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旅游退税现象_旅游产业论文

正确认识旅游退税现象_旅游产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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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政企分开、下放外联权、经营许可证及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旅行社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伴随着旅行社业的发展,从业人数的增长,问题也层出不穷,其中一个典型的问题就是旅游业的回扣问题,准确地说就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员或雇用人员收受回扣问题,这是困扰业界多年的问题。年初的一篇“杭州导游自曝回扣内幕”的报道,惊起不小波澜,一时间报刊及网上讨论热烈,观点各异,莫衷一是。回扣虽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但或明或暗一直存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些导游干脆就是以回扣与小费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

一、旅游回扣的表现形式

有人认为,“旅游业的回扣是指在旅游业务中,旅游单项产品供给方(包括饭店、旅游购物商店、参观浏览单位等)为了销售商品,给旅行社和导游等中介方各种名目的好处费,这部分收入既未如实入帐又未在合同或其它协定中公开约定。”饭店是单项旅游产品的供给方,但由于旅行社一般从星级从上的宾馆订住房,而星级宾馆有着较为健全的财务制度,无论旅行社带来的客源有多大,直接付给现金回扣并非易事,大多是以销售折扣的形式给予旅行社优惠,因此来自饭店的回扣是十分少见的。

1.购物回扣。旅游是“旅游者花费了一定的时间、费用和精力所换取的一种旅游经历,是一种体验”。不论旅游者外出旅游的动机是出于追求文化认同还是寻求文化差异,为了让自己的异域旅游经历能够永久保存,都会购买各种纪念品作为这种经历的证明,因此有非常高涨的购物热情。虽然购物的单项金额可能不高,由于团队旅游者人数一般较大,购物总金额则会很高,与之相伴的回扣也就很高。因此是从业人员热衷于追求的,也就是发生频率最高的。购物回扣因此成为旅游回扣的主要形式,所以倍受人们关注。购物回扣的直接来源是“商品购销差价与偷漏税所得”。许多导游带领旅游者进入景区纪念品商店,甚至地处偏僻的金银珠宝钻石商场,利用旅游者人生地不熟及语言不通而产生对导游的依赖感,引导或劝说旅游者购物。若所购物品为旅游地有纪念意义的物品,由于价格的不可比性,很少有旅游者去探寻其真实价格,也就不会去追究其中是否有回扣问题。若所购物品为金银珠宝或服装鞋帽和高档电器,由于在旅游者所在地可能有价格参照,一旦价格相差太大同时又被旅游者发现,就容易引起投诉,从而牵扯出回扣问题。但一般旅游者都有“钻石项链”(注:指当人们认为手中的项链是钻石项链时,它便是钻石项链,即使可能是玻璃项链,也不愿去找专家进行检测,这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心理——笔者。)心理,并不主动去探寻所购物品的真实价格,因此投诉率并不是百分之百。

2.景点参观回扣。分为增加自费游览项目回扣及搭售回扣。行、游、住、食、购、娱是旅游产品六大要素,其核心部分是游。游览是旅游活动赖以存在的基石,旅行社的主要业务就是销售这种六大要素整合的旅游产品,其中的购销差价及向旅游者收取的服务费用是其利润来源。然而,由于旅游业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产业结构还不甚合理,垂直分工的行业分工体系并未形成,现有的水平分工极易导致恶性价格竞争,其结果只能是使旅行社的经营利润不断下降甚至是负增长。为了生存,许多旅行社便采用“线外加点”的办法,通过在线路规定的景点之外增加现购游览项目或在线路中搭售质次价高的游览项目,以回扣来增加利润。由于是现购,景点也就以现金回扣作为回报。几年前北京的“长城一日五游”、近两年海南及新马泰“零团费”游中,这样的回扣十分普遍。有时导游为了达到目的,甚至采用各种手段,迫使旅游者就范。由于这类行业违反相关的法律与法规,所以旅行社是冒了一定风险的。近来有许多旅行社就是因此被取消了出国游业务的经营资格。

