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民族,大主体--以赫哲族为例_赫哲族论文

小民族,大主体--以赫哲族为例_赫哲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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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 (2001)01—0051—09

在中国,存在着一些人口特别少的“小民族”(注:关于“民族”、“族群”的定义和使用,在我国一直存在着多种观点,最近,马戎教授提出,以“族群”(ethnic group)一词来指称我国的56个“民族”,而“民族”一词仅用于“中华民族”,这一建议值得关注。本文仍遵从目前人们一般的使用习惯,使用“民族”时依据我国50年代民族识别时的定义,而“族群”则泛指各种层次上自认为或被他人认为属于同族的群体,包括“…族”、“民族”、“…人”、“种族”等。),这些小民族在现代化进程中正面临着一种“两难”处境:究竟是要“文化”,还是要“人”?一方面,为了“人”的生存发展,似乎必须放弃自己的传统文化,但另一方面,如果仅仅保住了“人”,而丧失了原有的民族文化,这个民族还存在吗?那么,是不是应该为了保存“文化”而牺牲“人”的发展呢?笔者拟结合赫哲族聚居区实地考察资料以及相关理论,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小民族”的内涵

1.概念

“小民族”这一提法,在学术界刚刚出现,目前还只是一种一般性表达,没有形成严格的科学定义。其基本含义,主要是指那些不仅相对人数少,而且绝对人数也很少的民族,但究竟人数多少才叫“小”,现在还没有一种明确的划分标准。本文中“小民族”主要指我国门巴族、鄂伦春族、独龙族、塔塔尔族、赫哲族、高山族、珞巴族等族群。

西方学术界现代意义上的关于“少数民族”的研究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由于西方民族平均人数比我们小得多,所以它们所谓“少数民族”中相当一部分与我们“小民族”的范畴相似。在研究这方面问题时,西方通常用“少数”(minority)或“少数群体”(minority group)来表达这一概念。这一概念听似我们的“少数民族”概念,但他们不说“民族”(nationality),而用“群体”(group)。这种概念之间的差异涉及到西方“民族”一词的特定涵义。

1945年,美国学者路易斯·沃兹(Louis Wirth )提出了所谓“少数群体”的一些基本特征,成为西方民族学研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

(1)少数群体必须在体质或文化方面有别于主流群体, 如果没有这些足以识别的性格特征,这个族群就会随时间推移而融合于其他人口中;(2)客观上,少数群体在社会中居于不利的地位, 与主导群体(Dominant group)相比,他们不被准许拥有某些机会——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3)少数群体的成员得不到尊重,甚至会成为鄙视、 仇恨、嘲笑和暴力的对象;(4)他们一般来说在社会上受孤立, 经常在空间上被隔离;(5 )他们比平常人遭受更多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危险。[1](P348)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学者关于“少数群体”的定义,通常都含有“在社会中居于不利地位”之类的意义,他们语言中与“少数”相对的,不是我们中国的“多数”(Majority),而是所谓“主导”(Dominant),这里“主导”一词实际上强调的是拥有“支配”、“控制”的权力或势力,而不是人数的多少。当然在欧美,这种主导群体,就是指欧洲裔白人。

应该指出的是,在西方特定的历史和文化中发展出来的这一“少数群体”的概念,与我国目前通行的“少数民族”的概念,既有相当大的重叠,也有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不在于这些词语所指的人口范围,而在于这些概念的形成过程和所指人口的生存状况。

西方出现“少数群体”这一词汇的时候,是指那些地位低下的“被征服者”或“移民”,他们与所谓“主流”的关系原本上有对立性,双方处于一种“零和”状态。这些人后来掀起了大规模的争取平等权利的“民权运动”,从六七十年代开始,才在法律上获得平等地位,但在现实生活中至今仍经常受到习惯性的歧视。

而在中国,情况完全相反。尽管中国历史上也存在过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但当时并没有形成明确的“少数民族”这一概念。而当“少数民族”这一概念被明确提出来并正式使用时,恰恰是为了倡导和实施“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原则,反对和批判民族歧视和压迫。因此这一概念中不但不含有“地位低下”、“对抗”的涵义,反而是在强调各民族、各族群的“平等”及“和睦相处”。这就使得这一概念在中国语言中具有不同于西方话语的涵义和情感, 因此实际上西方的“minority”与中国的“少数民族”不应该简单地直接互译,必须加以适当的解释。

