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务官商制度与中国早期工业化_轮船招商局论文

洋务官商制度与中国早期工业化_轮船招商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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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从经济体制角度探讨洋务运动时期的官督商办、官商合办企业在中国早期工业化中的地位与作用。作者认为洋务官商企业的出现,是初生的中国工业在产业结构方面的第一次调整,是中国工业向社会化生产迈进的第一步。官商企业的创办形式,具有股份制的一些特点。但官商体制又束缚了这些企业,使企业失去了独立法人资格,使原本是现代股份制企业的二权分离模式在实质上又转换成了中国传统官商体制中的二权结合模式。官与商是中国早期工业化中的利益冲突焦点,但官商体制无法协调二者矛盾,原因就在他们把官僚特权引入经济运行之中,不仅使官商体制难以维持,也最终使这种体制成为工业化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关键词 洋务运动;官商体制;工业化

洋务运动时期的官商体制是中国早期工业化阶段的主要经济体制之一。它既是中国传统官本位文化在社会转型时的产物,又因借用西方现代企业经营形式而在社会化生产方面迈进了一步。研究这种体制及其在中国早期工业化中的地位与影响,将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近代中国转型时期的经济结构与特征。

一、洋务官商体制在中国早期工业化中的地位

本文以19世纪60年代至甲午战前作为中国工业化的发生时期。在这一时期的工业资本结构中,相继出现了外资、官办、官商、私人企业四种主要形式。其中外国在华投资占中国全部资本的20%,投资方向主要是金融业与商业,产业资本投资只占其全部投资额的11%。就这部分产业资本而言,70%以上又是用于船舶修造和出口加工业。所以可以断言,它们主要是适应外国资本主义对华贸易的需要而产生的,它们只是中国早期工业中的一个附属部分。

就整个中国工业资本而言,私人资本、洋务官办企业资本和官商企业资本的占有量大约分别是8%、61%和11%①。举凡当时中国最大的兵器、轮船制造、采矿、纺织、航运、电报企业都是洋务官僚办的,它们构成中国早期工业的主体。其中洋务官商企业的数量和资本额不如官办企业,但在中国工业化进程中,却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首先,它是初生的中国工业在产业结构方面的第一次调整。在此之前,洋务官僚创办的企业主要是军工企业。这些军工企业是中国大规模引进近代工业技术与设备的开始。但工业化,不仅要以机器生产为标志,还必须以生产与销售,即产品的一定程度的市场化为配套,由此,才能形成与传统经济相对抗的经济力量。洋务军事企业的产品主要不是投向市场,所以难以对中国资本主义工业经济的形成起直接的推动作用。洋务官商企业的开办,表明中国工业化的重心开始从单纯为政权服务的军事工业转移到与国计民生有关的民用工业方面来,这些企业的产品直接进入市场,它不仅是洋务企业走向市场化的重要一步,而且直接扩大了初生的中国资本主义经济力量。

其次,它以新的企业创办形式,为洋务工业走出困境提出了切实的可能性。在此之前,洋务企业以官办为主要创办形式。官办企业,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要经济来源。晚清政府财政困窘,所以洋务官办企业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无不受到经费的困扰。70年代,在洋务官僚筹建官商企业的同时,还着手筹建官办民用企业,先后建立约16个。这些官办民用企业,恰恰正是洋务官僚创办最为困难和最不成功的一部分。困扰这些企业的,主要仍是资金问题,所以除少数(湖北织布局、汉阳铁厂)企业外,多数规模不大,有的建而未成。规模较大的湖北织布局、汉阳铁厂最后也不得不招商承办。官商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走出了单纯官办的狭窄路子,启用了民间资本力量,从而开辟出建立较大规模民用企业的新途径。

再次,它是中国工业企业向社会化生产迈进的第一步,也使初生的中国工业企业经营形式很快地达到了一个新的台阶。社会化生产,是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市场和生产扩大的产物。70-80年代出现的中国私人资本主义企业,则带有西方资本主义工业化前期的若干特点:从事加工与修造的企业占绝大多数;企业创办以合股或独资为主,所以呈现小型化、分散化的特点;在经营上,资本所有与经营一体化,即创办人与资本所有者、经营者三位一体。资金分散,生产规模狭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工业化的进程与水平,使工业化停留在较低的档次。洋务派的官商企业则采用官督商办、官商合办的形式,通过招商集股,在短时间内吸收了大量社会资金,购进了一批在当时较为先进的机器设备,建立了较大规模的民用企业。与此同时,还引进了西方股份制企业的经营方式。这一跳跃式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缩短了中国与工业先进国家的距离。

