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分化与精英参与:转型期新农民合作社与村委会关系研究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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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82;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3)09-0113-08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生效以来,中国农村新型农民合作社就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60.01万户,比2006年的15万户多出了3倍。当前新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地域跨度极小,活动半径狭窄,多以村为基础。以农业大省河南为例,合作社成员有55.7%集中在本村范围内,跨村、跨乡镇发展的合作社数量较少。①因此可以说,以单个村庄为边界的村域合作社是目前新型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形式。新型合作社的出现,意味着村庄内部增加了一个新的利益主体,呈现出合作社、村委会与党支部三足鼎立的发展态势。学界倾向于认为合作社的发展给村两委带来新机遇,有利于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②但是大量村建合作社的出现使得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产生了明显的社区化趋势,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合作社负责人交叉任职的现象非常普遍,合作社与行政村二者只存在称谓上的区别而无实质不同。③

利益主体的增多,必然带来利益格局的分化与再融合,这不仅关乎单一组织的良性发展,而且也关乎乡村基层村落社会秩序的重构,自然会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加大对社会转型期新型农民合作社与村两委关系的研究就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理论课题和研究领域。鉴于学界关于合作社的研究主要限于提出问题而缺乏对问题背后深层次原因分析的现状,④笔者试图采用深度个案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先锋村农民合作社与村两委之间的博弈机制及博弈过程进行“深描”,以“片面的深刻”⑤的方式获得对双方关系形成机制的初步理解。

二、利益分化与精英参与:研究合作社与村两委关系的一个分析框架

新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体制的变革,其实质是利益要素的重组与利益关系的调整。为了便于分析,笔者将党支部和村委会合并在一起,以村两委的名义作为一个统一的利益主体加以分析。这样做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党支部和村委会经过20多年的共处,双方的关系已经渐趋稳定,且随着近些年来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政策的逐步推进与逐渐深入,在很多地方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和书记兼任主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另一方面村两委相比农民自发组建的村域合作社拥有的自治权利来说,具有较强的行政化色彩,是“公权力”的象征。合作社的发展,是国家退场,逐步释放市场力量的结果,加速了农村社会利益结构与利益关系的分化。随着合作社渗透进人们日常生产生活领域的自治能力不断增强,以党领导下的村委会为治理主体的一元化行政性整合的格局被打破,从而使构建多元化的协商性整合机制成为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变革的未来走向。

合作社发展带来的利益分化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村两委与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分化。党领导下的村委会,既是国家权力的“代理人”,也是农村居民的“当家人”,是村落内部最高行政权力和自治权力的垄断者,既要代表社区的公共利益,也有组织自身的利益追求。而合作社的组建,不可避免地会在经济、社会等各个层面冲击到村两委的垄断性权力。长期以来,调整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是村干部的主要职责。农民合作社作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首先要争取的当然是经济发展的自主权利,这自然会在不同程度上造成对村委会原本享有的经济发展权的挑战。一方是权力垄断型参与者,一方是权利拓展型参与者,双方利益的分化与关系的整合必然需要经历一个不断磨合的过程。⑥作为强势的一方,村两委对待合作社往往采取的是选择性介入的干预策略,只要不构成对自身利益的严重挑战,也就懒得去干预合作社的发展;一旦合作社的发展危及自身的利益或权威地位的巩固,自然就会调动村两委干预、搅和的积极性。

在单一村庄这样一个狭小的场域里,稀缺资源的总量是有限的。农民精英之间的竞争与较量就表现在对稀缺资源的争夺上。“构成支配结构的资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配置性资源,一种是权威性资源”。配置性资源指的是对物体、商品或物质现象产生控制的能力,或者更准确地说,指的是各种形式的转换能力。而权威性资源指的是对人或者说行动者产生控制的各类转换能力。⑦合作社的诞生,为非体制性精英提供了一个争夺配置性资源与权威性资源的合法性身份。而“资源是权力得以实施的媒介,是社会再生产通过具体行为得以实现的常规要素”。⑧权力的大小取决于资源的多少,资源的多寡又决定着行动者能力的强弱。因此,对资源的争夺,也就非常容易带来利益的冲突,激化非体制性精英与体制性精英的矛盾,引发合作社与村两委的竞争与较量行为。由于合作社是社员利益的“当家人”,而党领导下的村委会名义上是全村村民利益的“当家人”,双方的权力博弈与权利争夺行为客观上都需要普通农民的参与。这就会引发第二个方面的利益分化,即普通农民之间的利益分化。当合作社与村两委发生冲突时,普通农民的态度至关重要,谁能赢得最多的民意选票,谁就能赢得竞争的胜利。

