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工的起源与交换比例的确定:广义价值理论概述(一)_生产者剩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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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理论是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理论乃至整个理论经济学的基础。劳动价值论和边际生产力价值论作为两种主要的传统价值理论都是以绝对生产力或绝对成本为基础的,因而都是特殊形态的价值理论,它们只有在极其严格的假定条件下才能成立。有鉴于此,本文另辟蹊径,利用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原理,构建了一个广义价值模型,以期揭示分工与交换的起源和价值决定的一般规律,从而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理论经济学的发展提供逻辑上前后一致的基础。

一、分工与交换的起源

由于价值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范畴,而商品经济又是在分工和交换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所以,本文首先分析分工和交换的起源。

(一)经济学说史上对分工和交换起源的探讨

分工与交换是社会生产力和国民财富增长的重要源泉,也是政治经济学的两个最基本的范畴,它构成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前提和出发点。然而,社会分工和交换是如何产生的,这在经济学说史上则是一个既古老又新颖的问题。

1.古代思想家论分工和交换的起源

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色若芬第一次论述了劳动分工的必要性,他认为,一个人不可能精通一切技艺,而专门从事一种技艺会使产品造得更好。“从事最简单工作的人,无疑能最出色地完成这项工作,这是必然的。”古希腊的另一位著名思想家柏拉图,则从个人需要的多面性和个人才能的片面性来说明公社内部的分工。他指出:“如果一个人根据自己的天生才能,在适当的时间内不做别的工作,而只做一件事,那末他就能做得更多、更出色、更容易。”还有的古代著作家指出:“不同的人喜欢从事不同的工作”,“每个人都在不同的工作中得到乐趣。”(注: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04—405页。)

上述这些思想家虽然分析了分工产生的必要性,但他们大都是从个人的兴趣、天赋和需要等方面来论述分工的起源,而没有阐明究意是什么东西使得具有不同兴趣、天赋和需要的人不是自己生产自己能够生产的各种必需品,而是必须要进行分工生产和交换。

2.斯密论分工和交换的起源

亚当·斯密在经济学说史上第一次对分工和交换进行了系统的考察,从而成为古典分工学说的集大成者。斯密认为,引起分工的原因,是人类“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的倾向。他说:“当初产生分工的也正是人类要求互相交换这个倾向。”那么,交换倾向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斯密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而直接的回答,在他看来,“这种倾向,是不是一种不能进一步分析的本然的性能,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不是理性和言语能力的必然结果,这不属于我们现在研究的范围。”(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4、12页。)

由上可见,斯密主要关心的是分工如何增进劳动生产力和社会财富以及制约分工发展的因素是什么,至于分工本身的起源,并没有被他纳入《国富论》的研究范围,而只是把它简单地归结为人类的倾向使然。这一点使斯密的分工理论显得很不完善,从而给后人留下了进一步探索的余地。

3.马克思论分工和交换的起源

斯密的分工理论之所以存在着上述缺陷,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是在工场手工业时期才产生的,它只是从工场手工业分工的观点来考察社会分工,把社会分工看成是用同量劳动生产更多商品,从而使商品便宜和加速资本积累的手段。”

马克思在研究分工和交换的关系时,排除了原始公社之间不是专门为交换而生产,而是偶有剩余的产品交换,指出,真正的商品交换是不能离开社会分工而存在的。他说:“如果没有分工,不论这种分工是自然发生的或者本身已经是历史的结果,也就没有交换。”

马克思还区分了工场手工业内部的分工和社会内部的分工,指出社会内部的分工以及个人被相应地限制在特殊职业范围内的现象,是从相反的两个起点发展起来的:(1)在家庭内部,随后在氏族内部, 由于性别和年龄的差别,也就是在纯生理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种自然分工,这种分工随着公社的扩大、人口的增长、特别是各氏族间的冲突以及一个氏族征服另一个氏族而扩大和发展起来;(2)另一方面, 不同的公社在各自的自然环境中,找到不同的生产资料和不同的生活资料,因此,它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产品也就各不相同,这种自然的差别,在公社互相接触时引起了产品的互相交换。在这里,社会分工是由原来不同而又互不依赖的生产领域之间的交换产生的。(注:以上马克思的论述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04页;第46卷上,第36 页;第23卷,第389—390页。)

但是,撇开单纯地由于自然环境的差别所产生的不同地域之间的分工不说,即使是在纯生理的基础上产生的自然分工,也有其更深层的经济根源,而且,这种生理分工,并非原始公社内部典型的分工形式。至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分工与交换是如何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马克思同样没有展开具体的分析。更进一步说,单纯自然环境的差别,也并不一定就引起不同地域之间的分工和交换。比如,在不存在自然的垄断的情况下,如果个人或部落通过在不同地域之间的迁徙而生产满足自身不同需要的产品更为有利可图,不同地域之间的分工和交换就不会发生。