社会化生产,是一种利用社会力量办大工业的路子。但在甲午战前,私人资本由于力量弱小,缺乏国家经济立法的保护,尚处于自生自灭阶段。80年代,在采矿业中,在近代工业集中的上海,曾有多起筹集社会资金组建公司的动议,但多数并没筹集到预定股款,有的不得不改归官办,有的只能由少数人合资经营。在中国近代,私人资本的社会化生产于甲午战后才有所发展,于20世纪初才大规模展开。在私人资本还无力实现社会化生产的情况下,洋务官僚利用政权的力量,组织招商局,延用了一批拥有一定资金的买办与商人,达到集股目的。在没有公司法和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洋务官僚又用行政权力,为这些企业在创办和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提供了保护,使其立足与生存。洋务官僚在民用企业的创办方面,利用官商这一体制,走出了向社会化生产迈进的第一步。

二、官商体制中股份制的引进和变异

在中国早期工业化时期,最早使用股份制形式的,是外资企业。掌握这些企业股份的,主要是外商、买办和少数中国商人。1872年,洋务官僚创办轮船招商局,公布招商集股章程,从而将这种经营方式引进了中国人自己开办的近代企业之中。

本来,官督商办、官商合办都不是洋务官僚的首创。在中国封建专制政体中,历来对工商业中的重要部门实行垄断及控制政策。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官营制度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及本身日益暴露的弊端,在很多经济领域中出现了官与商合的经济体制。传统官商体制,在形式上是产权所有与生产经营的分离,但实质上却又是二者的结合,造成这种结合的力量就是政治权力。其中包括二种,一种如盐业中的官督商销,体现的是国家专卖权与专卖经营权的分离与结合;另一种如制瓷业、采矿业中的“官搭商烧”,官督商承等,体现的是国家所有权与生产经营权的分离与结合。无论在哪种形式中,国家的所有权与专卖权都是通过行政权力来实现的。如设置专门官员负责管理及征收课税;而经营权也必须体现向官府负责的原则,即经营者要先取得专卖专营凭证方能从事此项经营活动,产品销售有的要由官府进行,有的则只能在官府指定区域内进行。通过这种体制,官府直接控制了这一部分商业与手工业资本。

洋务官僚在缺乏资金的情势下,以传统的官商结合方式创办企业是很自然的事。值得注意的是,洋务官僚“招商”的内容与形式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就是现代股份制的引进,从而使官商这种传统体制向近代转轨。

1873年,唐廷枢拟定《轮船招商章程》,是为中国近代第一个以股份制形式创办的企业。此后,开平矿务局、漠河金矿、云南铜矿、上海机器织布局等相继颁布章程,公开向社会招集资本,至1895年甲午战前,先后成立过9家以股份制形式组建的企业②。

这些企业具有如下特点:

这些企业是拥有众多财产主体的联合体。企业资本被分成若干股,向社会公开出售。如开平矿务局拟集资80万两,分作8千股,在各口岸招商局设销售点,代收银两;黑龙江漠河金矿筹建时需资本20万两,也分成2千股向社会出售。上海机器织布局招股时,在国内24个城市与县城设招股点,还扩展到海外旧金山、长崎、横滨、新加坡等地③。轮船招商局经历次招股,到80年代初股份银已达200万两,其中1879年在南洋华侨及侨裔商人中招股11万5千2百两,入股者达66人之多④。

股东通过购买股票,享有了企业的一部分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通过一定的股东权利与责任体现出来的。主要为:(1)分享企业利润。各企业都规定了分股派息方法,如开平矿务局规定每年结帐一次,所得利息除提官利一分,办事者花红二成外,其余八成则按股均分。(2)对企业的监督。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可以推举股东代表参与企业监督。各企业对股东代表均作了一定规定,开平矿务局规定有股份一万两者,可派一人到局司事。漠河金矿招股章程规定:“万金之股,或自驻厂,或派人驻厂,以便监察金银出入”,未满百股者,准其二三人凑足百股,公派一人到厂监视。(3)承担企业风险。漠河金矿明文规定,“入股之友,皆与厂中有维系之力”,企业如无盈余,入股者不准提本,只许可股权转让⑤。

