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从来没有提出过社会主义社会集体所有制的概念(注:本文所提到的“集体所有制”是指另一种不同于全民所有制的公有制形式,即某些人所共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_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论文

恩格斯从来没有提出过社会主义社会集体所有制的概念(注:本文所提到的“集体所有制”是指另一种不同于全民所有制的公有制形式,即某些人所共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_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论文

恩格斯从未提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集体所有制的设想——(注: 本文所讲的“集体所有制”,指的是我们现在通常讲的有别于全民所有制的另一种公有制形式,即社会部分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体所有制论文,恩格斯论文,全民所有制论文,社会存在论文,公有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恩格斯从未提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集体所有制的设想。这是经济理论工作者早已形成的一种共识。然而,近些年来,有一些人不时提出:“这样看不符合实际”。本文打算对这个问题作一番探讨,以便实事求是地阐明恩格斯的原本看法。

一、恩格斯没有设想社会主义社会存在集体所有制

近些年来,有些经济理论工作者不时断言“恩格斯已经提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集体所有制”,唯一的依据是他们“发现”恩格斯于1886年1月20日—23 日写给奥·倍倍尔的信中有这么一段话:“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但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17 页。)一些理论工作者首先把恩格斯所讲的“合作社”界定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然后特别地把恩格斯所讲的“完全的共产主义”理解为“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即我们现在通常所讲的共产主义社会),于是,恩格斯所讲的“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变成了“向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集体所有制”,这样解释的结果,恩格斯的这段话便理解成:在低级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即我们现在通常所讲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集体所有制。

首先,我们研究一下恩格斯所讲的这种合作社的性质。

恩格斯在这里讲的“合作社”有两种:一种是在推翻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后,由个体小农、个体小手工业者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合作社。他在谈到无产阶级政党取得政权之后如何对待小农时指出:“主要的任务是使农民明白地看到,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屋和土地,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1页。)另一种是在推翻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后,由农业工人组织起来的合作社。他在谈到农业工人的解放时指出:“农业工人,也只有当首先把作为他们主要劳动对象的土地从大农民和更大的封建主私人占有中夺取过来,而变作由农业工人的合作团体集体耕种的社会财产时,他们才能摆脱可怕的贫困。”(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95页。)

恩格斯推荐的一种由个体小农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合作社模式,基本搞法是个体小农“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0页。)土地集中经营,集体生产,按所出劳力分配收入,是这种合作社中的社会主义因素;小农依然是土地的所有者,按入股土地的多少和所投资金的多少从集体生产的收获物中取得相应的收入,则是这种合作社中的非社会主义因素。因而,这种合作社,与我国在个体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建立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差不多,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把它归于集体所有制经济成份之中,但严格地讲,它属于不完全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成份。

由农业工人组织起来的合作社,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恩格斯指出:“我们一旦掌握政权,我们自己就一定要付诸实施: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16页。) 他还指出:“没收下来的封建地产变为国家财产,变成工人农场,由联合起来的农村无产阶级利用大规模的农业的一切优点来进行耕种。”(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89页。)由此可见,这种合作社,农业生产赖以进行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所有;只有土地的经营权;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领导下独立的从事经营活动。可见,它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成份,这是确定无疑的。但是,这种合作社除土地外的其他生产资料和资金的所有权,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对合作社进行“领导”的内容、方式,合作社的“独立经营”与国家的关系,合作社成员个人收入的分配方式等问题,恩格斯并没有给予更详细的预测,故这种合作社究竟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还是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很难确切地予以认定。不过,既然恩格斯指出农业工人结成的“工人农场”或“合作社”经营的是“大规模的农业”即大农业,而大农业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已实现了社会化,故我们很难把它定为集体所有制性质。