4.我国理论界论分工和交换的起源

我国理论界目前尚没有出现全面阐述分工和交换理论的专著,有关分工和交换的起源的论述,散见于个别的文章和专著之中,而且大都是沿袭马克思的成说和对以往分工学说的论述。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不是交换引起分工,而是分工引起交换。要先存在社会分工和私有制,才会出现商品交换。”(注:鲁友章、李宗正:《经济学说史》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81页。 )这种观点存在着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把分工与交换割裂开来,把交换看成是分工引起的结果。那么分工又是由什么引起的呢?它显然又是以交换为前提的。因为,如果没有交换这一前提,人们就不可能专门从事单一的生产。所以说,这种观点最终难免陷入循环论证的泥潭。

由以上分析可知,社会分工和交换的起源,仍然是一个尚未得到科学阐释的问题。

(二)比较利益是社会分工和交换产生的条件

实际上,社会分工与交换,犹如闪电和雷鸣,它们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它们的产生是直接以比较利益(comparative advantage)的存在为前提的。

1.比较利益的定义

比较利益首先是和机会成本OC (opportunity cost )相联系的一个范畴。所谓机会成本,就是当一定的资源用于生产某种产品时所放弃的可能生产的另一种产品的产量,或者说,机会成本是利用一定的资源获得某种收入时所放弃的另一种收入。下面,我们通过生产可能性曲线来说明机会成本的涵义:

图1 机会成本

图1中的AB 线表示某生产者用一定量资源比如说劳动所能生产的大豆和小麦的所有组合,即生产可能性曲线。如果他把全部资源用于生产小麦,其产量可能为OB,如果把全部资源用于生产大豆,其产量可能为OA,那么,OA单位大豆的机会成本,就是OB单位小麦,或者如图所示,OE单位小麦的机会成本,就是AD单位大豆。而比较利益则是指生产者用自己生产的x量产品A所换到的y量产品B,超过他用于生产x量产品A的资源所能生产的产品B的数量和余额。(注:若从生产的角度讲, Comparative Advantage可译为比较优势。)或者说,所谓比较利益, 就是生产者通过交换而得到的收益,高于其所让渡的产品机会成本的差额。

例1 假定某生产者生产3单位小麦的机会成本是2单位大豆, 如果他能用这3单位小麦换得2.5单位大豆,那么,这2.5单位大豆与3单位小麦机会成本的差额即2.5-2=0.5 单位大豆就是该生产者通过交换而得到的比较利益。

2.比较利益是社会分工和交换产生的条件

毫无疑问,正是由于上述潜在的比较利益(注:这里之所以说是“潜在的”,因为在分工和交换之前,比较利益是不能实现的。)的存在,才使社会分工和交换成为可能。很明显,如果甲、乙两个生产者通过A、B两种产品的交换,所得到的收益与各自产品的机会成本相等,这种交换就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因而事实上也就不可能发生,即使偶然发生了,也不会反复地持续进行。

例2 假定某生产者生产3单位大豆的机会成本是4单位小麦, 如果他用这3单位大豆至多只能换到4单位小麦。那么,他与其先生产大豆,然后再用大豆去交换小麦,还不如用生产大豆的资源直接生产小麦。因为分工和交换与自给自足的生产相比,并不会给他带来更多的好处。

当然,比较利益对于交换的双方必须同时存在,分工和交换才可能发生。如果通过交换只有一方可能得到比较利益,另一方的收益与其丧失的机会成本相等,那么,这种交换也不会发生,或者说,即使偶然发生了,也不会反复进行。

至此,我们的分析已经比古代思想家和古典经济学家的分析进了一步。在他们那里,仅仅指出了通过交换,双方可以得到好处,而没有说明这种好处的性质及其量的规定。而在我们这里,交换双方得到的收益具有了明确的质的规定和量的规定,并被抽象为比较利益这一范畴。

然而,比较利益的存在,仅仅是社会分工和交换产生的直接条件,而不是最终原因。比较利益本身的决定,还有其更深层的原因。

(三)比较利益是由相对生产力(或相对成本)的差别决定的

1.绝对生产力和绝对成本

要说明相对生产力(relative productivity )的概念,我们首先要给绝对生产力(absolute produc-tivity)下一个定义。所谓绝对生产力或绝对生产率是指单位劳动耗费(包括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耗费)所生产的使用价值量,或者指单位使用价值与生产它所耗费的劳动量之比。这一定义,也就是传统的政治经济学对生产力(率)所下的一般定义。

马克思指出:“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由于不同的具体劳动总是创造不同的使用价值,所以,不同部门的生产力水平(在这里指绝对生产力水平)不能直接进行比较;我们不能因为生产一盎斯金与生产一吨铁需要同量劳动时间,就说金的生产力低于铁。或者换一种提法,我们不能因为生产一吨铁比生产一吨金需要少得多的劳动时间,就说铁的生产力高于金。(注:以上引文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9页;第26卷第Ⅱ册,第87页。)当我们说某一生产部门现实的绝对生产力水平高低时,总是与该部门过去的或将来的绝对生产力水平相比较而言的。同样地,对于单个的生产者来说,只有与他自身过去的或将来的以及生产同一产品的其他生产者的绝对生产力水平相比较而言,说他现实的绝对生产力水平之高低,才有意义。比如,假定生产者Ⅰ比生产者Ⅱ同时生产使用价值U[,1], 在单位时间内各自的产量分别为u[,11]和u[,21],则u[,11]和u[,21]的差别所反映的就是生产者Ⅰ和生产者Ⅱ在使用价值U[,1]生产上的绝对生产力的差别。具体说,如果u[,11]=4,u[,21]=2,那么, 生产者Ⅰ比生产者Ⅱ的绝对生产力水平便高一倍。

