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相关协议和承诺对我国科技管理的影响_科技论文

WTO有关协定/协议及中国入世有关承诺对我国科技管理工作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协定论文,管理工作论文,中国入世论文,协议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认真研究WTO有关协定/协议以及中国的入世承诺书后,我们认为,在WTO协定/协议体系中,包括《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技术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内的六个协定/协议,对我国科技管理工作有较大的影响,以下将对后五个协议分别加以分析对我国科技管理工作的影响分析和对策建议,并给出结论和方向性建议。

1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

1)有关概念及内容。

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等合法目的为由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种种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限制措施。它是贸易非关税措施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TBT的目的是防止因滥用技术贸易壁垒而导致不公平竞争。其主要内容由以下五大原则来确定:①贸易影响最小原则;②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原则;③统一性原则;④透明度原则;⑤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

2)中国入世有关承诺。

①中国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布作为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依据的所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标准。②中国应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议》。③中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应仅为确定其是否符合于本议定书和《WTO协定》规定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在合同各方授权的情况下,合格评定机构方可对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该合同的商业条款进行合格评定。中国应保证此种针对产品是否符合合同商业条款的检验不影响此类产品通关或进口许可证的发放。④自加入时起,中国应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使用相同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保证所有认证、安全许可和质量许可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内产品进行此类活动的授权;加入1年后,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内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对机构和部门的选择应由申请人决定。对于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应该使用办法相同的标志;对进口产品不得实行一种以上的合格评定程序。

3)我国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我国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①技术标准体系混乱,现行标准不论体系还是单一标准都与国际标准体系有较大的差距;②我国现行的技术标准多从生产角度出发制定,与国际通行的从产品角度出发制定的惯例不符;③主要行业的国际标准不完备,绝大多数是通用实验方法和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极少;④现有标准体系中,大部分是非等效(参照)采用,等同采用的比例极小;⑤环保标准体系、动物进口检验标准体系等尚未全部建成,且实施不力;⑥国外一些进口商不认可中国的检测机构。

由于存在以上种种问题,协议规则对我国的出口贸易、国内市场的保护和规范、我国产品的竞争力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4)对策建议。

国家各相关政府部门可采取的对策有:①利用科技投入和科技政策带动产业和产品升级换代,并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互认;②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产品质量,推广ISO9000-14000认证;③充分考虑贸易的需要,改生产型标准为贸易型标准;④加强跟踪研究,建立预警机制;⑤建立和健全我国的技术标准体系,改革标准化管理体制,将企业推向标准制定的前台。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利用协议中有关的优惠条款,保护国内企业和国内市场。⑦按协议规定设立咨询点,以便能够回答其他该协议参加方及国内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询问,并提供有关文件。⑧充分利用过渡期,设置隐性壁垒保护民族工业。

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1)有关内容。

该协定是WTO的三大协定之一,与关贸总协定(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平行,由一系列的协议和条约组成。该协定的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为:①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本协定;②有关国际知识产权的公约适用于本协定;③国民待遇原则;④最惠国待遇原则。该协议具有保护范围广、允许交叉报复、将知识产权的性质界定为民事权利等特点。

2)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标准。

TRIPS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条约是《专利合作条约》(目前关于专利保护战略的研究较多,本文不再展开)和《巴黎公约》(现行版本为1967年7月修订的)。

《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是:商标权、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

该条约的内容主要由以下四个基本原则规定:①国民待遇原则;②优先权原则;③独立性原则;④强制许可制度。乌拉圭回合后,协定中增加了关于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3)对我国政府科技管理工作影响。

①该协定从根本上改变了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即由过去由国内法等实施转变为国际法规则,保护标准也基本上提高到了发达国家的标准。事实上,乌拉圭回合发展中国家做出的最大让步就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②该协定中,有关专利的规定是协议中最重要的部分,对发展中国家影响也最大。其表现为:专利的保护对象扩大到食物、化学品和医药制品以及他们的制造工艺。在这方面,发展中国家所争取到的权利仅在于过渡期上,即协定生效后有几年的过渡期来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立法。③该协定中对知识产权保护涵盖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我国在这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很大的挑战,传统的以模仿创新、逆设计等为主要技术创新模式的行业和企业有可能面临诉讼。

4)对策和建议。

对我国科技管理部门而言:

①认识上应明确,从长远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大势所趋;从现实看,为减小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过高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消极影响,政府必须做出政策调整并修改,企业则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尽快从仿制转向自主开发的新的技术进步模式。②具体的工作原则。一方面,政府必须保护知识产权,从而鼓励发明和创新;另一方面,政府又要注意保护不能超出了现实性和可能性。

3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TRIMS的宗旨是为了制约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因而主要涉及的是各种限制投资措施的禁止使用。协议中所指的贸易是狭义的,仅限于货物贸易,不涉及服务贸易。

1)协议的主要内容——禁止使用4项投资措施。

协议要求成员国限期取消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投资措施和与一般数量限制原则不符的投资措施(见表1),这些措施也可分为包括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和出口要求在内的四项。

除明确列出的4项措施外,TRIMS没有限制其他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2)中国入世的有关承诺。

