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专业阶层的形成与法制现代化_法律论文

中国法律专业阶层的形成与法制现代化_法律论文

法律职业者阶层的形成与中国法制现代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阶层论文,法制论文,法律论文,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对法律职业者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论界和实践界都重视不够。本文认为,培育一个法律职业者阶层是一国走上法制现代化的前提条件和动力机制。通过对中国现实情况分析,指出中国目前不管在数量上、质量上,还是在司法独立性上,还没有形成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者阶层。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法律活动的专门化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必然导致司法相对独立,为法律职业者阶层形成创造社会历史条件,从而,法律职业者阶层在中国最终形成,是一个必然发生的趋势。

关键词 法律职业者阶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制现代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一方面给中国法制现代化提供了契机,另一方面对法制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现代化过程中,随着法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的提高,如何提高法律职业者的地位,发挥法律职业者的作用,就成了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近几年,法制现代化成为了理论界和党政各部门的关注热点,但忽视了对法律职业者地位和作用的研究以及执法队伍的建设。其实,西方法制化了的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一个独立的法律职业者阶层的培育乃是一国走上法制现代化的关键所在。

法律职业者的典型是法官、检查官、律师和法学家,他们不仅是具有资格认定、纪律惩戒、身份保障等一整套制度的自治性团体,而且承担的职务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企业和政府的顾问、法学者、政治家、行政官员以及公司的经营家等等。作为一个阶层,他们凭着相对独立的特殊地位以独特的方式作用于现代社会。在法治社会里,这个阶层不仅起着维系法律制度的目标、价值、理念的延续和演进的作用,而且,它的形成是一国走向法制现代化的前提条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人类社会逐步走出了因循守旧的士农社会,与此相适应,以人文主义为特征以四书五经为内容的大一统伦理价值观,逐步走上衰落,以此为标准所形成的培养和筛选官僚的制度,也逐步成为历史,新型的现代工商社会不得不寻找另一种新型的社会稳定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的高度发达,带来了社会生活的错综复杂,矛盾冲突日益加剧,价值观呈多元化趋势,社会流动性大量增加,这样一来,程序和规范就成为了现代社会之急需,而能体现这一要求的,人们几乎毫无例外地选择了可以计算的法律作为稳定社会的灵丹妙药。法律从此便渗透了现代社会的各个角落,与这种新型社会状态相配合的权力结构,也不得不以法律为基础,这样,神圣不可侵犯的市民权和高度理性化的科层制就成了现代社会稳定的基础。按照这一思路建立的西方文官制度,以实用的法律学技能作为进入精英统治集团的最基本的资格条件,便不足为怪了。在英美,律师和法官一元化的类似基尔特的组织形态保证了法律职业者阶层的卓然独立的崇高地位,在法国和德国,法律科班出身的官僚占据着政治和社会的优势,正是这样一群受人尊敬的“以天下(法律正义)为己任”的法律职业者,保障了现代发达国家的法律机制的有效运作,从而使法律真正起到了法治秩序的安全阀的作用。

法律职业者阶层之所以享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由于他们掌握了法律专业的技术知识,更重要的是他们通过法学教育和实践体验所形成的独特的工作方式适应了时代的需要。这首先表现为他们的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纯粹的法律问题自然如此,甚至连政治经济问题乃至日常的社会问题也都尽力按照法律的普遍性和形式性的规则和程序,使之转化为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加以调整处理。所以,法律职业者这种独立品格使其不能容忍非公开的政治交易和无原则的妥协,对行政机关的因事制宜的变通裁量也保持高度的警惕,这样能够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从而保持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达到国家长治久安、走上法治的目的。

