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出和收入再分配_财政支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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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收入分配首先是由市场价格形成的要素分配,各种收入以要素投入为依据,可分为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劳动收入包括工薪、津贴等,非劳动收入包括财产收入、租金、利息、红利和未分配的企业利润等。财政分配是在要素分配基础上的再分配,是通过财政收支运行机制,调节由市场分配已形成的收入和财富格局。本文仅就财政支出对收入再分配的作用进行探讨。

一、调节收入分配的财政支出原则

收入分配的目标是实现公平分配。公平分配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两个层次。经济公平强调的是要素投入和要素收益相对称,它是在平等竞争环境下实现的,这主要属于市场分配范围。其结果,从劳动收入看,人们存在着劳动能力、劳动强度以及不同职业等差异,使人们在这一收入上的分配出现不平等,同时非劳动收入特别是财产收入也由于非劳动所得而加剧了收入不平等。这两种收入的差距逐渐拉大着社会成员相互间的各自财富占有份额上的差距,这就需要财政对要素分配的过分悬殊进行调节,利用财政支出机制,达到社会公平目标。社会公平是指将收入、财富差距维持在现阶段社会各界所能接受的合理范围内,主要是通过财政转移支出形式实现的。所谓转移支出是指政府通过一定渠道或形式,把一部分财政资金无偿地支付给个人、企业或其它受益者的支出。这种支出过程是将政府所有的资金转移到受领者手中,导致资金所有权的转移,对个人、企业及地区间收入再分配产生直接影响。

作为财政的转移支出,必须遵循受益能力原则,才能达到社会公平目标。也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受益能力一般根据收入水平来确定,收入水平越低,则使用政府补助资金的边际效益越大,即受益能力越大;反之则反是。这样可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就财政对居民个人补贴而言:一方面,对于人均收入低于补助线的,必须都给予补助支出,以体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另一方面,对于人均收入低于补助线距离较大的,给予优先和较大的补助,对于人均收入高于补助线的,不予补助,完全区别对待;同样,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性支出自然也应符合这一原则,对老少边贫地区的转移性支出应大些。同时受益能力原则在履行时,被具体化:(1)弥补最低需要原则。对于个人,财政支出应保证每一劳动者有一份不低于某一限度的收入(为社会认可的最低消费水平)以满足个人、家庭的最低消费。至于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性支出,应保证地方财政一定的收入,使地方政府的事权有相应的财力保证。(2)最低费用原则。要求政府在安排财政转移支出时,必须以尽可能低的费用达到预期目标。譬如社会保障支出,表现为价值的单方面转移,这决定了在安排支出时,应在不影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选择费用最低的支出方案。社会保障支出标准过高,一方面会加剧财政困难,另一方面不利于调动劳动积极性,不利于生产力发展。过低,又会影响部分人的生存。同时转移性支付还得遵循平衡原则,特别是社会保障收支须保持基本平衡,财政补贴占财政支出比重要适当,过高,超过了财政承受能力,会对财政赤字起推波助澜作用。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具体形式

(1)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财政转移支付。由于我国劳动生产率水平比较低,制约了我国个人收入的增长速度,为弥补劳动者工资低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部分,保证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有一部分是由财政支出满足,主要通过生活物价补贴和社会保障支出实现的,生活物价补贴按财政部规定是指为稳定人民生活对若干商品购销价格倒挂的价差和亏损补贴,包括粮油补贴、副食品补贴、煤炭补贴、以及供应日用品亏损补贴。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主要是优抚费用、社会救济支出和社会福利支出。通过这两项价值单方向移动,达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目的。

(2)国家财政通过亏损补贴影响企业收入分配格局,着重对由于价格政策不合理造成的政策性亏损企业进行补贴,至于因经营不善而出现亏损的企业,严格地说应不在补贴之列。但两者常混在一起,政策性亏损掩盖了经营性亏损,使财政补贴规模扩大。

(3)我国国土辽阔、民族众多,地区间人口分布、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级地方政府间存在收入和支出方面的不均衡,有些地区收支有余,而有些地区收不抵支,同时各级政府主要是中央与地方间各自收入与承担事权所需支出不相等,为此由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转作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确保整个国家公共服务的最低标准,这并不意味着要达到全国人均财政收入水平的均等,而是在考虑各地支出需要或收入能力的基础上,安排国民收入地区间移动,使各地在基本的公共服务能力方面达到均等,有利于共同发展。

三、生活物价补贴使居民收入差距缩小

我国生活物价补贴开始于1953年,补贴金额5000万元,只有棉絮一项。1953-1960年,交出有7.2亿元,相当于同期财政收入0.26%,种类也有所增加,但主要是根据其对低消费的补偿功能而确定,范围、金额是有限的,还未成为利益分配主要手段。1979~1986年生活物价补贴占中央财政收入的40%左右,一般保持在300亿左右,已成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方面,直接影响城乡居民的收入分配。已从传统体制下低消费制度的补偿功能变成向居民提供福利的分配形式。