其次,我们考察一下恩格斯讲的这些合作社处于何种社会。

恩格斯明确地指出:由小农联合和组织的合作社,不仅由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权力的示范和帮助而建立,而且,没有等到国家的消亡,便已在国家这一“总的社会领导机构”的领导下消失,“农民的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0页。)由农业工人组成的合作社,则是“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其土地的所有权已掌握在国家手中。这就明确地说明了国家的存在是这种合作社赖以存在、发展的前提和必要条件;而且,“国家领导”是由农业工人组成的独立经营合作社的一个质的规定性,离开了“国家领导”就改变了这种合作社的特定属性;“国家”拥有对合作社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了土地国有制,就随之改变了合作社的特定属性。所以,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后建立起来的这些合作社,是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及其权力不可分离地存在着的。

我们知道,恩格斯始终一贯地认为,社会主义社会诞生前,国家及其权力还存在;当人类跨进社会主义社会的时候,国家就会消亡。他写道:“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现在我们正在以迅速的步伐走向这样的生产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上,这些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再必要,而且成了生产的直接障碍。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 卷,第197—198页。) 既然恩格斯提出“合作社”只是在国家还存在的条件下作为一种“中间环节”而存在,而他又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已经消亡,故作为“中间环节”的“合作社”,并不会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各种合作社一概都是完完全全的集体所有制,也只能是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的“中间环节”,而不可能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经济成份。

恩格斯在致奥·倍倍尔的信中所讲的“完全的共产主义”,并不是“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二者各有其特定的内涵。“完全的共产主义”与不完全的共产主义互为对称,所阐明的是共产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全部社会经济中占何种比例,共产主义经济占社会全部经济的100%, 属于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不足100%,属于不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 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则与低级阶段的共产主义互为对称,所阐明的是共产主义社会处于何种发展阶段,社会发展已经成熟或已达到高度发展,便称为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发展尚未成熟或尚未达到高度发展,便称为低级阶段的共产主义。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一般是通用的,故完全的共产主义也是完全的社会主义。他们不仅认为,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是完全的共产主义或完全的社会主义,而且认为,在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上,生产资料所有制全部是公有制;生产过程已没有资本家参与,劳动者按他们预先制订的计划共同从事生产活动,并对社会全部生产过程实行共同监督和共同管理;彻底消除按资分配,每个人分配的个人消费品与各自为社会提供的劳动成比例;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完全消亡,等等,所有这些特征都不具有资本主义性质,而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所以低级共产主义阶段的经济也属于完全的社会主义或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换句话说,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与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在经济特征的性质上是没有区别的,都属于完全的社会主义或完全的共产主义。它们之间的差别只是在于发展的成熟程度的不同,只在于是否高度发展。

因此,完全的共产主义并不等于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而是指包括共产主义低级阶段在内的全部共产主义。我们决不能把完全的共产主义与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混为一谈。更何况,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从未把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表述为“完全的共产主义”。所以,恩格斯在给奥·倍倍尔的信中所讲的“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决不能理解为向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过渡,而只能理解为向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过渡。那未,在这个时期中“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只是在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所采用的经济成份,而决非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或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经济成份。一些理论工作者由此断言恩格斯主张社会主义社会存在集体所有制的见解,显然是错误的,站不住脚的。

二、 恩格斯一贯主张社会主义社会仅存在单一的全民所有制

恩格斯不仅在1886年1月20日—23 日写给奥·倍倍尔的信中没有提出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集体所有制,而且在写这封信以前和以后,始终没有提出过这一观点。社会主义只存在单一的全民所有制而不存在集体所有制,是恩格斯的一贯思想。

早在恩格斯写给奥·倍倍尔的那封信以前,恩格斯就已经多次地对包括社会主义社会在内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经济成份给予预测。

1845年2月8日,恩格斯在德国爱北斐特的演说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实行“财产共有”。他说:“诸位先生,你们就看到,我们谈的不是不顾民族的意志即实行财产共有,而是首先要确定目标和保证我们能够向这个目标迈进的办法和途径。 ”(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15页。)1846年10月23日,恩格斯致布鲁塞尔共产主义通讯委员会的信中又提出:“消灭私有制而代之以财产公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71页。)1847年6 月2日—9日,恩格斯写的《共产主义信条草条》一文中也提出:“废除私有财产,代之以财产公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 卷,第373页。)1847年10月底到11月,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对“财产共有”的含义作了具体的解释。他写道:“私有制也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公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7页。)在这里,恩格斯不仅实际上明确地指出“财产公有”是与私有制根本对立并用以取代私有制的公有制,而且指明了这种公有制是“全部生产工具”归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公有制,即单一的全民所有制。