其次,法律职业者这种工作方式不仅保证法律运行的相对自主,而且为法律解决重大政治、道德问题开辟了一种可能性。当今社会结构日益复杂,从前党人政治家的思考模式已有很大局限性,必须代之以一种新的技术性要素。于是,法律乃至行政技术的专家出身的官员在政治中扮演起重要角色。法律职业者既可以避免党人政治家的空泛,又可以弥补工匠型人才的偏狭,以其独特的平衡感觉(即技术理性)在多元格局中折冲樽俎、操纵裕如。而且,有时候重大的棘手的政治道德问题也不得不依靠法律这门专业技术才能得到圆满解决。如在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布朗案件作出判决之前,实际上所有美国人都知道种族隔离是一个深刻的社会政治和道德问题,但至少在当时无法以政治和道德的方式来解决,最后,是由法院以法律方式解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所以,在法治社会里,法律职业者在法制化过程中有时能起到独特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法律职业者阶层是推动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机制。著名法律社会学家宠德在《法律史解释》中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人类应通过法学家、法官、立法者、律师等来设计和改造这一“社会工程”。言下之意就是,法律职业者在法制化过程中处于动力载体的地位。道理似乎很浅显,在法制运行过程中,制度的价值和作用固然很重要,诚如小平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①但是,好的制度也要人去制定,去执行。制度再好,没有一个高素质、高品位的执法队伍,也只是漂亮的标签而已。一个社会在具备了一个良好制度的前提下,人就成了至关重要的因素。

日本从一个东方古国演进成一个高度法治的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也归因于对法律职业者的适当定位。在大化改革时期(公元646年以后),日本导入了唐朝的律令制度,形成了与帝制中国极其相似的传统法文化,即行政司法不分,视律学为末道旁流。明治维新后,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才开始建立西方式的法律家制度,在法制的草创阶段就重视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培养。但严格意义上说,二战以前,日本的法律职业者的地位并不很高,如律师一直被置于司法大臣和检察官的监督之下。二战后,为了提高法律职业者独立地位,日本进行了司法制度的改革,重点放在防止行政干预,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设计上。经过艰难的突破,日本法律职业者终于在独立性方面、待遇方面、素质方面有了惊人的改观。在日本职业威信评分调查中,法官的得分是87.3,②居各行业之首;法院的公正和信赖度独立鳌头(46%),比中央政府(3.6%)高出一大截。③这些数据表明,先有法律职业的威信,才有法制的威严和现代化。

中国法文化的传统就是重人治,轻法治,以致于建国二十七年中,一直没有成文的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中国要实现法制现代化,可谓任重而道远。尽管这十几年在小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指针下,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这仅仅是与过去的中国相比较得出的结论。中国正在走一条法制化的道路,但是,至少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未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职业者阶层。

第一,“书本上的法”多于“实际中的法”,立法成就显著,但执法队伍建设欠佳。中国立法进展速度令人惊叹,五届人大及常委会立法42部,六届立法52部,七届立法62部,八届又列出从1993年至1997年五年间152项的立法规划。基本上形成了规范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但是,如何把制定的法律付诸实施,是一个远比立法困难得多的任务。法治的功能表明,法治的关键不在立法,而在于执法。没有一批资质精良、训练有素的法律职业者,高效率的法治秩序是不可能实现的,中国由于60年代70年代法学教育的空白,不可能提供从事法律工作所必需的专业人员,也为以后的法律建设设置了严重障碍,在中国要形成一个法律职业者阶层还需较长时期。

第二,与法制化了的国家比,中国法律职业在数量上也是不足的。据1990年统计,法官、检察官、公证人员、律师加起来只有40.3万,而美国现在高达50万法律工作者。中国人口众多,与发达国家相比,人均数量也很低。据统计,1990年每十万人口中的律师数量,在发达国家中最高的是美国,高达227名,最低的是日本,也有11.4名,而中国只有3.4名。这意味着即使把中国现有律师拥有率提高到日本的水平,也需要13万名律师,而中国1990年有3.8万名,缺口太大了。④按照中国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在短期内根本不具备这样的培养能力。如果按照1990年每年毕业2万名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生的速度,即使全部被分配当律师,也需要将近半个世纪才能赶上发达国家的一般水平。当然,一个国家究竟需要多少律师,可从实际出发,不必一味攀比。法律职业者阶层是否形成,也不能单从数量上来衡量,但数量毕竟也是指标之一。中国法律职业者数量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它在法制化过程中应有的力量和作用。