生活物价补贴附着实物消费而进行分配,这一特征规定了其在给居民带来全面福利的同时,起到修匀收入差异的作用。因为生活物价补贴主要用于初级消费品上,这种福利收入的取得只能靠消费。由于各个收入层的消费结构不同,收入越低,消费初级消费品比重越大;反之,收入越高,消费初级消费品比重越低,这种差异使低收入户获得生活物价补贴利益高于高收入户,其结果修匀了高低收入差异。由于生活物价补贴途径不同,此处只能分析对城市居民的作用。(因对农村农民,是通过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使农民获益)。为此根据中央财政对生活物价的分类资料,计算居民获得补贴在居民各阶层中分布,进而计算基尼系数等统计量,看对收入分配影响(以1987年为样本进行实际测算)。

表1 1987年中央财政生活补贴分摊表(按收入等级分组)

*纯社会商品零售额指社会商品零售额减去农民对城镇直接销售量。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89》《全国城镇居民收支调查资料1987》

以上计算主要从中央财政补贴支出看居民受益程度,生活物价补贴拉平了收入差距,调节了个人收入分配格局。

四、社会保障支出在收入再分配中作用不显著

社会保障本身目的就是为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在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收入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而提供的,必然是对低收入的人受益能力大,从一定程度上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缩短与高收入的差距。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总支出比重较小(见表2),对居民的收入分配状况影响不大,但从理论上说是起拉平差距作用的。

表2 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单位:%)

资料来源:《中国财政统计1950-1991》

社会保障支出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作用不显著,而1987年社会保障占财政支出比重美国24.1%、联邦德国42.6%、英国31.6%、法国40.6%,均远远高于我国。社会保障是公共品,财政应承担主要职能,但从我国预算的“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从1953-1983年间平均为1.8%,而1986-1988年降到1.5%以下。为此,应增强社会保障功能。

五、企业亏损补贴调节收入分配格局

在《短缺经济学》中亚·科尔奈认为在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的“父爱”达到“程度3”上,在改革后,这种“父爱”降到“程度2”(对国营大企业)或“程度1”(对中小企业),而且父爱程度越高,企业预算约束越软。(注:程度3:实物给予——主动表达愿望;程度2:货币津贴;程度1:自立——有助)由此企业生存和发展并不依赖于自己的经营努力,而是积极争取补贴,同时政府对企业补助要求也很少拒绝,造成政府对企业的补贴的绝对量增大了。(见表3)

表3 企业亏损补贴 单位:亿元

一方面,政府对亏损企业提供补贴,就必须有资金来源,如果不诉诸借债或财政发行,这些资金就只能取自有盈利的企业。补贴规模越大,从盈利企业“抽取”的资金规模就越大。结果形成国民收入在补贴企业和不需要补贴企业间再分配。另一方面,名义上给企业补贴规模可能很大,但大多是从企业手中转一下,真正从企业亏损补贴中受益的主要是向接受补贴的企业提供投入品的其他企业(当补贴企业投入品价格被人为拔高或其质量低于正常水平时)或以接受补贴企业的产出品为投入品的其他企业(当补贴企业的产出品价格被人为压低时),引起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在受补企业和受益企业间的调整。两方面都会造成国民收入在各企业间再分配的重新调整。

六、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调节地区间收入差距

国民收入地区间转移方式多种多样,在我国是强制性转移占很大比重,以财政的上缴下拨和政府转移支付为特征,中央政府起着决定作用,其结果使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发生明显地变化。形成两类不同地区,一类是国民收入净流入地区,一类是净流出地区(见表4),从表中可看出,在1952~1990年近40年,国民收入净流入地区有:北京、山西、内蒙、吉林、福建、广西、江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6个省市区,共流入4598.0亿元,占同期全国国民收入的3.5%,其中流入量多的是新疆和陕西,分别流入525.5亿元和519.4亿元,相当于各自国民收入所得的22.9%和15.5%,国民收入争流出地区有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13个省市,共流出9722.7亿元,流出最多的是上海市,共流出3123.4亿元。一般说,流入地区是经济落后地区,而流出是经济比较发达地区,中央政府共转移支付5124.7亿元,这是符合受益能力原则的。

表4 国民收入地区转移 单位:亿元

*浙江1966~1978年数字只有1975~1978年、青海1966~1978年只有1977~1978年。资料来源:《国民收入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5)《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9)《中国统计年鉴》(1991)

再根据各地区所使用的国民收入计算Gini系数,以考察经国民收入转移后,地区间收入差距的变动。(见表5)

表5 国民收入地区使用额计算的Gini

资料来源:同表4说明,在1952~1978年期间,中央政府实行了大力和尽快缩小地区经济差异政策,中央政府不断强化“抽血”和“输血”措施,Gini系数趋于减小,则地区间收入水平(人均国民收入使用额)的差异明显缩小,而1979~1990年,随着分权化改革的推进,允许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由于中央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权力缩小,收入水平地区差异扩大。以上 两阶段地区收入水平的变化从正反两方面说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能缩小地区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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