形式上实现了资本经营权与资本所有权的初步分离。广大股东是资本所有者,他们根据股金多少享有程度不等的股权,但这种股权主要只是一定的监督权、参与权,而不是经营权。掌握企业经营权的是督办(总办)和会办,他们有一定的职与责。轮船招商局成立时,有总办、会办五人。总办唐廷枢总揽局务,会办徐润负责轮运及招股业务,会办朱其昂兄弟负责漕运,盛宣怀则襄办二事。他们是企业的经理管理人员。1896年,原为官办的汉阳铁厂转为招商集股,张之洞曾参照其他官商企业的管理办法,亲自拟定招商章程,组织了一个层次颇为严密的管理层:督办由湖广总督奏派,凡应办一切事宜,均由其一手经理,酌量妥办,并随时报湖广总督查考,其中帐目要按月查核,按年复核,并转送总督。总办由督办禀派,职责为联络上下官商之情、稽查华洋员匠之弊,按月按年清帐。总董三员,由督办禀派,分别为银钱、制造、收发之管理人员⑥。在官商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中,有的是以商董身份参与其间的,如郑观应、徐润、唐廷枢等,有的则是由洋务官僚直接委派的官僚。通过这种体制,初步实现了企业资本的经营权与资本所有权的两权分离。

如果单从合股这种形式看,在当时的商业和私人企业中都已存在,甚至还可以追溯到古代商业。洋务官商企业的股份制与合股制的差别在:前者通过招股章程确定了比较明确的规范,后者则是一种单纯的合伙形式;前者以分股派息方式分享企业利润,股本可以转让,但不能退还,后者一般要分年偿还股本,股权关系是一种借赁关系;前者规模较大,组织上实现了初步的二权分离,后者规模较小,组织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合一的。洋务官商企业已具有了现代股份制的基本形态。对这种情况,郑观应说:“今中国禀请大宪开办之公司,皆商民集股者,亦谓之局”⑦;薛福成也承认,轮船招商局、开平矿务局、电报局、漠河金矿等颇符合“西洋纠股之法”⑧。

然而,就在洋务官僚借用西方先进企业制度,从而使官商体制在传统基础上有所突破的同时,这种突破反过来又被自身体制所束缚,终而使股份制在实际运作中发生变异。

股份制企业的最大特征,是企业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即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称的法人主体。这种独立性包含二层意思:一是企业对其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具有独立的利益;二是企业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资产,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洋务官商企业在产权结构上初步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二权分离,但在官督的帽子下,却丧失了企业的独立性。其表现就是,这些企业始终无法摆脱洋务官僚的行政控制与干涉。

按道理,股份制企业的决策层包括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两个层次。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出,是企业资本所有权的代表和最高决策者。但他们不直接参与经营,而是将经营权委托给经理。企业经理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则对股东大会负责,是企业法人代表。在洋务官商企业中,有的也以股份多者充任商董,如轮船招商局初期商办意味较重,确定商董由股份较大者充任,他们拥有一定权力,可以联名禀请更换不称职的商总,可以选择若干低级员司入局任事,遇有紧要事件,“须邀在股众人集议”⑨。表面上看,这些商董拥有某些决定权,但最重要的权力,即对经理的选拔任用权则还要“禀请”决定。向谁禀请呢?也就是向大宪派在企业的官方代表——督办禀请。实际上,就在轮船招商局中,商董也要由大宪任命。1891年,李鸿章任命严潆、唐德熙、陈猷3人为商董时,特别警告:“遇事禀商该局督办主持一切,勿稍妄为举动”⑩。