第三,也许从数量上衡量一个法律职业者阶层是否形成,其证明作用是微不足道的,最重要的要看法律职业者的素质高低和司法中这个阶层是否具有了相对独立性。如日本,现在只有2000名法官,14,000名律师,队伍可谓少得很,但从日本法制化程度看,无法否认日本形成了一个法律职业者阶层,更不能就此认为日本没有实现法制现代化。恰恰相反,如前所述,日本实现法制现代化的着手之处就是培育一个法律职业者阶层,正是这一批数量不多但地位特殊、作用很大、威信很高的法律职业者推动日本走向了现代法治。

中国的现状,一是法律职业者技术素质差。目前中国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只有30%-40%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1985年,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检察官高占43%,大专文化程度的只有10.1%,而这专科文化程度还不一定是指法律专业水平达到专科,全国法院系统22万业务干部中,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仅为5.8%,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的也只占27%。中国的律师在1990年只有3.04万名专职律师,高中文化程度的占19%,专科生占49%,具有本科学历的仅占20%,有硕士、博士学位的只有1.3%,文化程度相对法官、检察官虽然高些,但与发达国家比,仍属学历偏低的行列。⑤素质之差,可窥见一斑,这势必影响法律职业者在公众中的整体形象。

二是法律职业者相对独立的地位没有得到保证,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律职业者的作用。以中国法官地位为例。中国法文化的底层,是一种“礼治”观、“无讼”观,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遇到冲突纠纷,最先想到的是复仇、和解,而不是法官,法官的社会地位低,根源于历史原因。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法官地位也没有英美法系中法官的崇高,在整个法律结构中以司法者身分出现,在司法过程中又受法规约束,只享有极其有限的自由裁量权。这样一来,在法官的任用上也较“随意”,法官是国家机关干部之一,和其他国家干部在身分、地位、待遇上差别不大。成为法官,没有任何特殊程序,如资格、考试制度等规定都没有,一般院校的毕业生、军队复员人员无需特别训练和考试,进入法院后,经过一段时间实践,即取得资历。这种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经验成份严重,法律技术理性缺乏。这势必影响法官的威信。

最突出的问题,是法官地位受到了严重的行政干预。“领导批示”作为“隐形法”构成了法官审案的重大压力。法官面对这类案件,受到多重约束,既有成文法规的条文限制,又有法规之外的权力干预,故而很难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些“行政司法”的手段,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不仅存在于司法过程之外,而且在法院内部也有市场,主要表现为法院系统内部的审判委员会和法院领导对法官审案的干预。一般地,一些疑难案件、大案要案进入法院管辖程序后,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初步决定,把案件的实体问题在审判开始前先行解决,法官籍此再行审理,这种“先判后审”、“先定后审”,审前请示,审后汇报,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公正和正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谓困难重重。法官威信不高和地位低下,严重影响了法制权威,阻碍了法制化建设。

所有这些都表明,中国还未形成一个真正的法律职业者阶层。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实现,社会分工高度发达,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职业者阶层在中国最终形成,是一个必然发生的趋势。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为中国法律职业者阶层的形成创造了社会历史条件。西方国家法律职业者阶层的形成都是以商品经济发展为前提条件的,并且它的队伍的壮大也是与经济发展相关联的。如美国在南北战争之前,采用的是学徒制的律师培养方式,南北战争之后,开始了工业化进程,逐步形成了全国统一市场,学徒式培养方式适应不了社会需求,于是,涌现了大批法律院校,形成了美国当今学生人数高、律师人数高、法官人数高的“三高”现象。因此可以说,工业化的发展与法律职业者阶层的形成是一种共联关系。日本的法律职业者地位的提高也是与经济发展分不开的。中国同日本有相似的法文化背景,尽管日本走的是一条资本主义方式的法制化道路,它的某些做法不一定适合中国国情,但是,法文化的相似性决定了中国同日本在法制现代化道路上应该有相通之点。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市场经济的法治性质是市场经济的共性,从这一共性出发,借鉴西方国家和日本的某些做法,也是符合规律的。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需要法律界定和规范;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需要法律保障;市场平等竞争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政府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实施对市场经济的管理、调控和服务,社会公平与效率也需要法制保障。所以,随着法渗透社会的各个领域,法律职业者的培育和发展便成了刻不容缓的问题。

