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的选择论文_张海霞

浅析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的选择论文_张海霞

南开大学

摘要:知识产权证券化运用的是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技术,被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应该首先符合资产证券化中对资产的要求。由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所具有的特性,使得与传统的金融资产相比较,知识产权资产有其自身的特点.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资产

作为金融融资与知识产权开发双重创新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提升了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效率,从而推动了科技和社会的进步。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前提条件是拟证券化知识产权资产的选定,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能够或易于进行证券化操作,要根据证券化对资产选择的标准并结合知识产权本身特有的属性进行选定。

一、可证券化的资产应具备的特征

知识产权证券化运用的是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技术,从逻辑上讲,被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应该首先符合资产证券化中对资产的要求,这是一般要求,然后再结合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进行最终确定。笔者认为可以用来证券化的资产应该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具有可预测的未来收益性。这种资产能在未来产生分布相对均匀、具有某种规律性的现金流,这种规律性可通过该资产的过去收入历史数据或其拥有的市场前景来确定[1]。

二是高质量性。即这种资产还应保持存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这是对资产进行定价和基础资产信用评估的基础。

三是具有可拆分性。这种资产本身所产生的现金流具有独立性,可以同其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相分离。

四是产权的完整性。发起人对该资产的处置没有受到任何的限制,具有完全所有权。这种资产能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完全剥离出来,一旦出售后,在法律上可以保证与其母体不再有任何关联,不再受母体经营状况、破产与否的影响,这是能够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的关键。[2]

五是资产组合规模足够大。资产组合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产生的规模效应可以摊薄证券化的高额成本。此外,当资产组合规模足够大时,也有助于从统计学的角度评估债务人的违约风险。六是债务人分布广泛。扩大资产组合中债务人的分散性,包括地域分散性、行业分散性、债务数额分散性等,有助于分散债务人集中度风险。[3]

二、知识产权资产的特殊性

由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所具有的特性,使得与传统的金融资产相比较,知识产权资产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知识产权资产的权利状态更为复杂

相对于传统的应收账款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权利状态更为复杂。例如,一件作品可能是法人作品,也可能是职务作品或非职务作品,既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可能受商标法保护,还可能受专利法保护;一项专利既可能是发明专利,也可能是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既可能是刚刚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可能是权利期即将届满的专利;而一个商标则既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未注册商标,既可能是驰名商标,也可能是一般商标。知识产权资产这种权利状态的复杂性,使得其市场价值存在巨大差异,从而影响知识产权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的稳定性。

(二)知识产权资产计算方式缺乏明显的标准,风险难以评估[4]

一般的金融资产或者不动产,其价值在会计上可以独立呈现一个客观价格,单独变现的可能性较强。但是许多知识产权资产需要和其他资源(如经营团队、研发人员、行销资源等)相互结合才能发挥效益,一旦与其他互补资产隔离,知识产权所能实现的价值相当有限。以专利为例,某项专利可能需要搭配原权利人的技术秘密或技术支持,才能正常使用或者发挥最大价值。那么在该专利转让时必须确保原权利人向新买主继续提供技术秘密或技术支持,否则,该专利的价值将大幅降低。同时,知识产权的二级交易市场与相关服务技术平台仍然比较薄弱,存在难以掌握过去历史交易资料、欠缺类似交易对比的障碍,导致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不高,难以在市场上迅速处分。[5]因此,在选择知识产权基础资产来构建资产池时,要选取独立性和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例如,可以用于许多不同产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最好是驰名商标,有良好销量记录的文学作品或电影的版权,已被市场接受并具有通用性的计算机软件,实用性强且产品已广泛被市场接受的专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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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资产面临严重的侵权风险,未来现金收益确定性差