在更多的场合,商董的职责是模糊不清的。上海纺织局成立章程确定董事为四位,职责是:“凡有大事,邀集咨商”;1887年整顿重办时又规定为:“稽核月结”(11)。前者实为咨询,后者只监督帐目审理,均不是决策之权。漠河金矿只笼统提到有万金之股者,或“自驻厂,或派人驻厂”,“以便监察金银出入”,也只是监察帐目之权。开平矿务局还规定商董若不称职,不守分,还要“任总理辞退”(12),这实际是将股权代表纳入督办行政领导之下,向股东负责的股权代表变成向大宪和总办负责了。

在一些洋务官僚的文字中,也有“仿照西例,商总其事”之说,但在实际中,这点往往是落空的。根据现有材料看,有的企业曾召开过股东大会,如1888年7月13日《时报》刊登开平矿务局启事,定于17日在天津矿务局办事处召开股东大会,内容主要是通过帐目和派息方案。但真正的董事会并没有成立过。直至1909年,轮船招商局才召开其历史上的第一次股东大会并选出首届董事会(13)。

再看企业经理人员的选拔。郑观应曾说:在洋务官商企业中,“总办或由股份人公举,或由大宪札饬”(14)。这似乎是说,经理人员的选拔有两个渠道,“由股份人公举”,即从股份多的商董中产生。事实是,在洋务官商企业中,经理人员的产生具有特别的程序。第一家以股份制形式创办的企业轮船招商局成立时就特别规定:主持总局和各分局的“各董职衔、姓名、年岁、籍贯开单禀请关宪转详大宪存查”,更换时均须“禀请大宪”(15)。开平矿务局创办时,李鸿章虽说:“各厂司事人等,应于商股内选充”,但又特别指明要“由督办察看”,而督办、帮办须由大宪“札委”(16)。可见“由股份人公举”并不是真正由商董独立推举,决定权在洋务官僚。事实上,所有具有商董身份的总办、会办及各分局、分厂的司事几乎全部经过主管洋务官僚的札委。

另一部分企业的经理人员则是由大宪委任的官僚。正如郑观应说,他们“无论有股无股,熟识商务与否,只求品级高,合大宪之意者,皆二、三品大员,颁给关防,要以札副,全以官派行之”(17),这些人位尊权重,根本不懂企业经营之道。他们的启用,给企业带来了相当的损失。更为重要的是,洋务官僚用对经理人员的委任制代替和取消了股权代表的决策权与参与权,最终造成了企业经营者责任的转移,即对董事会(也即对股东)负责转向对洋务官僚负责。

追求利润是企业的基本目的。对广大股民来说,其投资企业目的也是使资金增值,企业的经营应围绕此目的而进行。而对洋务派官僚来说,创办企业,虽然也有自强求富的目的,但最终又将其作为自己权力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这造成了洋务官僚与股民利益的不一致。正是这种不一致,导致洋务官僚的行政干涉往往成为束缚企业的绳索。

股份制企业本应是产权分离的独立经济实体与法人单位,但在官督和行政干涉的大帽子下,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发生了质的变化。经营权与官权结合,破坏了企业法人的基本原则,使企业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洋务官僚的控制权与占有权。它不仅使招商集股变成事实上的“官理民财”,而且使原本是现代股份制企业的二权分离模式在实质上转换成了中国传统官商体制中的二权结合模式。

股份制是一种先进的企业经营形式,但在中国早期工业化阶段,这批以股份制形式组建的官商企业多数经营不力,濒于垮台,其根本原因,正在于洋务官僚的控制与干预使企业失去了独立的法人品格。这种现象,正是中国传统官本位文化在经济转轨时的折射。

