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澄”--兼论“金侯纪事”与“吴国周年”(下)_史记论文

释《武成》与金文月相——兼论《晋侯{k21i529.jpg}编钟》及武王伐纣年(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月相论文,之二论文,武王论文,编钟论文,兼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王氏《生霸死霸考》说:“牵合武成与泰誓序,……泰誓序言戊午在一月,于是不得不以《武成》之二月既死霸为二月朔。”是王氏对刘歆释“既死霸”为朔日的根据非常了解。但王氏由于误读《曶鼎》之“既眚霸”为“既生霸”,遂认为既死霸决非朔日。他于是根据他所了解的旁死霸为二十五日,及他的一月四分说,用以讲解《武成》。他说:“若用今说,则一月戊辰朔,二十五日壬辰旁死霸,次日癸巳,此武王伐纣兴师之日也。二月戊戌朔,二十三日庚申既死霸,越五日至二十七日得甲子,是咸刘商王纣之日也。”王氏并未说他是用哪一种历术推算而得知武王伐纣之年一月戊辰朔。他事实上只是根据他所了解的“壬辰旁死霸”,“旁死霸”系二十五日,倒过来推定武王伐纣之年正月戊辰朔而已。一月戊辰朔,则一月无戊午;二月戊戌朔,戊午为二月二十一日。如此则与《泰誓序》“一月戊午,师渡孟津”之说不合。于是王氏说:“史迁于《泰誓》本有二说。《周本纪》以为武王十一年伐纣时作,《齐太公世家》以为九年观兵时作。今以前说就《武成》考之,一一符合,不当以系年不定之(《泰誓》)序乱经(指《武成》),是可决矣。”彰健按:《史记·周本纪》及《史记·齐世家》均将武王观兵系于九年,而此所谓九年,系连续文王受命年计算。这是由于伪今文《泰誓》说武王誓师时自称太子发,太史公遂这样解释。而这一解释是与百篇《书序》的《泰誓序》“十有一年,武王伐殷”不合的。

《新唐书·历志》引唐僧一行所作《大衍历议说》说:“《竹书》:十一年庚寅,周始伐商。而《管子》及《家语》以为十二年,盖通成君之岁。”《吕氏春秋·首时篇》:“武王不忘玉门之辱,立十二年而成甲子之事。”亡友鲁实先生说:“《逸周书》自《文传篇》以降,并为武王嗣位之纪年,则《大匡篇》、《文政篇》及《尚书·洪范》所云:“惟十有三祀”,亦并为武王之纪年,义甚昭皙。(刘歆)乃以为文王受命之纪年,是自谬于承袭之根柢。”(注:《刘歆三统历谱证舛》,台北1965年版,第6页。)是先秦旧说均说武王即位后, 次年即改元,没有将武王年连续文王受命年计算的。而太史公及刘歆之将武王年连续文王受命年计算,系受伪今文《泰誓》的影响。太史公作《史记》时,曾从孔安国问故。他看见孔壁本《尚书》之《泰誓序》:“十一年,武王伐殷,一月戊午,师渡孟津。”《武成》:“二月甲子,咸刘商王纣。”认为《泰誓序》及《武成》写成于周代,系以周正纪事,而周取代殷而为天下共主,系自武王杀纣始。故记武王诛杀纣以前事,应改用殷正。因此,《史记·周本纪》记:“武王十年十二月戊午,师渡孟津。”《史记·齐世家》记:“武王十一年正月甲子,斩纣。”此即改用殷正。今本《史记·周本纪》作“武王十一年十二月戊午”,系因《泰誓序》作“十一年”,故传写有误。《史记》原文应作“十年”。《史记·周本纪》说:“二月甲子,……(纣)自燔于火而死”。《史记·集解》引“徐广曰:二,一作正”,此亦应以作“正”为是。今本作二月,系后人据《汉书·律历志》“二月甲子,咸刘商王纣”,而臆改“二”。

《史记》对《泰誓序》及《武成》系以周正了解,而改用殷正叙述。《史记》认为:师渡孟津系殷正武王十年十二月戊午事,而《史记·周本纪》所说“武王上祭于毕,……自称太子发”,系据汉代伪今文《泰誓》。今文《泰誓》谓,四月,武王自称太子发,“上祭于毕”之后,武王仅意在观兵,显示兵力,看诸侯是否附己。是年并未伐纣。其事应不致与十年十二月戊午师渡孟津为同年事,故《史记·周本纪》将“上祭于毕”定为九年事。其言“九年上祭于毕”,未书“四月”,这只是史家对所据史料润色剪裁,故如此。由于“九年四月上祭于毕”,而今文《泰誓》谓武王作文王木主,并自称太子发,是武王是时丧服未除。由于十年十二月戊午师渡孟津,《泰誓序》称他为武王,而九年武王自称为太子发,而据《春秋公羊传》“天子三年然后称王”,“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故知文王当崩于“九年”之前二年。故《史记·周本纪》说“西伯于受命之年称王”,“后七年而崩”。由于文王受命七年而崩,而九年上祭于毕,武王自称太子发,故知武王即位未改元。因此,“九年上祭于毕”及:“十年十二月戊午师渡孟津”,“十一年正月甲子斩纣”,此九年、十年、及十一年,均连续文王受命之年计算。这是由于太史公受伪今文《泰誓》的影响。