2.赫哲族,一个典型的“小民族”

当代赫哲族是世界上人数最少的民族之一,中国境内目前约有四千多人,是中国大陆少数民族中仅次于珞巴族的小民族。主要分布在黑龙江省东北部的同江县、饶河县、佳木斯市等地。赫哲族具有众多的自称和他称名称,族源比较复杂,学术界众说纷纭。费孝通先生的老师史禄国(S.M.Shirokogorov)曾经在二三十年代研究过赫哲族,并提出他自己的看法。学术界大体认为赫哲族先民与满族等东北各族群的先民有密切关系,其历史也可以追溯到古代生活在我国东北地区的肃慎、靺鞨、女真等族群。

像中国各民族一样,随着中国历史上国势的兴衰,赫哲族的命运也几经起落。17世纪中叶,清朝统治中心离开东北,大举入关,沙皇俄国趁机扩张到黑龙江流域,杀戮掠夺包括赫哲族在内的各族民众;后来康熙皇帝派军队北上,收复了黑龙江流域,签订《尼布楚条约》,赫哲族等边境民族才得以安居乐业。鸦片战争后,中国国势衰败,依照《北京条约》,赫哲族沿黑龙江流域被分割为两半,屡遭哥萨克烧杀掠抢,家破人亡,人口锐减。在日伪统治时期,日本军国主义者为了隔离赫哲族与东北抗日力量的联系,推行“靖乡清野”、“归并集团部落”等严酷措施,大肆抓壮丁充当劳工、特务的政策,严重破坏了赫哲族人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受当局公开怂恿的鸦片的流入,摧毁了许多人的身体健康,日益困窘的生活又造成瘟疫流行,人口大量死亡,加上大批日本开拓团进入,赫哲族被驱赶出故土,流离失所,人口持续下降,几乎消亡,到抗战胜利时,仅存三百多人。[2](P48)

赫哲族的历史反映了中国小民族的一些共同的特点:

(1)小民族的历史并不“小”,像赫哲族这样一个小民族, 它的历史不“小”,它的历史作用也不“小”,他们的先民入主过中原,建立过丰功伟绩;(2)很多小民族虽然世代居住在“边远地区”, 但是实际上距离内地的历史、社会、文化并不遥远,几千年来一直有频繁的互动关系,同呼吸,共患难,早已与内地各族群形成一个命运共同体;(3)小民族与其他民族在血统上有广泛的联系, 古代参与入主中原的赫哲族先民大量融合在中原内地人口之中,中原汉人的血统中有这些小民族先民的血脉;(4)小民族往往有自己十分独特的文化传统, 这些很特殊的文化传统能够在人口规模如此小的一个族群中维持下来,必定有其特别的价值。

二、大民族对小民族的一般态度

世界各国主导民族对于小民族,几乎难以避免地存在着“刻板印象”(stereotype)和“特殊对待”(treating unfairly)。 在学术意义上,这些态度也属于广义的“偏见”(prejudice )和“歧视”(discrimination)的范畴。

1.民族中心主义(Etnnocentrism ) 和社会达尔文主义 (Social Darwinism)

从严格意义上讲,所有民族都会有“民族中心主义”,它既是一群人赖以组成一个“民族”的心理基础,也往往是很多民族问题和矛盾的源头。小民族的民族中心主义经常表现为认为自己在“道德伦理”方面占优势,而强势民族往往倾向于认为自己在文化上处于更“开化”的状态。

西方生物学在19世纪发展出一种“进化论”(Darwinism)思想,并很快就从生物学领域扩展到人类学、民族学领域。并发展出“社会进化论”或称“社会达尔文主义”。很多西方学者开始热衷于研究人类社会的“进化”,对人类各种文明进行“定位”,结论总是差不多:他们自己的西方文明处于进化的最高阶段,是最进步、最先进的,其他文明则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上;西方文化的发展模式,就是世界各民族的共同模式。这些“西方至高无上”的思潮,受到西方社会主流精英和公众的欢迎。