传统资产(如应收账款、住房抵押贷款)未来现金收益相对稳定,而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使其容易被侵权,未来现金收益确定性差。例如,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未经许可的专利技术的行为大量存在;专利面临着诉讼风险和技术风险,有被宣告无效的可能,[6]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在获得授权时只经过形式审查,被撤销的机率更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现象则更是时有发生;网络技术的发展和P2P技术的使用,使对影视、音乐作品的违法获取成本低廉,甚至是零成本;[7]商业秘密在时间性与专有性上的不确定,以及其不公开性使其现金流评估更困难,尤其是他人可以通过“反向工程”的方式合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从而使商业秘密失去了应有的价值。

此外,为了平衡公共利益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政府有可能会允许他人有偿或无偿的使用知识产权,例如专利法第49条[8]和著作权法第39条[9]的规定,这样一来肯定会影响现金流的稳定性和规模大小。这使得对知识产权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的评估变得更加困难,现金流的稳定性难以把握。

由于上述的复杂因素,使得对知识产权证券化所应进行的实质查证比传统的资产证券化成本高,而且尽管被证券化的知识产权逐渐增多,但其复杂性仍有待进一步认识与掌握。

三、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应具有的特征

将上述可证券化资产的特征与知识产权资产的特征相比较,可以看出许多知识产权资产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而可证券化资产要求的产权的完整性,即发起人对该资产的处置没有受到任何限制,具有完全的所有权,事实上处置知识产权资产不受到任何限制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10]有些知识产权因为其评估和可转让性以及自身固有特性不适于或不易于进行证券化操作,例如商誉、商业秘密、商号(企业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标志等少数知识产权。笔者认为,用于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除了具备可证券化资产的普遍特征之外,还应该符合: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容易确定且相对单一

对于某些权利主体难以确定的知识产权,如一些民间文学艺术(口技艺术、变脸艺术、民歌等),其权利主体比较广泛而难以确定,证券化过程中出现权利异议的可能性较大,因而不宜进行证券化操作。

(二)涉及的知识产权资产应可依法让与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操作中,必然涉及知识产权资产的依法转让问题,这要求用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让与性。有些知识产权资产由于涉及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往往很难或者无法进行转让,如我国的中医药知识产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等。

(三)具有易估价性

有些知识产权资产在估价上存在较大问题,如商号权、商业秘密权由于其估价存在诸多不便因而不适合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

(四)被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只能是其中的财产权利

某些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方面内容,以著作权为例,其一般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指的是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一般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财产权,指的是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一般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广播权等。人身权利因不能被转让而不能进行证券化操作,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是可以进行交易转让的。因此,证券化的知识产权需要具备财产权属性,相关的人身权是不能够被转让的,因此也是不能被证券化的。

国外的实践表明,针对单一知识产权的证券化是不安全的。而将性质、规模、地域等相对分散的知识产权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规模足够大的资产池,能降低单一知识产权现金流不足的风险,有效地分散非系统性风险和稳定收益,同时产生规模效应。在构建资产池时,应考虑资产池的总规模足够大、单笔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费小、知识产权使用者的人数众多(至少不低于30人),且有广泛的地域、行业、人口(范围涉及年龄、性别、收入层次、消费行为)的统计分布。[11]另外,应尽量选择一些优质资产,并对资产进行合理搭配。优质资产并不简单地等同于许可使用费高的资产,优质资产一般都是同类的(比如相关技术领域的多个专利权)、较容易变现的、在现有条件下容易评估价值的资产。对资产的合理搭配就是要做到在证券化的存续期内未来现金流组合的多样化,短期、中期、长期的许可使用合同能按一定的比例组合在一起,以保证在证券化过程中的每一个时期都有持续的现金流入。

总之,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一项知识产权资产是否可以用于证券化操作需要进行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以专利证券化为例,在确定证券化操作之前,要对该专利技术信息进行仔细检索,确定该专利技术的重要性以及独立性,如是核心专利还是边缘专利,其他相关专利技术对于该专利技术是否存在相关限制和影响。

论文作者:张海霞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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