三、从洋务官商体制看中国早期工业化时期的官与商

不可否认,洋务官僚所经办的这批官商企业在中国早期工业化的发生时期起了重要的作用,它们引进了工业文明和现代企业制度,使刚刚诞生的中国工业走上社会化生产的里程。

但是,官商体制是无法将工业化引向深入的。

那么,工业化深入发展的条件是什么?中国是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国内缺乏自然生长的现代化的主体力量,因而,政府和一部分官僚扮演了工业化启动者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和这部分官僚的态度、政策和作用就成为工业化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根据中国当时的历史条件,参照别国经验,政府至少应在如下两方面发挥作用:第一,转换旧有体制,逐步建立与工业化相适应的现代经济运行模式,即通过建立现代财政、银行等经济制度,使工业发展走上以市场经济为中心的良性发展轨道。第二,在工业化进程中,由于经济关系的变动,社会会出现各种利益的重新组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也成为工业化能否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然而,当我们反观历史,清政府的麻木不仁和僵化守旧是令人痛心的。可以拿清政府与同时期的日本政府作一简单比较。日本明治维新后,在推行一系列改革的同时,也着手国家新经济体制的创建。1869年,成立推行殖产兴业、发展工商贸的执行机构——通商司。此外,以工部省作为推行殖产兴业政策的领导机关,以大藏省负责资金的筹措和调配,形成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之后,进行货币改革。1880年,又颁布官营企业条例,果断地采取廉价出卖官办企业,发展私人企业的方针。在政府的扶植下,80年代中期日本就出现了产业革命的热潮,仅经过十年左右时间,现代化的大工业便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了统治地位(19)。而同时的清政府,在工业化已开始启动的情况下却缺乏有力的政策和相应的规划,更不要说相应的体制变更了。1861年成立了总理衙门,但包罗一切洋务活动,内部按地区设股,而不是以职责专业设股,形成职责不明的体制。1868年根据需要设置海防股,却又统揽了海防和洋务企业,它上传下达,但不是一个工业化的总体领导与决策机构。清政府的毫无作为,制约和阻止着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

洋务官僚在中国早期工业化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但他们自身的素质与局限也限制了在中国早期工业化中的作用,仍可用比较来说明此问题。在日本早期工业化时期,崛起了一批改革力量,他们对日本的工业化方向有着较为清醒明确的认识。1874年大久保利通提出《关于殖产兴业建议书》,提出“国之强弱系于人民之贫富,而人民之贫富系于物产之多寡,物产之多寡,虽依赖于人民致力与否,但寻其根源,又无不依赖政府官员诱导奖励之力”(20),政府出面创办企业,目的是“厚殖民产,振兴民业”,“示以实利,以诱人民”。洋务官僚建立近代工业的着眼点是自强求富,但自强求富的着眼点只是清政府,只是清政府所代表(而不是人民所代表)的国家。李鸿章预料“数十年后,中国富农大贾必有仿照洋机器制作以自求利益者,官法无从为之区处”,他担心的是私人资本发展会“漫无钤制”(21),与洋务企业争利,所以要“官督商办”。

两相比较,一个着眼长远规划,一个着眼实际利益;一个明确发展工业的根本出路在振兴民业,一个担心民业“争利滋弊”。洋务官僚确定难以承担将中国工业化进一步推进的重任。

不同的指导思想,不同的目的,导致做法与效果大不一样。洋务官僚虽然可以从国外引进股份制这种现代企业制度,然而正是官商体制,不仅把官与商的利益冲突带到企业内部,而且造成了官与商利益矛盾的难以协调,终而使这一矛盾成为中国早期工业化阶段社会利益冲突的焦点。它通过两个方面表现出来:

一是官商体制内部官与商的利益冲突。洋务官僚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直接任命,破坏了股份制企业的独立法人原则,也把官与商的矛盾直接带进了本应是自主经营的股份制企业内部。即使是股东代表的商董,经过洋务官僚的任命,委以经营企业的行政管理权以后,其身份很快发生变化。郑观应经手上海织布局时,颇为企业经营考虑,强调“事虽由官发端,一切实由商办”(22),但不久就发生利用职权挪借股款的事。唐廷枢、徐润是商董,但一旦被委任为招商局总办、会办后,也利用官权任用私人,把持局务。原因就在于他们一旦成为官商,就有了一定的行政特权,可以只对洋务官僚负责而不必对股东负责。另有一部分官僚被任命为督办或总办、会办,他们代表洋务官僚履行企业“职能资本”的职能,他们自身的利益并不全系于企业经营的好坏而是系于洋务官僚的重用;他们经营企业,却又不必承担基本的财产责任。由于广大股东的监督权、参与权在洋务官僚的直接控制中化为乌有,所以这些官商可以利用职权大量侵吞企业股份,可以在企业亏损之际,用并股(强令股东三个月内每股加银30两,逾期不交,则3股并为一股)等方法千方百计把损失转嫁到股东身上而自己不负任何责任(23);可以视企业为一己的权力工具而将其衙门化。正是官商这种体制造成了其内部官商矛盾的不可调和性。

