雒彬彬案定罪问题研究论文_郑莹

雒彬彬案定罪问题研究论文_郑莹

(黑龙江大学)

摘要:职务侵占罪是是我国制定第一部刑法时未规定的罪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变化,旧的刑法无法解决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法律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在1997年将公务侵占罪演变成职务侵占罪。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利用十分频繁,虽然在法理上区分明显,但是在实践中任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拟财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雒彬彬,原系北京武神公司客服专员,在北京武神世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私自使用公司配发的名为武神的网络游戏的管理员账号。其在未获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管理员账号,生成游戏中的金锭,价值人民币1970833.13元。由于无法直接进行交易,雒彬彬通过通过网络平台低价转卖给游戏玩家牟利,非法获利人民币50余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一审,一审法院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雒彬彬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26000元;责令被告人雒彬彬退赔北京武神世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970833.13元。宣判后,雒彬彬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改判上诉人雒彬彬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继续追缴雒彬彬人民币563829元发还北京武神世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本案的定性,本案当中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支持一审法院认为雒彬彬应定盗窃罪,认为其行为并非是利用职务便利,而是利用其作为游戏客服的工作便利,故认定其为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雒彬彬是基于职务上的原因才拥有的使用管理员账号的便利,是广泛上的利用职务便利,因此雒彬彬的行为更加贴近为职务侵占罪。

二、本案定性的法理上分析

(一)职务侵占罪的含义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含义,在1997年之前学术界存在一定的争议,部分学者认为职务侵占罪成为业务侵占罪较为适宜[1]。一部分学者认为职务侵占罪应当被称为侵占单位财物罪,[2]另部分学者认为职务侵占罪可以被称为公司企业单位人员贪污罪。[3]但随着我国于1997将职务侵占罪明确于法律条文中之后,这几种观点都不再具有存在和讨论的价值。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考虑到当前刑法分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文对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分析依旧按照传统的刑法四要件理论,并以此来阐述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1、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

按照我国刑法分则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其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为特殊主体。该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企业或其他单位中负有领导职务或对工作具有实际监管控制组织等职能的人。实际上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除去主体构成要件具有明显不同之外,其他的构成要件都比较接近。这是因为职务侵占罪虽然与侵占罪具有名称上的相似性,但该法条的设立于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大量经济犯罪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所以说两罪的区别主要是在于区分两罪在于犯罪主体上的不同。

2、职务侵占罪客体要件

在学术界中,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可以要件存在着争论和不同认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部分学者认为职务侵占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单位或个人对财物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职务侵占行为侵犯的犯罪客体为单一客体。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职务侵占行为在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基础上,还对职务廉洁性同样构成了侵犯,采用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构成要件应当为复杂客体。[4]本文赞同后一观点。职务廉洁性并非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属性,只要具有一定的职务,那么在该职务的管控范围内就存在廉洁性的问题。

3、职务侵占罪主观要件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目前理论界大多认同其仅指直接故意。之所以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只能由直接故意来构成是因为对于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犯只有明知对该财物的侵犯能够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带来不当利益,在这样的主观心态情况下才能够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这样的主观心态只能是直接故意。仅就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来说,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是明确认识到这种行为会对他人造成法益侵害。

4、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我国刑法法条对其表述为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务非法据为己有。对于这样一个简单的条文描述,我们需要进行较为深刻的理解。首先,何为利用职务便利。所谓的利用职务便利通常是指利用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到公私财物的机会。第二,对于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解的第二层含义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职务侵占行为与其担任的职务应当具有紧密的联系。例如,某单位的雇员司职司机,在单位对车辆的运用或维修过程中将汽车部件私自占为己有,这种行为显然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如果某单位的财务人员在乘坐单位车辆的过程中将车辆上某一非常昂贵的内饰据为己有则无法认定该行为职务侵占行为。对于职务侵占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另一主要争议是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是否都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一争议的核心在于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具有的具体含义。当前对于职务的理解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为具有领导职位的人员,二为单位内从事科研教学等相关工作的人员,三为其他劳动服务人员。对于这几类人的犯罪行为应当考虑其各自的行为与其职务是否具有密切联系,只有当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确实符合职务与行为之间存在紧密联系这样的关系的时候才能够认定嫌疑人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

三、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辨析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两罪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对于此罪彼罪的认识产生争议,究其原因在于如何认定职务的范围以及职务应当包含哪些具体内容。支持狭义职务含义的学者认为所谓职务仅指与嫌疑人具有直接往来的业务,除此以外带来的职务便利性并非职务便利性而是一种时间空间便利性,因此依照狭义职务的含义来分析这种情况的话,由于嫌疑人与犯罪对象之间并不存在密切的职务联系,所以对于这种行为人利用时空便利实施的犯罪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不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与此相对立的观点认为职务行为不应当简单的认为单纯的与职务相关的行为才能构成职务犯罪的前提,而是应当包含职务行为所带来的所有便利性条件,此即广义的职务观点。[5]回归到本例中,本例中的争议焦点还是在于雒彬彬盗刷游戏币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笔者偏向于认同而二审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判决。首先在职务侵占罪主体上看,雒彬彬属于武神公司的工作人员。其次,在雒彬彬日常工作的过程中会用到管理员账号,雒彬彬利用职务上的接触管理员账号的便利条件达到职务上的便利。并且其利用管理员账号生成的游戏币也应属武神公司所有,因此其盗刷游戏币的行为侵害了武神公司的财产性利益。综上,雒彬彬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且应赔偿武神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王作富,韩耀元.论侵占罪[J].法律科学.1996,(3):67.

[2]赵秉志.侵犯财产罪研究[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1998:364.

[3]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1320

[4]莫开琴,罗庆东.刑事案例诉辩审评[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16.

[5]高翼飞.侵犯财产罪保护法益再探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7):57

作者简介:郑莹(1995-),女,黑龙江大庆人,法律法学硕士,就读于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刑法。

论文作者:郑莹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3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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