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分析_民营经济论文

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分析_民营经济论文

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中国论文,民营经济发展论文,空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4)02-0101-05

民营企业对市场具有与生俱来的适应性,与国有企业相比,它对市场的关切度和依赖性更强,与市场的结合更紧密,对市场机制的调节更具敏感性。因此,民营企业的进入范围、扩张规模、经营理念和经营行为等更直接影响着市场的广度、深度和规范程度。

一 民营经济发展空间的界定

民营经济是“国营经济”或“官营经济”的对应概念。它是一种非国有国营的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它比非公有制经济的内涵宽泛,更多地强调了经营特征,亦即由“民”作为经营主体,突出以民为本的含义。现阶段它包含三种形式,即:民有民营;国有民营;混合所有民营。从其种属概念之间的包容关系看,它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不包括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合作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包含股份合作制经济)、国有民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侨胞投资经济等,并形成了利益主体分明、产权明晰、财产硬约束、经营灵活、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特点。中国要发展市场经济及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没有民营经济的发展是不可能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换,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创造竞争氛围、增强市场活力、拉动经济增长的基本力量。自1980年以来,非国有部门产值以平均每年递增30%左右的速度增长,而国有部门平均递增5%-10%,可以说民营经济在20多年来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壮大,也是我国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显著标志。

民营经济发展空间的界定,涉及到民营经济的行业准入范围及在行业中的发展规模和所处地位的确定问题。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并未完全解决。从理论上看,应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为根本要求,来界定民营企业的行业准入范围。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就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只要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地方,就应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并得到充分发展。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都应放宽对民营企业进入的产业限制,原则上对外开放的产业对国内民营企业也应开放;对国有企业开放的,对民营企业一般也应开放,尤其要推动其由竞争性行业向传统的垄断行业拓展,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因为以往有些产业虽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不断进步,却需要引入竞争机制。如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某些基础设施领域应放宽政府管制和市场准入限制;对众多分散的高新技术应用开发领域应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并得到充分的发展,甚至对某些高科技的基础研究也应向民营经济开放;还应鼓励民营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的发展,与此相适应,要放宽外贸、金融、保险、医疗、教育、文化、体育、中介服务、社区服务、旅游服务等行业的市场准入,并能得到充分的发展,甚至在其中的某些行业发挥主体作用。同时,要允许民营经济以合作、合资、控股、参股、独资、托管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统计显示,现在仍有近30个产业领域禁止或限制民营企业进入,甚至在有些已经进入的产业也得不到充分的发展,这表明民营经济扩大发展空间的阻力还相当大。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空间的扩大,实现其在进入行业的规模扩张,目前还必须从理论上解决竞争性领域经济主体地位的确定问题。国有经济在某些领域应发挥主导作用。如在造币业实行国有国营,某些重要的军工行业、某些自然垄断行业、某些尖端高科技行业以及有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样可以保证国防安全和经济安全,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和经济协调增长,也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但范围过大,各行各业都形成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不仅容易导致政企不分,而且效率和效益往往也不高,就必然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而就难乎为继,甚至还会影响社会稳定。这已被国内外几十年的实践所证明。当然,国家对今后仍不允许民营经济进入的行业或领域也应有明确的名录。而对竞争性领域尤其是一般竞争性领域,现阶段就不宜简单地强调以某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占主体,而应遵循市场竞争规律,实行优胜劣汰,也就是说哪种所有制经济占主体要由市场竞争规律来决定。在竞争中哪种经济成分运作富有效率和效益,更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哪种经济成分就发展快些、多些,所占比重就大些。关键要看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否有利于综合国力的提高。对非公共性及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并发挥主体作用。而且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行业和领域,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不是对立的关系,而应是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尤其要通过更多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来推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这也是扩大民营经济发展空间的重要实现形式和有效途径。