反过来,u[,11]和u[,21]的倒数即生产者Ⅰ和生产者Ⅱ生产单位使用价值U[,1]所耗费的劳动时间t[,11]=1/u[,11]和t[,21]=1/u[,21]则分别表示各自的绝对成本(absolute cost)。

2.相对生产力和相对成本

不同产品的绝对生产力水平,虽不能直接进行比较,但却可以进行间接的比较。而相对生产力是指同一生产者(部门)生产不同使用价值的生产率之比。一般地说,两个生产者关于两种产品的相对生产力是不同的。假定生产者Ⅰ和生产者Ⅱ都分别同时生产两种使用价值U[,1] 和U[,2],生产者Ⅰ在单位时间内能够生产u[,11]单位的U[,1]或u[,12]单位的U[,2],生产者Ⅱ在单位时间内能够生产u[,21]单位的U[,1]或u[,22]单位的U[,2]。所谓相对生产力是u[,11]相对于u[,12]、u[,22] 相对于u[,21]的生产力。就U[,1]和U[,2]而言,生产者Ⅰ的相对生产力为RP[,1]=u[,11]/u[,12],生产者Ⅱ的相对生产力为RP[,1]=u[,21]/u[,22]。我们把RP[,1]与RP[,1]的比RP称之为生产者Ⅰ和生产者Ⅱ的相对生产力差别的判别式。用公式表示就是:

U[,11]/U[,12]

RP=RP[,1]/RP[,1]=────────

(1)

U[,21]/U[,22]

如果RP=1,即u[,11]/u[,12]=u[,21]/u[,22]时, 表明生产者Ⅰ和生产者Ⅱ在产品U[,1]上的绝对生产力的差别与在产品U[,2]上的绝对生产力的差别程度相等,也就是说,u[,11]相对于u[,12]的生产力相等,u[,21]相对于u[,22]的生产力相等。

例3 如果u[,11]=6,其机会成本u[,12]=4,u[,21]=2,其机会成本u[,22]=3,那么,u[,11]的绝对生产力高于u[,21] 的绝对生产力的程度,正好等于u[,12]的绝对生产力高于u[,22]的绝对生产力的程度,所以说,u[,11]相对于u[,12]的生产力相等,u[,21]相对于u[,22]的生产力相等。

如果RP≠1,表明u[,11]与u[,21]、u[,12]与u[,22] 的绝对生产力的差别程度不等,这就意味着u[,11]相对于u[,12]的生产力不等,u[,21]相对于u[,22]的生产力不等。至于u[,11]与u[,12](或u[,21]与u[,22])的相对生产力究竟孰高孰低,这要取决于RP的大小。

当RP>1时,比如说,u[,11]=6,u[,12]=3,u[,21]=3,u[,22]

6/3 1

=2,则RP=──=1──,这表明u[,11]与u[,21]的绝对生产力差别,

3/2 3

高于u[,22]与u[,12]的绝对生产力差别,从而意味着u[,11]的生产力相对地高于u[,12],u[,22]的生产力相对地高于u[,21]。

6/3 12

当RP<1时,比如说,当RP=───=──时,这表明u[,11]与u[,21]

5/2 15

的绝对生产力差别,低于u[,22]与u[,12]的绝对生产力差别,从而意味着u[,11]的生产力相对地低于u[,12],u[,22]的生产力相对地低于u[,21]。

同样地,所谓相对成本(relative cost)即u[,11]相对于u[,12]和u[,21]相对于u[,22]的成本,它们分别为:RC[,1]=t[,11]/t[,12]和RC[,1]=t[,21]/t[,22]。就U[,1]和U[,2]而言,其相对成本的判别式为:

t[,11]/t[,12]

RC=RC[,1]/RC[,1]=───────── (2)

t[,21]/t[,22]

如果RC>1,表明u[,11]的成本相对地高于u[,12],u[,22] 的成本相对地高于u[,21]。如果RC<1,情况则相反。只有当RC=1时,u[,11]和u[,12],u[,22]和u[,21]的相对成本才相等。

由于绝对成本与绝对生产力互为倒数,所以RP与RC也互为倒数:RP>1意味着RC<1,反之亦相反;而RP=1则意味着RC=1。

3.比较利益产生于相对生产力(或相对成本)的差别

如果RP=1,则意味着生产者Ⅰ用u[,11]·U[,1]所能换得的U[,2]至多等于其机会成本u[,12];同样地,生产者Ⅱ用u[,22]·U[,2] 所能换得的U[,1]至多也等于机会成本u[,21]。 这样生产者Ⅰ和Ⅱ之间不存在比较利益,双方也就没有必要进行分工与交换。

