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恩格斯辩证法几个哲学问题的思考_对立统一规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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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国内理论界对“恩格斯在唯物辩证法上的贡献”存在一些分歧。本文从马、恩、列等原著出发,分析辩证法的意义、辩证法的基础和辩证法的规律,旨在对这一理论问题作一探讨。

关键词 恩格斯,辩证法,规律,定义

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科学世界观,它是马克思主义全部理论的基础。一百多年来,人们的实践活动完全证明了它的科学性,它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正确思维方法,是“最高的思维形式”。[1]随着对辩证法研究的深入,学术界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如辩证法的定义、辩证法的基础和前提、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等存在争议。这种理论上的争论对于发展马克思主义无疑是有意义的。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的角度对这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辩证法的定义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它自己的特殊研究对象,有它对这一研究对象的定义,从而得以确立自己存在的特殊地位,并与其他学科区别开来。凡是熟悉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的人,都知道恩格斯对辩证法下定义最多,他至少在3个地方给辩证法下过明确的定义。1876年,他在《反杜林论》中第一次给辩证法下定义:“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2];1878年,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的《总计划草案》中,把辩证法称为“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3];1886年,恩格斯在《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提出,辩证法是“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4]。恩格斯在这3个地方是从不同侧面来定义唯物辩证法的,尽管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其思想内容、理论实质是一样的,揭示了唯物辩证法的本质特征,论述了唯物辩证法的对象和任务。如恩格斯阐述了唯物辩证法规律内容的客观实在性,强调主观辩证法只不过是客观辩证法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阐述了唯物辩证法的本质特征,实质是关于事物运动和发展的学说。这样,就彻底划清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唯物辩证法与唯心辩证法的界限,使唯物辩证法成为科学的世界观。

恩格斯在辩证法的定义中还指出,辩证法不但是关于客观规律的学说,同时也是关于思维规律的学说。他在《费尔巴哈论》中曾讲过:“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5];在《反杜林论》的“引论”中,恩格斯说:“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仍然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6]。恩格斯在这里讲的辩证法就是辩证逻辑,亦即是认识的辩证法。把恩格斯的思想联系起来,我们不难看出他关于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三者同一的思想是丰富的。虽然恩格斯作了以上表述,但明确表述这个问题的是列宁。他在《哲学笔记》中说:“在《资本论》中,逻辑、辩证法和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不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一门科学。”[7]虽然列宁对三者同一的概括引起学者们很大的兴趣和争鸣,但是只要把列宁的思想与恩格斯的思想联系起来考察,不难看出他们两人的思想是一致的。一些学者把列宁与恩格斯对立起来,否定恩格斯的思想,这是不对的。恩格斯关于辩证法的定义论述的不够完善,不够明确,使后来者对辩证法有着不同的解释和争议。有的学者从恩格斯的定义出发,提出把“整个世界作为哲学的研究对象,认为哲学是关于存在的学说;有的学者把纯思维作为哲学的研究对象,认为哲学就是关于思维规律的学说;也有的学者认为,哲学研究对象是客观世界和主观思维的相互关系的一般规律;等等。争论是科学繁荣的一个标志,通过争论明辨是非,寻求真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

我们认为,恩格斯所讲的哲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也是指世界观、方法论和认识论,有时也被称作关于思维形式的科学。但是,这里讲的思维形式不是狭义逻辑学那种只是人们头脑中的概念、判断、推理的纯思维形式。恩格斯讲的“逻辑和辩证法”,从本体论来理解是宇宙观,从认识论来理解是思维方法。正如矛盾、对立统一一样,它是客观物质世界所固有的,不是外在强力加进去的,因此,它可以属本体论,世界观,但矛盾、对立统一也可以作为我们认识世界的方法,这就是思维形式或思维方法。哲学也不例外,只不过是最一般的思维方式和思维形式。

二、辩证法的基础

辩证法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有它的基础和前提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辩证法是以唯物论为基础和前提的,辩证法与唯物论是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以客观唯心主义为基础和前提的。长期以来,学术界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与它的唯心主义体系是矛盾的,因为他的辩证法是牵强附会的,这当然是对的。但是不应忽视黑格尔的辩证法与他的唯心主义体系也有一致的一面,否则,他的体系也就建立不起来。

唯物辩证法只能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如果辩证法离开唯物主义的前提,就变成主观主义和诡辩。经典作家非常重视辩证法的基础和前提。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中一再强调:“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8]马克思在这里讲的“截然相反”,就是说两者的基础不同。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的实质及其神秘化的原因,就在于他的辩证法是唯心主义的,是头足倒置的。因此,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剥开它神秘的外壳,救出它合理的内核。

恩格斯更是重视辩证法的基础问题。他在1875年写的《辩证法的一般问题》的短文中,提出提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的概念。他说:“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法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反映而已。”[9]这就是说,客观辩证法即是建立在唯物主义基础上的辩证法,它是主观辩证法,即思维辩证法的基础和前提。主观辩证法只不过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恩格斯还再三强调,辩证法的客观性、必然性,也就是强调辩证法的唯物主义基础。他说:“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10]