伪《泰誓》说:“四月,太子发上祭于毕,下至孟津之上。”此并无年份。古书记事,常只有月份,而无年份。如《尚书》:“惟三月哉生魄,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洛。”(《康诰》)“惟二月既望,越六日乙未,王朝步自周,则至于丰。”(《召诰》)此即其例证。而古书书序常附于全书之未,并不附于篇首。伪《泰誓》系用古文书写,伪称发现于壁内,在汉武帝时被改写为今文而立于学官。其经文系单独发现,故其经文篇首及篇尾亦未附序。伏生《尚书》仅二十八篇,以武帝时今文《泰誓》立于学官,故今文尚书遂为二十九篇。今存汉石经《尚书·书序》残石内有《泰誓序》,故知其序应系据孔壁本《尚书》的百篇《书序》中的《泰誓序》补。而《史记·周本纪》所记“十年十二月戊午师渡孟津”,亦系根据孔壁本真《泰誓序》改用殷正叙述,而孔壁本《尚本》仍缺《泰誓》经文。

今文《泰誓》言武王四月自称太子发,而真《泰誓序》说:“十一年武王伐殷,一月戊午,师渡孟津。”今文《泰誓》的年月,与真《泰誓序》不相应。太史公从孔安国问故,能见孔壁本真《泰誓序》,却未知今文《泰誓》为伪,故太史公作《史记·周本纪》,自需综合《泰誓》真序及伪今文《泰誓》为说。故《史记·周本纪》记文王受命年数,武王在丧服内兴兵,武王即位未改元,武王年数系连续文王受命年计算,这些均系综合真《泰誓序》及伪今文《泰誓》为说所得的结果。故其所记遂与上引先秦人所记迥异。

《逸周书·文传解》:“文王受命之九年,时为暮春,在镐,召太子发曰……”这条史料未为太史公所注意,故刘歆《世经》遂综合《泰誓序》及伪今文《泰誓》及《逸周书·文传解》而另立新说。刘歆《世经》说:“文王受命九年而崩,再期在大祥而伐纣,故《书序》曰:‘惟十有一年,武王伐纣。’还归二年,乃遂克殷,以箕子归,十三年也。故《洪范篇》曰:‘惟十有三祀,王访于箕子’。自文王受命至此十三年。……”由《逸周书·文传解》只足以证明文王受命至少有九年,不止七年,而刘歆即定为九年者,此因《泰誓序》明言十一年武王伐殷,而今文《泰誓》言四月武王“上祭于毕”,自称太子发,故文王受命不能超过九年。《泰誓序》言十一年伐殷,而此在今文《泰誓》说武王称太子发,观兵;故刘歆遂以观兵为十一年事,而改依《洪范》,将诛杀纣定为十三年事。此所谓十一年观兵,十三年伐纣,十一年及十三年均系连续文王受命年计算,与先秦旧说抵触。且《泰誓序》明说“十一年,武王伐殷,一月戊午,师渡孟津”,其杀纣即在武王十一年二月甲子,而刘歆腰斩《泰誓序》文,将“十一年伐殷”叙为观兵,“一月戊午师渡孟津”叙为十三年事,亦与文理不合。

今文《泰誓》之被发现为伪书,系自东汉时马融始。马融指出:先秦典籍所引《泰誓》有五处不见于今文《泰誓》。故《尚书》伪孔传本遂另作伪《泰誓》三篇,将马融指出的都收入所伪作的三篇内,以示其为真书。由于刘歆说武王十三年伐殷杀纣,而班固《汉书·律历志》又盛赞刘歆“推法密要”,故伪孔传本《尚书·泰誓》遂说:“惟十有三年,大会于孟津。……惟戊午,王次于河朔。”此即依刘歆经说,与《泰誓序》明文抵触。此亦伪孔传本《泰誓》经文为伪书的一个证据。

由于论武王伐纣年牵涉及伪今文《泰誓》,这是过去史家所未能妥善处理的。王国维《观堂别集·周初开国年表》即将武王年连续文王受命计算。王氏未探讨《史记》及刘歆《世经》记武王伐纣事歧异的由来,未能了解孔壁本百篇书序中的《泰誓序》此一资料之真及其可贵,遂说“不当以系年不定之《泰誓》序文乱经(指《武成》)”。王氏考论《武成》月日不采用《泰誓序》,故未能释《武成》“二月既死霸”的既死霸为初一,这应该是王氏四分一月说最重大的缺点,也给在他之后的学者处理月相问题以非常坏的影响。

在王国维之后,董先生作《四分一月说辨正》以驳斥王国维之说。其后,更在《周金文中生霸死霸考》中表列他的定点月相说:

日的定点月的形象人的意象

第一定点 既死霸

(光霸死尽)

(月死后苏)

第一附点(注: 董先生《中国年历

旁死霸,哉 朏

总谱》改"第一附点"、"第二

生霸

(月光生出)

附点"的"附"字为"定". (近死霸日)

遂依次改称一二三四四个定点.) (初生霸日)

第二定点 既生霸

(月日相望)

第二附点 旁生霸 既望

(近生霸日)

(已过望日)

日的定点易为吉语 备注

第一定点 月吉、初吉

初一日

(易死为吉)

第一附点(注: 董先生《中国年历初二、三日

总谱》改"第一附点"、"第

二附点"的"附"字为"定".

遂依次改称一二三四四个定点.)

