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贫困线的价格变动、贫困测度及调整方法研究_贫困线论文

物价变化、贫困度量与我国农村贫困线调整方法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贫困线论文,度量论文,物价论文,贫困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自2007年初以来,中国经历了新一轮通货膨胀,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上涨连续20个月超过3%,与此同时农村物价水平也经历了持续的上涨。持续过快的物价上涨抬高了居民的生活成本,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尤其是贫困人群。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成本的另一个度量层面就是贫困线,那么物价变化也会影响到贫困线的划定。

中国的贫困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因此笔者也把焦点放在农村贫困上。为了反映物价变化对农村贫困的影响,通行的方法就是根据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农村CPI)来更新农村贫困线。但是农村CPI在反映农村贫困居民生活受物价上涨的影响时并不是一个最合适的指标(张全红,2008),这是因为消费品价格上涨对不同收入组人群的生活成本影响是不同的。首先,不同收入群体的消费结构存在差别,贫困人口的消费结构与非贫困人口有异,如贫困人口用于食品消费支出比重往往大于非贫困人口;再者,物价上涨本身也具有结构上的差异,如2007年农村CPI为105.4%,其中食品类为113.6%,衣着类仅为100.2%。因此,根据反映农村居民平均消费水平和结构的农村CPI来更新农村贫困线可能会使对农村特定的贫困人群的识别和度量出现偏误。

贫困的识别和度量关系到扶贫政策的实施,这就要求识别和度量工作必须比较准确客观地反映农村贫困状况,那么如何才能够减少贫困识别和度量过程中可能的偏误呢?本文拟对不同的贫困线调整方法对贫困识别和度量的不同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对运用农村CPI进行贫困线调整和贫困度量的一般方法提出商榷,探索更为确切地反映物价变化对贫困人口针对性影响并更为准确地对贫困进行识别和测度的贫困线调整方法。

二、研究背景和分析框架

从2007年初开始,在粮食和猪肉等食品价格的带动下,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以及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开始不断攀升,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从2008年2月到8月连续7个月增幅超过8%,其中食品类上涨幅度最大,2008年2月份食品类价格指数竟高达123.6%(见图1)。

图1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

过快的物价上涨不仅对宏观经济的均衡运行不利,而且对人民的生活水平产生了重大影响。一些相关研究证明,受到物价变化影响最大的往往是低收入人群和贫困家庭,特别是在总体物价水平是由食品类价格上涨带动的情况下,因为他们的消费支出中更大比例是用于食品消费(《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2008),这样的物价上涨使贫困人口的生活成本相比非贫困人口上涨幅度更大。

贫困线的测定就是以居民的基本生活成本(最低维持生活费用)为基础,那么物价上涨意味着居民基本生活成本上升,贫困线也应该相应变动,即贫困线应随着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成本(最低维持生活费用)的变化而变化。目前国内农村贫困线除了1985年、1990年、1994年、1997年由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根据全国农村住户调查分户资料测定,其他年份则使用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更新(王萍萍等,2006),而更新的一般方法就是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来调整。笔者将1998-2006年政府公布的农村贫困线进行倒推演算,结果也证明了此点(见图2)。

图2 农村贫困线与农村CPI

数据来源: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

图2列出了1997-2007年的农村实际贫困线和名义贫困线以及各年的农村CPI,1997年(测定基年)的农村贫困线为640元,1998-2006年①的名义贫困线随着农村CPI变动,基本等于640元与以1997年为基期的农村CPI的乘积,而实际贫困线其实没有变(等于640元)。

