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与我国民族产业发展的思考_外商直接投资论文

利用外资与我国民族产业发展的思考_外商直接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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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逐步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热点国家。1993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275亿美元,1994年增加到338亿美元,1995年增加到近380亿美元,预计到2000年,外国直接投资额至少2000亿美元。 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国际著名跨国公司纷纷开始对华投资,且呈现出来势猛、规模大、系统性强的特点。外资的大量注入,弥补了国内资金的不足,带来了先进的技术,促进了就业,增加了我国的财政收入,带来了先进的市场观念、竞争意识和品牌意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与此同时,由于外资的介入,我国一些行业出现外资垄断苗头,对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威胁。本文拟就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与发展民族工业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

一、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与发展民族工业的现实冲突

一国利用外资的根本目的在于发展本国经济,提高本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而在一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中,民族工业起着基础性、主导性的作用。但是,外商直接投资的动因与东道国的目标常常是不一致的或有矛盾的。就我国而言,外商直接投资与发展民族工业存在着以下冲突:

经济支配权的冲突

目前我国有些部门、行业或地区中外资比重过大,某种程度上已经起了垄断或控制的作用,外商掌握了经济支配权。比如三资企业在轿车行业中占68%,电梯行业占70%,彩色显像管占65 %, 程控交换机占90%,食品、化妆品、饮料等行业中三资企业也占很大比重。一些大型国有企业被外资控股,如我国最大的轴承厂——哈尔滨轴承厂外资控股51.6%,我国最大的印刷机械厂——上海人民机械厂外商控股60%,化工行业59家最大的定点厂中有10家外商控股超过50%以上。1992年,香港“中国策略投资公司”以现金投入方式,成片(如泉州)、成行业(如大连)收购国有企业,并获得51%—55%的控股权,相对集中地形成啤酒和橡胶两大行业的垄断优势。另外,有些合资企业虽然中方占大多数股份,对合资企业有控股权,但由于产品的技术控制在外方手中等情况,使外方掌握了合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另据一项调查显示,在67家由大型跨国公司所投资的合资企业中,外方控股的40 家, 中方控股的14家,双方各占50%股权的13家。而且随着合资企业的发展,外方凭借其资金实力对前景看好的合资企业进行增资,逐步控股,中方则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追加投资,逐步丧失合资企业中的控制权。

技术冲突

就企业而言,一部分外商转让进来的技术并不先进,甚至是已经过时的、淘汰的技术;一部分外商转让进入的是相对先进的成熟技术,但由于我们尚未形成较为成熟的对引进技术的吸收及再创新机制,未能真正掌握这类技术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创新。加之一部分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虽然带来先进技术,但对关键技术(或核心技术)严加封锁,使中方无法掌握这一技术。很多合资企业则根本不设立研究开发部门。与外资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由于资金不足、研究开发能力不够,技术差距进一步扩大。

人才冲突

外商往往利用我国科研开发体制上的缺陷和国有企业的困难,以高薪吸引优秀人才,甚至不惜重金从国有企业中挖人才,把我国一大批科技骨干和管理英才招至麾下。国有企业则雪上加霜,与外资企业在人员素质方面的差距进一步扩大。

市场冲突

我国一些重要市场已被外商占领。有的外商以过时的车型占领我国轿车、吉普车市场。无线通讯市场也已为外国公司占领,摩托罗拉公司的无线通讯产品占据市场份额70~80%。1994年,全国销售照像胶卷1 .5亿卷,日本富士占1亿卷,美国柯达1500万卷,德国爱克发750万卷,还有瑞士等国进口的胶卷,我国胶卷厂则处于停工半停工状态。同年,全国销售的微型计算机,国产的只占1/7; 电梯市场大部分被外国公司占领。据有关资料显示,世界几大合成洗涤用品行业的巨头在筹划分割中国合成洗涤剂用品市场时“互不相让”,彩电、啤酒、轮胎、医药等行业也呈现这一特点。

二、外商直接投资与民族工业发展冲突的原因分析

外商直接投资与民族工业发展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的原因在于外商直接投资的动因是获得高额利润、占据市场等,而不是发展东道国的民族工业。但这一问题不是完全不可以协调的,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门将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这一经济问题政治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我国制定了过于优惠的政策(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二免三减,作为投资的设备进口的关税减免,优秀技术、管理人员的支持等),对外商直接投资实行超国民待遇,并把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提到我国改革开放一部分的高度加以对待。中央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没有按照经济原则来制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可能的一个考虑是担心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会影响外资的进入。事实上适得其反,政策的不透明、不清晰制约了外商直接投资的迅速发展。在整个80年代,外商直接投资处于小规模、分散化的试验阶段,增长速度不快。

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我国吸收外资进入了蓬勃发展的阶段。但一些地方政府片面理解邓小平同志的讲话精神,把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作为政治任务对待,各地竞相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纷纷组团出国招商引资;对下搞“招商引资”的任务承包;对外商投资项目由“三天审批”到“一天审批”(实际上只批不审);通过舆论展开了各地利用外资的竞赛。这样做完全脱离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导致了现在我国某些行业、某些地区不是利用外资而是被外资利用,经济原则被政治需要所代替,结果又导致更大范围的政治经济利益的丧失。

由于中央没有对外资进行统一监管,而地方政府的管理只能囿于一定范围内,造成对外资管理上的地区和条块分割的现象,难以控制外资在某些行业的跨地区垄断,难以从宏观整体上对外资实行有效的产业规划和引导,并且地方政府对外资的监管主要表现在项目的立项审批方面,对投资后的生产、经营等是不管的。