二是官商体制与私人资本的矛盾冲突。官商作为一种经济体制,是以政治权力的渗入和扶持为基本前提的。这种扶持不是政策扶持,而是权力保护。洋务官僚对官商企业的保护有四种情况:(1)明文规定的专利。如上海机器织布局成立后,李鸿章为其奏准“十年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行设局”(24)。(2)不成文的排他权。如轮船招商局成立后,虽没有明文规定的轮船航运独占权,但先后有多起华商申办轮船公司之事,均被李鸿章阻止。(3)税款及经营业务范围内的优待。如轮船招商局享有运送漕粮及在内河转运官物的优待;上海机器织布局获得免纳税厘的优待;开平煤矿得到降低煤税的优惠。(4)为企业垫付官款。各官商企业接受的官款约383.68万两(25)。

有论者谓,专利与免税等优待有利于与外商的竞争,这有符合事实的一面。但这一事实也掩盖了另一方面的问题,那就是,这些优待仅仅是官商企业依靠洋务官僚的权势而独享的,而这种独享权在一定程度上又是以牺牲私人资本企业的利益为代价的。中国私人纺织业、航运业直到90年代才陆续出现,不能不与官商企业的专利与排他性有关。因此,专利和免税都不是真正保护民族资本主义的措施,而只是保护这一部分官商企业的手段。在外资、官办、官商、私人资本同时并存的70、80年代,仅靠几个官商企业去与洋商争利,其效果必是微乎其微的。这点,当时人也看得很清楚。马建忠说:以上海织布局的生产规模,仅当进口洋布八十分之一,“十年之间,所夺洋人之利,奚啻九牛一毛哉!”(26)

民族市场的逐步建立,是中国早期工业化发展的重要条件。洋务官商企业所受到的专利保护与税厘优待实际上已形成为一种市场独占权,在甲午战前的中国还没有真正的经济立法,也没有建立起适应工业化发展的货币与银行体系的情况下,私人企业困难重重,所受掣肘颇多。轮船招商局成立后,为确保其燃料来源,民间所采之煤要先“尽商局照付时价收买,不准先令他商争售”(27)。1877年,一些原投资旗昌的华商不愿到招商局附股,自己另组宁波轮船公司,但仅一年就被招商局的独家经营权所打败。奉天金州煤矿名为商办,所招股份20万两却被电报局挪用14.6万两,实际用于煤矿购置机器开工经费的只4.29万两(28),难以为继,只好停办。由于缺乏建立市场经济的机制,迫使一些私人企业不得不寻找官府为靠山,这就在中国早期工业化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名为官督商办、实则商办的企业。它充分反映了传统官本位文化对经济的制约。

洋务官僚无法协调官商体制内部及官商企业与私人企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根子正在于他们把官僚特权引入了经济运行之中。其结果,不仅官商体制难以维持,也最终使这种体制成为工业化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收稿日期:1994-11-28.

注释:

① 以上数字根据许涤新、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二卷,孙毓棠《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统计。

② 这9家企业是:轮船招商局、开平煤矿、青谿铁矿、云南铜矿、漠河金矿、上海机器织布局、电报总局、平泉铜矿、中国铁路公司。其中青谿铁矿、云南铜矿、平泉铜矿或集股不成,或徒有虚名,办理不成功。

③ 孙毓棠:《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第629、731、1049页。

④⑨⑩ (13) 《招商局史》,第50、47、205、269页。

⑤⑥ (11)(12)(22)(23)(24)(28) 孙毓棠:《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第629-630、731-733、835、1047、1054、630、1043、1058、1051、1104页。

⑦ (14)(17) 郑观应:《商务二》,《郑观应集》上册,第611页。

⑧ 薛福成:《论公司不举之病》,《薛福成选集》第481页。

(15) 《交通史航政篇》,第1册,第143页。

(19)(20) 参见伊文成等《明治维新史》第11章,第478页。

(21) 《洋务运动》(资料丛刊),第4册,第14页。

(25) 许涤新、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二卷,第437页。

(26) 马建忠:《富民说》,《适可斋记言》卷1。

(27) 盛宣怀:《愚斋存稿》卷2,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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