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路径研究论文_李晓锦1,李威1,王洋2

物联网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路径研究论文_李晓锦1,李威1,王洋2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技术开发公司 北京 100044;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北京 100160)

摘要:近年来,物联网技术创新空前活跃,与其他产业发展显著不同的是,物联网产业以技术集成创新为驱动,极大地提升了商业方法在商业活动中的地位。物联网商业方法创新中潜在的巨大利益与其技术性的特征驱使人们再一次向专利制度寻求保护。

关键词:物联网商业;专利保护;问题

一.物联网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分析

(一)新颖性

从微观来看,一项物联网商业方法通常是由多种已经存在并使用的现有技术组成(如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传感技术、通讯技术、射频识别技术等),各项现有技术都已存在并且被成熟使用,不具备新颖性;从宏观来看,一项物联网商业方法如果通过对已有技术的高度集成和综合利用,形成了一套全新的、并与解决特定商业活动问题相契合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就已经脱离了现有技术的范畴,就如同将已有的化学元素通过不同组合而形成了一种完全不同的新物质。因此,对于物联网商业方法的新颖性判断,不应局限于传统微观视角,而应从宏观眼界去进行分析判断。

(二)实用性

实用性是申请专利的前提基础,如果缺乏实用性,则发明就没有实际意义。实用性要求商业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有效使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物联网商业方法来源于商业活动,其产生就是为了服务于特定商业活动,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且能产生积极效果,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如现今最引人注目的共享单车、无人超市、可穿戴设备等产品的使用和业态的兴起,不仅制造特定的产品,也解决了特定的技术问题,同时,相关产品的使用推动了社会发展、促进了技术进步、实现了更优的经济效益,其商业方法毫无疑问地具有实用性。

(三)创造性

对于一般专利而言,“创造性”要求对同一技术领域的人员而言,其是“非显而见的”,它更强调特定技术领域的创新;而物联网商业方法运用的大都是现有的各项技术,它更强调将现有技术进行整合后融入特定的商业流程、模式之中,从而产生出全新解决商业活动问题的技术方案。因而与新颖性相同,对于其是否为“非显而易见的”审查,应从宏观眼界来进行判断,以普通用户的角度进行判断。对于“创造性”的另一个标准——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对此有四个方面的衡量。表面上,物联网商业方法并未对当前现有的单项技术进行创新,但是将这些技术通过一定的方法综合集成,所产生的成效往往远远大于各单项技术简单相加的总和。实质上,其已经较原有的产品及技术有了显著的进步。

二.我国物联网商业方法专利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损害竞争问题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推动着市场主体不断创新发展。物联网商业方法专利通过技术方案和手段,实现人物相联、物物相联,从而进一步实现特定的功能,与普通的产品专利相比,其权利要求范围更广。物联网商业方法获得专利之后,对同业竞争对手的影响巨大,极可能直接将其他竞争对手排除至市场之外,使权利人轻易地获得垄断地位。虽然法律并不反对垄断,但是过度垄断会使得权利人滥用市场支配行为的难度降低,增大风险;另外,将其他竞争者排除在外,不利于技术创新,甚至会阻碍整个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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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审查问题

虽然,我国法律对专利的审查制定了详细的审查标准,但是物联网商业方法专利与普通的产品专利在专利的构成方式、客体形态等方面存在不同,决定了物联网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期限、保护期限不能简单适用现行专利审查制度。尤其是在商业方法专利的实质审查中,物联网商业方法所具有的技术性、关联性、易模仿性等特征,会对传统意义上创造性的理解带来冲击,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规律重新进行梳理。因此,对于物联网商业方法的专利审查制度,还需要在审查实践中不断总结,形成相应的案例审查体系。

三.我国物联网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解决路径和措施

(一)加快整体布局,积极提升国际标准制定话语权

得标准者得天下,谁主导国际标准的制定,谁将在未来市场竞争中掌握更多话语权。我们已经从互联网时代进入了物联网时代,从战略意义说,谁掌控了物联网标准,谁将成为物联网时代的主导者。谋求物联网国际标准制定话语权,不仅是促进物联网商业方法专利的价值实现,更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因此,必须加快整体布局,实现战略目标。

(二)合理的保护限度

物联网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是一把“双刃剑”,既要充分考虑创新者的权益保护,也要警惕专利保护过度扩张可能带来的弊端。一方面,对物联网商业方法进行专利保护有利于保护创新者的智力成果,鼓励创新,避免恶性竞争,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氛围;另一方面,如果专利授权标准过于宽松,会导致专利泛滥,滋生专利流氓,这一点美国已经有前车之鉴,另外,过度扩张的专利保护限度可能限制竞争,不但无法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反而会遏制创新,更重要的是可能会影响本国物联网产业发展。

(三)健全完善合理的审查制度

在审查标准上,对于新颖性和实用性,物联网商业方法专利与传统专利不存在实质差异,其审查标准与普通产品专利的审查标准相同。在创造性的审查标准上,由于物联网商业方法专利与传统专利相比具有市场升级换代速度快、易于模仿、创造经济利益更迅速等特点,应当具有更高的标准。

在审查期限和保护期限上,一方面,物联网商业方法具有易模仿性,一旦公之于众,极有可能被他人迅速模仿,造成“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不公平竞争局面;另一方面,物联网商业方法是计算机、通讯、网络等技术与传统商业方法的结合,众所周知,现代计算机、通讯、网络等技术的更新速度日新月异,升级换代周期极短。因此,物联网商业方法的审查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以确保申请者更快捷地获得专利保护,实现最大商业价值;同时,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享有20年的保护期,若直接适用于物联网商业方法的保护,也势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应当结合物联网产业特性对其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期进行合理的缩减,兼顾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结语

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都源于技术和创新,两者推动着时代变革和社会发展。物联网时代已经来临,未来,物联网产业领域的商业方法会层出不穷,不断改变社会的生产方式、改善人们的生活体验,而我们的立法及相关制度也应与时俱进。因此,必须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物联网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明晰物联网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范围和界限,制定科学化的审查体系,方能为物联网产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和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永明;李安璐;曹丹;试论物联网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11期.

[2]孙赫;物联网的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D];北京交通大学;2014年.

[3]何远;物联网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D];浙江大学;2012年.

论文作者:李晓锦1,李威1,王洋2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20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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