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新思路--不良资产交易中心的建设与运作_不良资产论文

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新思路——不良资产交易中心的构建及其运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机构论文,交易中心论文,新思路论文,不良资产论文,资产处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因长期受计划经济和经济改革过程本身的影响,内部经营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经营中积存了许多问题;在市场不断成熟发展的过程中沉淀了大量的不良资产,而部分新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尽管它们的运行及经营机制比较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但由于经济环境日益复杂且风险控制难度逐渐加大等原因,也形成了数额巨大的不良资产。同此,如何处置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正是基于这样的事实,本文试图提出一种新的思路来解决这一问题。

一、任重道远: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困难重重

1999年,我国在吸取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相继组建了信达、东方、长城和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以下简称AMC),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金融资产。三年来,AMC的运作已取得了显著成绩,通过不良金融资产的剥离,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得到明显改善,现有不良资产的比例降低了10个百分点左右,极大地减轻了国有企业的负担,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截止2002年6月30日,四家AMC共阶段性处置不良资产2103.56亿元,累计回收现金454.47亿元,占已处置不良资产总额的21.6%,资产处置速度和回收率达到了较高水平。但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AMC的处理方式还是有其局限性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交易对象的局限性和资产处置能力的局限性。目前四大AMC只接受国有商业银行1996年以前的部分不良贷款。而相当比例的回收难度更大的不良资产仍旧保留在四大银行体系内,这包括经济过热时期发生的拆借、房地产投资等形式的不良资产。同时四大AMC是仅仅针对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而设立的,它们并不处置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但在其他金融机构(如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中存在着许多的不良资产,它们需要被处置的迫切性和复杂性决不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下。

(二)资金筹措的困难性。四大AMC在创立之初每家只有100亿总资本,AMC要购买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四家AMC按帐面价值收购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总计1.4万亿的不良资产,扣除财政部拨给四家AMC共计400亿元的资本金,四家AMC的负债总额为1.36万亿,这部分收购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和向对应的国有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四家AMC每年的利息支出将超过300亿元。若AMC对不良资产处置不当,就会将国有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不良债权转为对AMC的不良债权,使得不良资产的处置不能取得实际效果,因此商业银行的贷款积极性也并不高。

(三)运作渠道不畅。AMC在处置不良资产时要依托于整个金融外部环境以及配套的法律体系。AMC必需的金融外部环境包括完善的证券市场、高效率的金融中介机构和良好的信用环境。而完善的法律体系则包括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执行环境等,通过法律的手段正确界定市场主体的权责关系必将有助于提高AMC处置不良资产的公平性及效率性。然而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完善,投资品种有限,市场结构不合理,债券市场规模小且品种单一;同时,我国尚缺乏一部有关AMC的专门法律,现有的民商法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十分有限,并且法律的执行环境也不尽如人意,以致AMC业务的运作主要依据于行政文件。

(四)不良资产处置的交易成本过高。由于AMC是由财政部成立的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其业务运营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这就决定了它必须以最大限度回收资金、提升资产价值、减少损失为根本目标,而不是低买高卖、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目前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向AMC剥离不良资产时采用了按帐面价值剥离的定价方式。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AMC对每笔贷款缺乏充分的信息,这使得AMC很难准确估算出购买不良资产的无形损失和流动性,所以AMC在购买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后,由于不良债权评估价值与实际市场价值的巨大差异,使得AMC的经营运作经常处于亏损之中;另外四家AMC各自的业务分别针对相应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其企业对象必然出现重叠,使得这些公司之间存在不必要的竞争.加大了协调成本与难度;再者AMC按账面价值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并且不对商业银行具有追索权,使得商业银行不关心或不支持AMC不良资产的处置,加大了获得信息的难度;而且AMC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往往需要拍卖行等其他中介机构的协助,这大大增虽了资产处置的成本。

二、制度创新:建立全国性的不良资产交易中心

当不良资产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进入市场以后,其价值回收能否实现最大化,关键在于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化程度的高低,也就是说,市场化程度越高,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可能性就越大,二者呈正相关关系。但如果不具备保证资产处置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化程度是不可能的,而且也影响到整个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根据已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规定,四大AMC的存续期仅为十年,在此时期内如果其所存在的问题不能合理解决,处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全部不良资产的任务就无法按期完成,更谈不上真正的市场化处置整个金融体系的不良资产。因此,要解决金融体系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应该从制度上进行创新,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文章提出了建立全国性的不良资产交易中心的(以下简称“中心”)的设想。