下面,我们试用几何图形来说明这一情况。按照RP=1的假定, 生产者Ⅰ和Ⅱ关于U[,1]和U[,2]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如图2所示。图2a 中的DC表示生产者Ⅰ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图2b中的D'C'表示生产者Ⅱ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因为RP=1,所以OD/OC=O'D'/O'C',DC和D'C' 的斜率相等。我们以O'为圆心,将图2b沿顺时针方向旋转180度, 然后与图2a组合为图3。

从图3中可以看出,OD的机会成本=OC,而OC=C'F,C'F是O'E的机会成本,O'E又与OD相等,这就意味着u[,11]·U[,1]所能换得的U[,2] 至多等于其机会成本u[,12];对于生产者Ⅱ来说,C'F的机会成本=O'E,而O'E=OD,由于OD的机会成本=OC,这同样意味着生产者Ⅱ用u[,22] ·U[,2]所能换得的U[,1]至多也等于机会成本u[,21]。由于生产者Ⅰ和Ⅱ之间不存在比较利益,也就排除了双方在U[,1]和U[,2]生产上的分工与交换的可能。

例4 设u[,11]=1,u[,12]=2,u[,22]=4,u[,21]=2,

1/2

故RP=───=1。因为生产者Ⅰ生产1单位产品U[,1]的机会成本为2U[,2],

2/4

只有当1U[,1]换到的U[,2]大于2时,对于生产者Ⅰ来讲,交换才有意义;而生产者Ⅱ生产2U[,2]的机会成本为1U[,1],对于生产者Ⅱ来说,只有当2U[,2]换到的U[,1]大于1时,交换才有意义。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由于生产者Ⅰ、Ⅱ双方均不存在互相满足对方要求的交换条件,亦即双方不存在比较利益,故分工和交换不会发生。

这个例子实际上告诉我们,当两个生产者在任何两种产品的生产上其绝对生产力的差别程度都相等时,也就是说,对于每个生产者来讲,他在任何两种产品生产上其相对生产力都相等时,他完全可以自己生产自己所需要的这两种不同的产品,而没有必要与他人进行分工和交换。

只有当RP≠1时,才有可能使生产者Ⅰ用u[,11]·U[,1]所能换得的U[,2]至少大于其机会成本u[,12],也才有可能使生产者Ⅱ用u[,22] ·U[,2]所能换得的U[,1]至少大于其机会成本u[,21]。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生产者Ⅰ和Ⅱ双方都存在着比较利益,这就使双方在U[,1]和U[,2]生产上的分工和交换成为可能。

下面,我们仍利用几何图形来进一步说明这种情况。如果RP≠1,则生产者Ⅰ和Ⅱ的生产可能性曲线的斜率必然不等,其形状如图4 所示。

我们仍按照前述方法,将图4中的a、b两图组合为图5。

在图5中,OC的机会成本=OD,而OC=O'C',O'C' 的机会成本=O'D',因为O'D'>OD,这就有可能使生产者Ⅰ用u[,11]·U[,1] 所能换得的U[,2]至少大于其机会成本u[,12];而D'E的机会成本为FO',D'E =OD,OD的机会成本=OC,由于OC>O'F, 这就同样有可能使生产者Ⅱ用u[,22]·U[,2]所能换得的U[,1]至少大于其机会成本u[,21]。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生产者Ⅰ和Ⅱ双方都存在着比较利益。这就使双方在U[,1]和U[,2]生产上的分工和交换成为可能。可见, 正是相对生产力的差别,决定了比较利益的存在,而后者又成为分工和交换产生的前提。这里,我们最好引述一下李嘉图曾经举过的例子:“如果两人都能制造鞋和帽,其中一个人在两种职业上都比另一个人强一些。不过制帽时只强五分之一或百分之二十,而制鞋时则强三分之一或百分之三十三,那么这个较强的人专门制鞋,而那个较差的人专门制帽,岂不是对于双方都有利么?”(注: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14页。)

如果使用相对生产力水平的判别式RP,那么,李嘉图的上述例子可以重新表述如下:假定那个较差的人在一定时间内制造100顶帽, 其机会成本是100双鞋,而较强的人在同一时间内制造133双鞋(即比较差的人强1/3),其机会成本为120顶帽(即制帽时比较差的人强1/5), 这

133/10013

样,RP=──────=1───>1,这表明两个人在鞋、帽生产上的

120/100120

相对生产力不等,较强的人其制鞋的生产力相对地高于其制帽生产力,而较弱的人其制帽的生产力相对地高于其制鞋的生产力,故二者之间存在着比较利益,分工和交换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四)相对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决定专业化分工的方向

以上分析了社会分工和交换由以产生的根本原因,下面进一步阐明专业化分工的方向是如何确定的。很明显,如果客观上存在着分工和交换的可能,那么,分工的方向则主要取决于相对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具体地说,如果RP>1,u[,11]的相对生产力水平高于u[,21] 的相对生产力水平,u[,11]的相对成本则低于u[,12]的相对成本,而u[,22]的相对成本则低于u[,21],这表明生产者Ⅰ和Ⅱ双方分别在U[,1]和U[,2]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因而生产者Ⅰ专门生产U[,1]有利, 生产者Ⅱ专门生产U[,2]有利,双方通过U[,1]和U[,2]的交换,就都能获得比较收益。