3.餐饮回扣。餐饮回扣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不仅旅游活动中有,旅行活动中也有,只是金额一般不高,并没有被太多的人士重视。餐饮业由于特殊的行业性质,原材料多属易耗品,行业利润因此定得很高。国内旅游中没有定点餐馆的规定,给回扣现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与前两者相比,这种回扣旅行社难以控制,因此不是受益者,导游与司机是直接的参与者与受益者。

二、旅游回扣的原因

1.体制与经营机制的原因。经营机制不顺,产权关系不明,责权利界限不清。许多大旅行社为国有,小的也为某一部门所有,经营者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派,承包与租赁制近年来十分盛行。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委托经营关系中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没有很好地建立,经营者不是所有者,不能占有所有者的收益,对企业积累的所有者剩余不具有索取权,只能依其经营权享有控制权收益。由于这种控制权收益具有暂时性与未来的不确定性,这样很容易导致企业经营者只注重企业的短期收益能力,这种短期行为的后果是企业信誉与品牌等无形资产成为竭泽而渔的最后资源,长远利益被抛到脑后。

2.现行的导游管理体制使然。由于导游工作逐渐变成一个自由职业而不再是个固定的职业,导游的工资收入没有保障。许多旅行社为了节约成本都是在旺季时临时聘请导游,并且有很多还不给导游工资,反而还要导游上缴带团费或人头费,因此对导游的种种不端行为便采取默许甚至纵容态度,这才使得导游变导购,尽可能多地获取收入。

3.行业结合不合理。我国的旅行社经过20年发展,在数量与质量上都有所提高,但仍存在国内旅行社所占比重过大,小规模旅行社占绝对多数,许多中小旅行社都是“小而全”的建制,且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产品差异化程度低,品牌意识十分淡薄。大型旅行社没有实现规模经济,规模优势得不到发挥,未能在市场中起到应有的作用。行业分工也不合理,较为科学的垂直分工体系离我们还很远。这些导致了市场的混乱,结果是旅行社业的平均利润率在逐年下降,成为微利行业。

三、旅游回扣的危害

随着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与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权益的旅游者越来越多。2000年10月在杭州的一起不大不小的官司引起了旅游者与业界的广泛关注。一位旅游者在导游的劝说下在泰国花了六千元人民币买下一件珠宝,回杭州后才发现同样的珠宝在杭州只卖三千元人民币,愤怒之余将旅行社及导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差价损失。此案经新闻媒介曝光后引起较为普遍的关注,业界的反应是对回扣现象应予以合法化,其主要理由是导游在旅游者购物的行为中起到了中间人的作用,既然房地产经纪人有合法收入,证券经纪人也有合法的中介收入,那么导游的购物中介作用也应有合法的收入,简单的称作回扣是不合时宜的,这是一种新事物,有关部门应将其从法律法规上予以确认,确认其合法的地位,因为旅游者购物是自愿的,这如同股民购买股票是出于自愿是同样道理,风险自担嘛!

这样的议论听起来似乎十分有理,其实其中的不合理成分还是很多的,若真的使其合法化,无异于从法律上否定诈骗这一概念一样,将危害非浅。

1.违背了旅行社的根本宗旨。旅行社是沟通旅游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的重要流通环节,是通过提供中间商服务获取收益的企业,其经营的是从旅游单项产品的生产商处批量低价购进产品,经打包整合后销售给旅游者,从中获得差价收益,或者作为代理商从生产商处获得佣金收入。

2.损害了旅游者的权益。旅游者是一类特殊的消费者,像普通消费者一样依法享有知情权。导游为了取得回扣而擅自增加项目,或者用其他非正常手段让旅游者同意增加项目,大多是信息不公开的项目,或者事先不征得旅游者的同意,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旅游者的知情权。也有许多导游为了空出购物时间,加快游览节奏,减少讲解内容,不回答旅游者的提问,使旅游活动缩水却又让旅游者无法投诉。这种侵害旅游者的权益行为更具隐蔽性。