另外,多块分割,往往出现一个跨国公司先后同十几个、二十几个中方合作者谈判同一项目的局面。经过同几个合作者打交道,跨国公司在合资企业管理、人员安排及待遇、土地使用、厂房折价、技术转让条件等方面都已基本掌握了中方的要价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因为在跨国公司与中方合作者谈判时,其法律及财务专家一般是不变的。中方可能的合作者由于分散在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出于各自的经济利益,往往展开内部竞争,竞相压价,外方处在非常有利的谈判地位。

三、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与民族工业协调发展的对策思考

经济发展中的民族主义,应该是控制劳动力的再生产,控制国家资源,控制当地市场,控制在竞争条件下进入市场的能力,使社会剩余得以集中,使剩余的生产有导向,在生产力所能够达到的发展水平上控制现有技术。换言之,只有在国家主权和经济主导权的基础上,才能寻求振兴民族工业的最佳出路。基于对我国利用外商投资与民族工业发展冲突的原因分析,笔者以为,下列对策有助于缓解甚至消除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民族工业发展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最终实现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民族工业的协调发展。

1.中央统一对外资进行监管,逐步由地区优惠转向产业优惠。

1995年6月我国颁布了指导外资流向的产业目录。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同时列明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以及应当由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家计划委员会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产业指导目录的颁布,对引导规范外商的投资,切实保护民族工业具有现实意义。但是如果不能有效地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形成中央的统一监管,产业指导的作用就难以真正发挥。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采取以下三方面措施:

首先,取消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地区性吸引外资优惠政策的权利。吸收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统一由中央制定。

中央政府对于各地区原有的优惠政策应进行调整和规范,逐步向公平、公正、国民待遇、充分开放、非优惠、非歧视的方向发展,这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从国际经验来看,优惠政策对跨国公司的吸引作用是有限的,对优惠政策比较敏感的主要是港澳台的中小资本,而大型跨国公司看重的主要是市场准入和市场份额,甚至于在短时间内连投资利润率都是第二位的,他们所害怕的恰恰是各地区、各部门不规范的优惠政策和“政策大战”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

其次,成立一个外资管理局,从宏观上统一对外资进行监管。外资管理局主要审批外资投资金额在一定数目以上的项目,或是购并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数额以上的项目,以及产业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等。凡是由外资管理局审批的项目,地方政府无权自行批准。因为限制类的项目,审批中要把握好一定的批准范围,操作上比较困难,若交由地方政府审批,又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所以要把他们归入外资管理局统一监管的范围中。外资管理局要定期对地方政府审批的项目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除了外资引入过程的监管外,外资管理局还应对外资实现过程进行管理,如外资到位率,中方权益的保障,跨国公司在子公司中运用转移价格转移利润等,从而引导外资投向、监控外资规模,保证外商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

最后,逐步实现地区优惠向产业优惠转变。地区优惠是针对我国改革开放早期优先开放沿海地区而实行的政府倾斜政策。现在改革开放已向中西部地区扩展。为减少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目前经济建设的一个重点就是要尽快发展中西部经济。政策尺度再次摆动,这一次是向中西部倾斜。存在地区优惠,就难以避免地方主义的问题,难以形成中央的有效统一监管与控制。因此只有实现地区优惠向产业优惠转变,才能解决地方主义的问题,这是我们利用外资政策发展的必然趋势。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并严格执法。

法律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约束企业行为的有力保证。针对当前外商直接投资中外资控股、控制经营权等问题,应加强有关立法工作。(1)建立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使产权交易规范化、市场化, 防止合资和并购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2 )针对外商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行为,建立和完善有关的反垄断法,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 (3)制定有关控股公司的法律。目前,我国尚无有关外商在华建立控股公司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中加入若干有关控股公司的条款,以规范控股公司的行为;(4 )制定有关法律,明确外商并购国有企业后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保障劳动者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3.在对外资企业的管理方面,实行行业管理与地区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由行业管理机构或行业协会管理行业竞争关系和集中度,而地区政府主要管理投资环境的改善、劳资关系、征缴税款等。

4.政府职能的转变。

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初始阶段,政府直接参与招商引资和项目审批是富有成效的。但随着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工作的深入和大量外商直接投资的涌入,政府应当转变自己的职能。主要有:

——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应的方针政策,实施产业政策,完善法律法规。

——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加强对已经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切实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具体问题,提高已办企业的成功率和经营质量。

——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信息网络系统,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

——对外资实行全过程的监督。

5.加快改革步伐,坚定不移地推进民族工业的自身发展,从根本上提高民族工业的竞争力。

要大力提高国内产业的组织程度,推进国内企业的合并和联合,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欧共体的做法。欧共体在产业竞争政策上采取了双重标准:即对国际上竞争比较激烈的产业(如新材料、化学和医药、计算机、远程通讯、电子、汽车及航空等产业)中的国内企业竞争、联合放宽限制或鼓励合作,以对付来自国外的大型跨国公司的竞争,而对于那些受进口竞争压力不大的传统产业则实行较为严格的反垄断控制。其次,大力扶持企业集团的发展和成长,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资产为纽带,发展现代化的大型企业集团,建立规模经济,形成民族工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与实力强大的外资控股企业相抗衡,打破外商可能形成的垄断局面。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关键产业的产销集中地进行评估,警惕跨国公司(子公司)获取垄断地位,建立经济安全系统要与建设国家利用外资数据库(尤其是外商直接投资数据库)衔接相连,以及时采取监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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