(一)“不良资产交易中心”的性质

“中心”是不良资产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有组织、有固定地点、集中竞价进行资产交易的场所,是整个不良资产市场的核心。“中心”是集中交易制度下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中心”本身并不买卖不良资产,也不决定资产交易价格,而是作为非盈利性金融中介机构为不良资产交易提供一定的场所和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并对资产交易进行周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保证资产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一个稳定、公开、高效率的市场。

(二)“不良资产交易中心”的组织构架及其运作思路

从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看,一个完整的市场化不良资产处置交易体系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一级批发商、二级分销商和会员银行以及众多的投资者,否则就难以实现不良资产处置的高回收率和高流动性。我国的“中心”在成立之初就应充分借鉴这些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构建“中心”的运作体系。我们认为我国不良资产交易中心的市场结构也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其市场构建及其运作思路如下:

l、一级市场的构建及其运作

一级批发商作为一级市场的主角。其主要职责是代理不良资产的所有者(卖方)出售不良资产,并在出售前将不良资产按信用等级及风险大小进行打包分类,然后将分类后的资产包在交易平台上出售给买方。作为一级市场的做市商,一级批发商由谁来充当将是一级市场构建的核心问题。由目前已经成立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充当一级批发商是一个自然的选择,因为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借助它们几年来所积的资产管理运作经验,另一方面也可获得它们的人才资源。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国有独资性质。这一体制上的缺陷,使AMC往往要以计划性操作来应对多变的市场,大大削弱了其在优化配置资源方面的能力,从而不具备成为一级批发商的条件。同时因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是不同的,既包括政策性外部原因也包括金融机构自身经营不善等内部原因,而只有因为自经营不善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资产才能进入“中心”进行交易,由外部政策性原因形成的不良资产仍要由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进行运作。因此我们建议通过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改造,在原母公司下设股份制子公司,并由这些子公司来充当一级批发商。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母公司依然是国有独资性质,继续负责收购计划经济时期和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政府行为所形成的不良贷款;同时将新成立的股份制形式的子公司培育成为“中心”的一级批发商,使之在成立之初就具有健全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母公司作为予公司的最大股东,其业务经营与子公司完全独立,财务帐户完全分开。子公司充分利用自身的政策优势发展融资业务、承销业务、资产重组业务、咨询业务、担保业务等“自营性投行业务”。子公司作为“中心”的一级批发商,按市场价值处置母公司手中的不良资产,母公司在此买卖过程中形成的亏损体现在其自身的帐户上,母公司的存续期截止时,自行从市场退出。子公司除处置母公司手中的不良资产外,还直接处置各种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成立股份制形式的子公司,可以广泛吸引资金,作为子公司的资本金。多元化投资格局的形成,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在国家控股的前提下转变为一规范化的公司制企业。子公司中的国有股可以实现自由伸缩,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进行调整,从而在市场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母公司市场退出之后,其具有丰富经济的内部人员,直接流向子公司继续发挥其专业优势,使子公司发展成为独立的、新型的股资银行。

一级市场的个体运作方式如下:(1)不良资产所有者(卖方)将不良资产的信用信息、合同文本等资料提交给信用升级机构,对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的资产提供信用担保使资产信用等级提升。(2)不良资产所有者(卖方)将不良资产的信用信息、合同文本及信用升级等资料提交给信用评级机构划分信用等级和评价风险大小。(3)一级批发商代理卖方将不良资产按信用等级及风险大小进行打包、分类,然后将分类后的资产包在“中心”的交易平台上出售给买方,该交易平台就是不良资产交易的网络系统,待出售的“不良资产包”的基本信息显示在交易平台上。(4)不良资产的买方从交易平台上获得资产包的基本信息后竟价完成交易。买方对资产的具体信息需求可通过中心咨询机构咨询。交易中心买方由国内民营资本、国外投资银行、风险基金和二级分销商构成;卖方由AMC母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构成。由一级批发商按竞价的方式把不良资产包直接出售给国内民营资本和国外投资银行甚至是风险投资基金,剩余部分风险较高的不良资产出售给二级分销商(可由目前的券商兼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国内民营资本和国外投资银行共同构成“中心”的一级市场。一级市场的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一级市场结构图