在竞争性领域尤其是对一般竞争性领域不强调某种所有制经济为主体,而是为各类市场竞争主体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条件,这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竞争性领域不再人为地确定哪种所有制占主体,而是将所有的经济成分看作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这样民营企业可以获得充分的发展空间,会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这是因为,首先,在竞争性领域主要是一般竞争性领域不再确定某种所有制经济占主体,而在竞争中由优胜劣汰的法则来确定,这在客观上有利于推动人们思想的进一步解放,转变对民营经济歧视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改进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人文环境,也会更进一步巩固个体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其次,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同步进行。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如有进有退,会使一些竞争性市场形成一定的“真空带”,从而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遇和拓展的空间。同时,会实现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的资产重组,实现互相参股或控股,以及国有民营、民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等,也就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再次,在竞争性领域民营经济的平等竞争地位的确定,有利于对民营经济的所有制歧视的彻底取消,凡是对外开放的领域对民营企业也应开放,因而在对外经济关系方面,民营经济进出口权相应会扩大,民营企业对外经营权的限额审批制会逐步被规定条件的资格审议登记制取代。最后,在竞争性领域民营经济平等竞争地位的确定,会使一些领域的经济结构发生一些变化。据1999年统计,在一般制造业增加值中,国有经济占31%,民营经济已占到69%(其中外资占24%)。目前,非国有部门对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已达60%。可以说,我国传统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民营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会使地区所有制结构发生一些变化,会使大多数县域经济以民营经济占较大比重,甚至占主体地位,也会使许多地市经济甚至省(市、区)经济进一步发展为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经济结构。现实地看,县域的生产力整体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程度还不很高,且呈现出多层次结构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民营经济以其灵活的机制更能适应县域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发展的要求,能充分显示出强烈的竞争意识和生产社会化发展的要求,也就能充分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今后发展县域经济,光靠政府投资是不现实的。在短缺经济条件下创立的国有企业,随着经济转向买方市场经济,许多已失去了竞争力,设备老化,产品不能更新换代,需实行规模化生产的又难以达到,尤其在县域许多已退出市场。只有启动民间投资,依靠民间力量,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使巨大的民间资本成为投资主体,才能更好地发展县域经济。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直接受益者是基层民众,这样就能真正做到藏富于民,全面推进社会进步。

二 民营经济扩大发展空间的环境创建

目前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在不断改善,某些长期困扰民营经济发展的难点问题也开始逐步得到解决,但谋求民营经济发展空间的扩大和实现持续快速发展,仍有一些障碍需要清除。

(一)舆论环境重建的深层问题

要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首要的是通过认知到认同,实现思想观念的根本性转变。从现实情况看,目前影响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最突出问题仍然是思想认识问题,社会歧视还普遍存在。可见,舆论环境重建尚须解决深层次问题。从理论上必须解决这样三大问题:一是认为私营经济存在着剥削,会造成两极分化,因而就放不开手脚,不敢加大扶持力度;二是认为民营经济发展了会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因而形成了对国有企业重视而对民营经济轻视或歧视的态度;三是认为民营经济是靠弄虚作假、制假售假、偷税漏税,甚至走私贩私发展起来的,因而就认为民营经济是违法乱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祸根。这些认识误区程度不同地困扰着民营经济的发展,极容易使民营企业遭受种种不平等的待遇和歧视。

首先,对民营经济中私营企业存在的剥削问题不能回避,但需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对这种剥削要有一个新的科学认识。我们知道,剥削是指凭借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而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劳动或产品。在我国现阶段,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剥削现象。如外国资本家来中国大陆投资设厂,这无疑存在剥削,但同时他们也带来了我国十分稀缺的技术、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设备、资金及国际市场信息等,并且使国家得到税收,工人得到就业和收入,还带动了关联企业和行业的发展,甚至有利于尽快缩小我国同发达国家的差距,从总体上看利大于弊。关于国内私营企业中存在的剥削现象,之所以允许它存在,这与私营经济存在与发展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是分不开的,如它解决了大量的就业,提供了服务,增加了有效供给,上缴了税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我们的综合国力。可以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离不开民营经济的充分发展。

这里还要指出,我们不能对私营企业剥削本身的认识过于简单化,不能简单地把一切价值都归结于普通劳动者的创造,以及把劳动者简单地等同于直接操作者,或者等同于体力劳动者,从而把私营企业主的全部收入、经理阶层的收入、一切投资的回报都看成剥削。应该看到,现实中的私营企业主一般也是劳动者,也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的参与一定的技术工作,这也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的一部分,而且这种劳动是复杂劳动,是创造更多价值的劳动。私营企业主的劳动时间也往往超过一般社会成员。他们的收入主要是劳动收入。他们的资金、财富的增长主要是靠管理劳动所创造的,所以私营企业资本的来源主要是劳动来源,当然也有一部分剥削性的收入。马克思主义认为,剥削是一种经济现象,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出现,又会随着生产力的更大发展而最终消亡。在我国社会主义较长的时期内,在公有制经济不可能解决所有社会成员就业,特别是失业中的大多数缺乏独立劳动致富的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一部分社会成员在与私营企业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下吃点“亏”是不可逾越的,是能被人们所接受的。而且私营企业主占有的那部分剥削收入大多不是用于奢侈生活,而是用于扩大再生产(据《2000年中国第四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及分析》显示,私营企业在纯利润的使用中,79.6%投入扩大再生产),因而人们称之为“私有公用”,这种收益权的私人性通过再投资的转换实际上具有了社会性,而且多数私营企业主希望企业越办越大,回报社会,为国争光,这是一种社会责任感。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企业主大都出身于劳动人民,所从事的经营管理及技术工作等复杂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他们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他们的劳动应该得到社会的承认并得到尊重。近几年来开始大量出现的在私营企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甚至有些私营企业主让出一些股份给管理骨干和技术骨干,以及让职工也持股,这不仅使企业在成分上,而且在性质上逐渐发生变化,已初步形成了多元投资主体和资产社会化趋势,更加显示出社会主义特征。至于对过高的民营企业主的收入可以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利息税、赠与税等进行合理调节,从而使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不致过大。