用以取代私有制的公有制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在恩格斯写的《共产主义原理》中还有许多更为具体的表述。他写道:在向未来共产主义过渡的时期,无产阶级的国家要把“全部资本、全部农业、全部工业、全部运输业和整个交换”集中在自己“手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21页。),过渡到新的社会制度后,“一切生产部门将由整个社会来管理,也就是说,为了公共的利益按照总的计划和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参加下来经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7页。)恩格斯的观点很明确,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一切生产资料、一切财产、一切生产部门为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共同支配;并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参加下有计划地具体运用;社会生产不再有任何独立经营的企业来管理。显然,在恩格斯的这些预言中,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毫无集体所有制存在的余地。

在1847年12月到1848年1月撰写的著名的《共产党宣言》中, 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也提出了下述预见:“在发展进程中,当阶级差别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在这里,马克思和恩格斯预言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只存在“一个联合体”,这个联合体当然由社会全体成员构成;“全部生产集中”于社会全体成员构成的“一个联合体”“手里”。这样的公有制,自然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

在给奥·倍倍尔写那封信的前几年中,恩格斯也是一直预言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仅仅存在单一全民所有制的。例如, 在 1876 年9 月 ——1878年6月撰写的《反杜林论》一书中, 恩格斯这样写道:“当社会成为全部生产资料的主人,可以按照社会计划来利用这些生产资料的时候,社会就消灭了人直到现在受他们自己的生产资料奴役的状况。”(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32页。)在这里,恩格斯非常明确地表述了自己的一贯主张: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社会”成为“全部生产资料的主人”,而不是部分生产资料的主人,从而,在这个社会中只存在全民所有制,完全排斥了集体所有制存在的可能性。

更应该值得注意的是,恩格斯在给奥·倍倍尔写那封信以后,一直到逝世,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实行单一全民所有制的预见,也没有丝毫的变化。

1893年5月11日, 恩格斯对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谈话中指出:德国无产阶级政党的任务,就是“把生产资料转交到整个社会手里。”(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628—629页。)也就是说,在未来社会中,“整个社会”手里掌握生产资料,而不是生产资料分散掌握在部分劳动者手里。

1894年1月9日,恩格斯在致米·卡内帕的信中,重申了他和马克思在近半个世纪前写的《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未来社会全体成员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实行单一全民所有制的思想。他写道:“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第189页。)

1894年11月15日—22日,恩格斯写的《法德农民问题》一书中指出:生产资料的占有只有两种形式:或者是个人占有,或者是公共占有,个人占有就是私人占有,公共占有就是全体生产者共同的直接的占有。他认为:“凡是个人占有还存在的地方,公共占有就成为不可能。”(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02页。)因此,无产阶级应该排除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为全部生产资料归生产者共同占有而斗争。“社会主义的任务,勿宁说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03页。)

恩格斯在逝世前夕,于1895年2月14日——3月6日, 为马克思的《1884年至1885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写了一篇“导言”,重申了这本书中马克思的关于未来社会的一切生产资料社会占有的主张。他写道:马克思在这本书中“第一次提出了世界各国工人政党都一致用以概述自己的经济改造要求的公式,即: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593页。)

本来恩格斯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实行单一全民所有制的论述还有许多,还可以更多的原引,但考虑到本文篇幅不能太长,只代表性地引用以上这些。所引用的恩格斯在各个时期中的大量论述,无可质疑地说明:恩格斯的一生中从来不主张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生产资料分散在部分劳动者手中的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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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从来没有提出过社会主义社会集体所有制的概念(注:本文所提到的“集体所有制”是指另一种不同于全民所有制的公有制形式,即某些人所共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_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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