第二定点

十五日

第二附点

十六、十七

日金文习用(注:

董先生《西周年历谱》(《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3本,第683页)及

《中国年历总谱》(第50页)改为十六、十七、十八日.《中国年历总谱

》写作最后,应代表董先生晚年的意见。)

董先生采信《泰誓序》,故能依从刘歆《世经》定既死霸为初一。他著《殷历谱》及《西周年历谱》,即均不采信伪今文《泰誓》,故不以武王年连续文王受命计算,这是他鉴别史料精审处。但他未解说司马迁、刘歆的《泰誓》经说的歧异由来。同时,董先生这个表仍然有许多地方系沿袭刘歆的错误。他列既死霸为初一,却未列死霸为晦日,此即承袭刘歆说的“死霸,朔也”的错误。他对既死霸、既生霸的“既”字均训为“尽”,而对既望的“既”则训为“已”。月相中的“既”字的用法应一致,似不应有不同的解说。训既望之既为已,则生霸系望,既生霸应系既望。而董先生此表即漏列“生霸”。他将既生霸释为望日,将旁死霸列为初二日,训旁为近,此亦沿袭刘歆的错误。对《武成》“惟四月既旁生霸”,董先生亦与王国维一样,认“既”字系衍文,而不知旁生霸的“旁”应训为“始”,旁生霸即哉生霸。旁生霸不可说是指既望。既生霸才应释为既望。他将旁死霸释为“近死霸日”,指初二初三;将旁生霸释为“近生霸日”,指月之十六、十七、十八日。而所谓“近死霸日”,“近生霸日”,实未描述该日在天上的月的形象,不应列入“月的形象”栏内。他也未有名词描述既望以后月亮由盈而亏。故董先生的月相说,其实并非如他所称定点月相说。

董先生在《周金文中生霸死霸考》(注:《全集》本第1册, 第33页。)中,以静簋为例,证初吉即朔。“隹六月初吉王在京,丁卯,王令静司学宫,小子及服,及小臣,及夷仆学射。雩八月初吉庚寅,王与吴□……射于大池,静教无斁。”他认为这年六月初吉丁卯朔,王令静教射,于第二年八月初吉庚寅,考验静教学的成绩。释六月初吉为丁卯,实与《尚书·顾命》辞例不合。《顾命》:“惟四月哉生魄,王不怿。甲子,王乃洮頮水。……”甲子与哉生魄非同日,已见本文第五节所考。则《静簋》所记丁卯,亦显与“初吉”非同日。丁卯既非初吉和初一,则对“八月初吉庚寅”,也就不必于六月初吉之后,增置闰月,释八月初吉庚寅为次年的八月初一日了。

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论及《静簋》,说:“丁卯当在七月,以八月初吉庚寅知之。”则《静簋》此器月份有误字,“六月初吉”应改作“七月初吉”。

刘雨《金文初吉辨析》(注:《文物》1982年第12期。)认为:金文月相之后,不管中间是否插入其他辞语,这干支应属前面的纪日辞语。其意思与董先生同,盖亦忽略《尚书·顾命》此一辞例。前引王国维《生霸死霸考》引《静敦》亦即《静簋》,谓初吉包含丁卯,说明王氏亦忽略此一辞例。

顷读张闻玉《王国维生霸死霸考志误》,张氏论及静簋,谓厉王三十五年丑正六月初吉丁卯朔,厉王三十六年八月庚寅朔。张氏亦不知:据《尚书》辞例,不得释静簋六月初吉为丁卯。而且谓周人此时系行用丑正,其说亦恐不可信。

在王国维之后,有不少学者修订王国维之说。

日本新城新藏《周初的年代》主张:初吉,大月三日至九日,小月二日至八日;既生霸,大月十日至十六日,小月九日至十五日;既望,大月十七至廿三日,小月十六日至廿二日;既死霸,大月二十四日至下月一日,小月二十三日至下月二日。高鸿缙《颂器考》(注:台湾《师大学报》第4期。)主张:初吉,初一日;哉生霸(朏),初二、 三日;旁生霸(上弦),初七、八日;既生霸(望),十五日;哉死霸(高氏拟补,既望),十六、七日;旁死霸(下弦),二十二、三日;既死霸(晦),二十九、三十日。劳干《周初年代问题与月相问题的新看法》(注:《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7卷第1期。)主张:初吉,初一到初三(可能到初四);既生霸,初四至六日(可能到初七);既望,十四日至十六日(可能到十七日);既死霸,十九日至二十三日(可能到二十四日)。刘启益《西周厉王时期铜器与十月之交的时代》(注:《考古与文物》创刊号。)主张:初吉,指月出的这一天,当阴历初二或初三;既生霸,指月出的次日,当阴历的初三或初四;既望,指满月的第二天,当阴历十六、十七日、有时十八日;既死霸,指月底,当阴历二十九,或三十。王和《金文月相管见》(注:《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1期。)则尊信王国维之说,将一月四分,即: 将月亮从没有到初长至接近半圆定为一段,名曰初吉;将月亮从接近半圆到满月定为一段,名曰既生霸;将满月渐消至不到半圆定为一段,名曰既望;将小半月残月至看不见,定为一段,名曰既死霸。这些说法,包含王国维的四分一月说在内,他们对既生霸、既死霸的解说,与文字学不合,与天象不合,而且对月相的观察遗漏死霸、生霸、旁死霸未举。这些说法均未采信《泰誓序》,均不足以解释《武成》及《泰誓序》,无法释《武成》的既死霸为初一。

