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平等、按劳分配--对按劳分配理论的再认识_按劳分配论文

市场、平等、按劳分配--对按劳分配理论的再认识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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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

经典的按劳分配理论是马克思1875年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这一理论的前提是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但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在这一著作中一方面重申了他们对未来社会的一贯看法,即“在一个集体、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另一方面,他又提出了这样一个新的重要的观点,即在共产主义低级阶段消费资料的分配中,“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这个原则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既然马克思在这里已经承认在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还要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为什么他还坚持对商品货币关系的否定态度呢?马克思对这一问题的说明是,因为内容和形式都变了,“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然而,如果我们对马克思的观点进行一些逻辑和经验上的推演,就不难发现,商品关系和市场机制在他们的理论中已经是呼之欲出了。

劳动者之间的等量劳动交换,首先意味着他们的劳动至少在个人消费品范围内具有私人性,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即使在公有制条件下存在也是有差别的;其次,等量交换需要某种社会尺度,这种社会尺度只能是抽象的社会劳动,这一点已经类似于商品的交换价值了;第三,从实践的角度看,即使不考虑生产和消费的复杂多变,公有制经济中具有私人性质的个别劳动也不能像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那样,不经过曲折迂回的途径而无条件的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而必须经过一个抽象化、平均化和社会化的过程,具有独立权益的生产者根据自己的利益按照市场的需要进行生产,并通过市场机制交换各自产品是实现等量劳动交换的唯一可行的途径。因此,商品货币关系的出现绝不是外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它虽然与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分配或等量劳动交换关系存在着本质的差别,但却是这一关系的一种必然的表现形式。

不过,由于马克思设想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以消灭商品货币和市场机制为前提的,因而,一旦我们把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联系在一起,它的内容和形式就必然会与马克思提出的经典理论产生重大差别。从表面上看,劳动创造价值,按劳分配与按价值分配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其实不然。在市场经济中,社会必要劳动决定价值的规律是作为一种盲目的趋势而存在着的,价格与价值,价值与劳动的相符只是偶然的事情。既然劳动不能直接计算,因而现实中的按劳分配只能是按经营收入的分配,而经营收入的大小则又受供求、竞争和价格波动多种因素的影响。这样,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就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与人的主观努力无关的市场因素,纯粹意义上的按劳分配显然大大变形了,按劳分配因此而具有了新的含义。

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可能和不现实的,应当把按劳分配的本质和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区别开。按劳分配的实质是反对剥削,反对平均主义,承认能力和贡献上的差别及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按劳分配的形式则涉及的只是这一原则的实现方式问题。从马克思非市场型的按劳分配发展成为市场型按劳分配不是对按劳分配本质的否定,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在市场型的按劳分配中,一方面,消灭了阶级剥削,消灭了靠生产资料的私人垄断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私有制分配关系,实现了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另一方面,找到了现实可行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又体现了按劳分配本质的劳动计量方式,使按劳分配与市场机制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不仅有利于按劳分配的实现,而且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二、按劳分配与平等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作为现代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平等是直接从商品交换中引导出来的,“价值表现的秘密,即一切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只有在人类平等概念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的时候,才能揭示出来。而这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才有可能,在那里,商品形式成为劳动产品的一般形式,从而人们彼此作为商品所有者的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这种平等的实质是法律地位的平等和竞争与交易的平等,它虽然对社会的进步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但这种平等是不完善的,由于人们在占有社会资源上存在的巨大差别,竞争的结果必然会是两极分化和严重的社会不公。

如果说资产阶级的平等只是一种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只是商品交换关系的一种法权表现,那么,社会主义的平等则试图超越这种形式上的平等,从法律上平等,进入到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平等。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主义平等实质上是阶级的平等,是对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反抗,而阶级的差别归根结底是由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造成的,消灭阶级的差别实际上就是要消灭私有制,消灭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存在的所有者与非所有者的对立。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的平等实质就是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

