加快发展为核心内容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计划”、以贫困人口集中的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为扶贫开发重点的“中国农村扶贫纲要”等,以切实有效地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摆脱贫困。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的“以工代赈”计划,是以经济扶持为手段,以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内容,以缓解消除贫困为目的的一项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其通过实物投入、资金注入的方式,试图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现实条件,努力为贫困地区创造一个能够激活其自我成长、相对优越的经济发展外部环境。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面对地处高寒山区和干旱地区17个省、自治区335个贫困县严重缺粮的问题,实施推广以玉米和地膜覆盖增产技术为中心内容的“温饱工程”计划,该计划实施重点是增加云南、广西、贵州、四川、宁夏、甘肃等省区少数民族贫困县地膜玉米的种植比例,以提高这些地区的粮食产量及其自给能力。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更进一步转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实施从1994~2000年用7年的时间解决全国农村及少数民族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基本消除贫困的“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张定龙1994),启动从2001~2010年用10年时间以扶贫攻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对外开放、社会进步、文化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内容的“兴边富民行动计划”(赵显人等2000),实行从2001~2005年用5年时间帮助十万以下人口的22个少数民族解决资金投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吸引人才和发展科技教育、保护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等为核心的“扶持较少人口民族发展计划”,推行从2001~2010年用10年时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将贫困人口集中的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的“中国农村扶贫纲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2002)。这些计划中“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已完成使命,其余计划则因受西部开发战略、市场经济以及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市场缺乏相应保护性政策措施等影响,使这些计划实施成本不断增加,面临着贯彻执行难度不断增大的严峻挑战。

3.设立专项资金

中国政府设立多种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对民族地区给予较高强度的资金扶持,以确保各项扶贫开发政策的贯彻执行及多种计划方案的落实实施。

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设立“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资金,每年由国家拔出2亿元专款,对甘肃的河西、定西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西海固等“三西”地区进行农业综合开发,以改变回族较为集中地区的干旱缺水、生态破坏及农民生活困难问题;设立“老、少、边、贫”地区发展经济贷款或称扶贫贷款,每年安排低息贷款3亿元用于“老、少、边、贫”地区发展经济及恢复生产,后来每年安排的“老、少、边、贫”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达10亿元,其中一半以上是分配给民族地区的低息贷款。80年代中后期,国家为扶持贫困牧区生产,确定了27个重点扶持的牧区贫困县,每年拨出专款5000万元,设立牧区扶贫贴息贷款。

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家为切实解决边疆贫困问题,专门安排边疆贫困国营农场专项贴息贷款,每年增加贴息贷款1亿元,集中用于解决新疆建设兵团、黑龙江、云南、内蒙古和广西5大垦区118个边境贫困国营农场的贫困问题;设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重点扶持141个少数民族贫困县,用于解决民族地区群众温饱和经济开发项目,要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自筹与借款相结合的原则考虑项目资金需要,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贫困户温饱问题为主的种养业项目、立足本地优势资源符合产业政策的脱贫致富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农牧业实用科技推广项目及小区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至3年,并按每年1%~3%的比例收取资金占用费(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1996)。此外,还设立有贫困残疾人康复专项贴息贷款、贫困县水毁工程专项贴息贷款、贫困地区县办企业专项贷款、贫困县基本农田建设专项贴息贷款,其设置年贷款规模分别为1亿、1.5亿、2亿和4亿元(刘敏1994)。

但是,随着国家专业银行全面推行商业化体制,其发放贷款是以市场经济的原则标准——盈利为目的,对于发展起点极低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来说,继续由国家商业专业银行发放照顾性贷款已不现实,加之又与《国家商业银行法》相背离,致使各项优惠贷款面临着到位困难甚至被逐渐取消的境地(施本植1997)。

四、开放联合政策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双向开放”或“全方位开放”政策,对内开展横向联合、对口支援,对外实行全面开放、发展边境对外贸易,利用国内外资金、资源和技术,积极开辟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以切实增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活力(表8)。

表8 民族地区开放联合政策

序号

 