相反,如果RP<1,则表明u[,12]的相对生产力高于u[,11],u[,21]的相对生产力高于u[,22],双方分别在U[,2]和U[,1] 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因而,生产者Ⅰ专门生产U[,2]有利,生产者Ⅱ专门生产U[,1]有利,双方通过U[,1]和U[,2]的交换,就都能获得比较利益。

同绝对生产力一样,相对生产力的高低也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其中包括劳动者的熟练程度、技艺、天赋、对不同自然条件的垄断、生产资料的占有规模以及性别和年龄等生理特征。性别、年龄以及自然条件本身的差别并不必然就导致分工和交换(即以纯粹生理为基础的自然分工和以自然条件差别为特征的地域分工),只有当这些差别引起整个相对生产力的差别时,它们才构成分工和交换产生的条件。而在有些情况下,这些生理差别和自然条件的差别很可能被天赋才能以及劳动的技巧、熟练程度和资本的占有等因素所抵销,因而从整体上看并不存在相对生产力的差别,结果也就不会产生分工和交换。

这里,我们有必要对斯密的分工理论的另一个方面,再作一简要的评述。从根本上说,斯密的分工理论(包括国际分工理论)是建立在生产上的绝对优势(absolute advantage)或绝对生产力的差别基础上的。在斯密看来,一个国家所输出的商品一定是生产上具有绝对优势的商品,这个国家生产这种商品所需的成本绝对地小于其他国家。就国内贸易而言,从事分工与交换的各个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也一定是他与别人相比最擅长生产的产品。这种观点具有很大片面性。诚然,当两个人(或两个国家)在两种产品的生产上分别具有绝对优势时,他们可以根据各自绝对优势进行分工生产。但是,正如李嘉图所分析的那样,即使一个人在两种产品的生产上都比另一个人强,即他在两种生产上都具有绝对优势,而另一个人在两种生产上都处于绝对劣势,分工和交换仍有可能发生。只要前者所具有的两种优势程度不同,或者相对地说,后者所具有的两种劣势程度不一样,也就是说,两个人在两种产品上的相对生产力水平存在着差别,二者根据各自的比较优势就仍然能够进行分工和交换。由此可见,相对生产力的差别是决定分工和交换产生和专业化方向的一般原因,从事分工和交换的各方所依据的是各自的比较优势或较高的相对生产力,这种比较优势或较高的相对生产力可能同时是一种绝对优势或绝对高的生产力,也可能不是。所以说,斯密的分工理论在这方面仅仅是一个特例,而不代表一般情况。

(五)农业内部以及工农业之间分工与交换的产生和发展

1.农业内部分工与交换的产生和发展

农业是人们利用生物的机能,通过自己的劳动去强化或控制生物生命的过程,以取得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的生产部门。农业是人类衣食之源,生存之本,是一切生产的首要条件。人类社会产生后所从事的第一种活动,就是农业生产。所以,我们首先从农业内部的分工和交换的产生谈起。

(1)原始公社内部的自然分工

人类发展的早期,主要依靠直接采集自然界的天然产物(如野菜、果实、根茎等野生植物)和捕捉猎取自然界现成动物为生活资料的来源。因而,采集和渔猎成为原始人的主要生产活动,它们长期结合在一起,互相补充。在这种以采集经济和狩猎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原始社会中,氏族成员之间出现了自然分工:成年男子外出作战、打猎、捕鱼,并制造为此所必需的工具;妇女在家采集果实,从事原始的种植业、管理家务、制备食物和衣着;老人指导和参加制作劳动工具和武器;小孩帮助妇女工作。这种最简单的分工形式,使劳动生产率有了一定的提高,从而成为人类社会分工的一个起点。

那么,这种原始的分工形式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从表面上看,它产生于性别和年龄等纯粹生理的差别。而从根本上说,它仍然是由上面所论述的相对生产力的差别决定的,只不过由于这里实行的是原始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由这种分工所产生的比较利益是在整个氏族成员之间分配的。因为很明显,单纯的性别和年龄等生理上的差别,并不足以构成不同氏族成员从事不同工作的绝对限制。比如说,成年男人同样也可以采集果实,管理家务,而妇女也一样能打猎、捕鱼;小孩也可以去采集果实,老人也同样可以参加狩猎活动。但实际的经济过程之所以没有发生后一种分工,这主要是由于成年男子在狩猎、制造工具方面的相对生产力水平高于在采集果实、管理家务方面的相对生产力水平;而妇女的相对生产力水平原则上与成年男子相反,她们在采集果实和管理家务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老人由于其经验丰富,在指导和参加制造工具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小孩则由于其体单力薄、并对母亲具有较强的依赖性而在采集果实和家务的辅助劳动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正是这种比较优势或相对生产力的差别,才构成上述自然分工的基础。

自然分工不仅存在于原始社会,在近代一些农民和手工业家庭中也仍然存在。在我国农村目前所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中以及城市个体经营户中,这种按性别和年龄等条件所进行的自然分工,就比较明显。但决定这种分工的深层原因,也仍然是相对生产力的差别。