古人观象授时,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在春秋时尚每月告朔,则在西周时,恐不可能在年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颁行次年之历。在西周及春秋时,系利用晦日来决定次月之朔日。为求精确,对朔日之决定不至于失之前一日或后一日,于是有观察每月月相:哉生霸(朏,新月初生)、生霸(望)、既生霸(既望)、旁死霸(方死霸、月之初缺)、死霸(晦)、既死霸(朔)的必要。而这些均可以用目测来决定,并予以纪录,以减少未来告朔的错误。每月所含的日数应求精确,这样才能确定在大小月相间之后,多少个月安置一连大月,多少个月之后要安排一个闰月。因此,这些观象(相)授时皆与农事有关。

像本节上举这些解说,却没有定点可以观察。以晦日来说,王国维即将晦日包含于他所定的既死霸七八日之内。西周历官倘若用王氏四分一月说来观察月相,可以说毫无用处。

1982年拙著《经今古文学问题新论》出版。我因康有为谓《汉书·律历志》所引《武成》系刘歆据《逸周书·世俘篇》改撰,遂亦于该书中探讨《武成》、《世俘》所记月相。我发现:月相应包含既死霸(朔)、哉生霸、生霸(望)、既生霸(既望)、旁死霸(月之初缺)及死霸(晦)六项,因据《世俘》校改《武成》“隹一月壬辰旁死霸”的“死”字为“生”字;并谓《武成》“惟四月既旁生霸”的“旁”字系衍文。对于“初吉”,则因受黄盛璋《释初吉》(注:《历史研究》1958年第4期。)的影响,释初吉为初旬吉日,而未释初吉为初一。

《经今古文学问题新论》出版后,我得读黄盛璋《从铜器铭刻试论西周历法的若干问题》(注:《亚洲文明论丛》。),见该文引用周原甲骨“既死”、“既吉”等词,始悟应由“既死霸”、“既死”、“初吉”、“朔”这些与“既死霸”有关的名词在历史中的依次出现的顺序,以说明其演变。而黄氏该文仅利用“既吉”以否定王国维四分一月说,这是与我不同的。由历史的演进,可以说明初吉应指初一,故《毛传》释《诗·小雅·小明》“二月初吉”为“初吉,朔日也”,此一旧说确凿可信。而董先生根据合天历谱断定初吉指初一,亦属可信。尤其读张闻玉《西周铜器历日中的断代问题》,他据《史记·历术甲子篇》亦推算初吉为初一,因此,我就不从黄盛璋释初吉为初干吉日之说,而仍从董先生释初吉为初一了。王引之《经义述闻》卷三一《朔日不谓之吉日、亦不谓吉月条》引《月令》“季春之月,择吉日大合乐”,及《周礼·天官·大宰》“正月之吉”,《地官·党正》“孟月之吉”,以证吉日非朔日。这是黄盛璋《释初吉》立说所本。现在看来,《月令》及《周礼》系晚周人著作,这些材料都太晚,不足以否定西周铜器及《诗经》初吉之指初一。对于吉日的观念,人们是可以有变迁及进步的。

黄氏《从铜器铭刻试论西周历法若干问题》的结语提到:“西周利用月相法纪日,即既望、既生霸、既死霸,但非定点。既望以前为既生霸,表前半月。既望以后为既死霸,表后半月。既望包括月相由圆而亏,约占十六、十七日甚至十八日。既生霸为月魄出生以至满之前。由相连历日连系,可由月初以至十四、五,在既望之前。既死霸则为月魄由亏以至于死灭,即直至月底晦。月相纪时法为西周所特有。”他将既望与既生霸不释为同日,系受王国维所举《曶鼎》的影响。他也受王氏的影响,未综合《泰誓序》“一月戊午,师渡孟津”来讲《武成》,因此无法得出既死霸系月初一的结论。

由于《武成》“越若来二月既死霸,越五日甲子”,既死霸指初一,故古人系以既死霸纪上半月的事。《武成》“惟四月既旁生霸,越六日庚戌”,“旁”字为衍文,此即系以既生霸纪后半月的事。古人观象授时,由死霸(晦)确定既死霸(朔),故以既死霸(朔)纪上半月事;以望确定既望,故以“既望”(亦即“既生霸”)纪后半月的事。这是非常顺理成章的。而黄氏所说既生霸表月之前半,既死霸表月之后半,正好讲反了。

黄盛璋说“既望、既生霸、既死霸,皆非定点”,“既死霸则为月魄由亏以至于死灭晦”。既死霸如非定点,则《武成》如何可说“越若来二月既死霸,粤五日甲子咸刘商王纣”呢?这“越五日”应从那一天开始计算呢?《召诰》说:“惟二月既望,越六日乙未。”“既望”如非定点,则《召诰》如何可说“越六日乙未”呢?古人以月相记事,应不至于如此不精密。黄氏此文引《毓卣》:“惟九月初吉癸丑,公祀雩旬又十一日辛亥。”癸丑十一日后为癸亥,故辛亥为癸亥之误。也得释初吉为初一,铭文才可讲通。