事实上,用今天的眼光来看,以“社会进化论”为代表的那种混淆“现代性”与“西方文化”的思维方式,就是当时西方“民族中心主义”意识的直接反映。

19世纪末,欧洲社会进化论思想传入中国,深刻地影响到近现代中国社会思想的走向。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本来是西方殖民者贬低非西方文化的、近乎于“文化种族主义”的理论,反而在中国赢得了广泛的接受和坚定的信奉。相当多的中国知识分子和政治精英接受并坚信这种以“先进”和“落后”的二维坐标为基础的民族关系定位,认为自己在社会形态演化程度上“低于”西方民族。这种“自我贬低”的信念,本该与汉、满、蒙古、回等大民族原有的民族优越感和自豪感发生严重的冲突,但清末半个世纪的屡战屡败的冷峻的现实,使得人们主动接受了这种屈辱性的定位。不过,这种以“先进”维度排序的思维方式,也为大民族原有的民族中心主义和优越感,获得了一种“时髦的”、符合“时代精神”的解释。大民族某些知识分子和民众,基于一种复杂矛盾的心理,在面对西方“先进”民族感到自卑的同时,又转而证明其他民族(包括国内的某些小民族和世界上非西方民族)是比我国大民族还“落后”的民族。这种以“西方——我国大民族——非西方和小民族”排序的认知方式,成为很多中国人理解国内和国际民族关系的基本框架和参照系。

2.中国的“教化论”

中国本来也有自己关于族群关系的传统理念。至迟从春秋战国时代起,中国政治和文化精英就已经认识到,人和人之间,不管民族、国家是否相同,智力和体力的潜质基本上是相当的。换言之,中国传统民族思想的基本假设是“人人相同”(但不是“人人平等”),人与人所不同的是“教化”的不同,这是传统文化中一个重要的前提。即使是像赫哲族这样的小民族,其他民族也不会把他们视为生理方面有任何“低劣”,只是认为它们没有机会接受“教化”。基于这种信念,孔子才可能提出“有教无类”的信条,政治家才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口号。

“教化论”有忽视和淡化个体之间个性差异的倾向,至少不鼓励个性差异和多样性的发展,同时,它间接承认“在文化上”某些民族是野蛮和低劣的,某些民族是文明和优越的。特别是辅之以后来引入的进化论思想,更加深了“改造”“落后”民族的强烈动机,比如批判某些“落后”民族的文化,改变“落后”民族的生存方式,代之以所谓“先进”的生存方式,等等。中国历史上关于民族关系的这些思想,在当代还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现代化:小民族的处境

1.是否落后

在现实中,人们常常有一种“印象”,好像小民族在社会发展中总是表现出“落后性”,比如东北和云南一些族群在50年代还处于“渔猎采集”、“刀耕火种”的状态。可是,严格的学术研究表明,在现代化过程中,小民族既可能居于“劣势”,又可能具备“优势”,并没有一定的规律。这种“落后”的印象实际上取决于我们的认知方式。如果我们放弃那种二维的、“线性”的“进化论”立场,而把“刀耕火种”仅仅视为一种人类对特定自然生态环境的“适应状态”,那么这些小族群在面对“现代化”这一新的文明形式的时候,并没有明显的“优”、“劣”,而是与那些大民族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有时甚至可能更少障碍地直接接受许多“现代性”。

在“现代化”的社会变迁过程中,小民族与大民族究竟谁的转变过程更艰难,仍是一个有待回答的问题,目前还没有一般性的结论。任何“发展中”的族群接受“现代化”时,都要面临内部的文化、制度、心理、情感等方面的顽强抵抗,经历痛苦的转变。就连欧洲的德意志、俄罗斯等民族都有过类似的经历。中国汉、满等大民族从19世纪中叶开始有目的地进行现代化努力,一百多年来经历着跨越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急剧变迁,从文化、心理到制度层面的解体、崩溃、重建,千回百转,起伏跌宕,至今仍然处于艰难的“探索”之中,其代价之高,牺牲之大、难度和痛苦程度是有目共睹的,这使我们没有理由认为这些大民族是具有“天然优势”的。