(2)不同公社之间的地域分工和交换

如前所述,在原始社会,各个原始公社从事大体相同的生产活动,既从事采集,也从事狩猎,并在这二者基础上逐渐产生了原始农业和原始畜牧业。这两者在很长时期内是结合在一起的,它们构成氏族社会的综合经济。后来,原始的畜牧业与原始的农业分离开来。这种分离,最初表现为不同地域之间的分工和交换。

例5 在原始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某些部落的畜牧业, 在有利的地理条件(如牧场广阔,水草丰盛)下日渐发展起来,成为主要经济部门,于是出现了专门经营畜牧业的游牧部落;而有些部落的原始农业,也在其相对有利的地理条件(如土壤肥活、地势平坦、水源充足等)下逐步发展起来,从而形成了以经营农业为主的农业部落。

农业与畜牧业之间的分工,必然引起不同部落之间的交换。起初,这种交换是偶然发生的,也就是说,是在不同部落的不同产品偶然出现剩余的情况下发生的。当交换不断重复地进行,即有些产品一开始就是为了交换而生产时,这种产品交换就发展成为商品交换。

上述关于农业和畜牧业之间的分工所说的,在一定意义上,同样适用于林业、渔业和副业以及种植业内部的分工和交换的产生。林业、渔业、副业和种植业内部分工与交换的产生,最初也大都和一定的地理环境有关。例如,中美洲盛产香蕉,巴西盛产咖啡,而在中国,秦岭则成为种植稻、麦的分界线。但是,正如本文第一节所指出的,不同的地理环境,并不是决定分工与交换的根本原因。只有当这些地理环境的差别引起不同生产领域的相对生产力的差别时,才会产生上述所谓不同地域之间的分工和交换。

(3)农业内部分工和交换的发展

但是,无论自然分工还是地域分工,都不是社会分工的典型形式。拿农业来说,广义的农业,不仅包括种植业,而且包括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副业。每个行业还包括许多不同的子行业。仅以种植业为例,它不仅包括粮、棉、油、麻、瓜、菜、饲料、绿肥等作物的生产,而且包括果树、茶叶、药材、花卉等产品的生产。而粮食本身,又包括小麦、稻米、谷物、高梁、玉米、豆类、薯类等等。如此精细的专业化分工生产,可能发生在自然环境不同的地区,也可能发生在自然环境大体相同的地区。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农业内部的这种细致的分工,归根结底,都是产生于相对生产力的差别。另一方面,农业内部的这种分工与交换的产生和发展,也是和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分不开的。撇开处于不同地域的各个原始公社之间的分工与交换不说,就公社内部而言,虽然氏族成员在不同生产活动上的比较优势或相对生产力的差别是公社内部分工和交换的必要前提,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5页。)这就是说,只有在私有制产生以后,作为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对立,以分工和交换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才会产生和发展起来。而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又反过来促进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农业部门内部的分工与交换正是在这种相互促进的过程中不断发展起来的。

2.工农业部门之间分工与交换的产生和发展

以上关于农业部门内部分工与交换的分析,也同样适用于农业部门之间分工与交换的产生。这里,我们只是简要地说明一下这种分工和交换产生的过程以及其发展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1)农业和手工业的分工与交换

在原始社会,农业和非农业最初也是结合在一起的。原始人除了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以外,还要从事制作工具和武器、房屋建筑、皮革加工、服装制作等手工业生产活动。农业和非农业的分工,最初就是从农业和手工业的分离开始的。亚当·斯密生动地描述了这一分离过程。他指出,在狩猎或游牧民族中,有个善于制造弓矢的人,他往往以自己制成的弓矢,与他人交换家畜或兽肉,结果他发觉,与其亲自到野外捕猎,倒不如与猎人交换,因为交换所得却比较多。为他自身的利益打算,他只好以制造弓矢为主要业务,于是他便成为一种武器制造者。另有一个人,因长于建造小茅屋或移动房屋的框架和屋顶,往往被人请去造屋,得家畜兽肉为酬,于是他终于发觉,完全献身于这一工作对自己有利,因而就成为一个房屋建筑者。同样,第三个人成为铁匠或铜匠,第四个人成为硝皮者或制革者。(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4页。)斯密这里所说的“利益”,实际上就是本文所分析的比较利益,虽然斯密本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因为,如前所述,他是从绝对生产力的差别或绝对优势出发来确定分工方向的,所以,他不能抽象出比较利益的概念。

不言而喻,以上关于个人之间农业与手工业分工和交换的分析,完全适用于农业部门与手工业部门之间的分工和交换,只要我们把从事不同生产活动(这里主要指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不同的个人换成不同类型的阶层就行了。

(2)农业部门和工业部门分工与交换的发展

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以后,随着劳动工具从简陋的手工工具转变为机器,便出现了以使用机器为特征的大工业。工业由于劳动对象的不同,可分为采掘工业和加工工业。采掘工业以原始的自然物质资源为对象,进行开采或采集,如采矿、采油、伐木等工业。加工工业以各种原材料为对象,进行加工、组装,改变其形态或性能,制成人们所需要的产品,如冶金、机械制造、纺织等工业。

