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论文论文对入额法官

写论文论文对入额法官

问:员额法官入额条件是什么
  1. 答:1.符合《法官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性;具备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专业素养、工作作风、职业操守,具有独立办案能力。3.未入额法官应当具备一定办案工作经历。4.法官助理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适用规定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5.法官助理应任职并辅助办案满5年(含试用期,同等工作经历可计算在内)。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法官入额、退出规定》
    第三条 员额法官选任应当在本院核定的员额比例内进行,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把握选任的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对拟入额法官人选需向省法官遴选委员会提请,由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对拟入额人选专业能力进行把关,未经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不得任命为员额法官。本院党组负责本院员额法官选任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 员额内法官应当配置到一线办案岗位,办公综合、政工党务、纪检监察、教育培训、司法技术等非业务部门不设置员额岗位。
    第六条 中院员额法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的方式产生。员额制实施前已任命的未入额法官,可在本院参加选任。中院法官助理初任法官的,应当到基层法院任职。
    第七条 员额法官应当按照本院确定的办案指标审理规定数量的案件,并按照审判责任制规定,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问:员额法官是什么意思
  1. 答:就是通过选拔的方式将法院内部的人员分门别类,具体分为三个类别: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只有审判人员才属于员额制内的法官,其他两个类别的人员则属于员额制度之外的工作人员。
  2. 答:一、什么是员额法官?
    法官员额制是指在法院现有编制内,根据审判工作量、法院所辖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法官的员额,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制度,从而保障法官队伍的公正高效。
    员额法官是法官员额制度下的产物,“员”指的司法人员,“额”就是额度,意思就是法官的数量得按照一定的比例额度配备。比如:原来有100个司法人员,其中有40个法官,现在规定了只能有30%的法官,那么只能有30个法官可以入额了,剩下那10个没入额的就不再是法官了。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之后,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基础性改革试点正式拉开帷幕。其中,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被认为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重头戏”。所谓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就是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各类别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所,其中核心的内容是法官员额制改革。
    二、员额法官的比例是多少?
    每个省的规定都不太一样,大概都是30%-40%之间。选拔都是通过考试+考核,能入额的会提高薪资待遇,但同时要对案件终身负责。另外,由于法官人员减少,工作强度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当然,已经入额的也不是铁饭碗,也需要定期考核的,考核不通过就会被清理出去,然后按照比例重新入额新的人员。
    三、那么没入额的法官怎么办?
    1、转任为法官助理,继续在审判业务部门协助员额法官办案;
    2、转任司法行政人员,到综合部门工作;
    3、一些年纪较大的法官从事案件评查、诉前调解等工作;
    4、交流到其他部门。
  3. 答:员额制度,就是通过选拔的方式将法院内部的人员分门别类,具体分为三个类别: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只有审判人员才属于员额制内的法官,其他两个类别的人员则属于员额制度之外的工作人员。
    法官员额制是指在法院现有编制内,根据审判工作量、法院所辖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法官的员额,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制度,从而保障法官队伍的公正高效。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按照司法规律配置审判人力资源,实现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员额制改革为专业化法官队伍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也为司法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法官员额制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官员额制改革经历了从中央顶层设计到地方试点的不断推进和完善的过程。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1、理念传播阶段。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中首次提出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以合理配置审判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同时决定选择不同地域、级别的部分法院进行法官定编工作试点。2、文本表达阶段。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再次提出试点法官助理制度,明确法官员额应考虑的基本因素并提出实现法院审判人员分类管理的职业化目标,使法官员额制改革有了清晰的思路。3、制度实践阶段。到2016年法官员额制改革经过了十余年的探索,特别是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后再掀改革浪潮。文件不但要求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还推动一系列配套措施的改革,如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等。
  4. 答:员额制度,就是通过选拔的方式将法院内部的人员分门别类,具体分为三个类别: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只有审判人员才属于员额制内的法官,其他两个类别的人员则属于员额制度之外的工作人员。
    基本介绍
    法官员额制是指在法院现有编制内,根据审判工作量、法院所辖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法官的员额,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制度,从而保障法官队伍的公正高效。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按照司法规律配置审判人力资源,实现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员额制改革为专业化法官队伍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也为司法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员额法官是什么意思
    法官员额制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官员额制改革经历了从中央顶层设计到地方试点的不断推进和完善的过程。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1、理念传播阶段。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中首次提出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以合理配置审判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同时决定选择不同地域、级别的部分法院进行法官定编工作试点。2、文本表达阶段。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再次提出试点法官助理制度,明确法官员额应考虑的基本因素并提出实现法院审判人员分类管理的职业化目标,使法官员额制改革有了清晰的思路。3、制度实践阶段。到2016年法官员额制改革经过了十余年的探索,特别是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后再掀改革浪潮。文件不但要求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还推动一系列配套措施的改革,如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等
  5. 答:我国实行的法官员额制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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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什么不懂的尽管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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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实行的法官员额制的意思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表示,建立法官员额制,就是要通过严格考核,选拔最优秀的法官进入员额,并为他们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确保法院85%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2014年以来,司法改革紧锣密鼓,攻坚克难,统筹兼顾,扎实推进。
    中共中央确定将上海、广东、吉林、湖北、青海、海南、贵州7个省市作为首批司法改革先行试点。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同意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重庆、云南、宁夏开展推进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4项改革试点。这是继去年7个试点省市后的第二批试点。会议要求试点地方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试点实施方案,推动制度创新
  6. 答:法官员额制是指在法院现有编制内,根据审判工作量、法院所辖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法官的员额,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制度,从而保障法官队伍的公正高效。
    员额法官是法官员额制度下的产物,“员”指的司法人员,“额”就是额度,意思就是法官的数量得按照一定的比例额度配备。比如:原来有100个司法人员,其中有40个法官,现在规定了只能有30%的法官,那么只能有30个法官可以入额了,剩下那10个没入额的就不再是法官了。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之后,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基础性改革试点正式拉开帷幕。其中,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被认为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重头戏”。所谓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就是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各类别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所,其中核心的内容是法官员额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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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员额法官的比例是多少?
