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95中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_经济犯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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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综述

9月21日,'95中国法学会刑法学年会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这次会议研讨的主题是“我国当前经济犯罪问题”。来自政法界及学术界的5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共提交论文92篇。与会者对我国当前的经济犯罪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现综述如下:

一、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若干问题研究

(一)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这既是个复杂的理论问题,又是个突出的实践问题。总括起来,主要有这样几种意见:

第一,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区分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关键,而分析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在宏观上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微观上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二者结合起来认定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而确定罪与非罪。

第二,在立法上,生产力标准是确定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而在司法上犯罪构成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

第三,以特定犯罪构成来区分罪与非罪界限。认为经济犯罪属于规定性犯罪,一般都是直接或者间接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而触犯刑律应受惩罚的行行。具体包括:(1)从犯罪对象上看罪与非罪。犯罪对象是有些经济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如走私、运输、制造、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等等;(2)从所实施的行为方法上看罪与非罪;(3)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看罪与非罪;(4)从行为人是否有特定目的看罪与非罪;(5)从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看罪与非罪,等等。

(二)刑法介入经济生活的适度性问题。所谓适度,是指刑法介入经济生活、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合适的广度与深度。有代表认为,刑法干预经济生活的广度深度应适度,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过分介入与过度干预的结果必然是:(1)压抑经济主体自由,影响市场活力,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会降低刑罚的威慑功能;(3)会对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研究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因此,认为刑法介入经济生活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经济手段为主,以刑罚手段为辅。

2.轻刑化、非刑化原则。这在当前看是世界潮流,我国也应逐步契合这一趋势,减少经济犯罪死刑的适用,缩短长期自由刑,改以财产刑为主要手段。同时,对现有经济犯罪的罪名进行调整、合并,当减少的减少,当废除的废除。

3.超前性与稳定性相结合。综观我国现行经济刑法规范,给人的突出印象是,带有就事论事的短期对策的特征,缺乏超前性,同时也缺乏稳定性。另有代表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刑法在介入经济生活的度上应更深一些、更广一些。认为刑法这柄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不仅是惩治已然的经济犯罪,更是对不法经济行为的有力威慑。

(三)我国经济刑法的立法完善

我国现已颁行了十多部惩治经济犯罪的单行刑法,另外还有五十多部经济、行政法规中规定有惩治经济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条款(可称附属经济刑法)。

1.立法体例方面经济刑法的体例主要是单行经济刑法和附属经济刑法。经济刑法的体例完善主要通过两种途径:第一,同民商、经济法律相配套,制定相应的单行刑事法规。第二,完善、量化附属经济刑法,增强其可操作性。

2.犯罪方面。有的学者提出,经济刑法在界定经济犯罪方面应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齐头并进,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对待,而不仅仅是简单的犯罪化或非犯罪化。

3.刑罚方面主要提出三点:一是改革刑罚调整力度,讲求刑罚的经济性原则,清除刑罚中的重刑主义,重视财产刑,完善资格刑。二是在刑罚执行制度上,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三是在死刑的适用上,应坚持公正与有效相结合。

代表们还就经济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对策进行了探讨。对金融犯罪、违反公司法的犯罪、侵犯著作权犯罪以及现行法律规定尚不够明确的证券犯罪、环境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不正当竞争犯罪、计算机犯罪、破产犯罪等具体经济犯罪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

代表们一致认为,反腐败斗争是关系改革开放成败,关系党和国家命运的大问题,遏制贪污贿赂犯罪只能靠健全的法制。代表们建议:

1.借鉴国外的做法,在宪法中规定反贪污贿赂的条款,以强化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法律依据。2.制定反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法律,这部法的体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3.在新的刑法典分则中,设立贪污贿赂罪专章,并相应增加滥用职权、挥霍公款等方面的犯罪。4.根据贪污罪贿赂罪集渎职性、贪利性于一身的特点,在其处刑规定中应当增设资格刑与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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