诚然,农村CPI客观地反映了农村居民生活成本的变化,采用农村CPI更新农村贫困线可在一定程度上剔除物价变化对农村贫困度量的影响。但是农村CPI能否准确地反映农村贫困人口生活成本的变化以及采用农村CPI更新农村贫困线的方法的准确性仍存在可商榷之处。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简要说明,农村CPI指数是根据6.8万户农村居民的消费支出记帐资料确定的平均支出比重作为权数来计算的。那么问题在于整个农村的平均支出结构能否代表贫困人群消费支出结构,农村居民内部不同收入组人群的消费结构是不同的,例如低收入户用于食品的消费占其生活总消费支出的比例为50.37%,中等收入户用于食品消费的比例为45.15%,而高收入户的食品消费所占比例仅为36.75%(见表1),因此农村贫困居民的消费结构也就与全体农村居民的平均消费支出结构有着不小的差异。因此对于农村贫困人口而言,农村CPI所反映的物价水平变化与他们所面临的消费组合的物价水平的实际变化存在一定的偏差。例如,2007年物价上涨中食品类价格上涨幅度最大(13.6%),由于贫困人口消费支出中食品类消费的比重较大,那么这次以粮食价格上涨为主的农村CPI上升对贫困人口的负面影响就远比一般人群大,而当年的农村CPI显示农村物价水平只上升了5.4%;反之,以文教娱乐类价格上涨为主的2001年农村CPI上升了0.8%,而贫困人口的主要消费项(食品类)却下降了0.2%,显然农村贫困人口受农村CPI上升的负面影响要比一般人群小(见表2)。

由上述分析可知,由于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由各类商品价格指数加权构成,权数为全体农村居民的平均消费支出结构,而不同收入组人群的消费结构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农村CPI并不能准确反映物价变化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影响。那么,基于农村CPI调整的农村贫困线也就不能确切地反映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成本变化情况,即贫困线的划定存在偏差。进一步讲,基于此贫困线的贫困度量(贫困发生率等)也会出现偏差,高估或者低估农村贫困状况。

既然出现偏差的原因在于社会平均消费支出结构不能代表贫困人口的消费支出结构,那么就可以基于贫困人口的消费支出结构构造专门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消费价格指数,称之为农村贫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农村贫困CPI),即在价格指数的计算过程中采用农村贫困人口的消费支出结构作权数(假定农村贫困内部的消费支出结构相同②),并以此更新测定基年后各年农村贫困线。

那么,如何判定新旧两种贫困线调整方法的优劣呢?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了解贫困线调整的目的,贫困线调整就是为了反映物价变化对贫困人口生活的影响,或者说剔除价格因素对贫困度量的影响,那么能够有效剔除价格因素对贫困度量影响的方法就是较好的方法。一般来讲,物价变化会从两方面对贫困产生影响:一方面是收入效应,即在居民收入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商品价格上涨意味着居民的实际收入(或者说实际购买力)的下降,实际收入的下降会导致贫困的加剧;另一方面就是分配效应,由于物价上涨具有结构性差异以及不同的收入群体的消费结构是不同的,从而使得物价上涨对不同收入组人群的影响不同,各类商品价格的相对变化会改变居民的实际收入分配格局,从而改变贫困状况。值得注意的是,分配效应是由于物价上涨具有结构性差异以及不同的收入群体的消费结构不同引起的。相比农村CPI农村贫困CPI的计算过程消除了表征指标与目标群体(贫困人口)的消费结构的差异。因此,基于农村贫困CPI调整的贫困线可以有效剔除分配效应对农村贫困的影响,在此农村贫困线基础上的各种贫困度量也就比根据传统方法的度量结果更加准确。

三、实证分析

(一)分析方法

根据上文的分析,要重新调整农村贫困线就必须计算专门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农村贫困CPI,但这似乎是个悖论命题(岳希明、李实,2007),因为贫困线是关于贫困的识别问题,要确定贫困人口首先要划定贫困线。虽然如此,笔者仍然可以采用变通的方法近似计算出贫困人口的消费价格指数,即在原来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计算基础上,以上期划定的农村贫困人口的消费支出构成作为权数,各类消费品(服务)的价格指数仍选用本期的价格指数。用公式表示如下:

当α=1时,可以得到贫困深度(Poverty Gap简写为PG),该指标用来衡量贫困人口人均收入相对于贫困线的差距,公式为:

根据前文的分析,两种贫困线更新方法的差异就在于是否剔除了物价变化对贫困影响的分配效应,基于能够剔除分配效应的贫困度量才是更加准确的度量方法。那么如何量化物价变化对贫困影响的分配效应呢?Hyun H.Son和Nanak Kakwani于2008年结合FGT贫困指数将物价变化对贫困影响的收入效应和分配效应用数学方法进行了量化处理,用公式表述如下(详见Hyun H.Son & Nanak Kakwani:Measuring the impact of price changes on poverty,The Journal of Economic Inequality,2008):