作为行动者,普通农民的抉择行为深深地嵌入村庄社会结构当中。在乡土社会里,农民遵循的是家族利益重于个体利益的家族集体主义⑨行为逻辑或群我主义⑩行为逻辑,“往往因为保护宗族起见,宁肯牺牲身家性命”。(11)经过近代以来革命与市场的洗礼,现代性渗透乡村社会的能力不断深化,当前农村的宗族势力在碎片化中正在进行要素的重构,虽然尚未完成重构的过程,但是潜存的宗族意识仍然在影响着农民日常的行为取向。这充分地体现在农民“自己人”意识的基本来源仍然是以血缘关系为连接纽带的宗族。杨宜音认为“关系化”和“类别化”的双重过程是中国人“我们”观念形成的重要机制,(12)农民正是通过先天性的血缘关系来建立“自己人”概念的心理联系,并通过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的内外群体之间的竞争与较量来判别和区分“自己人”与“外人”的界限。“自己人”观念对村两委的影响表现在,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村级权力结构的宗族化现象非常明显,村级组织的主要权力往往由占绝对优势的一个大姓氏独享,或是由几个大姓氏所共享,小的姓氏往往没有分享权力的机会。(13)而合作社作为一个新生的经济组织,也难免会受到农民宗族观念的影响。一旦合作社在权利拓展的过程中,与村两委发生实质性冲突,集社员与村民双重身份为一体的普通农民的行为取向并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自己人”意识的约束。

“自己人”意识也是建构普通农民与农民精英之间关系机制的重要变量。由于同是“自己人”,不仅普通农民对内群体里生成的精英具有先天的认同感,而且各种类型的精英也对内群体里的村民有着庇护的责任感。因此,普通农民与农民精英结成的是一种双向依赖的关系:精英需要普通农民为自己捧场,普通农民则希望从精英那里获取非平均分配的资源或额外的好处。所以,在不排除例外的情况下,普通农民如果介入到了村两委和合作社之间的权力博弈,基本上都倾向于优先支持“自己人”里面脱颖而出的农民精英。这里面最关键的原因也许是中国人对待规则系统的机会主义态度。由于转型期农村社会的规则呈现出多元并存的特征,在很多领域都并不存在一个唯一的或主导性的规则,使农民的行为选择可以从多个规则中找到合法性支持,(14)所以,在传统犹存的村落社会,在村长期居住的农民更依赖于地方上的“潜规则”。由此,普通农民之间利益分化的表达形式与农民精英之间利益分化的表达形式几乎完全一致。正是如此,村两委与合作社之间关系的研究,形式上可以体现为同为精英的权力垄断型参与者和权利拓展型参与者之间的关系研究,而实质上却离不开对不同参与者背后“自己人”势力强弱、大小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

作为村落社会里的新增利益主体,合作社的出现打破了原来维持社会秩序的制度共识,旧的社会角色需要重新定位,新的社会角色也需要拓展活动的自主性空间,新旧利益主体之间难免会经历一个在不断的斗争与妥协中达致新的权力平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合作社与村两委能否在分化的利益格局中重构稳定的社会秩序,关键是分别代表权力垄断型参与者与权利拓展型参与者的两类农民精英能否构建一套有效的民主协商机制,并以协商的形式形成新的契约或规则,以削弱双方的对抗与冲突,减少彼此之间的差异性,实现对稀缺资源的共享目标,增进村落社会的内部团结。另外,不容忽视的是,在双方的谈判过程中,作为权力垄断型参与者,村两委处于强势地位,它的“选择性介入”干预策略的发挥时机是否适宜,干预程度是否得当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双方关系的基本走向,也关系着合作社的发展前途。

三、转型期合作社与村两委关系整合与权力博弈机制的个案分析

2005年是先锋村经济社会体制变革的关键年,5月份成立了无公害大米协会,下半年又顺利完成了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工作。无公害大米协会的成立,标志着先锋村农民合作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协会吸纳会员69户,涉及社员承包地700余亩。经过社员投票选举,李士政担任协会的会长、理事长,苏国正、王有才、关曾兵、王永发等当选协会的理事,贾奕齐担任监事会会长。而新一届村两委班子共有5个成员:村支书刘书豪,村主任张树民,会计李士政,村委委员赵育才和关顾敏。其中,李士政的角色是双重的,既是协会的一把手,又是村两委的主要成员之一。

