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绿色壁垒”_绿色壁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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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绿色壁垒”的形成

所谓绿色壁垒,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或称贸易壁垒。它是指一种以保护有限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蓄意制定一系列环保标准,对来自国外的产品或服务加以限制的一种行为。绿色壁垒为什么兴起?

绿色壁垒的形成,源于世界性的贸易危机,或者说是价格危机。世界贸易量在战后的增长速度非常快,而且远远超过生产的增长。世界货物贸易额,1950年为607亿美元,1996年为50000亿美元,1998年则超过了70000亿美元。1990-1995年,世界货物贸易平均增长8%,而生产的增长只有1.5%,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更低,只有1%。这一现象说明两个方面的问题,国际贸易的高增长率,以及基数的增大,表明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国际分工的深化,交通电讯的进步,从而对国际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使得各国为世界市场的扩大而生产。国际贸易的发展,又成为推动各国经济发展的动力,生产的发展越来越依靠国际市场。问题正好出在这里。越来越依靠国际市场而生产的现象,潜伏着巨大的危险性。国际市场的一大特点是波动性、不确定性,生产能不能在市场上实现其价值,就是个不确定性。世界市场如果发生变动,各国的生产就会产生极大的风险。

事实上,世界已经出现了这个问题。国际分工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为世界市场而生产已成为普遍现象。各国国民经济持续的过热增长,出现了“泡沫”。在这种“泡沫”的推动下,世界经济形成过度增长,国际贸易出现虚假的繁荣,风险就在这个过程中形成,其表现就是90年代以来全球性的生产过剩。生产领域的全球性过剩,具体表现是,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的全面下跌,销售价格低于生产的附加值。国内很多商品过剩,实际上是国际商品价格危机在国内的表现。亚洲金融危机以后,世界主要商品价格出现全球性的危机。

1997年,全球有色金属价格全面下跌,其中镍跌40%,锌38%,铜28%,铝23%。

1997年起,国际石油价格暴跌,1998年同比下跌30%,1999年3月跌至10年以来的最低点,由每桶23美元跌至10美元。

1998年,中国的主要农产品小麦、大米、玉米、生猪、甘蔗等跌至15年来的最低点,1999年3月,山东的仔猪跌到1.6元/千克,北京的猪肉跌到7元/千克。

1998年,美国的小麦、玉米、大豆等农产品跌到12年来的最低点。

1998年,世界主要工业品钢、汽车、纺织品等价格也全面下跌,生产能力过剩,产品大量积压。钢,全球的生产能力为10亿吨,而需求总量不超过7.5亿吨。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全球性的生产过剩、价格危机是短期解决不了的。生产过剩,贸易中的进出口失去了平衡,各国的进口大量减少,而出口极为困难,整个经济链条遇到了严重的障碍。具体表现是:(1)世界的主要进口国出现了巨大的贸易逆差。1998年,亚洲进口大幅度减少,东南亚各国贸易额下降1150亿美元,而使发达国家贸易逆差增加1150亿美元,其中美国350亿美元,日本410亿美元,欧盟390亿美元。1998年,美国贸易逆差2300亿美元,预计1999年可能增加到3000亿美元。巨大的贸易逆差,发达国家必然要采取限制或减少进口的政策,从而导致全球化的贸易萎缩。(2)由于集团化的影响,产生巨大的贸易转移,使一些出口国的传统贸易发生变化,出口减少。如受拉美地区集团的影响,美国更多地从墨西哥进口纺织品,从而使中国的纺织品出口遇到了严重的困难。(3)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周期的缩短,高科技产品淘汰得很快,导致原来的很多产品没有了买主。典型的例子是东南亚的电子市场。泰国的电子产品出口在1995年达到了高峰,1996年暴跌,从而导致全国的出口贸易额严重下降。(4)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某些国家经济出现困难,这些国家进而采取消极的国际收支平衡政策,即减少进口。拉美各国、印度尼西亚、韩国、日本等就是这种情况。各国减少进口的结果,导致世界贸易下降的总趋势。世界贸易增长率,1990-1995年为年均8%,1997年为10%,1998年为4%,预计1999年在3%以下。

世界性的贸易危机,已引起国际舆论的注意和重视。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都认为:国际贸易大幅度下滑的条件已经成熟,这样一种态势的发展,会使全球出现经济萧条的危险。有识人士甚至认为,贸易危机极有可能导致全球性的经济衰退。

