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对内地生产者服务贸易影响的理论分析_服务贸易论文

CEPA对内地香港生产者服务贸易影响的理论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产者论文,香港论文,内地论文,理论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已于2004年1月1日实施。CEPA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273项香港制产品可即时以零关税进入国内市场,较其他地区产品进口节省关税最高可达35%;17个服务行业的香港公司可以优于入世承诺的准入条件为国内客户提供服务;包括贸易投资便利化及在金融及旅游等方面的合作条款。可见,CEPA实质是率先实现内地香港的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

根据2004年8月27日签订的CEPA第二阶段协议,中国内地同意在法律、会计、医疗、分销、银行、证券、运输等11个领域在市场准入条款基础上再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各项开放承诺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这些服务主要都属于生产者服务(Producer Services)。由CEPA的市场准入条款的变化可以预见中国香港、内地对这些服务的限制将不断减少,逐步实现两地的生产者服务贸易自由化。

本文尝试采用一个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的数理模型,分析CEPA是否能为两地的生产者服务贸易带来正收益。

一、完全竞争及规模报酬不变下的生产者服务贸易自由化模型

1.模型的基本假设及框架

本文根据传统比较优势理论,在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的一般假设下建立一个简单的模型,简单的模型允许我们根据香港和内地的特点加入一些相关变量对CEPA实施实现的生产者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多方面的考虑。传统假设下,一般认为贸易的自由化可给双方带来正向的效应,效应大小则在于各产品的竞争力,即要素禀赋或其他比较优势的体现。因此这部分重点是将符合国情的假设放入模型研究其效应。

模型假设如下:

(1)产品市场已经是自由贸易,这是符合现在大部分国家及我国国情的。

(2)生产者服务市场限制贸易,以限制市场准入、配额限制方法制约自由贸易。贴近现服务贸易的现实。

(3)为对比研究需要,假设只有两种生产者服务,同时生产者服务在各国都是同质的,不考虑产品差异化的新贸易理论假设。

(4)产品市场和生产者服务市场的内部和外部规模报酬都不变。

(5)生产者服务和一般商品在模型中都作为消费品,暂不强调其作为要素的一面,因此要素市场在此模型中不作为重点考虑。

在迪斯特1980年的模型基础上(Dixit,1980),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标准的完全竞争市场和规模报酬不变假设下的生产者服务贸易自由化模型:

Z为一组自由贸易的一般商品,X和Y为生产者服务,则支出函数为E(p[,x],p[,y],p[,z],u) (1.1)

其中p为国内价格,p′为国外价格,u表示消费者效用和偏好;国民收入函数为G(p[,x],p[,y],p[,z],v)

(1.2)

其中v为国内的要素禀赋;

假定生产函数满足显著凸性,M为产品和服务的进口。贸易成本方面,两国间生产者服务的交易成本为i;由于生产者服务贸易受到限制,配额和市场准入由政府控制,那配额的卖价都成为该国收入的一部分(按中国国情可视为租金收入),由于国内价格和国外价格的差额以及进口量的多少是该收入的来源和动力,所以假设该收入与生产者服务在两国的差价成正比,比率为r。由收入等于支出,结合(1.1)和(1.2)可得一国的预算制约:

E(p[,x],p[,y]′,p[,z],u)=G(p[,x],p[,y],p[,z],v)+rxM[,x][p[,x]-(1+i[,x])p[,x]′]+r[,y]M[,y][p[,y]-(1+i[,y])py′](1.3)

由于产品市场是自由贸易的,因此p[,z]由国际市场价格决定。生产者服务方面,开始状态X和Y都受限制,假设X服务放开限制,可以进行完全自由化贸易,则其贸易自由化的福利效应可由公式(1.3)全微分得到:

其中因v为已定的国内要素禀赋,不受影响,因此dv=0;X类生产者服务贸易自由化影响i[,x]变化,但不影响i[,y],可得-r[,y]M[,y]p′[,y]di[,y]=0。由此整理上式可得:

E[,u]d[,u]=(r[,x]-1)M[,x]dp[,x]+(r[,y]-1)M[,y]dp[,y]-M[,z]dp[,z]+r[,x][p[,x]-(1+i[,x])p′[,x]]dM[,x]+r[,y][p[,y]-(1+i[,y])p[,y]]dM[,y]-r[,x]M[,x]p′[,x]di[,x](注:dp[,x]=-M[,x]dp[,x],其他同理。)(1.4)

可见福利效应受多种因素影响,以下我们针对不同的现实问题对变量赋值作进一步分析。

2.模型分析

(1)小国生产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一般分析

先考虑一小国,小国产品不影响国际贸易中的产品价格,可得:dp[,z]=0(1.5)

由于生产者服务Y的贸易仍然受限,由配额控制数量,即:dM[,y]=0 (1.6)

如市场有效,则贸易中外国服务提供商的竞争会不断提高配额或租金的价格直至租金收入等于国内国外价格差额与净进口的总量,即:r[,x]=1,r[,y]=1

(1.7)

交易费用由国情和国家之间的运输费用等决定,呈刚性,因此:dix=0(1.8)

将(3.5)、(3.6)、(3.7)、(3.8)代入(3.4)可得:E[,u]d[,u]=[p[,x]-(1+i[,x])p′[,x]]dM[,x](1.9)

(1.9)中前后两项是呈同向变化的,若[p[,x]-(1+i[,x])p′[,x]]>0,则进口增加,dM[,x]>0,总福利效应为正;若[p[,x]-(1+i[,x])p′[,x]]<0,则出口增加,净进口减少,dM[,x]<0,总福利效应亦为正。因此对于小国来说,不管其服务部门的竞争力如何,生产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是必定可以使该国得到福利提高的,当然,如果自由化前p[,x]等于(1+i[,x])p′[,x],那么该部门的自由化则对小国的福利无影响。

这个结论对现实的理解很有意义,生产者服务贸易开放与否并一定与其竞争力强弱相关,现实中一些较小的经济体如香港、新加坡等都没有对生产者服务贸易进行限制,因为限制反而会给其带来福利降低。由于自由化前后两地的服务购买价格相差越大,这在比较优势理论中也就是两地该生产者服务业的竞争力差距越大,自由化后给小国带来的收益也就越大。

(2)大国生产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一般分析

下面分析生产者服务贸易自由化对于大国的影响,与上述的对小国的分析区别在于大国的产品市场是可以对国际贸易的产品价格产生影响的,因此dp[,z]≠0,

将(1.6)、(1.7)、(1.8)代入(1.4)可得:E[,u]d[,u]=[px-(1+i[,x]p′[,x])dM[,x]-M[,z]dp[,z](1.10)

(1.10)中前一项[p[,x]-(1+i[,x]p′[,x]dM[,x]如前分析为大于或等于零的,而后一项-Mzdp[,z]则不确定,因此对大国而言,开放一生产者服务贸易部门对福利影响可能为正,可能为负,取决于该两项的对比,需要具体分析该国的产品结构,产品和服务部门的竞争力与外国的对比等。因此,对于我国而言,能否开放生产者服务贸易不仅仅想当然只是考虑服务业的竞争力,同时还得考虑相互开放国的服务业竞争力、本国的产品市场与该生产者服务的联系以及本国的产品结构和对国际市场的影响和变化。

由于部分生产者服务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服务的(注:按照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分类,现在国际服务贸易主要是以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形式提供服务,除了跨境支付是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外,其余三种都是服务提供者移动或者消费者移动至同一地,其中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都是服务提供者的移动(曾奕,2002)。),如X属于该类,则假设该大国一开始已经允许少量的外国X生产者服务提供商在本国市场开业并提供服务,则这部分交易成本i[,x]=0,同时r[,x]=0,ry不变,仍为1。