1.多元利益主体的出现与村庄利益结构的分化

无公害大米协会的成立离不开村支书刘书豪的大力扶持。早在2004年8月,在刘书豪的推荐下,苏国正、王有才等人就参加了当地的一个农村经济发展合作社经验交流会,形成了对合作社的初步认识。他们回到村庄后,通过向村民口头宣传、散发传单等形式积极传播合作社的相关知识,试图动员农民组建合作社。9月底,先锋村经济发展合作社就顺利诞生了,但是直到2005年上半年合作社究竟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发展项目一直没有能够确定下来。由于当时注册合作社还没有法律依据,当发展项目确定下来后,为了拿到营业执照,他们就决定改组合作社成立无公害大米协会。(15)协会成立之初,与村两委达成的共识是:除李士政外,其他村干部不能到协会任职,以保证协会日常经营管理的相对独立性。不过,为了能够赢取村两委的支持,协会还是决定将刘书豪聘请为独立监事。

在协会发展的初期,村两委提供了较多的帮助,协会的办公场地都是由村干部协调无偿提供的,协会有什么活动,村干部也都积极地予以配合,双方处于合作的蜜月期。然而,从2005年5月到2006年6月,协会发生的三件大事打破了双方的利益平衡格局:一是2005年协会获得了农业部1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开始得到政府的正面肯定;二是协会经历了“卖米难”的遭遇,引起了媒体和企业的关注。由此,到先锋村采访的记者、视察的领导和洽谈合作的商家突然井喷式增多,使协会迅速地成为村民生活中关注的焦点话题;三是2006年5月,协会在清算账务时发现有近2万元的经费支出缺少凭据,谁也不愿承担这个责任。前两件事情的发生,开始引发协会管理层与村干部之间的矛盾。在协会管理层看来,外界力量的关注是因为协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先锋村是因为成立了协会才有机会成为“明星村”。所以,不管是政府领导来视察、记者来采访,还是商家来洽谈合作,李士政和协会的几个理事都跑在了最前面,把以刘书豪为首的村两委班子成员扔在了后面,完全没有顾及到村干部内心发生的微妙变化。但是在村两委班子成员看来,协会的发展离不开村两委的领导和支持,没有村干部的帮助,协会几乎难以成事。这里面涉及的是“谁才有资格代表先锋村”的关键问题,其实质是权威性资源的争夺问题。由此,村庄内部的利益结构开始发生分化,村干部与合作社管理层围绕着权威性资源的争夺,开始展开了势力的较量。而第三件事情的发生,对于双方关系的演变趋势来说,也非常重要。因为没有人愿意承担责任,协会管理层倾向于将责任归到为大米销售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独立监事刘书豪身上,最终使刘书豪揽下了责任,并自垫经费才平息争端。为此,刘辞掉了独立监事的职务,仅保留了会员的身份。

2.稀缺资源的争夺与不同利益主体矛盾的激化

作为权力垄断型参与者,村干部不介入协会运营的前提是:协会的发展不能危及村两委的威信,更不能企图在功能上替代村两委。而作为权利拓展型参与者,协会则试图不断拓展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自主权利空间。在此进彼退的权力博弈与权利争夺中,“策略”的运用至关重要。在协会发展的初期,双方都非常讲究策略,彼此之间相互谦让。但是,随着协会影响力的快速提升,协会管理层在客观上忽视了“策略”的运用,招致了村干部们的普遍反感。到2006年6月,刘书豪忽然发现村庄治理工作陷入了瘫痪状态,分派下去的工作得不到村两委班子其他成员的响应。因此,刘不得不花费时间和精力整顿班子成员的消极性问题。在两委班子成员会上,其他几个村干部对刘提出了质疑:“你究竟是大米协会的支书,还是全村人的支书?”深感权威受损的班子成员,集体表达了不满情绪,将刘推上了双方矛盾冲突的风口浪尖。

