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_国有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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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产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权利束”,是交易制度的基础。不能把产权局限于所有权上,也不能把产权改革等同于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经过16年改革,产权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当前进行新一轮的产权结构创新,是使国有企业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而公司制改造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核心。影响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效果的两大问题,一为国家与国有股产权代表的关系,二为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产权结构的改革。

【关键词】产权 权利束 索取权 公司制 国有股产权代表监督体系

一、对产权的不同理解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是把产权作为市场或交易制度的基础来研究的,其代表人物登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①“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②其隐含的内在逻辑是:制度的对象是社会的或经济的交易,交易的前提是明晰的产权,因此产权是交易的立足点,是制度的基础。具体地说:

第一,产权实质上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权利束”,而不仅仅指所有权。“权利束常常附着在一种有形的物品或服务上”,③也就是说,产权涵括了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第二,产权是和交换或交易相联系的。“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议定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④这就是说,产权是在交易中得以实现或体现的。

第三,产权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导引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⑤产权是影响市场制度运作效率的关键因素。根据登姆塞茨的解释,“将一种受益效应或受损效应转化成一种外部性,是指这一效应对相互作用的人们的一个或多个决策的影响所带来的成本太高以至于不值得,这就是该词在这里的含义。将这些效应‘内在化’是指一个过程,它常常要发生产权的变迁,从而使得这些效应(在更大程度上)对所有的相互作用的人产生影响。”⑥产权的这一功能是“科斯定理”的基础。科斯认为,对于具有“相互性”的问题(即避免对乙的损害会使甲受损,但避免对甲的受损又使乙受损),传统福利经济学认为市场在这里失灵,应进行政府干预调节的观点是片面的。只要产权界定清楚,则总是可以通过谈判或交易来解决。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明晰的产权界定会使资源达到最优配置;在交易成本不为零时,“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一种权利的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⑦

与新制度经济学相比,我国理论界对产权的理解则较狭窄,主要表现在:

第一,把产权局限在所有权上。虽然没有人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但一般总停留在把产权理解成是所有权的动态表现,是所有权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延伸和实现。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现代公司有法人财产权,这在理论上无疑是一大突破。但如何操作尚待认真研究。从“产权束”来看,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是密切相连的,在法律上将它们分开可以,但实际操作很难。必须注意的是:一方面界线应因行业性质而异,切忌强求统一;另一方面产权界定严格地说是微观问题,故应允许两大权利主体(即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之间进行交易和谈判,这样才能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和活力。

第二,没有把产权看成是市场或交易制度的基础。我国理论界忽视了产权的制度意义,往往就产权论产权,从而把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与整个社会的产权制度问题(包括个人财产制度等)割裂开来,失去应有的社会基础。产权改革应是全社会的,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第三,把产权改革等同于国有企业改革。我国国有企业搞不活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产权不明晰,但这并不是说产权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是一回事。现在不少人认为国有企业改革就是产权改革,就是把国有企业改造成股份公司,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产权改革是市场制度的要求,公司制改造只是在产权上解决国有企业走向市场的问题,而绝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全部。

二、国有企业16年改革中的产权变迁

我国国有企业经过了16年的改革,几乎每一次改革都牵涉到产权关系的调整。从产权关系看,主要有以下几次调整。

第一次是1978年至1979年。这段时期主要进行了两项改革,一是1978年试行的企业基金制度,另一是1979年开始试行的利润留成制度。其中心都在于扩大企业的财务自主权,调整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关系。在产权关系上,它实质上是将收益权部分地交给了企业及职工,从而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了国有企业的运行效率。

第二次是1981年。当年5月,国家经委、国务院体改办等10个部门联合颁发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要在生产计划、利润留成和使用、产品销售、新产品开发试制、出口创汇、价格、机构设置和人事劳动等8个方面给企业扩权。此后,1984年5月,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明确划分了企业自主权的范围,即生产经营计划、产品销售、产品定价、物资选购、资金使用、资产处置、机构设置、人事劳动、工资奖金、联合经营等10个方面。这些改革举措使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进一步得到调整,国家所掌握的权利减少,而企业的权利增加了。

第三次是1983和1984年,即两步“利改税”。经过前两次权利调整,企业权力虽然增大,但并不独立,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权利边界模糊不清,也就是产权不明晰,企业仍吃国家的“大锅饭”。因此进行了两步“利改税”,以界定国家和企业的分配权利,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第四次是在80年代后期,国有企业试点并推行了承包制和租赁制。这两种措施把承包人及承租人的利益与企业效率挂钩,以解决企业积极性的问题。在产权关系上,它实质上是从企业原有的收益权中分离出“剩余索取权”,将它独立地交给承包人或承租人,其余收益仍在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分配。剩余索取权的形成,是企业产权关系的一次重大变革。所谓剩余索取权是指在“队生产”(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队员协作劳动,而且其各自的投入无法或难以计量)的情况下,为了约束监督者的偷懒动机而赋予监督者的获取追加激励的权利。⑧剩余索取权的产生表明企业已不再是政府的附属物,而是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厂长或经理已成为独立的监督者。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剩余索取权是监督监督者,抑制其偷懒动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的承包和租赁制的实施中,这一点已得到证明。