面对全球性的贸易危机,全国政府都采取了许多对策。主要有:第一,扩大内需政策。我国具体的一项措施是,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政府给干部职工加薪。第二,贸易保护措施,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市场,同时力争扩大出口。正是在国际贸易全球性危机的大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构筑起自己的“绿色壁垒”。由此可见,“绿色壁垒”的兴起有两方面的原因。

1.“绿色壁垒”利用了人们环保意识的普遍提高和环保消费心理的普遍增强。工业的发展,环境的破坏,已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反映在消费行为上,是绿色消费浪费的兴起。发达国家利用了这个浪潮,纷纷出台贸易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达到限制进口和扩大出口的目的,使“绿色壁垒”成为新的贸易壁垒。

2.由于各国的环保标准不一致,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章,在解决“绿色”纠纷问题上,国际社会正在酝酿但末出台统一的政策。发达国家正是利用这个真空,制造“绿色壁垒”,抢先抛出很多“绿色壁垒”的事物,以造成“生米煮熟饭”的事实。这对发达国家非常有利;绿色保护措施容易得到许多国家或者说国际社会的支持,从而赢得国际市场,却使发展中国家陷入绿色陷阱——要么纳入这个轨道,要么退出这个市场。

二、“绿色壁垒”的种类

1.绿色关税制度。这种形式是绿色壁垒的初期表现形式。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其进口,甚至实施贸易制裁等。如1980年泰国限制从美国进口卷烟案;1987年加拿大限制出口未加工的鲱鱼和鲑鱼:1991年美国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及其制品案——美国于1972年颁布《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禁止任何与捕鱼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对海洋哺乳动物造成伤害的行为,而且禁止进口通过伤害海洋哺乳动物而捕获的鱼类及其制成品。墨西哥在利用海豚捕获金枪鱼时,导致海豚死亡数量过多。于是美国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及其制品,并根据《保护海豚消费信息法》,对来自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实行标签制度。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在美国出售的鱼类都须来自经美方证明未受污染的水域。1994年美国白宫安全会议以我国台湾保护野生动物不力为由,建议克林顿总统对其实行贸易制裁。

2.市场准入制度。每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制定本国的环保标准。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权利去规定其贸易伙伴的国内环境标准,不可以将本国的环保价值观强加于另一国。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进口国可以对出口国的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从而保证进口产品能满足本国的环保标准。这种检查,无疑会增加出口产品的成本,甚至使一些小型生产厂商无力安装能够满足买方环保标准的生产设备。但出口厂商往往可以与进口商合资经营,从而获得技术设备。也有的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达成协定,对出口国进行适当的补偿,以使他们不至于因较高的环保标准而蒙受更多的损失。

3.绿色技术标准制度。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它们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的环保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水平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对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的。貌视公平,实际不公平。因而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拒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1994年,美国环保署规定,在9个大城市中出售的汽油对含有硫、苯等有害物质含量规定一个很低的指数,美生产商可以逐步达到,规定下半年宣布,1995年1月1日开始实行,期限非常短,有明显的歧视行为。1995年4月12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专门技术委员会颁布了ISO14000标准草案,开始组织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1996年4月正式公布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要求世界各地的制造商在确保自身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符合ISO9000系列标准的同时,其生产环境也应满足ISO14000的标准和自己国家的环境法规。该标准不仅涉及从原料开发生产到产品的制造、使用及报废处理的整个过程,而且还明确规定,一切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任何国家都有权拒绝进口。ISO14000系列标准提供了以预防为主,减少和消除环境污染的管理办法,是解决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为世界各国在统一的环境管理标准下平等竞争提供了条件,但同时也为国家设置绿色壁垒提供了依据。欧盟1998年制定了一个ASOUN9000标准,规定更加全面,以消费品为主,26大种类,特别是纺织品、玩具、鞋类等的规定,对我国的对欧贸易将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4.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环境标志,是贴在商品外包装上的一种图形。它是根据有关的环境标准和规定,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依照严格的程序和环境标准办法给厂商,附印于产品及包装上,以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或服务,从研制、开发到生产、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均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对生态系统无危害或危害极小。这种制度兴起于70年代,此后得以迅速发展。70年代,西德最先制定了具有环境标志制度性质的“蓝色天使计划”1978年率先正式使用“蓝色天使”标志,到1998年,有近50个国家的政府推出了环境标志制度,如此欧四国的“白天鹅制度”,瑞典的“良好环境选择制度”,奥地利的“生态标志”,欧盟的“EU制度”,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方案”,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新西兰的“环境选择制度”,韩国的“生态标志制度”,新加坡的“绿色标志制度”,台湾的“环保标志制度”等。具有环境标志的产品在进口时享有优惠。绿色环境标志与制造商自己为了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而贴上的环境营销标签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绿色环境标志,在很大制度上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首先要向他申请,获批准后才发给这个标志。各国基本上都采取绿色标志,相互都承认也就是相互限制。仅此一项,影响我国40亿美元的出口。