由此,刘在辞去协会独立监事职务之后,很快就重新注册成立了先锋村生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主要由刘书豪、刘天长、关顾敏等村干部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合作社的成立,标志着村两委与协会的矛盾从“后台”走进了“前台”,双方的争夺战也不再单纯局限于权威性资源,而逐渐扩展到配置性资源方面。由于两个合作社经营的主要业务是一样的,而业务来源在地域范围内是有限的,这就必然会加剧不同合作组织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因为新成立的合作社,既没有自己的商标,又缺乏有影响力的品牌,无力与大米协会展开公平的市场竞争,刘书豪等人就强势地继续使用大米协会拥有的商标和品牌,双方的竞争与较量由此拉开序幕。

大米协会与生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之间斗争的本质是协会与村两委之间的势力较量,因为生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只是一个空壳,是村两委打压协会生存与发展空间的一种手段。村两委不仅在村庄内部围绕日常的经营项目与协会展开竞争,而且还企图以垄断性权力干扰协会正常的对外业务联系。2006年,一家知名企业找到协会想要与之开展合作项目,计划以订单的方式收购400亩土地的大米。村两委想尽办法破坏双方的合作关系,并最终将项目拉到了“皮包合作社”名下,由此导致村两委与协会之间围绕稀缺资源的争夺战进入白热化状态。

双方经过两年多的博弈,仍然没能调和好对立的关系。到2008年8月,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大米协会应该如期举行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换届选举。为了能够借此机会以合法的手段夺取对大米协会的领导权,刘书豪等村干部积极动员亲朋好友趁机加入协会,参加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最后,虽然几个村干部做了大量的幕后工作,但是李士政、苏国正、王有才、关曾兵等人仍然凭借几个宗族的联合势力保住了绝大多数选票,顺利进入理事会,继续掌控协会的经营管理权。村两委班子成员当然不甘心,设计以为大米协会申请项目的名义骗走了协会的公章,使协会既无法与商家继续签订合同,也无法如期完成工商部门的年度考核,致使协会在2009年被注销了经营资格。到2009年年底,刘书豪等人又在不与协会管理层商量的情况下,收回了协会的经营场地,并拒绝归还场地里的相关机器设备及其他物品。不甘失败的李士政、王有才、关曾兵、苏国正等人先后走上了上访维权的道路,双方的关系彻底破裂。

3.关系整合谜团的清晰与派系竞争格局的形成

村两委与合作社关系整合的最佳目标是在职能分工的基础之上构建一个科学合理、权责明确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村社会服务和文化建设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弱势小农自愿联合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因此,构建“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关键是如何突破村两委对村治权力的垄断,建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权力分配模式。

然而,作为权利拓展型参与者,合作社在村治权力的再分配过程中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它们的权利拓展行为必然会触及村两委的垄断性权力。一旦无法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建立一个基于契约或约定俗成的习惯基础之上的权力分工体系,双方围绕权威性资源与配置性资源的竞争必定是非常激烈的。由于彼此之间并没有能够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过度的竞争不可避免会给双方关系的整合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由此,关系整合的谜团已经渐趋清晰,双方竞争的关键是一方希望不断拓展自身的权利,重构一个村治权力分配与再生产体系,一方则试图继续垄断村治权力,将合作社的功能吸纳进自己的权力分布体系,而本质上是双方对村庄内部有限的权威性资源与配置性资源的争夺。

从形式上看,村两委与合作社之间发生的权力与权利的对抗非常类似于西方经典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然而,深入的分析之后就会发现,中国的乡村目前仍不具备生发“对抗性政治”的土壤,在先锋村村两委与大米协会关系整合一步步走向失败的过程中,形成的不是一种现代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而是一种嵌入村庄社会结构之中的派系竞争格局。派系具有较高的组织性、稳定性和延续性,其形成的社会基础的一个重要来源即是农民的小共同体意识,(16)在先锋村即体现为农民的宗族意识,也即“自己人”意识。先锋村的宗族,对内具有一定的整合能力,对外也保有较强的一致行动能力,属于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小亲族。(17)正是因为有小亲族的存在,才会在“自己人”内部自然地形成精英与大众的双向依赖关系,才会使普通农民之间利益分化的表达形式与精英之间利益分化的表达形式高度一致,才使先锋村村两委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整合客观上表现为代表不同组织利益的精英与精英的博弈。