(二)数据和结果

鉴于中国前一次根据全国农村住户调查分户资料的实际消费数据测定贫困线是在1997年,本研究运用1997-2007年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全国农村社会经济典型调查数据汇编(1986-1999)》、《2007中国发展报告》以及中国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

本研究首先根据农村贫困人口消费支出结构数据对1998-2007年的农村贫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农村贫困CPI)进行计算③,并分别以农村CPI和农村贫困CPI调整1997年以后各年的农村贫困线并对比,官方公布的农村贫困线也一并列出进行比较(见表3)。

表3左栏分别列出了农村CPI、农村贫困CPI以及两者的差异率;右栏则分别列出了官方公布的农村贫困线,以及本研究基于农村CPI和农村贫困CPI两种不同方法进行调整计算的农村贫困线和差异对比。从表中可以看出,两种价格指数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差异率在个别年份达到3%~4%,而基于两种价格指数分别调整计算的农村贫困线也就存在着相应的明显差别。值得注意的是,对比官方公布的贫困线数据,1998-2006年的数据与笔者采用农村CPI调整的数据相吻合,但2007年的官方数字则与笔者用此法调整的数据差异甚大,而与本研究中采用农村贫困CPI调整的农村贫困线数据极为接近。这说明2007年的官方贫困线的划定与1997年类似,都做了重新测定,虽然具体的测定方式并无确切说明,其公布的数据与笔者用农村贫困CPI调整计算的数据相当接近;而1997-2007年的各年份数据则是根据农村CPI调整得出。从这两种方法得出的贫困线数字的对比可以看出,由于以1997年为基期的价格指数累积效应,以两种不同指数计算的贫困线水平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到2007年则达7.4%,相差54元。

贫困线水平的差异也带来了贫困度量上的更大差别。本研究计算了2000-2007年基于上述两种贫困线测度的贫困人口规模和发生率、贫困深度、以及贫困强度并进行比较④(见表4)。从表4可以看出,通过对比两种方法得到的农村贫困人口数和贫困指标,可以清晰地看到由于贫困线划定的差异而导致的农村贫困度量差别:2000-2003年,按农村贫困CPI调整(即修正后)的农村贫困线低于按农村CPI调整(即修正前)的贫困线,相应的贫困度量指标也均低于修正前的数据;2004-2007年则情况相反,修正后的农村贫困线高于修正前的贫困线,相应的贫困度量指标也均高于按照官方线得出的结果。以贫困发生率为例,2003年按照修正前贫困线划定的贫困人口数为4142万人,当年的贫困发生率为5.4%,而按照修正后的贫困线划定的贫困人口数为4058万人,贫困发生率为5.3%,即由于贫困线降低了5元将那部分收入大于732元并低于737元的农村居民由贫困人口划定为非贫困人口,从而使测定的农村贫困人口减少了2%,约合84万人;同理,2007年按照修正前贫困线划定的贫困人口数为1200万人,当年的贫困发生率为1.7%,而按照修正后的贫困线则贫困人口为1520万,贫困发生率为2.1%,即由于贫困线提高了54元将那部分收入大于730元并低于784元的农村居民由非贫困人口划定为贫困人口,从而使测定的农村贫困人口增加了26.7%,约合320万人。再比较贫困深度和贫困强度指标在贫困线修正前后的差别,2006年以前最高达到10%左右,而2007年的差别则高达25%以上。

数据来源:官方贫困线来自《2007中国发展报告》及历年《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其他数据由本研究计算得出

根据前文所述,要在物价变化的背景下准确地对农村贫困进行识别和度量,就必须了解物价变化对贫困产生的收入效应和分配效应两种不同的影响;而对物价变化时贫困线的正确调整就要使其产生的分配效应极小化,也就是说,该调整需在极大化程度上反映物价变化引起的对贫困人口实际购买力的影响,即收入效应影响。本研究依据前文的分析框架和分解公式,分别计算了基于农村CPI和农村贫困CPI两种方法调整贫困线时各贫困指标反映的收入效应和分配效应(见表5)。