因此,作为大民族的成员,不能仅仅从“小民族落后”的维度来看小民族。小民族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的“劣势”,究竟是小民族自身的问题,还是一个外部发展环境和价值取向的问题,还有待深入研究。

2.新中国的取向

中国历史传统,决定了大民族主观上几乎不会对小民族存有任何经济方面的索求。小族群的人口规模相对太小,即使有意“剥削”它,也不会获得有意义的收益。对于大多数大民族成员来说,最大的利益在于维持小民族安居乐业。

新中国立国的基本理念,是建立在理想化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基础上,这种比一般西方民主主义更“激进”的意识形态,决定了中国对待小民族不可能存在任何“剥削”和“压迫”的主观动机。新中国对小民族一直采取扶持和帮助的政策。大民族的一般民众也普遍存在一种“帮助小民族”的愿望。尽管这种“帮助”本身可能也含有“偏见”,但是至少它表明,我国确实不存在“恶意的”干预。鉴于民族关系的敏感性和情感性特征,“动机”是决定性的因素之一,在我们分析大民族与小民族关系时,很有必要澄清这种基本动机。

另一方面,新中国的建立,是百年来中国追求“现代化”的成功努力,“发展”一直是官方政策的主要取向。建国之后,苏联版的“马克思主义民族学”一度全面主导民族工作,它严格地以“五种社会形态”的先后次序来解释各民族的发展,含有社会进化论因素,在客观上对某些大民族原有的“优越感”具有支持作用。自认为“先进”的大民族,积极干预小民族,主动“帮助”小民族,使之尽快“进步”,赶上“先进”民族。由于这种努力是以“先进民族”的方方面面为参照,所以认知上经常把大民族的文化特征与想象中的普世的“先进性”相混淆。在实践中,“帮助”小民族进步的努力,难免夹杂着促进小民族接受大民族文化的倾向,这种对小民族的完全善意“帮助”造成的文化压力,也是小民族面临“两难”的原因之一。

一些学者对保护小民族文化传统的关心,是基于一种类似“文化等价”的价值观,它不承认某一种文明的价值必然地高于另一种文明,由此,如果一个民族的文化没有对他人构成直接的现实的威胁,他人就没有权力强行摧毁或破坏这个民族的文化,也没有权力要求这个民族接受别人的文化。坚持这一点,世界上各民族才可能有一个和平、平等共处的基础,否则,每个民族都认为自己文化的价值高于其他民族,都要强迫别人接受自己的文化,就必然形成无休止的互相争斗和破坏,威胁到人类的基本安全。这种“文化等价”的价值观反映到国际政治上,就是反对某些强权国家强行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干涉他国内政。

从实际效果方面来说,我们所谓“发展”,实际目的就是提高生活质量,也就是增加人们的幸福感。真正的难题,常常不是“如何发展”,而是“发展什么”。因为某一方面生活质量和幸福感的提高,几乎必然意味着另一方面幸福感的消失或降低,就是说总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人们必须做出一种选择,决定优先考虑哪一方面的幸福感,而放弃哪一方面。在优先发展什么的问题上,不同民族文化的优先选择是不同的,因此,这种选择,应该首先由当事者自己决定,别人只能提供必要的可能性,而无法越俎代庖。如果我们把一种文化中的“优先项目”,强加到另一种文化上,不但不会带来幸福感,反而引起更多的问题甚至痛苦,这就违背了“发展”的原本宗旨。

四、针对小民族的制度设计

小民族的存在,对世界上很多国家的价值观和制度设计都是一种“考验”。在对待小民族的问题上,世界上还没有完美的先例。长期以来,西方在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都没有实质性的突破。