2005年大米协会成立的时候,村两委班子的成员主要由刘、张、李和关四大宗族里的精英组成,而大米协会的管理权则主要掌握在李、王、苏、贾和关五大宗族的精英手中,并在2008年换届选举后保持了权力的相对稳定。到了2008年,经过村两委换届选举之后,刘书豪成了村支书并兼任村主任,其他村干部有刘天长、关振伟、赵育才(18)及李玉等人。由此,有必要回过头来看一看先锋村的宗族势力分布状况。先锋村共有农户302户,1581人,分属于16个不同的小亲族,其中户数超过15个的小亲族共有7个(如表1)。从中可以发现,村两委与大米协会之间的竞争与较量俨然已经成为各个小亲族合纵连横的斗争舞台,双方的整合关系深受村庄派系结构的影响。(19)

4.人格化的项目运作机制与精英较量的迷雾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收入与分配领域最为重要的变化是在收入更趋集权的体制下,财政转移资金开始以项目制的方式在行政层级体制之外灵活处理。进入新世纪以来,项目制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各个领域都已经成为最主要的财政支付手段。(20)项目制推行的背景是市场经济中的国家虽然掌握了越来越多的可分配资源,但是依然无法均等对待所有的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必须根据治理目标的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将仍然有限的资源有选择地分配给特定的对象。这样的一种分配行为即是“选择性再分配”,(21)而以项目制为载体的“选择性再分配”也广泛存在于政府与合作社之间,政府需要制定符合扶持要求的合作社标准,并加以实施,合作社则需要证明自身申报项目的合法性或合乎标准性。因此,合作社承接项目资金的过程必然是一个“跑项目”与“送项目”完美对接的过程。合作社需要通过关系的运作去获取获得项目资助的资格,而政府需要对合作社的资格进行甄别。由于扶持标准具有“模糊性”且再分配机制具有“可选择性”,项目运作的过程并非完全是制度化的运作模式,而是充斥着人格化的运作思维。所以,只有那些与政府保持良好合作关系,有着丰富的信息网络资源及政治资源的农民精英才有可能以合作社的名义拿到资源。但是,政府部门“借道下乡”的结果是合作社发展中出现了明显的“精英俘获”现象,政府部门与农民精英(骨干社员)得益较多,而多数小农被边缘化,难以从国家扶持资金中获益。(22)

受人格化的项目运作机制的影响,农民精英要想拿到项目就必须懂得运作“关系”,会“跑”,即要舍得花钱铺路,拉近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的关系。自2005年先锋村无公害大米协会成立以来,村两委与协会以合作社的名义拿到的国家项目就有五项。但是,几乎每个项目的资金都没能完整地直接划拨到村两委或合作社的账户上,行政层级间的损耗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其中一个7万元的项目,到了农民手中只剩下1.5万元。村两委作为垄断型权力参与者,它们与政府的关系比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要近得多,拿到项目的几率也要大得多。在频繁的往来中,地方政府与村两委之间在无形之中就结成了利益共同体的关系,一方面地方政府需要将肩负的改造社会的责任转换成各种指标体系,并依托村两委来实施,即便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村两委的行为有所偏差,地方政府往往也不会粗暴地干涉;另一方面村两委也需要通过不断的关系运作来贮备资源,强化资格获得的能力。由此,地方政府官员与村干部之间就极易形成一种“人格化的庇护关系”,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达成非正式的均享共识。然而,村两委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隐性交易关系,对于合作社负责人来说,也不是秘密。何况,大米协会的会长李士政,直到2008年才被迫退出村两委。所以,当双方关系破裂,大米协会的几个关键人物决定走上访维权道路的时候,村两委以合作社的名义“骗取”国家财政项目的事情,就被作为重要的内容转换成了上访材料。

从表面上看,李士政等人的上访是为了维护协会的权利,对抗村两委的不合法暴力行为,拓展协会的发展空间。然而,前面的分析已经指出,精英较量的背后是派系斗争,而派系斗争的核心问题不是权利问题,而是利益问题。透过精英较量的迷雾,背后的问题仍然是资源争夺的利益问题。对于李士政等人来说,如果在与村两委关系破裂之后,悄无声息地退出村庄政治社会权力的舞台,其面子与权威必然受损,在村庄的日常生活中将失去尊严。退让的路被封死之后,李士政等人不得不选择执意前行,誓言要把刘书豪等人“拉下马”。由于上访的农民精英以项目运作中村两委的猫腻行为作为主要材料,这就将地方政府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原本的双方博弈关系演变成了三方博弈关系。地方政府对于村两委项目申请中的非正式运作行为谙熟于心,而且还是间接的受益者,如果满足上访农民的要求,严查相关事实,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要查自身的同谋行为;但是,如果地方政府没有丝毫表示,上访农民自然也不会善罢甘休。所以,地方政府既要查,还要把握好分寸。其实,对于地方政府与村干部的共谋行为,李士政等人并非完全不知情,他们只不过是将责任完全推到了村两委身上。不过,他们没有想到的是,这种上访策略的选择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地方政府迫于压力不得不查,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不可能完全站在协会的角度来权衡利弊。所以,从2009年第一次上访开始,2年多的时间过去了,揭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但是却始终没能从根本上触及村两委的权力。最终,问题的解决,也许仍然需要在村庄内部寻找突破口。