还应看到,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只有生产力发展了,才能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才能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党的执政地位才能真正巩固。

(二)政策环境的破与立

扩大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尤其是在竞争性领域得到充分发展,还须进一步创造政策环境,形成政治平等、服务一视同仁、机会均等的平等性和公正性政策。

1.调整信贷政策,发挥信贷杠杆的推动作用。在信贷政策上取消所有制歧视,给予民营企业同国有企业同等待遇。据有关问卷调查,认为目前国家和地区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在经济、金融政策上有差别待遇的占了近50%。民营企业大多为中小型企业,由于其资产规模、产业特点、组织程度、成长性及担保条件等原因,在争取贷款上尚处于不利的地位。据世界银行调查,中国中小企业对GDP的贡献率为50%,而信贷总量却只有2%-3%,67%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在全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中,个体私营经济贷款所占比重,1994-1995年为0.4%,1996-1998年为0.5%,而且金融机构对民营经济的贷款基本上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民营企业对技术改造资金的需要更难以得到满足。这种以所有制歧视为代表的信贷政策的非公平性,不仅限制着民营经济的发展,而且给金融运行带来双重负面影响,既表现为信贷资金投向结构不合理,过度向国有企业倾斜,导致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增加,降低了信贷资产质量,又表现为民营企业通过正规渠道借贷无望,就不得不向合作基金会、信托投资公司高息借款,或是利用民间高利息贷款取得资金(有50%以上的民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来源于民间借贷),造成了融资秩序的混乱,实际上增加了金融风险。此外,还存在民营企业上市难的问题。因此,应当抓紧对我国的融资体制进行改革,改革应以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为旨归。

2.理顺政府管理关系,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改善服务环境。应当建立民营经济管理机构,理顺政府管理关系,规范政府管理行为。尽管目前各地设有中小企业办公室、税务局、工商局、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工商联合会等机构,分别对民营企业活动的某些环节进行管理,但这种现状已不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同时机构重叠、职能重复、政出多门,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因此,可考虑改组现有的企业管理机构,建立民营经济管理机构(如民营经济管理局),专司民营经济事务。

政府应当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把减少对民营企业的行业进入限制同鼓励其进入结合起来。一方面,要做好相关的配套工作,并做到有步骤、分门类减少限制,进一步扩大市场范围,以及增强市场准入的透明度。同时要加快审批制度改革,凡是非政府投资项目,且与政府无直接责任关系的投资项目,要实行民营项目登记备案制;要降低准入门槛,在这方面应吸收国外先进经验,降低注册资本金额,不但允许其进入,而且要进得去,从而降低民营企业的创业成本;另一方面,应鼓励素质好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支持实力强、产品市场前景较好、管理先进的民营企业选择灵活有效的形式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租赁、托管国有企业,这将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实际上有利于搞活国有企业,从而使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竞争性领域都增强活力,进而大大降低我国总体改革的社会成本。

3.杜绝“三乱现象”,使民营企业轻装上阵,提高竞争力。我国各地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三乱”现象,有近50%的民营企业感到收费太多,近40%的民营企业感到集资、摊派太多,加重了民营企业的负担,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又容易滋长腐败现象。为此,应当进一步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对各项涉企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取消,该降低的降低。其次,要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对确需继续收缴的项目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并完善系统性措施。

总之,应当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调整政策取向,特别是在确定某些公共产品的提供确需由国有企业垄断外,应将所有竞争性产业及相应的经济资源、经济信息、经营行为等向所有的经济成分开放,彻底消除所有制歧视。

(三)法律环境的完善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正当权益,为民营企业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对扩大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目前,对民营经济发展来说,仍然缺乏完善的法制环境保护。一方面,法律的适用范围与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经济的地位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现有法律对民营经济的有效覆盖还相当不足,法律对不同经济成分的保护和制约还不够均衡与对称;另一方面,民营企业管理者法律知识的缺乏与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法律人才的严重不足,导致了经营活动经常面临较多风险,侵犯与被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其发展。

因此,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是非常迫切的。必须尽快完善经济立法、司法和执法,特别是健全保障和规范市场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要逐步完善有关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使其在经营范围、劳动用工、税费缴纳、债权债务、资产保护、利益分配、环境保护、经济纠纷等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尤其是能为民营企业的兼并、收购、托管、重组、整合等提供制度性特别是法律方面的保护,避免因非市场因素而导致民营企业在重组、整合时过高的运作成本甚至夭折。同时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培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引导他们诚实劳动,守法经营,从而达到提高民营企业家队伍素质的目的。

[收稿日期]2003-11-20

标签:;  ;  ;  ;  ;  ;  

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分析_民营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