但是,对社会主义的平等仅仅作出这样的概括还是不够的,因为,它只是反映了共产主义运动的一般目的,而并没有考虑到作为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特殊的制度结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虽然消灭了生产资料占有上存在的阶级对立,但是,由于分工的存在,公有的生产资料事实上是由具有不同技能的个别的劳动者分别加以使用的,这必然会造成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人人平等或所谓的无差异性在这里只能在比较有限的和相对的意义上而存在。

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平等呢?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曾对此作了更为准确而深刻的说明。他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的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显然,社会主义的平等是直接从按劳分配或等量劳动交换的原则中引申出来的。这样,在我们的面前就出现了关于平等的双重标准;一方面,是交易的平等和竞争的平等,它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出的法律和道德要求;另一方面,是按劳分配的平等,它超越了市场平等的界限,从法律的平等进入到社会和经济的平等。这两种平等既有相似的一面,又存在着本质的差别,不能混为一谈。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我们首先要打破传统的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的等级制度和等级观念对市场发育的束缚,创造一种公平的竞争秩序。但是,仅仅依靠市场的平等并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实现消灭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而需要在提供平等竞争的同时,通过切实贯彻按劳分配和广泛的社会调节,在更高的程度上实现平等与效率的统一。

三、天赋与平等

市场的平等实际上只是竞争的平等,由于每个人所具有的天赋和所处的环境不同,因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然导致事实上人与人的不平等。那么,对于这种由于先天或后天因素不同导致的不平等,社会要不要进行干预,如何进行干预?对于这一问题,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平等主义者认为,基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该的,它们只是偶然性因素,应当看作是一种共同的资产,天赋上占优势者不能仅仅因为他们天分较高而得益,而只能通过抵消训练和教育费用和用他们的天赋帮助较不利者得益。自由主义者认为,人性具有无限的多样性,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个个体,这种差别是人类社会一切有价值东西的来源,否认这种差别就否定了特定个人存在的意义。因此,无论什么分配,只要它不侵犯别人的权利,只要它来自当事人一方的自愿交换,就都是可以接受的。人们通常把社会主义者称作平等主义者而与自由主义者相对立,然而,在对是否应当按照天赋来进行分配的问题上,马克思主义者却不应当采取简单的肯定或否定的态度。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对于天赋是否应当参与分配的问题只能具体地而不能抽象地加以讨论。他们认为,资本和劳动的交换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这种平等交换的关系意味着对于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的承认,因此,天赋对分配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天赋应不应当参与分配的问题,他们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是持否定态度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还对“按劳动能力计报酬”的原则进行了批判,他们认为,“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是对于复合劳动是否应多得(即复杂劳动,它等于简单劳动的倍加)报酬的问题也是持否定态度的,他认为,“在私人生产者的社会里,培养熟练的劳动者的费用是由私人或其家庭负担的,所以熟练的劳动力的较高价格也首先归私人生产所有:熟练的奴隶卖得贵些,熟练的雇佣工人得到较高的工资。在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里,这种费用是由社会来负担的,所以复合劳动的成果,即所创造的比较大的价值也归社会所有。工人本身没有任何额外的要求。”

在前后两种不同的场合下,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对能力的差别对分配的影响持否定态度,但根据有所不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反对按能力计酬,主张按需分配。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是以成本收益原则为基础否定按能力计酬的,他假定,人的能力的差别都是由后天的教育形成的,而与个人的天赋和努力完全无关,因而,在教育费用由社会负担的条件下,一个人的报酬与能力无关,复合劳动多创造的价值应归社会所有,但在事实上,人们能力的差别并不完全是由后天教育造成的,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先天的遗传因素、个人成长面临的外部环境和他们所付出的努力。而且即使我们假定这种差别都是由后天教育形成的,这种教育成效也不完全是由教育费用决定的,同时还要受教育者(主要是家庭成员)的文化修养、道德品质、心理素质和对教育重视程度的影响,因而,即使在教育费用都由社会负担的情况下也不能得出结论说,劳动者对复杂劳动多创造的价值没有任何额外的要求。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较以前有了很大发展,他在这里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按劳分配,就是默认个人不同等的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的特权。那么,这样做的根据是什么?这种天然特权的社会基础是什么?马克思对于这一问题回答完全是唯物主义的,他认为,把个人的天赋和才能与人们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的经济条件就是社会分工,只有在社会分工已经消失,直接形式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财富的尺度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从而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成了生产本身的目的的条件下,天赋和才能与人们经济利益的对应关系才会逐步淡化,这样的社会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