5.村域合作社的发展困境与双方关系整合失败的实践启示

2011年底,又到了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时刻,双方的势力较量再次浮出水面。为了能够从根本上掀翻现有村干部,李士政、苏国正等人有计划地积极筹建竞选班底,分别从张、王和梁(23)等三个相对强势的小亲族里各拉起了一个候选人,组建了五人候选团队,在村庄里积极拉票,想要一举取胜。与之相应,原有的村干部也不敢有丝毫懈怠,在已有班底的基础上(仅妇女主任李玉退出),分别从关、李与张等三个小亲族里有针对性地分别另选一个候选人组成了7人候选团队,试图达到既打击对方实力,瓦解其小亲族内部团结力,又增强自身派系力量的双重目的。(24)不过,选举的过程几乎完全掌握在刘书豪等人手中,选举采用了移动票箱的形式而没有采用直接现场投票的方式,并且刘还安排自己一方的候选人亲自持票箱去接受村民投票。所以,虽然最后以刘书豪为首的一方取得了选举的胜利,但是以李士政为首的一方不愿认输,非常执着地去上访,以致乡镇干部迟迟不敢到先锋村发布选举结果。由此,村两委与大米协会的关系整合完全宣告失败。

然而,村两委与大米协会关系整合的失败,并不意味着先锋村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就此落幕。在双方关系斗争非常激烈的时刻,2011年,在村干部的主导下,先锋村又成立了一个生态猪养殖合作社,合作社的主要负责人几乎都来自于村两委,而社员则来自于刘、关和赵三大宗族,其他姓氏的小亲族势力完全被排斥在外。从中可以看出,村两委与大米协会之间的势力较量不仅导致了大米协会运作的失败,而且也对村庄里后续成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制约了村域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先锋村村两委与大米协会关系整合的过程及其后果给我们的启示是:①权力垄断型参与者与权利拓展型参与者因为利益分化而引发的资源争夺是导致双方关系整合失败的关键因素。构建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困境是新旧社会组织能否克服彼此之间因为利益分化带来的张力而实现利益的凝聚及权力的制衡。②双方关系整合的过程并不是一个现代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演绎的过程,而是深深地嵌入到村庄社会结构当中,受到村落社会内部宗族派系势力结构等因素的高度约束。③双方关系整合的失败,激化了村庄内部的派系竞争,不仅对现有及后续的合作社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也对村落社会正常的治理机制构成了极大的冲击,不利于地方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四、结论与讨论

综上所述,作为新生的利益主体,合作社必然需要不断拓展生存空间与发展空间,逐步扩大自身的权利体系,增强发展的自主能力;同时,村两委则需要通过与合作社的对话、沟通、谈判、协商逐步让渡一定的权力,尤其是经济发展的相关权力,从而保证能够在村落社会内部重构一个有效的权力制衡与权利增长的平衡体系和一个新的职能分工体系,以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的多中心治理模式。但是,由于变迁中的中国农村社会仍然缺乏市民社会的土壤,分散的小农尚未能实现从传统村民向现代公民的身份与素质转换,农民的行动逻辑深受碎片化的宗族及宗族意识为代表的地方传统与地方文化的影响,以致农民参与组织的行动成了精英参与组织行动的影子。精英参与组织行动的动机,往往是为了实现从单一的精英身份向公共的权威身份的角色转换,他们在掌握了组织的基本权力后,不管是垄断型权力参与者,还是拓展型权利参与者,为了自身和组织的利益,都会围绕村落内部稀缺的权威性资源及配置性资源展开角逐。多元利益主体的出现及发展,加剧了不同组织之间的利益分化趋势,对凝聚村民们的利益共识构成了极大的挑战。因为农民的行动逻辑仍然是嵌入村庄宗族派系势力结构中的,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不仅会带来精英们的利益分化,而且还会带来不同派系的普通农民们的利益分化,这显然不利于村两委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整合,也不利于村落社会秩序的重构。

