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借贷”--外债借贷的新趋势_国家部门论文

“隐性借贷”--外债借贷的新趋势_国家部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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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举借外债”是在当前宏观经济背景下微观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可能会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又一新情况。它的重要特征是“上不知,下不晓;风险大,成本高”。“上不知”指国家在外债统计数字中不能显示这块借款。“下不晓”指它以外商独资(或合资)之名登记注册,从而逃避当地有关部门对其所借外债的管理。其主要参与者往往是由一家或多家境外金融机构(放款)、境外企业(境外借款后转贷境内,并收5%左右的所谓回报红利,实为佣金)、国内企业或事业单位(非创汇户,并负责办妥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相关手续)等构成;贷款实际利率在15%~25%,期限5~20年左右,投向为基础性建设项目;借款的配套措施含当地政府对外承诺、地方财政担保、借款单位财产或权益抵押等。

据对一些大、中小城市的调查,此类借款自1996年年初以来,尤其下半年发展势头异常强劲,大有星火燎原之势。这部分境外借款在一些地方已经接近或超过了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所登记监测的外债数字,对这些现象若不及时整治,其危害和可能诱发的后果将是极其严重的。应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隐性借外债蔓延的原因

国内企业以外商投资企业等名义向境外法人举借外债,是国家放宽外汇管理政策后,伴随着资金供需矛盾的不断加剧而产生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现象,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多元化的社会资金需求及利率下调所造成的资金短缺与国内企业对资金的饥渴矛盾,使举债单位不得不“以外补内”。

(二)各级政府行政行为的短期化,助长了企事业单位隐性借外债、逃避管理的歪风。随着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逐步推行,地方政府领导为了在五年的任期内显示政绩,达到“一年打基础,两年上台阶,三年大变样”的工作目标,纷纷加大了招商引资力度,而隐性的借用外债,既可变相逃避国家对外债的层层审批与监管,又可较快地缓解当地城市基础建设和企业生产所需资金紧张的状况。一般来讲,借款与还款期限在5~20年,长于一般的政府领导任职年限,这样往往在私下签订借款合同时,抱着只要能在近期引进资金,即可处处让步、迁就外债债权人,很少考虑资金成本、汇率风险、还款期限和方式等重要环节,极易造成“外资引到位,包袱背上来”的可怕局面。

(三)国家的政策不够完善,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乏力。境外债权人与境内举债人之所以能联手“规避”监管,打国家政策的“擦边球”,主要原因是外经贸、计委、工商、税务、外管、银行等部门工作配合不力。外经、计委、工商只管立项、审批与注册,税务部门只管征税,银行只办理存、贷款及结售汇,而外汇管理部门只负责外债的登记与监测,面对这类外商假投资、单位真借债的做法,各单位都束手无策,因为发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只需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和企业的章程即可办理,外汇管理部门在此前提下根本无法具体、真实掌握有关情况,加上各部门碰头交流、通报信息较少,致使项目前期审批注册与后期监督管理出现严重脱节,从而造成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债管理的无序与混乱。

(四)对隐性举借外债缺乏一套相应的制约办法。国家对于利用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方式借外债,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违反《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向境外承诺担保,以及地方出具假完税证明、外企的假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等行为,缺乏一个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处罚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以上行为的滋生与蔓延。

二、隐性举借外债可能会带来的后果

隐性使用外债给国家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它对我国的宏观经济管理与微观经济运行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将是极其严重的,倘若不及时整治,可能导致以下后果:

(一)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实质上是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之间的平衡,当长期大量的外资盲目涌入国内时,必然会导致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引发国内的投资与消费膨胀、信用膨胀与物价上涨,国内经济出现虚假繁荣,有可能使国民经济呈现大起大落的周期性波动,最终形成总供给与总需求严重失衡。

(二)造成外债管理秩序混乱,国际收支结构性不平衡。我国对外债管理的基本内容是统一计划,归口管理,窗口对外,债务登记。由于隐性借债未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政府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又脱离了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有效管理和监督,还绕开了外债登记,使国家对境外的实际负债数字失真,导致国家宏观债务经营和管理偏离所预期的目标。在此情况下,国际收支资本往来项目若持续性出现逆差,则会使国家的债务负担日益加重,沉重的债务负担所导致的还本付息额的增加,会迫使我国的进口常量被压缩,很可能会出现类似墨西哥、巴西、波兰等国发生的债务危机,从而影响整个国际收支的均衡和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