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法律活动的专门化的发展,有利于法律职业者阶层的形成。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说:“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⑥也就是说,社会分工促进了法律职业的分化。昔日的社会由于社会生活较简单,司法和行政是不分的,既没有专门的法律机构,也没有专门的法律人员。随着社会分工的增加,社会生活的复杂,司法活动专业化也便出现了。首先出现了专门的司法人员,随后,便出现了专门的法律机构,法律职业也从与其他职业胶着或依附的状态中分化出来,趋上专业化。特别到了现代以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社会分工日益细致化,一个人不可能去接受每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职业训练,对他生活世界以外的知识愈来愈依赖于各种权威和专家。法律也一样,人们不可能都精通法律,只能依赖法律职业者来解决自己的法律纠纷。这样,法律职业的分化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了现代社会的必要。中国十几年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已经出现了法律职业专业化趋向。例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院机构已有相当大的变化,先后设立了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青少年法庭、知识产权法庭;律师职业专业化趋向也已形成,一是律师事务所从国办所独家经营体制正在向国办所、合作所、个体所三者并存体制转变,二是律师从国家法律工作人员身分正在向社会法律工作者身分转变,三是律师从“万金油”型转向了专业型;在法学教育中,也有了反映,以北京大学法律系为例,1978年以来已从单一的法律专业发展为五个专业(法律、经济法、国际法、民商法和国际经济法)。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法律职业提出了新要求,而法律职业也不得不适应这些客观要求,来满足市场的需要。法律职业分化的结果,有利于促进法律职业者专业素质的提高,一个高素质、高品位的法律职业者阶层的形成也便成为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法律活动的专门化促进了司法独立。由于法律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法律将越来越多地体现为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一旦形成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法律和法律活动就会较少地直接受社会生活的波动而激烈变化,而是受法律职业团体中的话语实践的制约。而且,当法律被视为公认准则的具体规定时,赋予法律职业者的使命和责任也就会越来越重大。为此,法律职业者需要运用成套的独具一格的法律技能和丰富而又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才能完成现代社会赋予他的历史使命。换一个角度说,就是法律的运行会显示出相当程度的稳定性和自主性。这种稳定性和自主性会使法律日益显得中立,显得是一种社会公正正义的象征,而不代表某个人、社会集团、社会阶层的愿望。这样,法律自身、法律所体现出来的原则和价值,就容易获得一种神圣感,成为一种客观化、实体化的存在。法律职业者似乎只是对这种抽象的法律条文、原则和价值服务,他们的相对独立性也就日益显露出来。从这个角度看,司法独立就不再是一个政治问题,而是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在法律领域的体现,是法律活动职业化和专门化的一种特定形式的延伸。同时,建立在这些基础上的法律机构的活动也会呈现出相对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从根本上保证了相对独立的法律职业者阶层的形成。

当然,中国要形成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者阶层还需较长时期。但这毕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客观要求和趋势,中国应顺应这一客观要求,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社会地位,努力培育一个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阶层。

收稿日期:1995-02-22

注释:

①《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293页。

②六本佳平:《法社会学》,第300页。

③佐藤幸治:《法院印象》,第89-90页。

④⑤见1990年《中国法律统计年鉴》。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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