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调查报告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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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迫切需要,尽快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是目前我国干部队伍建设中一项亟待解决的任务。笔者编制了一套《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量表》,并以此为工具在沿海某省取样(有效样本为459人)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进行调查研究,对制约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高的因素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就如何进一步提高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出建议。

现状分析

当前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与法治社会的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

本次调查表明,党政领导干部在《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量表》上的平均得分为53.776分,经检验明显高于理论均值。进一步分析,构成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三个成分的平均得分分别为:法律意识24.8316分,法律行为19.2168,法律知识9.6005分。经检验也都明显高于理论均值,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前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从整体上看处于较高水平。

经过被革开放以来20多年的发展,党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认识逐渐深化,形成了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为全面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有关部门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深入持久地组织开展了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知识面不断拓宽,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社会上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逐渐养成并形成一定氛围。从某种意义上讲,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提高是我国社会整体法律素质提高的一个缩影。不仅如此,由于身处领导岗位,较高的职位要求也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成为他们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的重要动力。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党政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与法治社会的要求还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从深层次分析,党政干部法律素质的现状仍不容乐观。如果将法律素质总分记为100分,根据本次调查分数折算,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平均得分为64.8分,刚过及格水平。法律意识、法律行为平均得分分别折合为65.7分和66.3分,而法律知识平均得分仅折合为56.5分,尚达不到及格水平。这一结果得到了我们在调查中设定的效标指标的验证。在要求对当前党政领导干部整体法律素质作出评价时,61.5%的被调查者选择的是“一般”,有23.3%的人选择“比较高”,仅有0.7%的人选择“非常高”。在要求对自己所了解的法律知识进行评价时,回答“一般”的高达80.6%,回答“十分丰富”的仅为2.5%。这表明,当前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现状与依法治国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有待尽快提高。

年龄、学历、职务对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产生不同影响

从年龄上看,年纪越轻法律知识得分越高,55岁以上的领导干部法律行为得分明显高于35-54岁的领导干部。

根据本次调查取样的年龄分布,将全部被调查者试分为三个年龄组,分别为:34岁以下组,35-54岁组和55岁以上组,数据分析显示,这三个年龄组法律素质得分分别为:53.92分、53.07分、54.01分。不同年龄组的法律素质得分均值差异并不显著,但在法律知识和法律行为量表上不同年龄组得分均值差异则较大。进一步分析表明;在法律知识方面,55岁以上组均值明显低于34岁以下组和35-54岁组。相关分析显示,法律知识得分与年龄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222,双尾检验表明该系数达到了非常显著的水平,也就是说二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即随着年龄的增加法律知识得分呈下降的趋势。但在法律行为方面,55岁以上组得分明显高于35-54岁组。

年纪越轻法律知识得分越高,这是与近年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中注重年轻化、知识化分不开的。目前,领导干部任命和选拔中非常重视综合素质的考察,法律素质正日益成为选拔领导干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年轻的领导干部也往往是因其较高的综合素质而被重用,而且由于历史的原因,年轻人更有机会受到更多的法治教育。在法律行为方面的研究结果部分地证实了已有的一些研究结论。我们认为,在法律行为方面的差异,是与不同年龄的干部所处的位置和所面.临的环境密切相关的。当前仍然较为普遍存在的实质上的干部任命制,使一部分年轻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更可能依从上级的意图,而不是遵循法律规定行事。

从受教育程度上看,受教育程度越高法律知识得分越高,但在法律行为方面则存在相反趋势。

按照受教育不同将所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分为三组:高中及以下组、大专组、大本及以上组。这三组被调查者法律素质平均得分分别为:52.33分、53.99分、52.45分。方差分析显示,不同受教育程度组法律素质得分均值没有显著差异。在法律知识和法律行为量表上不同受教育程度组得分均值差异均达到显著水平。进一步分析表明,在法律知识方面,大学以上组平均得分明显高于高中及以下组,也略高于大专组,但不显著。表明受教育程度影响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存在着受教育程度越高,法律知识得分越高的趋势。在法律行为方面,则呈现出相反的趋势。大本以上组平均得分明显低于高中以下组和大专组。

受教育程度越高,法律知识得分越高,表明法律知识的获得与受教育程度之间存在着正向的关系。但是,受教育程度为大本以上组在法律行为方面得分明显低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其他两个组,则是颇令人费解的。我们认为,在受教育程度上存在的这种法律知识与法律行为相背离的现象,很可能反映的是:相对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领导干部而言,当前高学历领导干部对法律的信心更为不足,由此而导致他们更容易在法律行为上出现失范。这无疑是一种很值得关注的现象,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艰巨性。近年来,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出现学历层次升高的趋势,我们应该分析这种现象中所隐藏的深层次的问题。

从职务上看,厅级干部法律素质得分低于科级和处级干部,突出体现在法律行为方面。

厅级、处级、科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得分分别为53.64分、53.92分、51.34分。经检验,不同级别党政领导干部在法律素质总量表上平均得分的差异接近显著水平。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方面得分的差异均不显著。在法律行为方面,不同级别领导干部差异非常显著。进一步分析发现,法律素质和法律行为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厅级干部明显低于其他两个级别。

进一步分析表明,不同级别的党政领导千部在法律素质方面的差异主要是由于法律行为方面的差异所造成的。不同级别领导干部在法律行为方面存在的差异是否与不同级别领导干部在个人行为中自由意志的实现程度有关?这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确实如此,我们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现实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优化,而其中最为关键的无疑是消除深植于民众(包括部分领导干部)意识深处的“人治”观念。

对策与建议

加强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教育,丰富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

在干部法律知识教育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加大干部教育培训中法律类内容的培训力度。要增加党校、行政学和干部学院的法律培训课程。二是认真选择教育内容,学法内容要符合工作的需要、时代的需要。三是在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的同时,更加重视领导干部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重点培养领导干部的法律信仰,使领导干部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四是力戒普法教育中的形式主义。五是要拓宽干部法律教育渠道,充分利用现有干部教育资源,对各级党政干部进行法律教育。另外,还要加强领导干部对提高法律素质重要性的教育引导,提高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自觉性。这是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内在动力。

将法律素质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必要条件。

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规范越来越多地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逐渐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调节器。不懂法律的人就难以适应社会的生活,更难胜任党政机关的领导工作。因此在考虑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时候,除了考察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外,也应该考察他们的法律素质。当然,对干部法律素质的考察,不能仅局限于知识水平的高低,必须注重依法办事能力的考核。也只有把干部任用与法律素质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从根本上触动领导干部,促使其自觉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要建立起刚性制度,无论是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还是公务员的考录升迁,都必须先过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的门槛,以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重要性。

加强司法改革和司法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法治环境。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使民众和各级领导干部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必须让人们能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权威。应当改革现行司法体制,使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的控制权,从地方党政领导手中剥离出来。从体制上来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使个别地方党政领导无法插手干扰司法活动,制定切实的制度,保证司法机关的人权、财权、物权,使其尽可能地不受地方的干扰,保证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杜绝司法腐败,保证公正司法。通过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特别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使公众从中认识到法律不仅仅约束老百姓,还约束政府行为。从而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养法律素养,提供良好的环境。

美编:应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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