政策名称起止时间

 1  国家实行对口支援政策 1979-至今

 2   国家对横向经济联合给予照顾  1983-至今

对口 3   国家对横向经济联合企业计划物资予以照顾    1987-至今

联合 4   国家对横向联合企业税收实行优惠

  1986-1990

政策 5国家对西部地区实施推进地区协作与对口支援政策 2001-2010

 6   国家对边境小额贸易实行“五项原则”  1984-1995

 7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出口商品外汇留成给予照顾

1985-至今

 8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外汇补助  1991-1995

外贸 9

国家对边境市县及边境经济合作区实行优惠照顾  1990-至今

边贸 10  国家对内陆省会(自治区首府)开放城市对外投

1992-至今

政策

资实行优惠政策

11  国家推出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试验点、农村改1994-至今

革试验区和高技术开发区

 12  国家对西部地区实行扩大外商投资领域、拓宽利2001-2010

用外资渠道、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政策

1.经济联合政策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对内开放推行横向经济联合政策,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到民族地区投资建厂、兴办企业。国家对横向经济联合实行照顾政策,民族地区在同经济发达省市联合开发、兴办企业时,可使用一部分国家对民族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银行贷款,但需列入国家计划,经济发达省、市同民族地区联合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指标,包括在民族地区自筹资金计划指标内,可适当照顾;对经济联合企业计划物资特别是对民族地区生产的国家统配产品、部管产品在确定上调任务时要适当给予照顾,经济发达省市同民族地区合办的联合企业,生产的统配产品和部管产品分配按国内合资企业的规定办理;国家规定对横向联合企业税收优惠,企业和单位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贫”地区进行投资分得利润,可减半征收所得税5年,参与投资的企业和单位从联合中分得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可免征所得税。由于东部发达地区资金、技术、人才具有优势而资源匮乏,中西部民族地区经济落后、观念滞后,但却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大,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和巨大的经济协作潜力。在国家的大力帮助和推动下,逐步形成民族地区及其相邻地区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多种横向经济联合形式,初步形成以各地优势为基础、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优势互补为特点的不同区域经济联合协作区域,即东北经济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东部的呼伦贝尔盟、兴安盟、哲里木盟、赤峰市)、西南6省7方经济协调会(云南、贵州、四川、广西、西藏和重庆、成都市,这里集中有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3/5)、黄河流域经济协作区(山东、山西、河南、内蒙古、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这里是中国自然资源最富集地区)、桂西南经济技术协作区(南宁市、南宁地区和百色地区)、湘鄂川黔桂毗邻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区(民族自治县占该地区县市总数的1/3)、滇桂黔边区4地州经济协作区(少数民族人口占该地区总人口的2/5)及黄河上游多民族经济开发区(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4省区)等(刘敏1994)。这些横向经济联合协作区既有中西部同东部地区的协作,也有中西部地区内部的协作,基本形成了资金、技术、物资、人才全方位、多层次、多领域及规模化、区域化、集团化方向发展的态势格局,其发展演变对民族地区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作用(陈耀邦等1996)。但是,因大部分经济联合政策具有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今天,显然已不能发挥其作用而自行消失。为改变这一状况,国家借助于西部开发战略,对西部地区实行推进地区协作与对口支援的政策,在投资、财政、税收、信贷、经贸、工商、劳动、统计等方面积极采取有利措施,支持东部、中部地区企业到西部地区以投资设厂、参股入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围绕西部开发的重点区域,发展多种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0)。

2.对口支援政策

中国政府自20世纪70年代末就曾提出,国家要组织内地省市实行对口支援边境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政策,确定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和新疆、山东支援青海、天津支援甘肃、上海支援宁夏和云南及全国支援西藏;80年代中期又增加了湖北、辽宁和武汉、沈阳对口支援青海、上海对口支援新疆、西藏及广东对口支援贵州的省市;90年代更进一步确定由经济发达的9个省市及4个计划单列市分别支援帮扶10省区的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北京支援帮扶内蒙古,天津支援帮扶甘肃,上海支援帮扶云南,广东支援帮扶广西,江苏支援帮扶陕西,浙江支援帮扶四川,山东支援帮扶新疆,辽宁支援帮扶青海,福建支援帮扶宁夏及大连、青岛、深圳、宁波支援帮扶贵州和全国支援帮扶西藏对口支援格局。在实施对口支援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特殊优惠政策有:国家增设一笔对口支援专项基金,重点用于安排一些技术改造、出口创汇、具有本地优势和特色的加工工业、对双方都有利的对口支援项目;国家给对口支援双方在信贷指标中划出专项额度,专门用于安排对口支援项目并给予优惠利率,被支援地区还要在扶贫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安排对口支援项目;对口支援的联合项目所分得的利润,在3年内免征所得税,以后再减半征收2年,以分得利润再投入联合项目的暂免征所得税;企业和单位对被支援地区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对到受援地区执行支援任务的人员,其工资和生活补贴可予以适当照顾;铁路部门要对对口支援的补偿产品和协作物资放宽流向限制,给予从优安排,对大宗重要对口协作物资要纳入运输计划;对被支援的少数民族地区,国家适当减少能源、原材料调拨任务,扩大地方自用部分用于对口支援的物资协作,协作物资的价格由支援双方商定,对口支援联合企业新分的产品和节约的能源、原材料物资不扣减分配指标(青海省政府研究室课题组1994);对口支援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以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带动广大贫困农户解决温饱问题为重点,帮扶到乡、帮扶到村、扶持到户,同时依托当地资源;着重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以种养业为原料的加工业,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陈栋生、魏后凯、陈耀等1996)。尽管这一政策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这一政策大多是临时性的短期政策措施,缺乏相对连贯一致的时效性保障,因而并未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3.对外开放政策

