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庭前会议与防止非法证据谈职务犯罪侦查新要求论文_闵新仓,赵国梁

从庭前会议与防止非法证据谈职务犯罪侦查新要求论文_闵新仓,赵国梁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新形势下的司法现状和反贪任务给反贪人员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难度,反贪工作人员不仅要保证案件的高效侦结,又必须进一步遏制任何形式的非法证据的产生,庭前会议程序作为连接起诉与审判之间的中间程序,尤其是其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要求为我们反贪机关规范自身行为和提升案件质量提供了指引和规范,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对防止非法证据的作用意义重大。

关键词:从亭前会议;非法证据;职务犯罪侦查

一、庭前会议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是目前影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主要因素之一。针对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作为庭前会议解决的事项之一;另外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在庭审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和证据的除外),对于辩方在开庭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上述规定旨在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准备,促进法庭对非法证据排除意见的了解,促进控辩双方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展开交流,从而实现加速庭审的目的。其实,世界主要国家的庭前准备程序中,都有类似程序环节。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如德国的中间程序,排除非法证据就是其主要功能之一;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美国以审前动议的形式对非法证据问题予以审查和裁决,英国的庭前会议亦具有“排除违法证据的功能”;在良主义模式下,意大利、日本的准备程序中都有非法证据的排除功能。

二、如何就“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听取意见、了解情况

(一)庭前会议程序的开展

1.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意味着法院可依职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非法证据,均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特别是当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规定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便于辩方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过这个途径,法庭可较早地掌握辩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现实中也不排除辩方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但无论是法院依职权调查了解,还是辩方主动提出排除申请,最终调查程序的启动权仍在法院手中,即经审查后发现证据搜集程序的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启动调查程序。

2.并非必须在庭前提起开庭前掌握的线索。最高法院曾对此进行了解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没有举证时限规定,不能因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未及时提出,就剥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笔者认为,如果能够在庭前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是没有意愿推迟到庭审中提起。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0条第3款对辩方延迟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程度的规制作用。

(二)听取意见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9条规定,法院可结合证据询问控辩双方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辩方可以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提供非法证据的线索和材料;控方可对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说明的方式可以是简单的解释回应,但该解释说明不足以消除合法性疑点时,主持人也可以是要求控方通过出示讯问笔录、审讯录像、侦查人员询问笔录、被告人入所体检资料等证据材料作更为深入的说明。另外,根据法院收到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时间的不同,听取意见的程序也略有不同,对此需要作动态性考虑,如果法院在召开庭前会议之前即己收到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且己在庭前会议之前及时将之告知控方,控方对此有必要之准备,庭前会议可以调查得更为深入一点;但如果庭前会议上才收到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控方无足够的准备回应时间,应当允许控方在会后作相应的准备后,等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时再次对该问题予以深入说明。总之一个原则是,法院应当切实履行组织指挥的职责,确保控辩双方利用庭前会议这个平台充分了解双方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并促使双方在庭审前作最为彻底的准备工作,即双方均已无法进一步提出新的线索和证据,保证庭审对非法证据问题及时作出排除与否的决定。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控方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说明工作,是有别于庭审的证明工作,前者为非正式的程序,不能直接产生是否排除证据的后果,后者为正式程序,将决定证据的采纳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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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证据的排除

庭前会议只能“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同样如此。法院不可以通过庭前会议直接作出证据排除与否的决定。因此,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无法达成共识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只能待到庭审时交由法庭审查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庭前会议的司法正义如何体现

作为连接起诉与审判之间的中间程序,庭前会议承担有规范公诉权行使的功能,承载着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价值,如能在庭前会议中对涉案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使非法证据无法进入庭审程序,一方面可防止法官心证受到“污染”,一方面可及早对不符合证据要求的案件进行过滤,免除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庭审折磨。同时,由中立的法官在庭前会议中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亦比负有控诉职能的检察官进行审查排除更具说服力。而最高检新近颁布的刑诉规则似也认为庭前会议应在审前非法证据的排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依据高检规则第432条的规定,庭前会议已经不再局限于仅对被告方是否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了解情况,而是检察机关在必要时可在庭审前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说,庭前会议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已经具备了基本的轮廓,多年来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对此进行了众多的积极探索。

实例:2012年4月,陈中达(化名)受贿一案在惠山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会议中辩护律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提供案件主要证人就被告人供述系遭逼迫的录音,检察官针对律师提出的情况,调取了讯问期间所有同步录音录像、办案点提供的健康状况记录、看守所提供的健康检查笔录等证据,并对主要证人证言进行复核。会议中,控辩双方也就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最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主动撤回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四、反贪侦查工作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全面入法,直接源于减少普通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但与此同时这也给一些别有用心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翻证提供了司法便利,这一切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难度和成木,其对侦查人员的影响具体表现在:1.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侦查人员取证能力要求更严;2.削弱口供重要性,对侦破反贪案件难度更大;3.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对严格公正执法的要求更高;4.提高技侦手段,对反贪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要求更多。

五、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新要求的具体措施

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要求和庭前会议对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措施,面对口益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反贪侦查工作必须与时俱进,积极创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反贪侦查取证工作:

(一)转变侦查理念,树立非法证据排除前置意识

在反贪侦查工作过程中,侦查人员要着力培养自己的证据意识。加强证据的采集和固定能力,不要一味只追求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而是要同时注重证据采集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改变固有的侦查策略,树立全新的侦查模式

1.围绕犯罪构成全面收集证据

2.制作详细的讯问笔录,增加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环节

3.广泛收集间接证据及再生证据以发现、固定直接证据

4.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强化证据的证明力和公信力

(三)提高侦查人员综合素质,增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对能力

1.出庭作证的要求

2.建立侦查人员与公诉人在出庭过程中的配合制度

3.加强反贪队伍的素质培训

论文作者:闵新仓,赵国梁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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