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_独立董事制度论文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_独立董事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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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防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利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它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美英等国,并在不到10年的时间风靡西方世界,现在已被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并被广泛采用的制度,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

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到1999年,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构成比例美国已发展到60%、英国34%、法国29%。在美国,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要有会计和财务等相关工作经验,在墨西哥则要求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由于独立董事的特殊性,独立董事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独立董事的监督与平衡也被西方企业确立为一个良好的法人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为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近年来国家正逐步在上市公司引进西方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1999年3月,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2000年9月,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大中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提出“董事会中可以设立非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构成比例、资格、任期、权责和薪酬等作了指导性规定,并要求“各境内外上市公司应当在2002年6月30日前,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这标志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引入证券市场,步入实施阶段。

三、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

早在1995年我国的专家和媒体就呼吁引进西方的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直到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才颁布了一个“指导意见”,真是“千呼万唤始出来”,比西方国家晚了几十年。尽管如此,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必将是对整个公司治理结构的一次革命,它的必要性体现在:

1.解决“一股独大”,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国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后,董事会成员是出资人,控股股东控制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控股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如同是一家人,形同虚设,导致大股东一统天下的“一股独大”。公司的决策、经营由控股股东说了算,资本至上,大股东一手遮天、一锤定音;依仗资本为所欲为,损人利己;“董事会不懂事”,盲目投资,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引进人力资本,尊重知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终结“资本时代”,打破“一言堂”的旧习,克服“内部人控制”,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真正分离,便于公司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真实披露公司信息,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2.弥补监事会的不足,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的对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行使监督检查的机构,负有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要求纠正的责任。监事会看似很完善,然而,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是:控股股东控制董事会、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由董事会任命,监事职务的升迁、工薪待遇也由董事长、总经理说了算,监事会没有独立性,“监事会不监事”,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能,人云亦云,对公司的违法、违纪行为视而不见,默不作声。引进独立董事,设立审计委员会,将独立董事制度作为监事会制度的补充,有利于形成真正的权利制衡与监督,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3.经济全球一体化的需要。

加入WTO,标志着我国经济已成为世界经济大家庭的一员,成为世界经济的一部分。各国的公司企业都在一个共同开放的市场中进行竞争。从某中意义上讲,企业的竞争就是管理体制的竞争。因此,吸收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等西方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提高我国企业和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问题。此外,我国公司在海外上市,也必须按照国外交易所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

四、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虽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对提升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独立董事制度也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不可能解决治理结构存在的所有问题。从“郑百文现象”到“黄河事件”等上市公司暴露出的问题发现,独立董事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事与愿违,流于形式。正如玛格利特.M.布莱尔在《所有权与控制——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中总结的:“独立董事并不真正独立,独立董事可以使控股股东以公正外貌来保护自己;独立董事往往没有时间来完全了解所供职的产业及公司的情况;独立董事经常只是一种虚设的闲职”。也就是说独立董事如不能真正独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就毫无意义。

因此,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发挥其监督与制衡的作用,就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独立董事的构成比例。

关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所占比例,各国标准不一。1999年,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了“公司治理结构原则的声明”,其中专门强调: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有3名,并占到董事会成员大多数;应当在董事会里建立独立董事委员会独立处理明显的具有利益冲突的领域的事务。而我们翻开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指导意见》时,就会发现,与西方相比差距甚大。《指导意见》仅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而在现行《公司法》的制度下,董事会的所有决议均应是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通过。在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的情况下,1/3的独立董事意见“势单力薄”,不能起到关键作用,因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就难以保证。我们应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调高独立董事的构成比例,在制度中应规定至少达到50%,这样才能使独立董事真正立起来,行使“决定”与“监督”,解决大股东股权过分集中、“一股独大”的问题。

2.独立董事的人选。

独立董事的人选问题,近年来一直争论不休,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独立董事制度的成败。我们不能要求独立董事人人都成为绅士,但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威望,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人文修养,过硬的专业知识以及较强的责任心,能够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最近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与清华大学联合发布招生启事,向社会公开招收、招聘独立董事后备人才,建立独立董事人才数据库,这对充实独立董事后备人才的队伍,扩大独立董事的来源,提高独立董事的业务素质无疑起到重要的作用。当然,在加强独立董事专业知识的培训的同时,应着重加强独立董事职业道德的教育,因为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独立董事就做不到诚信和勤勉。而对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应由证监会向上市公司推荐或委派并经股东大会通过,不应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大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3.独立董事的权责。

《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享有和企业董事同样的权利,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甚至能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但从独立董事的责任看,却存在着权责的失衡、奖惩的不对称。

在独立董事的责任一章中,要求独立董事每年为上市公司的工作时间应少于15个工作日。然而,仅仅要求超过15个工作日,如何能保证独立董事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又如何能使其作出科学的决策呢?为保证能及时获取公司信息,作出科学的决策,独立董事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出席率每年应不得少于一半,或者不低于3/5,不能局限于听听管理层的汇报、翻阅一下资料而已。另外,对独立董事兼职情况应有界定,不能到处挂名,做“挂名董事”。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具有否决权,董事会对外发布的公告附有独立董事的意见,然而由独立董事的失职造成的重大损失,应当怎样追究其责任,《指导意见》没有明确,相关的法律也无从查找。因此,尽快制定独立董事法或条例,从制度上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让独立董事感到:权、责、利是对等的,出任独立董事是一件严肃认真、极具风险的事,在“特权”的背后是不可推御的义务和责任。

当然,独立董事的酬薪也要比公司的董事高,不能只是《指导意见》所称“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因为独立董事是“人力资本”,是“能够带来超额剩余价值的价值”,贡献越大,作用越大,得到的报酬也应该对等。尽管独立董事一般是有名望的专家、学者,但他们也是经济社会的一员,寥寥的一点“车马费”无助于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尽到勤勉的义务。

另外,独立董事在任职单位的工作业绩,中国证监会(或独立董事协会)要进行定期考评、公示。

4.独立董事与监事会。

我国上市公司目前采用双层制公司组织结构,公司内部存在一个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常设机构——监事会,英美等国采用的是单层制公司组织结构,公司内部没有类似我国的这种常设的“监事会”。虽然《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责有明确规定,但我们的监事会受制于大股东,不“监事”。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后,就会出现监督机构的重叠、职能的重合现象。怎样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指导意见》并没有作出规定和说明。因此,引进独立董事,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在制度中明确界定二者之间的权责范围:监事会应侧重于发挥财务监督的作用,独立董事应侧重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高管层的监督、财务信息的复核等。这样可以防止监督者责任不清,也可减少监督成本。

除此之外,实行独立董事制度还必须在制度上保证独立董事有相等的知情权,公司要为他们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支持他们独立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在西方尤其是在美国产生的大背景,是美国经济的高度法制化和几十年的发展。当然,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从实行到完善,需要有一个过程,需要一系列相关规章措施的配合,需要大的制度环境做保障。为独立董事营造一个大的制度环境,减少执行过程中的阻力,是确保独立董事真正发挥作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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