3.有损导游的职业形象。导游素有民间大使的别称,有的国家甚至称导游是祖国的一面镜子,是一国一地的形象代表。由于有导游和工作才使得旅游者旅游活动得以顺利而成功的进行。因此,导游是整个旅游活动的核心,是旅游活动的灵魂,导游工作的好坏往往影响整个旅行游览活动的成功与否。虽然导游工作涉及的行、住、食、游、购、娱中包括购一项,但导游在其中起的是翻译与辅导作用,以帮助旅游者更好地完成购物任务,解答各种难题,介绍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而不应是与商家联合起来坑骗旅游者。这样的行为不可能给旅游者留下美好的旅游回忆,只会留下一些噩梦般的回忆。导游变成导购,是对导游形象的极大损害。

4.不利于公平的竞争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公平竞争,其结果是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以期优胜劣汰,使得整个经济活动有序地进行。如果允许那种以低价为诱饵,然后推出各种高价自费项目来坑害旅游者的行为合法化,则是对公平竞争的一种有力讽刺,对整个行业的形象是极大的损害。而旅行社是整个旅游业的三大支柱之一,一旦这一支柱遭到腐蚀,将必然波及整个旅游业,我国旅游业作为主要的创汇行业,现已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更有责任将旅游业推向健康发展的道路,而不应该在面临巨大挑战的时候鼓励其不健康的发展,这样的话,其未来只能是死路一条。

几点建议

1.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导游是旅行社雇用的人员,必须经旅行社委派才能上岗进行导游工作,要强化对导游的管理,首先应从旅行社做起。旅行社应加强对导游的法纪与职业道德教育,采取各种手段制止导游回扣行为的发生。同时积极与购物商店、景点、餐饮单位洽商,把回扣转变为合法的商业折扣。上海春秋旅行社的作法值得借鉴:采用“每团必访,每人建档,每周必报,每月兑现”的制度对导游进行管理,同时以高薪养廉,配以严厉的处罚措施,杜绝导游的各种不端行为,从而达到“效益与声誉”的双赢目的。其次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导游的管理。由于《旅游法》尚未出台,各地管理部门采用了一些各有特色的方法。如四川、河南等地把导游同司机一样处理,规定了各种扣分行为,根据扣分的多少,分别采用进培训班、短期扣证、中期扣证直至吊销导游证的方式进行处罚。浙江则采用发放IC卡式导游证进行管理,导游表现的优与劣一一记录在案,用计算机统一管理。另外还应加强对导游人员的检查与考核,除了现行的从业资格考试外,定期进行考核与考试,将不合格者清除出导游队伍,使导游不再是终身制。最近欣闻《导游人员年检办法》即将出台,想必会对导游管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加强对购物商店的管理。旅游纪念品商店一般都承包给了个人,甚至是私营,这类商店大多财务制度不全,购与销都以现金支付,管理与监控的难度很大。可以把旅游纪念品商店作为一类特殊的企业,借鉴广东江门对餐饮企业的管理方式。江门对餐饮业实行特种行业的税务发票制,定期进行发票抽奖,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要最大限度地遏止经营者的偷漏税行为。对回扣的主要来源进行控制。

另外,还应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通过对现有旅行社的改造、分化、组合等方式实现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和小型旅行社通过代理制形成网络化,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垂直分工体系,使旅行社业朝着有利于竞争与发展的方向转变。改变现行的“小而全”、“大而全”、“大无大的优势,小无小的特色”的混乱局面。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低级的价格竞争,让旅行社有利可图,不指望通过其他违规办法来创造利润,让旅游业朝着良性方向发展,才能最终实现将我国发展成为世界旅游强国的远景目标。只有旅行社的业务行为规范了,回扣现象才会得以最终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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