5.绿色包装制度。其本意是要求包装材料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抑或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现在它逐渐成为发达国家搞贸易保护的措施。目前,世界各国在环保包装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1)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禁止使用某些包装材料,如立法禁止使用含有铅、汞和镉等成分的包装材料,不能再利用的容器,没有达到特定的再循环比例的包装材料。(2)建立存储返还制度。许多国家规定,啤酒、软性饮料和矿泉水一律使用可循环使用的容器,消费者在购买这些物品时,向商店交存一定的保证金,以后退还容器时由商店退还保证金。有些国家把这种制度扩大到洗涤剂和油漆等生产和消费上,制定强制包装物再循环或利用的法律,如日本分别于1991年和1992年发布并强制推行的《回收条例》,《废弃物清除条例修正案》;德国1992年公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令》丹麦要求所有进口的碑酒、矿泉水、软饮料一律使用可再装的容器,否则拒绝进口。丹麦的做法已得到WTO的支持,并正在为许多国家仿效。(3)税收优惠或处罚,即对生产和使用包装材料的厂家,根据其生产包装的原材料或使用的包装中是否全部或部分使用可以再循环的包装材料而给予免税、低税优惠或征收较高的税赋,以鼓励使用可以再生的资源。1998年9月,美国农业部签署一个法令,要求来自中国的大包装,必须有检验和检疫标志,否则不能出口到美国。如果违规,整批产品不准进入美国,或者在美国监视下销毁,一切损失由中国负责。这一条将影响中国对外贸易近180亿美元。中国派出代表团去美国抗议、谈判,但没有结果,到头来还得承认美国的规定,即同意了他的贸易保护。

6.环境卫生检疫制度。尽管各国的海关卫生检疫制度一直在有效运转,但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则建议使用国际标准,并明确规定各国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尤其确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损害。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深度的加大,环境卫生标准也不断提高。基于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与技术标志。由于各国环境和技术标准的指标水平和检测方法不同,以及对检验指标设计的任意性,而使环境和技术标准可能成为绿色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海关将对超过环境卫生标准,尤其是超过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进口物品予以退货。WTO也要求使用国际标准,目的是保护人类和其他动物的健康。WTO坚持科学的标准,不要超过环保的目标,允许各国有比较多的自由度。很多发达国家往往要求比较高的标准,超过了环保需要,发展中国家因为达不到标准而被禁止出口。日本,对我国的限制很严,细菌含量标准高,且不是抽检,而是每批整批都要检。海关卫生检疫制度,被发达国家钻了空子,变成贸易保护政策措施。1986年,素以“陶瓷王国”著称的我国的陶瓷产品,在美国陶瓷市场的占有份额仅为日本同期同类产品的1/10,其主要原因是:美国人认为我国陶瓷中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铅含量严重超标。

7.绿色补贴制度。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算在成本之内,使环境资源成本内在化。发达国家还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降低环境成本,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却因此而提高。更为严重的是,发展中国家绝大部分企业本身无力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政府有时只能为此而给予一定的补贴。发达国家又以这种“补贴”违反WTO的规定为由,限制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进口。