观察表5中基于两种贫困线调整方法的两组对比数据,农村CPI所采用的权数与贫困人口的消费支出结构存在差别,故由价格变化引起贫困度量变化的分解效应较大;而农村贫困CPI所采用的权数与贫困人口的消费支出结构相同,故由价格变化引起贫困度量变化的分解效应较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例如,2005年基于采用农村CPI更新的农村贫困线的贫困发生率变化的分配效应为0.2%,改进调整方法后的分解效应为0;基于采用农村CPI更新的农村贫困线的贫困深度变化的分配效应为0.2%,改进调整方法后的分解效应为0;基于采用农村CPI更新的农村贫困线的贫困强度变化的分配效应为0.2%,改进调整方法后的分解效应为0。2007年基于采用农村CPI更新的农村贫困线的贫困发生率变化的分配效应为5.7%,改进调整方法后的分解效应为0;基于采用农村CPI更新的农村贫困线的贫困深度变化的分配效应为2.3%,改进调整方法后的分解效应为0.2%;基于采用农村CPI更新的农村贫困线的贫困强度变化的分配效应为9.9%,改进调整方法后的分解效应为0.1%,分配效应大大减小。

由此可以判定以采用农村贫困CPI调整的农村贫困线为基础的贫困度量比以采用农村CPI调整的农村贫困线为基础的贫困度量更加准确。在此结论的基础上再对比两组贫困度量的结果,就会发现2000-2003年按照农村CPI调整的农村贫困线的度量高估了农村贫困,2004-2007年按照农村CPI调整的农村贫困线的度量低估了农村贫困程度。

四、结论

物价变化对贫困的影响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从物价变化对贫困人口影响的结构性差异角度,深入分析了不同贫困线调整方法对贫困识别和贫困度量影响的差别。研究表明,相比基于农村CPI的贫困线调整方法,用反映农村贫困人口实际消费结构和综合价格水平的农村贫困CPI进行贫困线调整,能更加准确地测度贫困人口受物价变动的实际影响,且有效地降低贫困线调整和相应的贫困度量方面的误差。

这一分析结果具有很重要的政策涵义。我国是世界上贫困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因此如何提高贫困识别和度量的准确性,以便实施更具有针对性扶贫政策一直是学术界探讨的焦点所在。目前我国官方公布的农村贫困线是每隔若干年重新测定一次,重新测定的两次之间的年份采用农村CPI调整的方法给出(如本文表3所列,我国最近两次贫困线的重新测定分别是在1997年和2007年,1997-2007年的贫困线基本是基于农村CPI予以调整)。若采用农村贫困CPI更新中间间隔年份的贫困线可以提高贫困线划定准确性,在此贫困线基础上的贫困度量也就更加准确。令人鼓舞的是笔者在2008年的《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中注意到该问题开始受到官方关注,该报告试算了农村不同收入组的实际消费CPI以及每户家庭的实际人均纯收入,并以此对2006年的农村贫困进行了重新估计,与本研究的结论异曲同工。

总之,由于物价变化过程中的结构性差异以及贫困与非贫困人口消费结构差异这两个问题的存在,使基于一般人群的CPI作为贫困线调整的方法会对贫困的识别和度量产生偏误。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采用农村贫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整的农村贫困线能够避免物价变化过程中结构性差异以及贫困人口的消费结构与非贫困人口的差异产生的识别和度量偏误,是一种更加准确的贫困识别和度量方法,此方法如用于国家对贫困线重新测定年份之间阶段的年度贫困线划定的调整,可以更加确切地反映贫困人口受物价变化的真实影响,从而使贫困线的划定、贫困的识别和度量更为准确。

注释:

①2007年贫困线没有采取此办法更新,下文将作出解释

②农村贫困内部存在的地区性差异,如地区消费结构差异、地区物价指数水平差异、地区最低基本生存需要差异等对贫困线划定的影响,将需要今后的专题研究对此进行地区层面的深入分析,在本研究中暂不作讨论

③个别年份农村贫困居民的消费支出数据无法获得,在计算过程中用低收入人群的消费支出数据代替

④1997-1999年部分所需数据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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