最近我得见张闻玉所写《王国维生霸死霸考志误》(注:《贵州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他对月相的解说为:“晦, 朔前一日为晦。既死霸,又称朔,又称初吉,吉取日月交会之意;既死霸系死霸之极,既,尽也。旁死霸,朔后一日为旁死霸,旁,近也,即靠近既死霸之省。哉生霸,朔再后一日,月始生,名哉生霸。哉,始也。又名朏,指初三。既生霸,十五月圆称望,取义于日月相望。望又称既生霸,取生霸尽现之义。既望,月之十六日,又名旁生霸(旁既生霸之省)。既旁生霸,月之十七日。又名哉死霸,与哉生霸相对。”张氏此说系本于其师张汝舟。张氏不称晦日为死霸,系因如称晦日为死霸,则朔日岂不亦应称旁(旁近)死霸?同理:晦日之前一日岂不亦应称旁(旁近)死霸?张氏训“既”为“尽”。如知“死霸为晦,既死霸为朔”,“生霸为望,既生霸为既望”,并注意后代对望与既望的分别,则对既死霸、既生霸、既望的“既”字是应训为“己”的。张氏释既生霸为望,亦承袭刘歆、俞樾之误说。其释旁生霸为十六日,既旁生霸指十七日,亦承袭俞樾之误说。其释旁生霸即既望,则袭董先生之误说。张氏释既望之后为哉死霸,以与哉生霸相对,是对的。但他说哉死霸又称“既旁生霸”,则误。不知旁字为衍文,既生霸即既望。张氏只限定十七日为哉死霸,这也不对。孔颖达《尚书·召诰正义》说:“望之在日,十六日为多。大率十六日者四分之三,十五日者四分之一。”这应是长期观察月相的纪录,应可信。依据此说,则若月十五日望,十六日既望,十七日既旁死霸,月开始残缺。若月十六日望,十七日既望,十八日月开始残缺。张氏不可将望限定只指十五,既望限定只指十六,月初缺限定只指十七。这个道理很简单。晦日在大月为三十日,小月为第二十九日。你能限定晦日只指二十九或只指三十日吗?死霸(晦)、既死霸(朔)、哉生霸(新月初生)、生霸(望)、既生霸(既望)、旁死霸(圆月初缺),此在该月中均系定点。但晦,有的月份在二十九,有的月份在三十。新月初生,有的月份在初二,有的月份在初三。望,有的月份在十五,有的月份在十六日。欲决定每月应包含多少日,在一大月一小月之后究竟多少个月应置一连大月,何时增置一闰月,正需长期观察这些月相究在何日,而予以纪录。不可如张氏所硬性规定哉生霸只指初三,望只指十五日。

张氏说:“遍查金文,不记‘生霸’‘死霸’,足见‘生霸’‘死霸’非月相。”彰健按:本文第一节释哉生霸之哉为始,“霸”为“白”的假借字,已将生霸、死霸之为月相解说清楚。古人以死霸决定朔日,以望日决定既望,故以既死霸(初吉)记上半月事,以既生霸(既望)记下半月事。金文中未见用生霸、死霸纪事,其故在此。不得以此而谓生霸、死霸非月相。古人无法预告哉生霸在何日,但可由晦日决定次日为朔日,由望日决定次日为既望。而此亦应为西周以既死霸为一个月的开始的原因。

张汝舟及张闻玉的论著,我觉得最值得重视的仍为张汝舟对《史记·历术甲子篇》所作的解说。我不够资格评论他的解说的是非,这里要指出的是张闻玉依其师说,对武王伐纣的年月日的考定结果为:武王克商在公元前1106年。“校对古文《武成》历日,是年丑正,闰二月,完全吻合。正月辛卯朔,二月庚申朔,闰二月庚寅朔,三月己未朔,四月己丑朔。”张闻玉释《武成篇》所记系丑正,亦即殷正。而我则需指出:司马迁、刘歆是认为《武成》及《泰誓序》系以周正纪事,亦即周正正月建子。《左氏·昭公十七年传》说:“火出于夏为三月,于商为四月,于周为五月。”故周正建子,殷正建丑,夏正建寅,三正之说应不误。但古代历法不精,在春秋时尚可再失闰,在周代很可能将合天的十二月,误为次年的正月。但此系由于历法不精,不可据此以证周代建丑。这一点是我们应该分辩清楚的。

十一

董先生《殷历谱》及《武王伐纣年月日今考》将《武成》“惟一月壬辰旁死霸”及《泰誓序》“一月戊午,师渡孟津”的一月释为殷正一月(即周正二月);将《武成》“二月即死霸”的“二月”释为殷正二月,亦即周正三月;而将《武成》“惟四月既旁生霸”的四月释为殷正三月,亦即周正四月。董先生认为:杀纣之后,才是周年的开始。殷正建丑,武王改正朔建子,因此,《武成》书这年殷正三月作周正四月,以示“革命成功,颁周正朔于天下之义”。

前面已说过,太史公及刘歆俱释《武成》、《泰誓序》的一月为周正一月,《武成》的二月为周正二月,并未释《武成》及《泰誓序》用殷正纪事。《史记·周本纪》也未记杀纣为这年四月事。说《泰誓序》及《武成》记武王伐商杀纣事,其一月二月系用殷正,而“四月”忽用周正,就文理判断,这种纪事方法颇怪。而且由《康诰》看来,“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诞受厥命”。文王从上帝那儿,接受殷人获得的天命,文王应已称王,其改正朔恐无需等武王杀纣以后。前人因重视君臣之义,故否定文王称王,其实,文王享国五十年,于受命之后即已称王。