列宁也非常重视辩证法的基础问题。他在“辩证法的十六要素”中第一条就指出:“观察的客观性(不是实例,不是枝节之论,而是自在之物本身)”[11];后来又说:“从概念自身而来的概念的规定(应当从物的关系和它的发展去观察事物本身)”[12]。列宁一再告诫人们要把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和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严格区分开来,在研究黑格尔辩证法时,“必须揭示、理解、拯救、解脱、澄清”它的唯心主义实质,必须从中剥出唯物主义辩证法来。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等思想,也就是坚持辩证法与唯物主义有机统一的光辉典范。

辩证法和唯物主义的相互贯穿、彼此渗透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我们讲唯物主义时,在回答、认识世界的本质、本源时,始终贯穿着辩证的思考。我们在讲辩证法时;亦即在回答世界和认识世界的状况是怎样时,也离不开唯物主义。唯物论与辩证法是不可分割的,合则双美,离则双伤。唯物论,只有贯穿着辩证法的唯物论才是深刻的、完备的唯物论辩证法;只有扎根于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辩证法,才是科学的、彻底的辩证法。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有机统一,无论在理论认识上还是实践应用上都是非常重要的。唯物主义离开辩证法就陷入机械论,辩证法离开唯物主义就变成随心所欲的主观主义和诡辩论。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从1957年以来,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可以说是唯心主义、形而上学横行的时代,从理论上来说,就是割裂了辩证法与唯物论的统一。理论上的失误造成了国家和民族的灾难。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今天,我们处在改革开放的年代,问题、矛盾更多,更复杂,我们只有时刻注重把唯物主义与辩证法有机结合起来,在认识和处理各种事情的时候,才能有效地减少或避免主观主义和片面性。

三、辩证法的规律

辩证法3条规律是黑格尔首先以唯心主义方式,并且仅仅当作思维规律而加以论述的。这3条规律是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的否定规律。黑格尔在《逻辑学》的第一部分中论述了第一条规律,在第二部分中论述了第二条规律;而第三条规律是构成黑格尔整个哲学体系的基础。黑格尔虽然对辩证法的规律从理论上作出较完整的论述,但由于他把辩证法的规律理解为“绝对理念”的运动规律,是思维强加给自然界和历史的规律,从而使辩证法的规律丧失了它应有的理论价值和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自己的哲学体系时,吸收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合理部分,为辩证法和辩证法的规律奠定了唯物主义的基础。为了完成对资产阶级哲学的批判,为了唯物地阐明辩证法及其规律的客观基础,他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如恩格斯指出:“我们重新唯物地把我们头脑中的概念看作现实事物的反映,而不是把现实事物看作绝对概念的某一阶段的反映。这样,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人的头脑可以自觉地应用这些规律,而在自然界中这些规律是不自觉地、以外部必然的形式、在无穷无尽的表面的偶然性中实现的,而且到现在为止在人类历史上多半也是如此。”[13]从恩格斯的这段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重点谈论的是辩证法的客观基础。关于辩证法的“规律”,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和《自然辩证法》中作出更具体的论述,但同样由于要首先着重说明这些规律所包含的客观内容,因此,恩格斯主要做的工作是对黑格尔的辩证法规律作了唯物主义的解释,而对辩证法的规律有几条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没有作出深入的分析和论述,这就给“关于辩证法规律”的研究留下了有待解决的问题。

辩证法究竟有多少条规律,目前学术界尚无统一认识。有的人根据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的概括,认为辩证法只有3条规律;有的人根据列宁《辩证法要素》16条的阐述,认为辩证法规律有16条;有的人为了突出矛盾在辩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辩证法的规律只有1条,就是对立统一规律;等等。但辩证法有3条基本规律,这已得到学术界多数人的公认。

恩格斯提出的辩证法3条基本规律是:“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的否定的规律”[14]。这是在对黑格尔的辩证法进行唯物主义改造基础上提出的。恩格斯对辩证法3条基本规律的逻辑安排与黑格尔是一致的,先讲量质互变规律,再讲对立统一规律,最后讲否定之否定规律,这符合人的认识过程,符合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这是因为人们在认识一个事物时,首先遇到的是这个事物是什么,状态如何,然后才进一步深入到事物内部矛盾的认识,从矛盾的认识中才能把握事物运动变化的源泉和动力,最后在事物对立面的两次转化中才可以把握住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内容和实质。