1.理想的悖论

古代社会,多民族国家的主要形式是民族征服的“帝国”模式。随着欧美等国家陆续进入“现代”社会后,“平等”意识迅速传播,世界上各种文化的国家,都转而从国家体制和法律等方面建立“民族平等”的现代民族关系。但是,良好的愿望并不是轻而易举实现的。占世界主导地位的西方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本身隐含的悖论,有时恰恰造成世界各地的民族冲突和压迫。比如,“民族平等”概念,就包含着“集体平等”和“个人平等”两重涵义,二者有时存在着冲突,“民族国家”概念也有同样的问题。这种理论上的困惑,反映出人类自身的矛盾性,也困扰着民族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在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立国基础的美国,官方意识形态并没有消释个人的族群归属。欧洲裔美国人、非洲裔美国人、拉丁裔美国人、亚洲裔美国人之间,一直存在着认同方面的巨大差异。值得注意的是,美国70年代前长期实行的种族隔离和民族歧视性法律,本身就是对自由平等意识形态的背弃。

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和矛盾性,决定了没有哪一种意识形态具有最终裁决的权威,没有谁走的是这个世界上民族问题的“惟一正确”的道路。在现实中,不同国家,即使具有相同的意识形态,也要根据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国情,制定自己的民族制度。不同国家之间的可比性是相当有限的,不足以成为强行推行一种模式的理由。

2.两种“平等”

在现代以“民族平等”为意识形态基础而建立的多民族国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多元文化模式”,比如印度、加拿大、瑞士、新加坡等,在这些国家中,不同族群之间的差异,已经被“制度化”,就是说,国家在制度设计上考虑到并且保证不同文化的并存,不论大民族还是小民族,任何一种文化都不能成为普遍遵守的“常规”。比如在语言使用上,这类国家往往有多种“官方语言”,或者一种不属于任何族群母语的“官方语”,任何族群在语言使用上没有天然的优势;另一种就是“民族国家模式”,典型的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在这种模式中,某一个民族的文化被法定为“常规的”文化,其他族群的文化虽然没有受到禁止或否定,但不被官方视为“常规”。比如在德国,非德语民族——土耳其人、吉普赛人、犹太人、亚洲人等——的语言、风俗、文化可以保持和发扬,但涉及到官方文件,如司法文件、契约文书等,就必须用德语;具有官方性质的传媒,如报纸、电视广播也是用德语。

五、中国道路

1.特殊的传统

西方古代民族关系主要以“对抗”为主线,所谓“共存”,大多是由于势均力敌的结果。对于处于绝对弱势的民族,不是征服、同化就是迫害或边缘化,这与西方古代社会宗教神权统治、政治哲学和社会思想有关,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犹太人、吉普赛人在欧洲的历史反映出西方民族关系的特点。

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总的来说呈现一种不完全相同的图景,反映出中国解决民族矛盾、维护民族关系的不同的思路,总的环境比较宽松,但这反而使得某些小民族自愿被同化,融合到被称为“汉人”的融合体中来。像犹太人,在欧洲历经迫害两千年,仍坚持自己的宗教和传统;但在中国,受到优待,反而全部融合在中国民族中。[3 ](P132)

费孝通先生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阐述了中国历史上民族关系发展的特定历史过程。我们今天的民族格局和民族关系,就是中国特定历史进程的一个横断面。中国民族关系历史,要求我们必须发展出一种基于我国民族关系现实的、合理的、优化的、稳定的族群关系理论,并以此理论建立一种有效协调我国族群关系的文化和体制。这种工作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解决中国面临的实际问题,同时也是为现有的世界民族关系提供一种更为合理的解决方式。在实际层面,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反击国际反华势力的紧迫需要。

目前在对待小民族的问题上,核心问题就是如何促使小民族在现代化过程中,不会“客观地”成为牺牲品,而能够与其他大民族一样共存共荣,既能尽量保留自己希望保留的传统,又能分享现代化带来的高质量的生活。

2.区域自治:培植“社区情感”

以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基础,可能培植以“地域”而不是以“族群”为依托的新的认同基础,这是对西方主流民族关系理论和实践方面的一个突破。社区情感是人类除了亲属感情之外最基本的情感体验,“区域自治”制度可以把人类历史上持久存在的、并将继续存在的“社区意识”,引入民族关系的处理之中,它不同于欧洲和前苏联那种并不成功的单纯调整“民族认同”的做法,也不同于美国基于“个人主义”的、实际上已经失败了的“民族熔炉”模式。