农业部门和工业部门分工与交换的产生,是由于这两个生产领域的相对生产力的差别,这一点无须再详述。但是,农业部门与工业部门之间分工和交换的发展,除了受相对生产力差别的制约外,还要受绝对生产力,特别是农业的绝对生产力水平的制约。

如前所述,人类最初的劳动是以采集野生果实和渔猎等觅取食物的生产活动开始的。后来产生了原始畜牧业和原始种植业,但农业劳动生产率非常低,人们几乎要用全部劳动时间去谋取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业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生产出来的生活资料除满足农业劳动者的需要外,还有剩余,才可以让一部分人从事农业以外的劳动,因此才有农业与手工业的分工,采掘、加工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才相继出现。正如马克思所分析的,只有当社会上的一部分人用在农业上的全部劳动必须足以为整个社会,从而也为非农业工人生产必要的食物时,生产食物的农民和生产原料的农民以及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工业的人,才有实行分工的可能。也就是说,超越于农业劳动者直接的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农业与非农业部门实行分工与交换的自然基础。

不仅如此,工业等国民经济部门从农业中独立出来之后,要得到发展,仍然要建立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农业劳动生产率愈高,农业能够为工业和其他部门提供的生活资料、原料、劳动力和市场愈多愈广,这些部门的发展也就愈快。用马克思的话说,“社会为生产小麦、牲畜等等所需要的时间越少,它所赢得的从事其他生产,物质的或精神的生产的时间就越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20 页。)因此,农业绝对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是工农业部门之间分工与交换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二、交换比例的确定

上面从相对生产力原理出发,分析了社会分工与交换的起源和发展。那么,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换比例即交换价值又是如何确定呢?

(一)两个不同的单个生产者之间产品交换比例的确定

这里,我们首先抽象地考察两个生产者所生产的两种产品之间交换比例的确定。

1.交换条件

假定生产者Ⅰ和Ⅱ分别在U[,1]和U[,2]两种产品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则二者的生产可能性曲线的组合图形如图6所示。

图6 交换条件

图6中DC和D'C' 分别表示生产者Ⅰ和Ⅱ在使用相同资源的情况下关于U[,1]和U[,2]两种产品的生产可能性曲线。从图中可以明显地看出,生产者Ⅰ在产品U[,1]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生产者Ⅱ在产品U[,2]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如果生产者Ⅰ把全部资源都用于U[,1]的生产, 生产者Ⅱ把全部资源都用于U[,2]的生产,则CD'表示比较利益总量。接下来遇到的问题便是CD'如何在生产者Ⅰ和Ⅱ之间分配。 这显然取决于U[,1]和U[,2]两种产品的交换比例。如果把交换比例定在C点, 也就是说,生产者Ⅱ用OC单位(=C'E)的U[,2]换取生产者ⅠOD单位的U[,1] ,这就意味着比较利益,即由分工得到的好处全部被生产者Ⅱ拿走了。如果把交换比例定在D'点,也就是说,生产者Ⅰ用O'D'单位(=OD)的U[,1]换取生产者ⅡO'C'单位的U[,2],这就意味着比较利益全部归生产者Ⅰ所有。以上是两种极端的情况。一般地说,在没有任何人为的或自然的垄断以及任何默契或超经济强制的条件下,上述情况是不会发生的,因为在两种场合下,其中总有一方通过分工与交换没有得到任何好处,所以,这种交换是不可能发生的,即便偶然发生,也不会重复进行。

实际上,由分工而产生的比较利益,是在交换双方之间分配的。也就是说,U[,1]和U[,2]两种产品的交换,必须满足下述条件:生产者Ⅰ用u[,11]·U[,1]所换到的x[,2]·U[,2]必须大于u[,12]·U[,2],但要

u[,21]

小于生产者Ⅱ为生产y·U[,2]所付出的机会成本(=x[,2]· ────

u[,22]

·U[,1]);生产者Ⅱ用u[,22]·U[,2]所换到的x[,1]·U[,1]必须大于u[,21]·U[,1],但要小于生产者Ⅰ为生产x[,1]·U[,1] 所付出的机会

u[,11]

成本(=x[,1]·─────·U[,2])。

u[,12]

例6 假定生产者Ⅰ生产2U[,1]的机会成本为3U[,2], 生产者Ⅱ生产2U[,2]的机会成本是1U[,1],则:生产者Ⅰ用1U[,1]换到的U[,2] 必

11

须大于1──,小于2;生产者Ⅱ用1U[,2]换到的U[,1]必须大于── ,

22

小于2。

这一交换条件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根据假定,生产者Ⅰ用

1

于生产1U[,1]的资源同样可以生产1──U[,2],如果他用1U[,1]换到的

2

1

U[,2]不大于1──,这种分工和交换对他就没有意义。但他换到的U[,2]

2

的数量又必须小于2,因为生产者Ⅱ用于生产2U[,2]的资源, 也同样可以生产1U[,1],倘若他用2U[,2]只能换到1U[,1],这种交换对生产者Ⅱ来说同样无利可图。

2.均衡交换比率是根据比较利益率相等的原则决定的

然而,上述交换条件比较宽泛,在这个条件所限定的范围内,交换比例的确定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如果把交换比例确定在靠近C 点的某个地方,那么生产者Ⅱ所得到的比较利益的绝对量则大于生产者Ⅰ;如果把交换比例定在靠近D'点的某个地方,情况则相反,生产者Ⅰ所得到的比较利益在绝对量上超过生产者Ⅱ。那么,交换比例究竟应如何确定才合理呢?