为加快民族地区对外开放,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对民族地区采取了一系列对外开放优惠政策。国家对边境小额贸易实行“自找货源、自找销路、自行谈判、自行平衡、自负盈亏”的5项原则政策;国家为加快对外贸易发展,对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宁夏5个自治区和青海、云南、贵州3个多民族省外汇留成比例作了特殊照顾,西藏外汇留成100%,其它5区3省外汇留成50%,而全国平均外汇留成仅25%;对有困难的民族地区,对外贸易酌情给予额度外汇补助;将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珲春,内蒙古二连浩特、满州里,广西凭祥、东兴,云南畹町、瑞丽、河口,新疆伊宁、塔城、博乐及西藏的亚东等13个市县列为沿边开放市县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并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对乌鲁木齐、南宁、昆明、西宁、银川、呼和浩特等21个内陆省会或自治区首府,实行沿海开放的政策,享受沿诲开放城市待遇;为加快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国家推出内蒙古呼伦贝尔盟和乌海市、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青海格尔木市、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7个内陆民族地区改革开放试验点,以及内蒙古镶黄旗、广西玉林市农村改革试验区和广西桂林、新疆乌鲁木齐、云南省昆明市、贵州省贵阳市等高技术开发区等(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1996);国家对西部地区实行扩大外商投资领域、拓宽利用外资渠道、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农业、水力、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扩大西部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支持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鼓励在华外商合资企业到西部地区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进一步扩大西部地区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主权,鼓励发展优势产品出口,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到境外特别是周边国家投资办厂,放宽人员出入境限制,实行更加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推动西部地区同毗邻国家地区相互开放市场,促进与周边国家区域经济技术合作的健康发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0)。

为加快民族地区沿边开放市县和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发展,国家对其实行的优惠照顾政策是:边境对外开放市县所在省区,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授予各边境开放市县人民政府对边贸加工、劳务合作等经济合同审批权;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和创汇农业,对为发展出口农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饲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进行技术改造而进口的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5年;各有关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扩大各市县人民政府的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权限,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外商投资兴建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按24%的税率征收;允许毗邻国家的投资者,在其投资总额中用生产资料或其他机械、器材等实物作为投资资本,这部分货物可以按照中方边境贸易的有关规定销售,并减少征收50%的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允许在具备条件的市(县、镇)兴办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吸引内地各省市企业投资为主,举办出口加工企业和相应的第三产业;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内产品出口为主的生产性内联企业,其生产出口规模经营权,具体要求和规定由经贸部研究确定,内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在当地按24%的税率征收,如果内联投资者将企业利润所得解回本地,则由投资方所在地加征90%的所得税,1995年底前免征投资方向税5年;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内联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毗邻国家易货所得,允许自行销售,进口时减半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一定要按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办理进口审批手续;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和其他基本建设物资,以及合理数量内的办公用品,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新增财政收入1995年底前,5年内留归当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为吸引对内陆省会(自治区首府)开放城市的外商投资,国家实行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主要有:在内陆开放城市的省(市、自治区),兴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外商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国家财政部批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面属机械制造、电子工业、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其加工业、建筑业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财政部批准,可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8折计算征收;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外贸机构而源于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都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转让的技术先进的,由该城市政府决定,给予更多的优惠;这些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器件、包装材料等,用于生产出口产品部分,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凡符合国家《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项目,将给予特别优惠的待遇;这些城市综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设备,以及国内不能满足供应为发展出口农业而进口的加工设备,在1995年底前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李竹青等1994)。由此可见,现行对外开放政策,尤其是管理、税收、物资等边境贸易政策统管过死、缺乏灵活性,如应该减免让利的商品原材料没有减免让利,而不应减免让利的商品却大幅度让利,且许多优惠政策大都于1995年底前停止使用,故应尽快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五、政策稳定程度评估