    每个省的规定都不太一样,大概都是30%-40%之间。选拔都是通过考试+考核,能入额的会提高薪资待遇,但同时要对案件终身负责。另外,由于法官人员减少,工作强度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当然,已经入额的也不是铁饭碗,也需要定期考核的,考核不通过就会被清理出去,然后按照比例重新入额新的人员。
    三、那么没入额的法官怎么办?
    1、转任为法官助理,继续在审判业务部门协助员额法官办案;
    2、转任司法行政人员,到综合部门工作;
    3、一些年纪较大的法官从事案件评查、诉前调解等工作;
    4、交流到其他部门。
  7. 答:一、法官员额制:
    所谓“法官员额制”是指法院、检察院在编制内根据办案数量、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的法院的法官、检察官的人员限额。员额一旦确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改变,没有缺额就不能递补。
    由于该项制度涉及面较广,在社会各界引发不少争议,其中一个相对突出的争议点就是 “员额制”下法官人员减少,可能导致“案多人少”的状况。针对这一问题,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院、检察院办案的数量大幅度的增长,但是真正存在着案多人少的法院和检察院只是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
    我们国家大部分法院和检察院中约有40%的法官、检察官在非业务部门工作,而真正在一线办案的人并不多,因而造成“法官人员数量减少后无法适应”的假象。如果通过员额制改革,把有效的、积极的办案力量吸引到一线去,办案效率相应就会提高,案多人少的相对问题也就迎刃而解。谢鹏程说:“这就意味着员额制将使司法的生产力得到解放。”
    二、没有进入员额的法官有何待遇:
    1、法官员额制改革实施以来,法官队伍存在诸多困惑,一部分法官将无法入额是必须面对的现状。
    海南省原有法官1540人,改革后,法官人数减至1100多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全院有法官资格的人员62人,现选任主审法官29名,未入额法官33名,占53.2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原有法官53人,第一批入额18人,未入额法官35人,占原有法官人数的66.03%。
    2、员额有余地,转岗有安排:
    ①关于法官员额制改革,要严格执行中央确定的法官员额比例和相关政策,不仅不能突破,在第一轮遴选时还要留有余地,为优秀人才留下入额空间。
问:有经验的员额法官老师们给点建议,入额面试都考些什么呢?
  1. 答:根据去年流程,初任法官遴选考试分为三个阶段:1笔试。2庭审面试。3遴选委员会面试。
    我的感受是法学理论笔试需要花费最多的时间来巩固基础知识,最为考验功底。相对来说,文书写作和庭审面试有一定的技巧性,需要突击练习。
    而遴选委员会面试,更多考查的是一名“准法官”的态度修养和综合应变能力。
    01关于笔试:
    100篇优秀裁判文书搜索方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通知通报——点击更多——标题搜索:优秀裁判文书,再根据案号登录C2J法官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即可搜索到相关文书。
    02关于庭审面试:
    庭审百问等搜索方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右上角点击旧版网站——最右排法律法规查询栏目——点击综合实务技术汇编——点击民事实务技能汇编、民商实务技能汇编、刑事实务技能汇编。
    关于庭审流程的相关参考文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庭审程序指引》《上海法院民事案件庭审程序性告知要点指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庭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03关于遴选委员会面试:
    理论上说,关于遴选委员会面试:遴选委员会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力,但是实际淘汰的人数比例较小,因此在这一阶段我的感受是“但求无过”很重要。去年遴选委员会面试分为两部分,自我介绍以及回答一个案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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