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联交易审计的探讨_关联交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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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企业在关联方交易时不规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相互转移收入和费用,目的在于转移利润,逃避税负,利用国家对某些企业给予的税收优惠,将不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的商品或劳务以明显不公的价格销售给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再由它对外销售;或者将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费用在不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中列支,以此调节关联企业的利润。

2.利用关联方交易粉饰会计报表,作价时高时低,变动频繁,以此蒙骗会计报表使用者。

3.费用承担原则不统一,经常出现一方关联者拥有资产的所有权,并计提相关的成本和费用,而另一方则无偿使用,不计提任何费用。在人员的使用上,一方关联者支付工资,而员工却同时为双方关联者提供性质相同的服务。法人代表的会计主体意识不强,造成关联企业之间费用承担原则不统一,影响到企业收入和费用核算的准确性。如果两个关联企业的税负不一致,更极大地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4.相互融通资金的费用不合理,表现为有贷款权的企业为没有贷款权的企业向银行贷款,并承担贷款利息,而没有贷款权的企业却无偿使用贷入资金,贷款负担转移,造成双方利润不实。

5.共它非正常事项:主要有①有高于市场贷款利率的利息收入;②有低于市场利率的借款;③以高于公平市价购入资产;④把资金借给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⑤购入商品或劳务只支付象征性金额或不付款等等。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关联方交易审计时,一般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程序:

(一)确认关联者存在交易方交易审计之难点在于发现关联方关系,只要找出企业所有的关联方关系,之后的审计就有了清晰的线索,所以,注册会计师首先应查清企业关联方名单。

1.获取现存资料中已存在的关联者名单,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获得:

(1)向管理人员询问全部关联者名单;

(2)查阅证监会和其他政府管理机构如税务机关披露关联方的档案资料;

(3)查阅以前年度工作底稿,弄清已知关联者名称;

(4)询问以前审计过该单位的注册会计师,获得他们知道的关联者名称。

2.对于潜在关联者,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得:

(1)向董事会和其他高级职员询问他们与其他单位的隶属关系;

(2)检查股东登记簿,确定主要股东姓名,或者从股东登记机构取得主要股东名单,并了解主要股东的家庭成员情况;

(3)检查单位所得税申报表。我国税法要求企业同其关联方的业务往来要按同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费用。若企业存在关联交易,有的会在所得税申报表中披露出来;

(4)审查审计期间的重大投资和重大交易,根据交易的性质和程度,判断是否形成新的关联者;

(5)查阅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发现可能潜在的关联者。

(二)确认关联交易关系

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存在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关联方之间发生了资源转移或发生了义务,不论是否有价款收付,都应视为发生了关联交易,这是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存在的基本标准,审计程序包括:

(1)将已认明的关联者名称提供给本次审计的审计人员;

(2)对要依赖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内部控制实行检查和初步评价时,应考虑同关联方的经济业务在核准和记录方面存在适当的程序和控制,并实行预定的测试,以获得有效的证据;

(3)检查由董事会和关键管理人员所提供的用于说明关联交易的任何资料,以确认其说明是否完整;

(4)在正常审计过程中,还要执行可以确认关联交易的审计程序:实施正常的经济业务和余额的检查,检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记录;检查会计记录中大宗或非正常的经济业务或余额,对于报告期末或临近报告期末所确认的经济业务应引起特别注意;检查应收和应付款项的证明文件和来自银行的证明;检查投资业务。

(5)在实施正常审计程序时,应注意经济业务的非正常情况:有不正常交易条件的经济业务如非正常的价格、利率、担保和偿付条件;缺乏合理理由的经济业务;内容与形式不同的经济业务;处理方式不同于处理同类业务的正常方式的经济业务。

(6)考虑是否存在已经发生而未予记录的关联交易,如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免费管理服务。

(三)检查已认明的关联交易

在检查认明的关联交易时,应实施必要的程序对这些业务的目的、性质和范围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考虑执行附加的审计程序,包括:

(1)向关联方或关联方的注册会计师证实经济业务的条件和数额;

(2)检查关联方所持有的证据;

(3)向与经济业务有关的人员,如银行人员、律师、担保人和代理人等证实有关问题。

在执行附加审计程序时,特别要注重如下审计证据的收集:①业务往来是否按正常价格收取或支付费用;②有无费用分担不合理现象;③融通资金是否有偿使用,其利率是否正常;④总机构向分支机构分摊的管理费是否合理,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分摊的标准、依据和方法在承担者之间是否一致,需分摊的管理费的汇集范围、总额是否符合规定。

如果发现企业有未曾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应考虑这是无意中的疏忽,还是有意的掩盖,如果是后者,则应重新确定审计范围,重新评价企业管理部门在审计时的可信赖程度。

(四)准确披露关联交易

由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形成审计意见时,应允分考虑这种影响。如果未能获得与关联方有关的关联交易方面的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应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在审计范围上所受到的限制,或认为被审单位公布于财务资料中的关联方及其交易与会计准则不一致,应当表示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

被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对关联交易的披露负有不同的责任。注册会计师为了分清与被审单位的责任界限应当获取来自被审单位管理当局对公布于财务资料中的关联交易的书面报告,被审单位应对关联交易的确认与公布负责,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基础上,对被审单位在财务资料中处理这类事项是否合理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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