我认为,生产者Ⅰ和Ⅱ双方通过竞争,在供求一致的情况下,U[,1]和U[,2]之间的交换比例是根据比较利益率相等的原则确定的。 所谓比较利益率,就是比较利益的相对量。假定U[,1]和U[,2]两种产品的交换比例为x[,1]·U[,1]=x[,2]·U[,2],则比较利益率等于生产者若自己生产x[,1]·U[,1]时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减去生产x[,2]·U[,2]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然后用二者的差额再除以生产x[,2]·U[,2]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或者等于生产者若自己生产x[,2]·U[,2]时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减去生产x[,1]·U[,1]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然后用二者的差额再除以生产x[,1]·U[,1]所耗费的劳动时间。

下面,为简便起见,我们把上述生产某种产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称为该产品的绝对费用或绝对成本(因为耗费、花费、费用和成本,在英文中都可用cost来表示)。设生产者Ⅰ生产单位产品U[,1] 的绝对成本为t[,11],生产单位产品U[,2]的绝对成本为t[,12]; 生产者Ⅱ生产单位产品U[,1]的绝对成本为t[,21],生产单位产品U[,2]的绝对成本为t[,22],再设U[,1]和U[,2]的均衡交换比例为:

x[,1]·U[,1]=x[,2]·U[,2] (3)

x[,2]t[,12] - x[,1]t[,11]

那么,按照比较利益率相等的原则,可以列出等式───────────────

x[,1]t[,11]

x[,1]t[,21]-x[,2]t[,22]

=─────────────。经整理得:

x[,2]t[,22]

x[,1] t[,12]·t[,22]1

───=(────────)── (4)

x[,2] t[,11]·t[,21]2

这就是产品U[,1]和U[,2]的均衡交换比率。

在公式(4)中,分别假定x[,1]=1和x[,2]=1,代入等式(3),则得:

t[,11]·t[,21] 1

1U[,1]=(────────)──·U[,2],

t[,22]·t[,12] 2

t[,22·t[,12] 1

1U[,2]=(────────)──·U[,1](5)

t[,11]·t[,21] 2

这样,按照公式(5)所确定的交换比例, 生产者Ⅰ和Ⅱ双方通过交换,都能获得同等程度的比较利益。因此可以说,这是一种合理的交换比例。这种交换比例不是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的在市场上偶然形成的那种交换比例,而是一种在长期中实际支配前者的稳定的交换比例,或者说,是支配交换价值运动的规律。

(二)两个部门之间产品交换比例的确定

由于同一部门内往往存在着许多个生产同一产品的生产者,他们生产单位产品的绝对成本也各不相同,所以,部门内的竞争,首先要形成部门平均的绝对成本,假定有两个生产部门D[,1]和D[,2],生产两种产品U[,1]和U[,2]。D[,1]生产U[,1]和U[,2] 的部门必要劳动时间(注:这里所说的部门必要劳动时间,就是理论界所谓的第一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别为

;D[,2]生产U[,1]和U[,2] 的部门必要劳动时间分别为

。再假定RP>1。 由于部门生产率与部门必要劳动时间成反比,因而RP>1等价于RC<1。这样,专业化分工的结果是,部门D[,1]生产U[,1],而D[,2]生产U[,2]。

设U[,1]和U[,2]的均衡交换比率为:x[,1]·U[,1]=x[,2]·U[,2]。

这样部门D[,1]自己生产x[,2]·U[,2]所需耗费的劳动为x[,2]·

,而为交换x[,2]·U[,2]必须让渡的x[,1]·U[,1]的劳动耗费为x[,1]·

;部门D[,2]自己生产x[,1]·U[,1]所需耗费的劳动为x[,1]·

而为交换x[,1]·U[,1]必须让渡的x[,2]·U[,2]的劳动耗费为x[,2]·

。据前面有关比较利益的定义,D[,1]的比较利益为(x[,2]·

-x[,1]·

),D[,2]的比较利益为(x[,1]·

-x[,2]·

)。

在公平竞争和供求一致的情况下,两个部门在交换中所获得的比较利益的相对量,即比较利益率应当相等。用数学形式表示为

。经整理得:

这就是产品U[,1]和U[,2]的均衡交换比率。

现在分别假定x[,1]=1和x[,2]=1,代入等式(6),则得:

公式(7)就是两部门产品交换的等价形式, 称作两部门交换价值模型。

公式(7)与公式(5)之间并无本质的区别,差别仅仅在于,公式(5)表示两个生产者之间的产品交换比例, 它是两个生产者之间竞争的结果;公式(7)表示两个部门之间产品交换的比例, 它是两个部门之间和各个部门内部竞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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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工的起源与交换比例的确定:广义价值理论概述(一)_生产者剩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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