三、“绿色壁垒”的特征

1.名义上的合理性。它以保护世界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实行贸易限制和制裁措施。现代人类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污染使人们对环境问题越来越敏感。人们普遍关心生活质量,关注生态环境,环保消费心理逐步增强,越来越认同绿色保护措施,“绿色消费”浪潮兴起。绿色壁垒就是抓注了大家都关心生态问题的心理,使自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以绿色包装制度为例。这种绿色包装制度在国际贸易中具有明显壁垒性质,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存在着非常不利的影响:第一,大多数国家的环保包装标准操纵在本国的大生产集团手中,往往只考虑其国内的因素禀赋、市场偏好、废物处理设施等有利条件,发展中国家厂商的产品包装难以达到要求而不能出口。第二,环保包装法规政策有可能导致非故意地歧视进口产品,增加了进口产品进入市场的难度。例如,要求出口厂商同国内厂商一样对其包装物进行回收和再利用,会因尺寸、规格和设计等方面的原因而受到制约,因而外国厂商不得不依靠当地销售商或废物处理中心来处理包装废弃物,并因此支付高额的费用,从而导致更多的贸易摩擦。如德国于1989年制订的《瓶子法》,规定强制退还塑料瓶,这使得以玻璃瓶为包装材料的外国矿泉水和其他饮料产品几乎全被挤出德国市场;因为他们无法承担玻璃瓶再收集、运输的高额费用。此外,外国厂商可能很难获得当地市场的充分信息。这些都使外国商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处于不利的地位。第三,环保包装要求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厂商来说,遇到的困难可能更加多。为满足发达国家的环保包装要求,发展中国家需要支付更多的额外费用,这些额外费用占了销售收入的相当比例,有时甚至超过了销售利润,极大地加大了产品出口的困难;由于各国的环保包装要求不同,满足了一国的要求可能会爱到另一国的限制,为保证符合不同国家的包装要求,发展中国家的厂商必须支付昂贵的包装成本。

再以环境标志制度为例。环境标志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独特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它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是极为不利的。因为,环境标志制度所确定的产品的环境标准相当高,发展中国家的厂商很难满足标志要求;为达到环境标志的要求,产品的生产必须改变原材料成分及生产工艺、这又受到其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及技术能力等因素的制约;产品检测的难度大,困难重重;环境标志费用也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因此,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条二难选择的道路:要么不申请环境标志,退出国际市场;要么以高昂的代价获得环境标志。其结果,都是降低产品的市场准入和竞争能力。因此,对发展中国家来所,环境标志制度是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新策略”。

2.形式上的合法性。“绿色壁垒”属于非关税壁垒范畴,它与其他非关税壁垒的不同之处在于其用公开的立法加以规定和实施,一些绿色保护措施都是以国际、国内公开立法作为依据的。发达国家推波助澜,大力推行环保立法,为“绿色壁垒”提供法律支持。WTO下属委员会——环保委员会正在制定国际性的环保标准,一旦被通过,对发展中国家影响很大。绿色保护除了其歧视性的壁垒性质外,还有其形式上的合法性。这种形式上的合法性,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因环境保护而导致的各式各样的贸易壁垒,都是在合法的外衣下进行的。1980年、1991年,美国根据《国际海豚保护法》的规定,对违约国在金枪鱼及其制品的贸易上实行制裁措施。美国培利修正案规定,对违反联合国暂停使用流网条款的国家进行强制贸易制裁,目前,其制裁范围己从针对野生动植物的产制品扩展到对所有违反国际资源保护行为的国家和产品。

3.保护内容的广泛性。绿色保护的内容非常广泛,他不仅涉及资源环境与人类健康有关商品的生产、销售方面的规定和限制,而且对那些需要达到一定安全、卫生、防污等标准的工业制成品亦产生巨大的压力,因此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与经济发展富有极大的挑战性。这些绿色保护措施,还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在具体实施时容易受发达国家的刁难和抵制。对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涉及面就更大更深。70年代以来,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国际社会组织颁布了很多保护性公约,保护的内容涉及从天上到地下,从陆地到海洋,从人类到动物,从动物到植物,从固体到液体,从液体到大气。涉及到这方面的法规主要有:

关于大气环境保护的法规:1992年《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1987年议定书,1979年《长程越界空气污染公约》。

关于淡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的法规:1996年国际法协会第52届大会通过的《国际河流利用规则》(赫尔辛基规则),1997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非航行利用国际水道法公约草案》,还有区域性或双边条约,如1972年《美国加拿大大湖水质协定》,1973年墨西哥与美国签署的《关于永久彻底解决科罗拉多河含盐量的国际问题的协定》:南美洲的1969年《银河流域条约》、1978年《亚马逊河合作条约》;欧洲的1963年、1976年、1986年、1991年莱茵河诸条约,1992年《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保护和利用公约》;亚洲的1960年《印度巴基斯坦关于印度河的条约》,1977年《孟加拉国印度关于分享恒河水和增加径流量的协定》,1995年《湄公河流域可持续性发展合作协定》;非洲的1959年《苏丹共和国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关于充分利用尼罗河水的协定》,1963年《尼日尔河流域国家关于航行和经济合作条约》,1964年《乍得湖流域开发公约和规约》,1987年《关于共同赞比兹河系统的环境完善管理行动计划的协定》。