2、二级市场的构建及其运作

一级批发商在一级市场上从金融机构低价购买高风险资产后先由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进而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资产证券化,使之转化为“垃圾债券”(或称“高收益债券”)并转售给二级分销商(或承销商)。“中心”的二级承销商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各自特点,确定其“垃圾债券”的等级和偿还方式。所谓信用评级机构是指由专门的经济、金融、财务、法律专家组成的,对不良资产信用等级进行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仿照美国的经验可把“垃圾债券”分为一级从属债券、二级从属债券、延迟支付债券三个等级;一级从属债券的利息按期计付的,但本金通常几年后才开始返还,如八年期的可以在第六、七、八年等额偿付本金;二级从属债券的求偿权在一级从属债券之后,投资者承担更大的风险,它的利率更高、期限更长;延迟支付债券指的是那些在约定期限内不支付现金利息或股息,过了约定期限才开始按已拟定好的条件支付,最常见的有零息债券和以同类证券作支付的证券。零息债券是指不支付利息而以低于其面值的折扣价出售的债券,零息债券的求偿权在从属债之后,其限更长,其发行价格和面值差暗含的利率更高;以同类证券作支付的证券可以是债券也可以是优先股。以同类证券作支付的债券在一个事先约定的年限之前,利息以同类债券作支付,过了这个期限,债务人以现金付息和到期还本;同类证券作支付的优先股的股息不以现金而以优先股作支付工具。二级市场的买方主要由广大中小投资者和资产组合管理人构成。在垃圾债券市场上,不良资产的处置实现了高度市场化,处理速度必将大大提升,垃圾债市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领域,它的产生使资产组合管理人能够实现手中资产的充分多样化。只要债券品种设计得当,使投资者承受的风险和有望获得的回报相对称,垃圾债的发行流通就一样会受到市场的欢迎。二级市场结构如图2所示。

图2 二级市场结构图

三、建立全国性不良资产交易中心的深远意义

建立全国性不良资产交易中心除了能解决前面所提到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局限性之外,还具有以下深远意义:

首先,建立全国性的“中心”可以实现不良资产的真正市场化运营。所有交易中心的会员无论其规模大小或所有制结构,均可在不良资产回收无望或回收难度过高时将其打包拿到“中心”,在资产评估部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后,通过交易中心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出售给投资者。同时,“中心”的建立也为广大民营资本扩张经营规模、国际投资银行和跨国经营的大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广大的空间和良好的机遇。他们可以直接通过专门的网站了解市场的信息,选择合适的不良资产进行竞价,通过债权的转移来收购或控制债务人,从而降低进入成本。

其次,“中心”成立大大降低了资产处置成本。“中心”作为非盈利性的不良资产中介机构,所收取的不良资产处置费用仅够交易中心营运即可。这样大大减少了不良资产处置的费用,提高了不良资产的回收比率和广大交易主体交易的积极性。

第三,“中心”的成立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新制度经济学家张五常认为在通常的政治和社会约束下,腐败一般来说是达到自利目的的最便利的途径。AMC的员工毕竟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作为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寻求自身利益最大比者,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他们很容易成为寻租者的目标,因此在不良资产的交易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拍卖方与购买方合谋进行压价的行为。AMC的具体业务部门为追求自己或局部小团体利益的最大化在所有者(国家)监控不严时,很容易产生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逆向选择行为。而在交易中心成立后,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具有清晰的产权结构,各自在市场中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信息充分,透明度高,消除了道德风险发生的土壤。

第四,“中心”成立提高了市场运作效率。“中心”的建立扩大了不良资产的交易规模,进而提高了市场运作的效率。目前四家AMC和商业银行每次出售不良资产,都要与购买方及拍卖公司就价格等事项进行协商,从发起到出售需要相当的时间,并且难度较大,同时由于人力、物力有限,AMC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往往采取集中“打包”出售的方式进行交易,而“中心”成立使小额交易成为可能,进而大大扩大了交易主体,使民营资本这种中小资本得以参与其中。另外由于“中心”由国家授权,其评估等处置行为具有权威性。目前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部分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评估中具有相当的随机性,其价格很难得到交易各方的认同,而“中心”成立后认定的价格避免了会员银行及购买方的顾虑,促进交易公平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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