相反,由村支部或村委会领办的合作社往往能够取得较好的发展前途。(25)而在非体制农民精英自发创办的合作社中,如果能够长期坚持下来,并得以不断拓展发展空间和增强发展能力,其负责人往往也会经由村两委的换届选举转换身份成为体制性精英。所以,当前新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不应排斥村干部的参与,“党支部+合作社”的模式及村两委班子成员与合作社负责人之间交叉任职的现象,都具有阶段的合理性。当然,还要看到的是,当前的中国农村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迁期,如何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壮大及其他社会组织等更多利益主体的出现,逐步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形势发展需要,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构建一个权力制衡的多中心治理模式,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追究的重要话题。另外,本文仅是一个个案研究,对于跨村、跨地域的合作社是否应该筹建党支部,以及合作社与社员所在村的村两委关系如何处理等问题尚需另文探讨。

①刘婷:《不同环境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路径探析》,《农业经济问题》2011年第2期。

②关于合作社与村两委关系的理论探讨,可参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8年第5期组织的“笔谈”专题《一种“党建”与“富民”相融并进的创新模式——对“党支部+合作社”基层组织形式的理论分析》。

③林滢、任大鹏:《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化现象探析》,《农村经济》2009年第10期。

④潘劲:《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背后的解读》,《中国农村观察》2011年第6期。

⑤吴毅:《何以个案,为何叙述——对经典农村研究方法质疑的反思》,《探索与争鸣》2007年第4期。

⑥这里的划分受到了王星关于转型期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问题相关研究成果的启发。他在有关研究中将城市基层社会的参与者分为生计型参与者和权责型参与者两种不同的类型加以分析。参见王星:《利益分化与居民参与——转型期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困境及其理论转向》,《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2期。

⑦⑧[英]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大纲》,李康、李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98-99、77-78页。

⑨杨国枢:《华人社会取向的理论分析》,载杨国枢、黄光国、杨中芳主编:《华人社会心理学》(上册),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年。

⑩赵晓峰:《公私观念与传统中国农民的行为逻辑》,《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11)孙中山:《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617页。

(12)杨宜音:《关系化还是类别化:中国人“我们”概念形成的社会心理机制探析》,《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13)贺雪峰:《论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第2期。

(14)张静对土地规则的不确定性进行了研究,在她看来,如果不同来源的规则中不存在一个主导性的规则,那么每一个规则都可以伸张自己的合法性,结果是这些规则非但不能约束行动者,反而会被行动者所利用。见张静:《土地使用规则不确定:一个法律社会学的解释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15)大米协会制订了符合合作社基本原则的章程制度,确立了“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及“按交易额返还”的盈余分配制度。

(16)寇浩宁、李平菊:《村庄派性与派系:两种组织形态及其形成机制》,《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17)申端锋:《农民行动单位视域中的小亲族》,《江海学刊》2007年第4期。

(18)赵姓村民在先锋村共有12户,人数少,但是血缘关系很近,彼此非常团结,做事也比较霸道,使一般的小亲族不敢轻视他们。

(19)必须要指出的是同一个姓氏的村民虽然可以共同构成一个小亲族,但是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交错作用,小亲族的内部也有可能会发生分裂,裂变为次一级的血缘性单位。在先锋村,刘姓、关姓和王姓等小亲族内部都有分裂,这弱化了其作为整体的小亲族的影响力,而赵姓因为内部非常团结,即便户少人少,其在村落社会里也有相当强的势力。

(20)渠敬东:《项目制: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周飞舟:《财政资金的专项化及其问题》,《社会》2012年第1期;折晓叶、陈婴婴:《项目制的分级运作机制和治理逻辑》,《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21)熊万胜:《合作社:作为制度化进程的意外后果》,《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5期。

(22)温铁军:《部门和资本“下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的发展》,《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9年第7期。

(23)刘姓村民在先锋村共有14户,与赵姓村民一样,势力虽然相对较小,但是比较团结,集体行动能力较强。

(24)按照规定,先锋村只能有5个正式的村干部。但是为了达到瓦解对方势力,并强化自身力量的目的,刘书豪等人决定以村聘干部的形式增加2个人选。

(25)高原:《市场经济中的小农农业和村庄:微观实践与理论意义》,《开放时代》201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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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分化与精英参与:转型期新农民合作社与村委会关系研究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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