此后,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一直没有大的调整,产权结构的内在矛盾日益暴露出来:一是承包制实施不久,剩余索取权的激励作用便递减。企业在基数上讨价还价,对企业资源进行掠夺式经营,包盈不包亏,经营行为日益短期化。二是企业经营目标偏离正常轨道。经过几次产权关系的调整以后,西方所谓的“经理主义”革命在我国日益发展,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被削弱,企业经理阶层对企业发展的操纵力量日益强大,职工的民主监督受阻。利润最大化也不再是企业的经营目标,而代之以企业利益最大化,所有者的利益受到侵蚀。这种“经理主义”的形成,在西方国家主要是由于股权过于分散;在我国则主要是由于实行承包租赁制后,厂长经理的权力增大,而企业的产权结构没有相应改造,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由此可见,进行新一轮的产权结构创新,促使国有企业走向市场经济是必然的选择。

三、公司制改造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核心

单一型的产权结构是最原始的形态,其产权集中在企业主手中,故又称为业主制。通常,业主制只有一个投资者或所有者,业主作为雇主雇佣劳动力,既拥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决策权,又拥有收益权、资产处置权等。这种产权结构一般适用于规模不大、雇工较少的企业。

新技术的发展和市场规模的扩大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同时在协作劳动、资金规模等方面对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样,业主制已不能适应。合伙制应运而生。合伙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协作、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和管理企业的新型产权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企业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者(协作者),而且还由此派生出投资者在经营管理、联合资产的处置、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合作分工、权利界定等问题。合伙制企业的产权界定由合伙各方所签订的协议加以明确。问题在于合伙各方的行为及其绩效难以明确地进行度量和计算,这就给合伙效率设下了陷阱,又称“效率陷阱”。由于缺乏抑制偷懒动机和道德风险的内在机制,因而合伙制企业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伙各方之间的非经济联系。正因为如此,合伙制一般适于家族企业、由朋友合作而成的企业以及政府特许成立的公司(如荷兰东印度公司等)。除了上述“效率陷阱”之外,无限责任制度也使得合伙制难以适应大规模投资和风险性投资的需要。

公司制也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联合投资而成。但是,它的产权结构与合伙制截然不同。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司制具有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拥有独立于各投资者(股东)之外的法人财产权。第二,它以法人财产为限负有限责任,风险较小,故适应大规模投资的需要,而且经营稳定性好,连续性强。第三,它形成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各负其责,互相制衡。第四,公司的股份可以分割,能自由转让,交易方便,产权的流动性强,便于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可见,公司制产权结构克服了合伙制及业主制的种种弊端,法人财产权保证了公司的独立性,有限责任制度限制了企业风险,法人治理结构避免了“效率陷阱”,产权流动创造了经营效率。因此,公司制是适应大规律投资、分摊风险、降低交易费用的有效率的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目标。

如何对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进行改造呢?

第一,界定现有国有企业资产的产权。

如前所述,我国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不合理的主要表现之一是内部产权关系混乱,特别是所有权关系。因此,必须首先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界定资产的产权。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所涉及的产权主体主要有国家、企业、职工、银行等。存在争议而难以界定的产权关系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企业间债务所形成的产权关系;二是企业增值的资产的产权归属;三是企业所欠银行贷款的产权归属,或者说银行的不良债权如何处理。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国国有企业间的“三角债”往往是历史造成的。由于直到1993年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时才刚刚建立资本金制度,在此之前,企业债权债务、盈亏都直接冲抵资产,因而产权关系十分复杂。要想精确界定不太可能。因此可以考虑以下原则:(1)新债和旧债分开处理。新旧债的划分以企业建立资本金制度或第一次清欠“三角债”结束时间为界,这是因为新旧债形成的原因和背景不同,旧债的政策性原因居多,而新债以经营性原因为主。(2)在具体处理上,旧债可以核销或转化为股权,新债可相应转化为股权或限期清理。

对于第二个问题,首先应明确增值的时间范围,资产的基数应是多少,这应考虑到我国国有企业承包、租赁及产权变迁的具体情况。其次是合理界定资产的归属和权利,这主要牵涉到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由于企业不应设立企业股,这实质上可归结为国家和职工的产权关系。有两个办法可供选择:一是直接折成国有股,这虽然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应该看到这是企业产权结构改革中出现的一次性问题,企业和职工相对说来可以接受。二是在形式上把增值部分折成国有股,但这部分股权的股息分红可单独列为企业的集体性收入,用于职工的劳保和福利。这个办法虽容易接受,但较难准确实施。