通过上述考察分析,我们对少数民族经济政策的基本判断是: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展开,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绝大多数少数民族经济政策,已经基本失去其功能作用,这表明国家在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宏观管理调控能力呈现弱化趋势。根据表9可知,截至2002年颁布执行的少数民族经济政策共有123项,其中能够继续执行的少数民族经济政策共有78项,平均稳定程度为63.41%,说明少数民族经济政策变更频率较高、稳定程度相对较低、执行连续性相对较差。其中,稳定程度相对较高的政策主要有:少数民族就业职业政策、少数民族文化教育政策、民族地区扶贫优惠政策、民族地区扶贫专项基金、民族地区对口联合政策、少数民族人口生育政策、民族地区农业发展政策,民族地区外贸边贸政策;稳定程度相对较低的政策主要有: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政策、民族地区财政优惠政策、民族地区扶贫开发计划、民族地区工业发展政策、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表10),说明国家在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比较重视就业、教育、扶贫优惠政策、扶贫专项基金、对口支援、计划生育、农业及外贸边贸等政策的贯彻落实,而对于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生产企业、财政、扶贫开发计划、工业、税收等政策的贯彻落实则重视不够。为此,在全球化开放背景条件下,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力量对少数民族经济政策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以制定能够适应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需要,又能够切实带动民族地区各民族人民普遍参与现代化发展进程的全新的经济政策体系。

表9 少数民族经济政策稳定性程度评估

政策总数

继续执

 停止执

 政策稳

序号

 政策名称

行政策数

行政策数

定程度(%)

 (个)

(个)

 (个)

 1

财政优惠政策

10

 5   5 

 50.00

 2

税收优惠政策

16

 10

6 

 62.50

 3

人口生育政策

4 

3   1 

 75.00

 4

文化教育政策

13

 12

1 

 92.31

 5

就业职业政策

1 

1   0 

 100.00

 6

农业发展政策

10

 7   3 

 70.00

 7

工业发展政策

14

 8   6 

 57.14

 8

民族贸易政策

15

 3   1220.00

 9

扶贫优惠政策

13

 12

1 

 92.31

 10

扶贫开发计划

6 

3   3 

 50.00

 11

扶贫专项基金

9 

4   5 

 80.00

 12

对口联合政策

5 

3   2 

 75.00

 13

外贸边贸政策

7 

5   2 

 71.43

 少数民族经济政策   123

78

45 

 63.41

说明:1.根据表1、表2、表3、表4、表5、表6、表7、表8有关资料计算整理;2.政策稳定程度=该项政策中继续执行的政策数/该项政策总数×100%。该项政策中继续执行的政策数=该项政策总数-该项政策中业已停止执行的政策数。所谓政策稳定程度,是指某项政策能够继续执行的程度,用以表示该项政策稳定执行的连贯性程度。政策稳定程度愈高,表明该项政策执行的连贯性程度愈高;反之,则表明该项政策执行的连贯性程度低、政策变更频率高。

表10 少数民族经济政策稳定程度类型

类型名称

高稳定程度 就业职业政策(157.70)

(S≥150)

中上稳定程度扶贫优惠政策(145.58)、文化教育政策(145.58)、

(150>S≥125)  扶贫专项基金(126.16)

中下稳定程度人口生育政策(118.28)、对口联合政策(118.28)、

(125>S≥100)

外贸边贸政策(112.65)、农业发展政策(110.39) 

低稳定程度 税收优惠政策(98.56)、工业发展政策(90.11)、扶

(100>S≥75)贫开发计划(78.85)、财政优惠政策(78.85)

极低稳定程度民族贸易政策(31.54)

(75>S)

说明:1.根据表9计算整理;2.政策稳定程度类型(S)=该项政策稳定程度/少数民族经济政策平均稳定程度×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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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政策稳定性评价(1949/2002)(下)_贫困地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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