依董先生《殷历谱》,将《武成》“惟四月既旁生霸,越六日庚戌”的周正四月释为殷正三月,则一月小,二月大,庚申朔,三月庚寅朔,甲辰望,乙巳为既生霸,越六日庚戌,“既旁生霸”的“旁”仍系衍文。依董先生此说,自无需在“二月既死霸”及“惟四月既旁生霸”之间置闰月。但前面已说过,《武成》及《泰誓序》系以周正纪事。如果我们相信它系以周正纪事,而又不想像刘歆那样于“二月既死霸”及“惟四月既旁(旁字衍)生霸”之间置闰月,就只能认为《武成》“惟四月既旁生霸”的“四”字系“三”字之讹。兹详论如下。

《武成》及《泰誓序》,因系撰写于周代,就文理来说,仍以释为系以周正纪事为妥。由于董先生对《武成》的一月二月释为殷正,“四月”释为周正,其说与《武成》、《泰誓序》原文不合,因此,对他所定武王伐纣在公元前1111年,我不敢轻信。

张闻玉释武成纪事系以殷正,此亦与《武成》、《泰誓序》的文义不合。张文定武王伐纣之年为公元前1106年。我检查董先生《西周年历谱》:公元前1106年周正一月庚寅朔,二月庚申朔,三月己丑朔,四月己未朔。

如据以谱《武成》及《泰誓序》,则1106年周正正月庚寅朔。《武成》“惟一月壬辰旁死霸”,壬辰为一月初三日(旁死霸系旁生霸之误,可参看本文第二节所考)。“若翌日癸巳,武王乃朝步自周,于征伐纣。”癸巳为初四日。《泰誓序》:“一月戊午,师渡孟津。”戊午为二十九日。是月己未晦。《武成》:“越若来二月既死霸,粤五日甲子,咸刘商王纣。”既死霸一定指初一,为庚申。于二月初五日甲子杀纣。“隹四月既旁生霸,越六日庚戌。”依1066年董氏合天历谱,三月己丑朔,则十六日甲辰望,乙巳为既生霸,由乙巳至庚戌适为六日,故知“既旁生霸”的旁字为衍文,而“惟四月”则应改为“惟三月”。

古书四字为四横画,故古书常三、四二字互误。如《国语·晋语》:“黄帝之子二十五宗,其得姓者十四人为十二姓。”旧解即破四为三。《左氏·襄公二十六年传》:“吾乃四萃于其王族。”《国语·楚语》作“三萃以攻其王族”。因此,彰健根据合天历谱,是可以改《武成》“惟四月”为“惟三月”的。

分析至此,我们试再考察董先生《西周年历谱》将武王伐纣年定为公元前1111年,他是如何将《武成》及《泰誓序》谱入的。公元前1111年的合天历谱:周正:正月庚申朔,二月庚寅朔,三月己未朔,四月己丑朔。一月(殷正建丑,周二月)。《武成》“隹一月壬辰旁死霸,若翌日癸巳,武王乃朝步自周,于征伐纣”。壬辰为初三日。《泰誓序》:“一月戊午,师渡孟津”,戊午为二十九日。二月(殷正二月,周三月)己未朔。《武成》:“越若来二月既死霸,越五日甲子,咸刘商王纣。”四月(周四月)己丑朔。“惟四月既旁生霸,(乙巳十七日)越六日庚戌。”董先生的问题就出在“二月己未朔”上。

《武成》:“越若来二月既死霸,越五日甲子,咸刘商王纣。”由甲子倒过来数五日,则二月既死霸显系初一,为庚申。二月系庚申朔而非己未朔。如二月为己未朔,则《武成》应说“越六日甲子,咸刘商王纣”,而不应说越五日甲子。董先生在写作时间最早的《殷历谱》中就说二月六日甲子杀纣。他举两条同为癸卯所卜,同记丙午之事,而一称四日,一称三日的卜辞为例,认为之所以不同,“其异即在计入开始之癸卯一日与否而已”(注:《殷历谱》卷四,第4页。)。 他以二月为己未朔的原因即在于未数始日。他在《武王伐纣年月日今考》(注:《全集》本,第88页。)中曾说“二月己未朔(时历或后天,以庚申为朔,既死霸。)”而于写作最后的《西周年历谱》中,仅说:“二月己未朔,越若来二月既死霸,越五日甲子咸刘商王纣。”不说是月后天一日,以庚申为朔。看来他又回到写《殷历谱》时的意见,认为己未朔,不数始日亦即不计己未,故五日为甲子。但他的这一解说却是无法解释《武成》“惟四月既旁生霸,越六日庚戌”,“翌日辛亥,越五日乙卯”何以皆数始日。

他为什么不说这年朔日后天一日为庚申呢?我想:这与《西周年历谱》注明这年“周正二月戊午晦,日全食”有关。古人说:“日食在朔,月食在望。”但有时晦日日食,日食不在朔日。公元前1111年此年“周正二月戊午晦”日全食,故他只好说周正三月己未朔。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仍在于他以一月二月为殷正而以四月为周正的解释上。如果释《武成》、《泰誓序》俱以周正纪事,定武王伐纣年为公元前1106年,就可说二月庚申朔,而不会有此一困扰了。