结合之前的分析代入(1.4)可得:E[,u]d[,u]=-M[,x]dp[,x]-M[,z]dp[,z](1.11)

总效应类似于(1.10)的分析,由两项的比较决定,后一项如前分析,可正可负。前一项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是大于零的,因为其一般为生产者服务的进口国,M[,x]>0,当X生产者服务自由化后,其进口量的增加会引起本地价格的下降,即dp[,x]<0,因此前一项的总效应为正。关键仍是看前后两项的对比,分析同上须具体分析。

二、结合内地和香港地区实际情况的分析

假设内地和香港通过CEPA的实施率先实现生产者服务贸易的完全自由化,该政策能带来双赢的条件需满足(1.9)≥0及在不同的条件下满足(1.10)≥0或(1.11)≥0并尽可能越大越好。按上述分析,(1.9)是肯定大于等于零的,其大小则决定于两地在生产者服务贸易上的竞争力相对大小,相差越远则收益越大;(1.10)和(1.11)则正负不明确,取决于其在生产者服务贸易上与产品市场的收益损失比较。我们须分析的问题可分成两个,一是分析内地香港在生产者服务贸易中的竞争力差距;二是分析结合内地在服务和产品市场上可能的收益或损失分析对内地影响的总效应。

第一个问题我们使用显示性比较优势法(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s,RCA)进行分析。RCA是巴拉萨提出的一个具有较高经济学价值的竞争力测度指标,原广泛用于衡量各国在产品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后来R·迪克和H·迪克在1979年首次借助RCA指数解释服务贸易发生的模式及其变化特征;赫尔曼和奥歇尔也证明使用RCA指数评估各国在服务贸易中的国际竞争力是有效的(1987),此后RCA在服务贸易的研究中也得到了广泛运用。

RCA的原理是通过比较各国某类产品或服务的出口比占世界出口比的比重来衡量各国的比较优势,具体地说,RCA=(X[,ij]/Y[,j]/X[,iw]/Y[,w])

在公式中,X[,ij]代表j国的i类产品或服务贸易出口额,Y[,j]代表j国全部产品出口和服务贸易出口总和;X[,iw]代表世界i产品或服务出口量,Y[,w]则代表世界出口总额。通常认为:

1.如果RCA指数大于2.5,则表明该国该产品或服务具有极强的国际竞争力;

2.若RCA<2.5,同时RCA>1.25,则表明该国该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

3.如果RCA介于1.25—0.8之间,则认为该国该产品或服务具有中度的国际竞争力;

4.倘若RCA<0.8,则表明该国该产品或服务的国际竞争力较弱。

分析思路如下,首先比较中国内地、香港地区生产者服务贸易的RCA指数,同时挑选包括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在内的十一个国家以作对比,明确内地和香港生产者服务贸易的竞争力所处的位置;然后计算内地、香港多年以来的RCA指数补充证明最新指数的稳定性和可信度。

数据的使用有几点说明:

1.为统一统计口径,RCA分析及以下第二个问题的分析全部采用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统计2002年的数据。(注:由于香港统计处对香港准确详细的服务贸易数据的出版有一到两年的滞后,为方便对比分析,本文统一使用2002年的数据。具体可查阅网址http://www.wto.org/english/res_e/statis_e/its_manual_e.htm。)

2.加入计算的生产者服务部门包括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电脑信息服务、通讯服务、交通服务、其他商业服务等。

3.由于香港和新加坡等地区的特殊性,大部分出口为转口贸易而非本地产品,会影响分析结果,因此计算中其产品出口的数据中剔除了转口贸易。

分析结果如下:

由表1.1和图1.1可见,由RCA指数反映的生产者服务贸易竞争力,中国内地在十四个国家和地区中排最后,而香港地区则正好相反,是竞争力最强的。从RCA指数的一般判断看,在生产者服务贸易领域,香港属于竞争力极强的地区,远高于2.5的判断标准,是第二名的印度的两倍;而中国内地则属于国际竞争力较弱的国家,其RCA指数小于0.8。从各国之间的排位看,RCA指数也是基本反映了其生产者服务竞争力的,排在前面的除印度外都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名次靠后(注:印度靠前与其电脑信息服务业在世界领先相关,而传统发达国家德国排在后面则跟其产业结构主要集中在重工业、机械制造业相关。)。

再看表1.2和图1.2(注:缺少内地1980年的生产者服务贸易数据,因此1980年暂缺,图中内地1980年的折线不用考虑。),可见两地2001年的RCA指数是具有可信度的,内地的RCA指数20多年来一直在0.6左右徘徊,而香港则一直在2以上并不断提高,1990年后尤其明显,至2000年后才趋缓,这与香港制造业北移集中为内地企业提供服务有关。

表1.1

国家

RCA指数

中国内地

0.57

加拿大 0.63

德国

0.64

阿根廷 0.67

日本

0.71

马来西亚

0.72

泰国

0.87

法国

1.04

美国

1.38

英国

1.48

新加坡 1.49

印度

1.66

中国香港

3.53

图1.1

表1.2

年份 1980198519901995199920002001

内地RCA指数

0.590.460.580.610.580.57

香港RCA指数

1.951.942.082.833.183.443.53

图1.2

由以上分析可见,香港和内地的生产者服务贸易竞争力差距较大,两地在该领域的自由化可使两地获得巨大的收益。由此第一个问题得到解决。

第二个问题则需要结合内地的具体状况分析,(1.10)式子中的前一项为正,分析同小国;(1.11)的前一项亦为正,因为中国现为生产者服务贸易输入国,2001年的生产者服务贸易净进口为61.28亿美元,Mx为正,生产者服务贸易自由化后,竞争力更强的外资服务提供商的进入必然使价格降低,因此dp[,x]<0,因此前一项为正;两式的后一项相同,都为-M[,z]dp[,z],由于中国是商品贸易的净出口国,2001年的商品贸易净出口为225.42亿美元,因此M[,z]为负;如前分析,生产者服务贸易自由化后会降低当地的交易费用直接降低商品厂商的成本从而提高收益,从中国产品的出口类型看主要都是进入成熟期或衰退期的产品,有大量的厂商生产,是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收益的提高又会吸引厂商进入直至利润达到均衡点(理论上为零),因此产品价格会下调,同时由于中国在世界商品贸易市场上占份额较高,已达4.32%,会直接影响国际市场的价格,可见P[,z]会下降,因此dp[,z]<0,整项为负。

那么总效应的正负则由式子中的前后两项大小决定,从式子看,前一项代表的是生产者服务贸易自由化后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收益,后者为其影响到商品市场的价格从而引起的收益下降。根据以上分析,服务贸易领域的收益主要为消费者和厂商分享,而商品市场价格的下调则由厂商得到的收益转化而来,根据有效市场原理,厂商竞争下价格的下降最终达到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最多是将厂商所获得的新的收益完全为其产品价格下降承受的损失抵消,因此可见服务贸易领域的收益是必定大于商品市场的损失的。那么可见对于内地而言,总效应亦为正。

至此我们可以得到在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不变的假设下,由传统比较优势理论推导的结论,生产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可使小国必定得益,而大国的福利改善与否取决于该国的生产者服务贸易和产品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总量及结构。由实证也可以得到我国内地和香港通过CEPA的实施率先实现生产者服务贸易自由化是可使两地都得到福利提高的。(注:笔者认为在传统国际贸易假设下,对两地生产者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测度的最好的实证方法仍是基于GTAP数据库进行,由于本文完成时仍未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GTAP负责人就GTAP使用权限问题达成共识,只能改用本文的方法进行实证,GTAP的实证有待将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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