我国承诺:入世后,我国立即履行该协议,具体包括:①入世后立即取消和中止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对现有合同中包含上述要求的条款,我国的主管机关也不再强制执行;②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其他允许进口的措施、进口权和投资权的许可和权利,将不以国内是否能够生产同类产品或中国各级政府所规定各种业绩要求来决定是否给予;③不再根据以下条件批准投资:外汇自求平衡、技术转让、采用国内产品、引导在中国开展研究和开发;④技术转让条款由合作伙伴自行协商,政府不再干预,并取消有合资企业中方伙伴在一定年限后拥有技术秘密的硬性规定。

表1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使用的四类投资措施

3)协议中我国相关承诺的评价及其对科技管理工作的影响。

我们认为:我国政府的上述承诺远远超出了协议所禁止的4项投资措施和过渡期的要求,如放宽投资批准条件、技术转让要求等,并且放弃了发展中国家5年的过渡期的权利。

从科技发展角度,中国对该协议的承诺意味着今后将由企业自己来争取引进投资过程中的技术获取,这在我国当前不完善的市场环境中,对于我国缺乏国际竞争和谈判能力的大多数企业来说,是难以胜任的。很多企业会因为短视、缺乏讨价还价能力等原因,而放弃引资中的技术转让、技术秘密让渡等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应引起重视,利用其他手段引导企业这方面的行为。

4 政府采购协议(GPA)

1)定义及内涵。

WTO《政府采购协议》中将政府采购定义为:成员国的中央政府和次中央政府采购、租赁、有无期权购买货物、服务、工程及公共设施的购买营造行为。其内涵是指政府或其代理人作为消费者为其本身消费而不是为商业转售所进行的采购行为。

该协议建立了一个从国际到国内政府采购的法律框架,协议的基石是非歧视原则,以及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GPA是一个诸边协议,即只在接受方之间有效。中国政府并未加入GPA,在政府采购方面只承诺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而不须遵守国民待遇原则。

2)中国入世有关承诺。

中国承诺:①中国有意成为GPA的参加方,在此之前,中央和各级所有政府实体,以及专门从事商业活动以外的公共实体,将以透明的方式从事其采购,并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参与采购的平等机会,即:如一项采购向外国供应商开放,则将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参加该项采购的平等机会(例如通过招标程序)。②上述实体将只受遵守已公布、且公众可获得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行政决定以及程序(包括标准合同条款)的约束。③中国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共实体,将不从事政府采购。

3)对科技管理部门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实践表明,政府采购是国际贸易中非关税限制进口的手段,加上该协议是双边协议,所以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方面都有很大的可为空间,应结合政府各部门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对政府采购的有效和可行实施方式等内容展开深入研究,以充分利用WTO协议空间,发挥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

对科技管理部门而言,科技领域的政府采购也是可以不向外国供应商开放的,所以政府保护性补贴的空间比较大。如利用政府采购来支持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发展。原来以补贴方式对竞争性研究开发活动的支持,入世后会受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有关条款的限制,有潜在的冲突性,现在可以转为以政府采购、辅以技术标准等的方式进行支持,但实施之前应对有关采购办法、标准等加以研究。

5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1)有关概念。

服务是指所有部门的一切提供活劳动(脑力或体力劳动)以满足他人需要并索取报酬的活动。服务跨越国界,在国际间流动便构成了国际服务贸易。GATS对服务贸易的定义是“提供服务”,具体包括4种模式:①越境服务;②国外消费;③商业存在;④自然人提供服务。

GATS所针对的“成员方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是指与下列内容有关的措施:①跨国界的购买、支付或使用一项服务;②一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国境内的存在和活动。

2)协定的主要内容。

①普遍义务。普遍义务又称为一般义务,是指成员方不论是否在其承诺清单中予以具体承诺都应遵守和履行的义务。GATS规定了以下七个方面的普遍义务:a最惠国待遇;b透明度;c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d国民待遇;e垄断和专营服务;f经济一体化;g资格的认可。具体内容请参考有关GATS的官方资料。②具体承诺义务。具体承诺主要内容是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和国民待遇的有效服务部门。

有关市场准入的承诺规定了成员方有关服务部门开放的期限、限制和条件,以及给与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有关国民待遇的承诺明确了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国民待遇的部门范围。另外,在服务贸易领域内,国民待遇原则并不要求对内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在形式上完全一致。

3)中国入世有关承诺。

GATS谈判中所涉及的具体服务部门共分为12个部门149种具体服务活动。作为WTO成员,至少就一种具体服务活动做出承诺。

由于文章篇幅的原因,我国针对服务贸易所作的有关承诺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豁免清单”。

4)对我国科技管理工作的影响。

①入世后中国科技咨询服务和管理服务等面临开放,外资将可以通过合资企业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并享受国民待遇,意味着中国的国内科技服务咨询面临着竞争。

②出于政府使用目的的服务领域包括科技咨询服务领域,可以不受最惠国、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承诺的限制,同时政府可以给与补贴来扶持科技咨询服务业发展,所以,在科技咨询服务领域,科技管理工作存在较大空间,应认真研究,充分利用该空间,考虑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性补贴等对科技咨询服务的支持,来间接支持研究开发活动。

③对于提供服务补贴促进服务业发展所造成的贸易扭曲的避免,还没有十分明确的国际规则,中国应及早进行研究,在充分利用空间的同时,为将来的多边谈判提供依据。

中国入世后,更应该密切关注有关国际规则,及早研究,以便在有效规避冲突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化所带来的机遇和空间,及时调整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完善科技管理工作,促进国家科技和综合国力的全面提升。

标签:;  ;  ;  ;  ;  ;  ;  

WTO相关协议和承诺对我国科技管理的影响_科技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