西方通常的“民族自治”思想,就是以单一民族“族籍”为边界,形成封闭的内向的群体,“自己管理自己”,这种“自治”几乎不可避免地引导人们强化一种排他性的族群认同,排斥其他族群,甚至导致“种族清洗”等等极端行为。

中国的“区域自治”,则是强调“地域”的重要性,在一个给定的地域中,确定一个“主导族群”,它可能是人口的多数,也可能是少数,以此族群为主导,形成以地域为基本单位的社区——自治地方。在中国的绝大多数自治地方中,都生活着两个以上的民族。这些族群在自治地方中,长期杂居,平等交往,有利于“社区意识”的形成。

在区域自治地方范围内,小民族与大民族人口数差别不大,这样十分有利于大、小民族之间的平等交往。而小民族由于政治上居于主导地位,也平衡了小民族在人口、经济等方面的总体弱势地位。比如在“赫哲族自治乡”内,赫哲族可以在与他们社会生活直接相关的层次上,成为一个局部优势的群体。在农村社会中,绝大部分涉及到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宜,都发生在乡、村两级政府的管辖范围内;乡级以下自治地方的这种权力平衡机制,能直接地保证赫哲族作为一个小民族的特殊权益。由此,赫哲族、汉族之间不会发生片面“同化”,只能“双向同化”,即“融合”,这种“融合”有利于各民族文化的发展。

区域化也有助于避免民族冲突。一般来说,导致民族冲突的一个主要因素,就是民众的认同感和注意力过分集中在“民族认同”上,无论出现什么问题,人们都从“民族”的角度去考虑和解释,这种单一的对“民族”的关注,容易导致无休止的民族情绪对立和民族冲突。所以,避免民族冲突的关键,就是要打破这种单一认同的局面。在一个叫“四排”的赫哲族自治乡,乡干部取地名中的“四”字和“排”字,提出了“四方宾客排队来”的口号,成功地塑造了地域意识,不论汉族村民还是赫哲族村民,都愿意首先把自己视为“四排乡人”,喜欢四排乡“自治地方”的称号,因为这种名称使人们感觉自己生活在一种有特色的社区中。实际调查显示,在乡一级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中,“区域认同”可能平衡民族认同,淡化族群意识,促成良性社会文化气氛。在这种气氛中,族际通婚成为平常的事,微观层次上“多元一体”的民族融合趋势已经非常明显。这个乡的一户人家,女主人本来是满族人,因为丈夫是赫哲族人,所以她也就算赫哲族了。他们的儿子算作赫哲族,是该村的负责人(赫哲族村干部必须由赫哲族担任)。这儿子刚结婚,新娘是汉族。这样他们一个家庭中就有了三种民族成分。在儿子新婚的房间里,墙上挂着大幅结婚照,新郎穿西装,新娘披白色婚纱,完全是“西化”的形象。这个家庭两代人,很典型地反映了“民族区域自治”体制下不同民族人口之间的动态关系。不同民族成员在密切的交往中,超越民族身份,而把注意力越来越多地集中在“发展”、“进步”方面。结婚服装的“西化”,在当地特定条件下,体现了对“现代生活方式”的追求。

3.经济与文化的协调

如果以社区意识为主导,所谓文化与生存的“两难”,就可能不再是一个死结;从实地研究来看,小民族传统文化和经济的发展,有可能相辅相成,互相支持,生成新的机遇和潜力。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战略的设计要保证两个“不脱离”:(1 )不脱离民族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2)不脱离这个民族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

“经济”的意义,不仅仅在“经济”本身。现代经济活动,是世界上大多数民族都能接受的“游戏规则”,比较容易成为跨越不同民族的统一规范。以区域经济发展带动各民族成员经济上的一体化,有利于建立平等、理性、互利、健康的民族关系,这本身就是提高生活质量。