(三)不合理的对外担保和承诺,冲击了国家所有资产和权益,为国有资产留下了流失隐患。境内地方财政部门或举债单位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私下对境外债权人出具担保或承诺书,并以国有资产(如土地、厂房等)和权益(如收过路费、过桥费权益等)作抵押,因避开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查,一旦出现借债单位资不抵债的情况时,举债单位的还款责任极易转嫁给国家,届时,国家也只得忍痛让资产外流,维持国家信誉。

(四)对银行的结售汇市场产生不利影响,进而扰乱国家外汇、外债管理政策的正常实施。隐性举借外债常常以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等形式为跳板,还款时以回报红利为假象,款项拨入境内时结汇量会骤然增加。这虽然对我国的结售汇市场影响不大,但由于大量的隐性外债还款合同属私下签订,且大多数外债所投项目为非创汇项目,还款时的“突发性”很强,这样就可能造成随时冲击我国的结售汇市场,进而影响国家外汇储备和正常的进口需求;给外汇管理部门的结售汇统计工作带来麻烦,缺乏预期的偶然性结售汇,使外汇管理部门统计数字的对比与分析步入窘境;背离国家提倡引进外资的初衷,过大的债务风险和较高的还款成本使国家的外债管理政策在执行中出现“离轨”,最后导致国家外债出现危机。

三、对策及建议

隐性举借外债对国家宏观经济的影响决非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资本项下数字的简单归属问题,而是可能对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产生不良作用的一个应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并需迅速解决的宏观经济问题。为了既能调动地方引进外资的积极性,又能防止国家对外债的宏观管理不失控和紊乱,笔者建议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

(一)加大各地对国家外债政策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加强对各级地方政府领导的培训与学习。随着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的交融与相互依存度的提高,外债将会渗透到我国的各个领域。因此,要加大对各级外汇管理部门的宣传费用投入,通过在社会上广泛宣传,使处在改革开放大潮中的中国百姓人人明白国家的外债政策,企业和单位个个了解引进外资的操作技巧;让各级领导真正站在国家宏观利益的角度上,适度引进外资,合理使用外债,真正让借入的外债起到“借鸡下蛋”的作用,严禁在借外债过程中出现“杀鸡取卵”的短期行为。

(二)迅速对各地的隐性外债进行清理,及时将此类外债纳入国家正常的外债管理体系。由国务院责成各级政府牵头,组成以计委、外汇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隐性外债清理小组,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搞准、弄清各地此类外债的规模、币种、利率、期限、还款方式、行业分布以及债权人的构成等,及时的补办“外债登记手续”,真正为中央领导提供详实准确的决策依据,以便使国家能适时的调整外债计划,并按照国际上对外债的通用指标衡量,重新严格测算出我国的外债率、负债率、偿债率等项指标。

(三)进一步完善国家的外债管理政策,加大对借债违规行为的查处与惩罚。首先要完善外债管理体系,将各地借入的外债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综合核算指标体系,并逐级在统计部门的统计数字中反映上报。各级外汇管理部门也要依据外债登记监测的情况,认真逐级上报,最后采取双线核对方法,查正遗漏,纠正误差。其次有关部门要追究领导者或参与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制订具体的对变相举借外债、扰乱外债秩序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实施细则,以便使基层外债管理部门针对以上违规问题的处理与认定有据可依,避免处罚依据太笼统、标准过粗等。

(四)加强各职能部门间对外债管理的合作,成立自上而下的外债管理委员会。按照我国对外债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的总体要求,建议国务院成立外债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国家有关外债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或者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下专设外债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执行机构全权负责外债政策的制订,对外债务的管理与监督。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有计委、工商、外管、外经等部门参加的外债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相应的外债管理委员会,综合汇总当地外债借、用、还等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通报,并参与当地指导性外债计划的编制,努力做好当地偿还外债本息的预测与分析工作,协助国家管好、用好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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