关于控制海洋污染的法规有三类:全球性公约,区域性条约,特定类型海洋污染问题的条约。全球性公约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2年《防止因倾弃废物及其他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1969年《对公海上发生油污染事故进行干涉的国际公约》,1973年《关于油类以外物质造成污染时在公海上进行干涉的议定书》,1989年《国际打捞公约》,1990年《关于石油污染的准备、反应和合作的伦敦国际公约》。

关于生物资源保护的法规有二类:全球性公约,区域性条约,特定类型的条约和其他文件。全球性公约是:1973年《频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

关于土地资源保护的法规:1981年“世界土壤宪章”,1994年“防治荒漠化公约”。

关于南北极地区环境保护的法规:除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9年《巴塞尔公约》,1972年《防止因倾弃废物及其他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外,与南极地区环境保护有关的条约主要有:1959年《南极条约》,1964年《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1972年《养护南极海豹公约》,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91年《南极环境议定书》;涉及北极地区的条约是:1991年《关于保护北极环境的宣言》以及《北极环境保护战略》。

关于外层空间环境保护的法规:1963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1972年《空间实体造成损失的国际赔偿责任公约》,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1992年《关于在外空利用核动力源的原则的决议》。

关于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的法规:199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关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管制与环境保护的法规:1963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1968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71年《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1996年《全面禁止核实验条约》。

此外,国际社会还对危险物质和活动管理、废弃物管理等作出规定。

4.保护方式的隐蔽性。绿色保护和其他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许可证等相比,不仅隐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视性等分歧,不易产生摩擦,而且各种检验标准极为复杂,往往使出口国难以应付和适应。其他非关税政策可以看到其量的份额,可以知道它的歧视性,但非绿色保护措施没有限制在哪个国家,一视同仁,不存在配额问题,这是第一个隐蔽性。第二,它们都是高科技基础上的检验标准,发展中国家难以作出判断。他们的环保标准具有不确定性,标准对不对,我们无从谈起,而且面又很广,很难全面顾及。他们的标准是否科学,我们也不得而知。第三,把贸易保护的视线转移到人类健康保护上,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绿色措施是一把双刃剑,任何一种环保措施,它对人类有益,另一方面,它随时都可以成为发达国家限制进口发展中国家产品的贸易保护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已经是一种事实,我们应该重视这个事实。面对发达国家蓄意制造的贸易保护主义——“绿色壁垒”,我们应采取确实可行的对应措施。(1)要树立双向认识,加强环境管制。坚决抵制发达国家贸易歧视政策时,我们要开发、生产环保产品,迎接环保世纪的到来。利用发达国家环保要求标准的合理性,做到环保和贸易的双发展。(2)要建立健全环保机构。把环保纳入经济发展战略轨道,加强环保、贸易和生产部门的合作,形成高效率的统一的环保机制。经济发展,要改变以高消耗为中心的生产模式;(3)要完善贸易法规,强化环境立法,尽快与国际接轨,了解国际环境方面的公约(我们在论述绿色保护的广泛性时已基本上列举),主要的是三大部分:①保护臭氧层的有关公约,这方面的公约主要有:1992年《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1979年《长程越界空气污染公约》。维也纳公约,很久以前就已制定,后来是完善。蒙特利尔协议书最重要,有90多个国家加入,其贸易额很大。对国际贸易影响很大,受控物贸易被禁止,为这些被控物提供原材料的生产厂家也要关掉,不准国际污染,也不准国内污染。②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有关公约,主要是:1973年《频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这些公约对我国中药的出口和生产会产生较大影响。③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有关公约。巴塞尔公约,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都有重大影响。WTO在近一两年内还将出台一大批环保公约。

就目前来说,具体要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1)实现零关税政策,加快退税水平是第一步。(2)加大出口的信贷支持,减轻利率负担。在国际贸易中,我们的汇率偏高。(3)改革外贸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放开出口经营权。(4)取消大部分商品出口的配额管理体制。(5)实行弹性汇率对策。稳定人民币汇率,不等于说汇率没有一点波动。适当调查汇率,即适当贬值是必要的。如果出口严重受阻,2000年还能保持这个汇率吗?在对外贸易关系中,国家利益是第一位的,自己都保不住,怎么去讲国际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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