张闻玉定武王伐纣之年为公元前1106年,但他所排是年历谱与董谱不同。董谱:周正:正月庚寅朔,二月庚申朔,三月己丑朔,四月己未朔。张文所谱:殷正:十二月辛酉朔,正月辛卯朔,二月庚申朔,闰二月庚寅朔,三月己未朔,四月己丑朔。张氏所撰文曾称赞董谱合天,而所排公元前1106年月朔却与董谱不同,我想,应与他配合《武成》及《泰誓序》来讲有关。《武成》“惟一月壬辰旁死霸”,张氏不知死为生字之误,仍从刘歆释旁死霸为旁近死霸,故壬辰为初二,故殷正正月需讲为辛卯朔。检董谱:公元前1105年闰十二月辛酉朔,日环食,则闰十二月朔日不可挪动,是月辛酉朔,月小,29日为己丑晦,而张文因定正月辛卯朔,则需得说上月庚寅晦。二月庚申朔,这是由“越若来二月既死霸,越五日甲子”倒过来数。张文于殷正二月庚申朔后,增置闰月,而说三月己未朔,四月己丑朔,即系仿效刘歆,需得如此,才能说“隹四月既旁生霸,粤六日庚戌”。

司马迁、刘歆认《武成》系以周正纪事,董先生则释《武成》一月二月用殷正,四月用周正。而张文则谓《武成》所记全用殷正。

定武王伐纣年为公元前1106年,取董谱与张文比较,董谱系依周正,是年不需增置闰月,而张谱则需置闰月。我根据董谱讲《武成》,需改“隹四月”为“隹三月”,这是根据合天历谱校改,不能算错。而且我依据董谱,定武王伐纣年为公元前1106年,认《武成》、《泰誓序》系依周正纪事,与司马迁、刘歆的了解相同,也应较张谱之全依殷正解说,合乎情理。

因此,我认为:应定武王伐纣年为公元前1106年,而是年月朔则仍应依董谱。

十二

彰健考释《武成》月相初稿写成后,承王和先生惠赠他的大著《金文月相管见》及《初吉简论》(注:载《史学月刊》1988年第5期。)二文复印本。并函告:新出《静方鼎》及《晋侯编钟》铭文只能支持王国维的四分一月说。王和先生《初吉简论》驳黄盛璋释初吉为初干吉日,谓黄氏所举证据“皆在春秋以后,斯时初吉的含义已发生变化”。拙文意见与之相同,可谓吾道不孤。又说:“在春秋以后的金文中,既生霸、既望、既死霸等名称不复可见。……而春秋以后的金文,正月初吉丁亥,已不代表真实的日期。正如王国维所说:铸器多选正月初吉丁亥,其日未必实有,犹汉镜多用五月丙午,按之实际多不合。”这一意见很值得重视,也正是我撰写《释武成月相》初稿时所未想到的。

新出《静方鼎》及《晋侯编钟》铭文,仍不足动摇我对《武成》月相、金文月相的解说,王氏的四分一月说仍不足尊信。今将管见叙述于下:

《静方鼎》,见1996年日本出方美术馆出版的《馆藏名品选》。此书史语所图书馆未藏有。王和先生言:据专家考证,此鼎为周昭王时器。铭文中有“八月初吉庚申”和“既望丁丑”,“二者相差18日,除四分一月说外,其他任何一说均无法解释。”彰健按:古代虽以晦日的次日告朔,但有时仍失之前一日,或后一日。故《静方鼎》的“八月初吉庚申”,庚申应系七月的晦日,以先天一日,误为“八月初吉庚申”,而我释既望指月之十六日或十七日,所以《静方鼎》的月相铭文与我的解说并不冲突。

1996年9月《上海博物馆集刊》第7期有马承源氏《晋侯编钟》一文,该文附有该编钟拓片照相及释文。因王和先生信中提及,遂自友人蔡哲茂先生处,借得马氏此文的复印本。今先将《晋侯编钟》铭文与月相干支有关的文句,节录于下:

“隹王卅又三年,王寴(亲)遹省东或(国)、南或(国)。正月既生霸戊午,王步自宗周。二月既望癸卯,王各(格)成周。二月既死霸壬寅,王□往东。三月方死霸,王至于□,分行。王寴(亲)令晋侯(率)乃(师)……伐夙(宿)夷。……六月初吉戊寅,旦,王格大室。……召晋侯。……锡驹四匹。……丁亥,旦,王印(御)于邑伐宫。庚寅旦,王格大室。……其迈(万)年,子子孙孙,永宝兹钟。”

铭文“二月既望癸卯”,马承源氏改癸卯为壬寅,这是对的。“二月既死霸壬寅”,马氏仅改“壬寅”为“癸卯”,对既死霸三字则未改动。“隹王卅又三年……正月既生霸戊午”,马氏定此王为周厉王。他据张培瑜《晚殷西周冬至合朔时日表》及马氏所著《西周青铜器铭文年历表》,厉王以三十七年计,三十三年为公元前846年, 正月辛亥朔,戊午为月之八日,与王氏所定既生霸为初八至十四五日相合。正月辛亥朔,二月辛巳朔,故铭文所言“二月既望壬寅”为二十二日,“二月既死霸癸卯”,癸卯为二十三日。既望壬寅与既死霸癸卯紧密相连,正与王氏一月四分说既望之后为既死霸相合。“六月初吉戊寅”,戊寅为初一日,与王氏四分一月说初吉指初一至七八相合。马氏认为:这证明“只有四分一月说才是真实可信的”。