恩格斯曾讲过,他不是写辩证法的手册,而只是表述辩证法规律,强调这一规律是自然界客观实在的发展规律,因此不能详细地考察这些规律的相互内在联系。有人根据恩格斯的说法,认为恩格斯是把辩证法的3条规律并列起来,犯了三元论的错误。也有人认为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已明确提出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因为马克思在1847年写的《哲学的贫困》一书中说过:“两个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法运动的实质。”[15]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把辩证法称为“矛盾辩证法”,是以矛盾作为辩证法的称谓,可以证明他对对立统一规律的重视,因而也有人提出辩证法只有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否定之否定都是对立统一的一个侧面,或都是其表现。我们认为以上的几种看法是片面的。

认为恩格斯把辩证法3条基本规律并列起来,犯了三元论的错误,这种评价是不公正的。恩格斯对辩证法3条规律之间的关系作过原则的说明,分清3条规律之间的主次地位。比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第十二章,把辩证法称为“矛盾辩证法”;在第四章指出,黑格尔哲学“从存在进到本质,进到辩证法”,这是肯定了对立统一规律在辩证法中的中心地位。1875年,恩格斯在辩证法的札记中,讲到主观辩证法是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时指出,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这些对立以其不断的斗争和最后的相互转变或向更高形式的转变,来决定自然界的生活。他在1885年写《反杜林论》序言时,提出自然界的对立统一,“构成辩证法自然观的核心”。如果根据还不足的话,还可以从恩格斯的信中得到证明。1865年,恩格斯在给朋友弗·阿·郎格的信中指出,黑格尔《逻辑学》第二册“本质论”是他对立统一规律思想的集中阐述。1891年,恩格斯在给施米特的信中同样指出,黑格尔的《哲学全书》的《小逻辑》的主要部分是“本质论”,生动地揭示出对立统一。从恩格斯的全部思想中可看出,他是很重视矛盾规律在辩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但是他和马克思都没有明确地把对立统一规律归结为辩证法的核心。

认为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明确提出或肯定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的观点也是不妥的。我们认为,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可以说他们很重视对立统一规律,或者可以说,在他们的论述中,已经有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核心的思想。但是,不可能就此肯定马克思已明确提出了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的理论,其理由如下:

第一,有这个思想与明确地作出理论概括,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说明重视对立统一规律在辩证法中的地位,后者是做出明确的结论。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虽然讲过“两个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这是辩证法运动的实质”[17],但是,马克思在这里不是讲3条规律之间的关系,不是讲辩证法的地位问题,而是为了批判蒲鲁东认为资本主义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而说的。马克思说,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不是东凑一点西凑一点,蒲鲁东不懂得矛盾两方面的共存斗争,他不懂辩证法的实质。因此,还不能单纯根据马克思上述的一句话,就断定马克思已经肯定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虽然把辩证法称为矛盾辩证法,但是恩格斯没有把对立统一规律与否定之否定规律明确地区别开来。他在《反杜林论》第十三章中曾讲过:“马克思所使用的完全相同的整整一系列辩证的说法:按本性说是对抗的、包含着矛盾的过程,每个极端向它的反面的转化,最后,作为整个过程的核心的否定的否定。”[18]这里,恩格斯的论述又似乎给人的印象是否定之否定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究竟什么是辩证法的核心呢?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

第二,恩格斯本人曾有个说明:“我们在这里不打算写辩证法的手册,而只想说明辩证法的规律是自然界的实在的发展规律,……因此,我们不能深入地考察这些规律之间的内部联系。”[19]既然没对辩证法3条基本规律的内在联系进行考察、论证,就不可能从理论上确证对立统一规律在辩证法中的核心地位。

第三,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资本主义上升时代,社会的各种矛盾虽然充分暴露了,但相对来说,矛盾还没有达到不可调和的激化程度,斗争也未充分展开,因此,马克思、恩格斯也没有对辩证法的规律作出新的理论概括。列宁则不同,他所处的时代是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其社会矛盾大大激化了,斗争更为深化了。正是这样,列宁对辩证法的规律作出了新概括,明确地提出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这一崭新的科学论断。列宁在《辩证法要素》和《谈辩证法问题》中,不但作出明确的表述,而且对对立统一规律为什么是辩证法的核心作出科学的说明;同时,对矛盾规律中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如同一、斗争、转化、对立、差别、相对、绝对等问题都作出了深刻的解释。这样,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的论断被提出来了,这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重大贡献。

本文于1997年3月收到,1997年6月修改。

Some Reflections on Several Philosophical Issues Concerning F·Engels'Dialectics

Xu Haibo & Yan yi

Abstract There is divergence of viewpoints concerning "F·Engcls'contribution to materialist dialectics".This paper,proceeding from the original works by K·Marx,F·Engcls and V·Lcnin,analyscs the significance,basis and laws ofdialectics so as to make the present study's own contribution to this theoretical inquiry.

Key words F·Engels,definition of dialectics,basisofdialectics,laws of dialectics

注释:

[1][2][6][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358、484、364、483页。

[3][4][5][10][13][14][16][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59、243、243、310、243、310、573、311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4页。

[7]列宁:《哲学笔记》,第357页。

[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4页。

[11]《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07页。

[12]《列宁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38页。

[15][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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