对于第三个问题,在理论上,把所欠贷款化为银行股权是最佳选择,但从我国银行业的现状来看,暂时不宜开这个口子。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专业银行与商业化的标准以及“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相去甚远;另一方面专业银行从事直接投资活动是近年来引起银行业产权关系混乱的导火线之一,如果银行业产权结构不改革,允许银行持股会造成一场混乱。因此对负债超过资本金的国有企业应有选择地实行破产;不宜破产以及负债不多的企业可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国有企业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等联合协商处理,也可将欠债转为国有股,由财政承担企业以银行的负债,这要视财政实力而定。

第二,建立法人财产。

国有企业所有权界定之后,即可实行资产重组,建立法人财产,形成新的法人制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法人制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目前,国有企业的改造应主要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法人财产应由多个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而形成,而且法人财产的形成应建立在产权流动的基础之上。具体办法可以有:

一是不同的国家投资,分公司或子公司联合参股。由此而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性质上仍属国有企业,但至少产权关系明晰,在形式上有多个投资主体,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因而其产权结构比改造前的国有企业及由一个投资公司投资而成的国有独资企业具有优越性。关键是其产权或股份应具有流动性。流动性越强,竞争性越好,其优势将更明显。

二是国家投资公司、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联合参股。这应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形式。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入股将对国有股形成一定的制约作用,在国家控股的公司中有百利而无一害,既不影响国有股的完整,也不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却能在公司中形成较好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当然,在非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个体私营及乡镇企业的股份可能会有一些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但这种影响不会太大。一方面在这类公司中国有股份本来就不多,所占比重小;另一方面,公司负有限责任,国家只以国家股为最高损失。

四、影响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效果的两个问题

(一)国家与国有股产权代表的关系

这是国有制组织形式中的特殊问题。国有制不能象私有制那样直接由投资人(所有者)充当股东,而只能委托产权代表担任公司股东一职。因此,国家对产权代表的监督十分重要。如何监督国有股产权代表呢?

首先,要选好产权代表。这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1.应从严掌握产权代表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产权代表必须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经济、法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素质,年龄、身体素质符合一定的标准,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正直的处事作风。特别应注意的是,曾有行贿受贿、贪污谋私、损公利己等经济犯罪行为的人员应绝对禁止在外。2.应实行选举和委派两个环节相分离的制度,产权代表的人选宜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确定,而委派则最好由国家控股公司进行。

其次,要建立健全国有股产权代表监督体系。从纵向看,国有资产从国家到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控股公司、产权代表依次进行委托,应相应建立监督体系,健全责任制,环环相扣。从横向看,应实现国有资产系统内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系统内监督(即前述纵向监督体系)是最基本和最有效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审计机关、国家财税部门、人民代表大会机构的监督)也是不可或缺的,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最后,从具体的监督过程看,最具体和有效的办法应该是从产权结构入手,即将部分“剩余索取权”独立出来交给产权代表。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对产权代表实行年薪制,将他的年薪收入和国有股收益完全或部分挂钩。

(二)加速全社会范围内的产权改革,为国有企业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必须和整个社会的产权制度创新联系在一起,不能单项突进。这并不是私有化,也不动摇公有制的基础地位,而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实施产权界定和流动的规范,促进产权在市场经济框架内不断流动,从而提高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就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而言,以下两个方面的产权改革更为重要。

第一,房地产产权制度改革。房地产是国有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虽然加强了对房地产交易转让的立法管理,但产权关系十分混乱,造成了国有资源的大量流失。1993年不少地区突出低价出售公房便是一例。加之,城市土地的国有制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之间存在矛盾,土地产权关系不清,企业职工集资建住宅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难以界定等等。因此,不解决房地产产权问题,国有企业产权结构改革也难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也难以健全。

第二,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产权改革。如前所述,国有企业改组为法人公司,需要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入股,而且,这种入股对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效果影响甚大。事实上,这两类企业自身也面临产权改革的问题。通常,这两类企业在创办之初多为家族式、近邻式、朋友式等,内部产权关系很复杂。这在企业初创阶段表现得不明显,但是一旦企业规模扩大和盈利增加之后,产权矛盾便表现出来。我国目前许多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处于这一阶段,因此,必须推动它们进行产权改革。

总之,只有全社会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实现了产权的自由流动和交易,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才算真正完成,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摆脱低效率的阴影。

注释:

①~⑥科斯等的《财产权利和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96~113页。对新制度经济学“产权”概念的批评,参见G·霍奇逊的《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6~185页。

⑦引自R·科斯等《财产权利和制度变迁》第20页。

⑧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ant rights)是和“队生产”相联系的范畴,它由A·阿尔钦和H·登姆塞茨在《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一文中提出。参见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以及吴敬琏等《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16页。

⑨人民代表大会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管理是一种直接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控股公司的管理是一种间接的受托管理。一味地依靠间接管理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因而应实现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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