彰健认为:晋侯编钟月相铭文错误太多,不是仅将壬寅癸卯二干支对调,就可以将问题解决。我们应根据对月相名词含义正确的解说,来改正晋侯编钟铭文。根据本文第一节我对月相名词的了解,既生霸即既望。今铭文言“一月既生霸戊午,二月既望壬寅”,怎可上文言既生霸,下文言既望,在同一器物中用不同的纪日法呢?这是与修辞学不合的。“二月既望壬寅”,依鄙说,壬寅为月之十六日。而二月壬寅距一月戊午45天,故一月戊午应为一月初一,亦即既死霸,故铭文所言“一月既生霸戊午”,应改为“一月既死霸戊午”,而“既死霸”一词亦正见于晋侯编钟。“二月既望壬寅”,壬寅之次日为癸卯,而依据我对月相名词的解说,既望的次日为旁死霸,亦即方死霸,故铭文所言“二月既死霸壬寅”应改为“二月方(旁)死霸癸卯”,癸卯系月之十七日。而方死霸一词也正见于编钟铭文。编钟铭文于“三月方死霸”下未注明干支,与铭文他处不一样,这应该是行文的疏忽,或铸铭文时的错误。

我既将一月既生霸戊午改为一月既死霸戊午,亦即正月戊午朔。检查董先生《西周年历谱》:厉王37年(公元前842年)正月戊子朔, 二月戊午朔。如果是厉王37年器,则当是这一年之前周人置闰有误,故将合天的二月戊午朔,误为正月戊午朔。同时,此器的“隹玉三十三年”应作三十七年。但《史记·周本纪》说周厉王三十七年出奔彘,我们恐不可据错误连连的晋侯编钟来订正《史记》。所以,此编钟应非厉王时器。

检董先生《西周年历谱》,公元前811年宣王十七年正月戊午朔,二月丁亥朔。宣王十七年周正正月戊午朔,二月丁亥朔,二月十六日既望为壬寅。如定晋侯编钟为周宣王时器,即不需说周人在这年之前置闰有误。据《史记·晋世家》:厘侯十四年,周宣王初立(据《史记·十二诸侯年表》,这年为周宣王元年)。十八年,子献侯籍初立(这年为周宣王五年)。献侯十一年卒,子穆侯费王立(这年为周宣王十六年)献侯籍,《史记索隐》曰:“《系本》及谯周皆作甦。”是晋侯即献侯。《晋世家》记献侯立十一年卒,亦即于周宣王十六年卒。由晋侯编钟铭文看来,宣王十七年时,晋侯应还在世。《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及《晋世家》记晋献侯立十一年卒,可能有误。如为“十二年卒”之误,则《史记·十二诸侯年表》自穆侯立其后的“穆侯弗生元年”至“晋殇叔四年,仇攻杀殇叔,立为文侯”,都应向后移一年。而晋殇叔四年亦当为晋文侯仇元年,而非如《史表》之以次年为晋文侯元年。晋文侯杀其仇敌殇叔,自立为晋君,《史表》说他逾年改元,是不近情理的。《晋世家》所记“殇叔三年,周宣王崩”,则当改为“二年”。这样改动,对《史记·晋世家》及《十二诸侯年表》来说,改动最小,也较合情理。如改献侯“十一年卒”为“十二年卒”,而献侯十二年为周宣王十七年,则此器应即铸于周宣王十七年。晋侯编钟称“隹王三十又三年”,考《国语·周语》言宣王“三十九年,战于千亩,王师败绩”,而《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作“宣王二十六年”。宣王三十九年应系包含共和十四年在内,准此,则周宣王十七年,在当时可称为宣王三十一年。故晋侯编钟“隹王三十三年”,可能系“隹王三十一年”之误。由“一月戊午朔,二月既望壬寅”看来,晋侯编钟应定为公元前811年宣王十七年时器。宣王十七年六月丙戌朔, 而铭文言“六月初吉戊寅”,六月无戊寅,是“六月初吉戊寅”,“戊寅”为“丙戌”之误。总之,晋侯编钟铭文错误太多,如果不根据合天历谱及对月相名词含义的正确了解,是无法圆满处理的。

晋侯编钟铭文提到“方死霸”,这是晋侯编钟最值得宝贵处。如果考究方死霸的含义,则我的解说:“既死霸,朔;哉生霸,月光初生;生霸,望;既生霸,既望;方死霸,月光初缺;死霸,晦”应该是无误的。

只要承认既死霸系指初一,则王国维“四分一月说”释既死霸为二十三以后至于晦,其立说的基础就已经动摇了。其立说根据既已动摇,则显然不应根据王氏四分一月说来解说晋侯编钟铭文。

十三

对《武成》月相、金文月相,由于刘歆不敢改孔壁本《武成》的错字,而王国维又不肯采信《泰誓序》,故异说纷纭,迄今不得其解。董先生能采信《泰誓序》,不以武王年连续文王受命年计算,并释既死霸为初一,谓古人忌讳死字,遂以初吉代替既死霸,这都可以说是董先生研究此一问题所获得的重要成果。董先生于作《甲骨文断代研究例》后,即费数十年精力谱合天历谱,欲将甲骨金文所记事谱入。彰健对武王伐纣年,虽所定的年份不与董先生同,但仍系利用董先生合天历谱所获致之成果,其研究方法是仍与董先生相同的。

研究西周年历,需先正确了解《武成》月相及金文月相。大陆学者现正进行夏商周断代工程,彰健谨以此文供海峡两岸学者参考,并敬祈惠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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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澄”--兼论“金侯纪事”与“吴国周年”(下)_史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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