赫哲族在传统上一直靠着黑龙江、乌苏里江和松花江打鱼为生,但是,近年来由于人口不断增加,以及长期实行粗放式渔猎方式,鱼类资源不断减少,赫哲族仅仅靠打鱼已经越来越不足以维持相应的生活水平,古老的生产生活方式面临着空前的挑战。同时,邻近其他民族——主要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的社会经济发展,也在迫使赫哲族人不得不适应各种新的变化。为了尽快扭转这种相对贫困化趋势,当地干部群众正在进行一些有意义的尝试:

(1)同江模式:利用民族文化发展旅游业。 目前中国赫哲族人口大部分聚居在黑龙江省同江市的两个赫哲族乡,当地具备独具特色的自然生态景观。同江市委、市政府通过在各族群众中调查研究和征询意见,取得共识:以北方内陆特色的渔猎文化发展民族旅游,弘扬赫哲文化,带动赫哲族发展。依据这一思路,当地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制定了《街津口赫哲旅游度假村总体规划》,计划在街津口一带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江滨森林型生态旅游度假区,计划中的项目包括赫哲民族博物馆、赫哲民族文化村、乡村(渔农)休闲区、小动物狩猎区、钓鱼台景区等含有民族文化成分的项目。其中赫哲民族博物馆、赫哲民族文化村本身就有直接恢复和传播赫哲族传统文化的功能,如果组织得好,确实有保护小民族文化的意义;乡村休闲区、狩猎区和钓鱼台则可能在某种意义上有助于保持和弘扬赫哲族传统生产方式。

该计划的实际可行性及相关的技术性问题,还要靠有关部门作出具体判断,但笔者认为值得肯定的是他们努力利用民族传统文化特色发展地区和民族经济的出发点。

(2)饶河模式:发挥民族传统产业技能,开辟新产业。 黑龙江饶河县是中国赫哲族另一个聚居地,其中赫哲族主要集中在四排自然村。该乡干部和群众在面对生存状态和生产方式的挑战时,也存在着多种选择。这里位于乌苏里江畔,是《乌苏里船歌》的发祥地,另外,举世闻名的珍宝岛距离这里不远。这些特有的“名胜”为本地开发旅游业提供了潜在的可能性,但经过调研和论证,本乡干部群众没有致力于旅游项目的开发,而是决定首先从比较小的项目搞起,侧重生产性项目,充分利用赫哲族长期从事渔猎生产的民族传统习惯和技能,发展相对比较接近于传统渔猎的生产方式——水产养殖业。这样一方面保持赫哲族人已经习惯了的生产环境和生活方式,把民族传统技能本身当作一种人力资源优势加以利用,另一方面又提升产业层次,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收入。考虑到地理位置、交通条件、技术水平和市场状况,他们制定出养殖“名优特鱼”的思路,就是专门养殖市场上比较紧俏、知名度高、有特色、价格比较高、品种优秀的鱼种。经过两年的试养,已经收到很好的效益,由此,县、乡政府已经把名优特鱼的繁育和养殖作为重点项目加以支持。

这种含有经营成分的养渔业,也是对历来尚渔猎、轻农商的赫哲族人的一种“培训”,可以促进赫哲族人树立信心,振作精神,尽快向市场经济的观念和实践转型,是培养新的生产动机和创业精神的有效途径。

任何新创意、新方法的实践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一蹴而就的。引导一个民族“就近转型”,由渔猎经济转入养殖经济,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尝试,不管成功还是失败,都会为国内外民族地区发展留下十分宝贵的经验。费孝通先生指出,这种尝试如果做好了,就有一种开创性的意义,“可以和美国的保留地模式形成对比”。

七、结语

随着全球化和我国社会多样性的发展,民族(ethnicity )不可避免地要成为社会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的因素,这是所有步入“发达”阶段的社会都会面临的问题。中国56个民族作为一个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必须实现共同繁荣和发展。小民族的发展不仅是我们基本价值观的要求,也是衡量社会融洽、祥和、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健康的社会应该而且有可能把握时机,促进大小民族理性合作、共同进步和繁荣。在现代化的进程中,56个民族,不分大小强弱,都要像人们常说的那部电影的名字,叫《一个都不能少》。

收稿日期:200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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