当然,对于天赋这种特权的承认并不意味着我们对于由天赋引起的社会差别完全采取一种自由放任的态度,在这一点上,社会主义者不能完全赞同自由主义的主张。社会主义者承认这种差别,但是对这种差别并不听之任之,社会主义的目标就在于通过制度上的改造,为更多的人创造平等的学习、就业和发展的机会,从而为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个人全面自由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社会主义既承认个人天赋的特权,同时也珍惜社会理性的价值;社会主义鼓励才能和个性的自我表现,同时也追求社会平等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的目标把社会组织成这样;使每一个成员都能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并且不会因此而危及这个社会的基本条件。

四、按劳分配、产权与治理结构

实现按劳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劳动成果和报酬的计量问题,而劳动成果和报酬的计量在现实中又是与产权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企业内部看,为了实行按劳分配,就需要有效地监督和计量每个劳动者的投入量,需要有专门的监督者专门承担监督职能,这种监督职能虽然不像有的产权经济学家认为的那样,必须与剩余索取权统一起来。但是,它也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以特定的产权结构为基础的,只有在合理的产权结构下并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之后,有效的监督和计量才能得到保证。从企业外部看,国家对企业劳动集体的劳动成果和劳动报酬的有效计量更不是一个简单的劳动计算问题,而是涉及到了国家与企业一系列复杂的经济关系特别是产权关系,在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的情况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和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形成存在不少的困难。但是,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并不像自由主义理论认为的那样,是因为私人所有权被削弱造成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同样具有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内在激励机制。

首先,在社会主义企业中,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关系,劳动者之间工资的高低是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确定的,同时受劳动力市场的外在压力。考虑在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下,企业劳动者的收入与经济效益具有密切的联系,劳动者由于企业的自治性质而在管理企业上具有了更多更大的权利,那么,公有企业劳动者应当具有更高的激励效率。

其次,在社会主义企业中企业的经理人员与资本主义股份公司中的经理人员,都不是企业的所有者,都不具有剩余索取权,他们都是专门从事企业管理的劳动者,但是,由于他们管理活动的绩效直接决定着他们个人的收入和利益,他们用自己的人力资本作为抵押承担风险责任,因而,同样可以产生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激励相容问题。

当然,社会主义企业中的两权分离与资本主义服份公司中的两权分离在性质上和产权结构上是不完全相同的,最重要的一点是,在社会主义企业中,企业的所有者是社会全体成员,而这种全体成员的所有权又是通过国家来代表的,而在私有的股份公司中,总会找到最后的自然人所有者。由于国家机构作为所有者代表,它的行为本身又需要激励和监督,这样就使问题复杂化了,由此导致了现实的生活中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权钱交易、官僚主义等一系列弊病,影响了国有企业的效率。但是,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逐步加以解决,因为:

第一,国家在这里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机关具有根本不同的含义,作为所有者代表,它的职能与控股公司的职能相类似,它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强制性的,官僚化的,它的行为和经济绩效同样要与他们的经济利益相挂钩。

第二,管理的民主化和治理结构的多元是生产资料社会所有的根本要求,从理论上说,这种产权结构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企业的治理结构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和更加广泛而完善的监督机制。

第三,通过抓大放小的改革,国有企业的产权形式将集中在与高度社会化生产相适应的特殊部门,在这些部门,一方面,由于所有权结构的集中性,因而,所有者对经理人员的监督的控制可能要容易得多。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由于要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降低企业的微观效率,但是,这种微观效率的损失只是宏观效率提高的一种代价。

因此,按劳分配不仅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基础,同时也为公有企业产权的合理化和市场化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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