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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如何管理商业的?
美国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市场经济,政府从不直接干预市场上私人的微观经济活动。对于商业活动,美国一般通过三个方面来进行规范与管理。
一、国会立法
通过法律来规范商业行为是美国商业管理的最大特点。美国立法有两大体系:一是促进商业竞争、防止商业垄断的法律;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美国反对垄断、防止不正当竞争的最重要的法律是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及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美国管理商业的另一大法律体系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国会通过了20多个比较重要的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法律,例如《食品卫生与药品法》、《肉类检疫法》、《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凯弗维尔——哈里斯修正案》等。
二、政府监督
美国政府在商业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法律对商业行为进行监督,并为企业提供相应服务。
对于反垄断法,谢尔曼法规定地方检察官和美国司法部长有义务禁止和限制反谢尔曼法的行为。美国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司是执行谢尔曼法的政府机构。为执行《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同年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成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会同司法部共同监督克莱顿法的实施。依据《塞勒——凯弗维尔反合并法》,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对企业合并具有监控权。
联邦贸易委员会是美国管理商业的重要机构。它成立之后,职权不断扩大。该委员会由法律专家和经济专家组成,其职责范围是:搜集和编纂情报资料,对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进行调查,特别是对不正当的商业活动发布命令。
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主要监督《食品卫生与药品法》、《凯弗维尔——哈里斯修正案》等实施;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监督《消费品安全法》的实施;农业部食品监督分级局负责《肉类检疫法》的实施。
美国商务部对国内商品流通管理介入较少。商务部主要致力于就业机会创造,促进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及美国人生活水平提高等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它的具体化使命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提升美国产品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二是保持美国在前沿科学技术领域竞争力以及使美国具有最先进的通信基础;三是对国家资源有效管理以确保持续的经济机会。商务部下设服务业处,负责流通市场的管理和服务事宜。
三、行业自律
在美国商业管理中,行业自律是很重要的方面。行业协会的组织与协调对本行业的商业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性。行业协会通常规模巨大,诸如批发业的行业组织是“全国批发——分销协会(NAW)”,它由112家全国性批发行业协会和45个州、地方及地区性行业协会组成。具体而言,行业协会职能和具体的市场行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市场信息职能。它的收集、交换信息的职能主要通过如下的市场行为实现:(1)交换信息。各成员厂商统一向行业协会定期呈报产量、价格、成本、销售额、订货额、库存等生产经营信息。(2)信息服务。即由行业协会广泛收集国内外各方面的政治、社会、经济情报,以出版刊物、提供咨询、学术交流等形式开展对会员厂商和社会的无偿或有偿服务。
第二,经营协调职能。具体的活动包括:(1)为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避免供过于求的过度竞争局面而由行会出面代理政府安排成员厂商的生产短缺原料和能源的配给,以促进行业的均衡发展。(2)根据政府的政市场活动的监督、约束和惩罚等管制职能。
第三,行会的促进发展职能。实现这一职能的行业协会管理活动有:(1)制定生产规范和标准。(2)研究、论证乃至直接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以管理和指导行会各成员厂商的生产经营方向,促进全行业生产的标准化、系列化以及管理经营的规范化、系统化,降低整个行业生产的社会成本。(3)联合研究与开发。(4)联合教育与培训。
日本是如何管理商业的?
日本是一个在日本史上“早产”、在世界史上“晚产”的资本主义国家,它的经济发展自始至终与政府推动有关。日本政府对商业管理,一方面基于日本固有的政商结合的传统,另一方面也融入了欧美依法管理的理念。
一、用法律规范商业活动
日本政府制定许多关于商业方面的法律,还有不少其他法律涉及商业。这些法律比较注意调节各方面的矛盾,其要点是:
第一,保护竞争,禁止独占。《独占禁止法》规定除了卷烟专卖以外,任何商品都禁止独占。
第二,维护消费者利益。法律规定不能利用顾客商品知识的不足而欺骗顾客,要保证质量,要计量准确。
第三,照顾中小商业。战后,日本针对大型百货公司的发展,为了避免影响数百万人的生计,比较注意照顾中小零售店的利益,因此重新制定了《百货店法》,规定建设大型百货店时要经过批准,注意调整它同中小商店的关系。
二、行政规制与指导
与美国政府较少干预商业微观经济行为、极力维护商业竞争公平相反,日本政府对商业直接介入较多。而且,政府努力使私人商业活动服务于国家发展经济的目标。从政府具体职责分工看,通产省是日本流通政策和工业品产销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主体,集生产与流通、内贸与外贸管理于一身,对日本工商界具有重要影响;农林水产省负责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鲜花等鲜活农产品和食品、饮料的生产与流通政策;大藏省负责酒类、烟草、盐的流通政策,主要是从税收角度进行管理。
日本的流通政策具有很强指导性,对企业的商业活动有很大影响力。战后,日本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商业政策,这些政策对日本商业发展起到巨大促进作用。1962年日本政府提出了《流通合理化设想》的政策纲领,并确定“流通结构高度化和企业经营效率化”为目标。1971年,日本政府公布了“流通系统化的基本方针”,指出“所谓流通系统化就是把从生产到消费的全部流通过程看成是一种系统,谋求其总体的、综合的效率化”。
为了贯彻商业政策,日本政府大量使用“行政指导”方式。行政指导是日本政府管理商业的颇具特色的手段。通商产业省经常以“行政指导”名义对日常发生的商业活动进行规制,使之符合政府的政策意图。
除行政手段外,政府还利用经济手段来诱导企业,影响其商业行为。政府最有效的经济杠杆是金融和税收。为了扶助中小企业,日本政府专门组织成立了金融机构“商工组合中央金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对中小企业进行贷款。
三、利用民间组织进行协商和沟通
日本有许多民间的商业团体或协会,政府依靠和通过它们联系广大商业企业。这些团体的负责人多半是大财团、大流通集团或大企业的领导人,他们经常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政府设有各种委员会、审议会,这些团体的主要人物一般都参加了有关的委员会、审议会。审议会和相应咨询机构给他们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的场所,保证了政府商业决策的科学和商业政策有效的执行与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