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卡业务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市场反映及其成效——兼与段维明、谌丽君、吴中明三位同志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牡丹卡论文,制度改革论文,成效论文,同志论文,业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金融论坛》2003年第5期“金融法苑”栏目刊登了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段维明、谌丽君和吴中明三位同志撰写的《当前牡丹卡业务存在风险的法律分析与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一文,该文认为“在进行牡丹卡业务体制改革和服务创新后,牡丹卡业务正面临一场严峻的安全信任危机,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将给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带来巨大负面影响”。笔者则认为,通过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的实际数据无法得出该结论。在牡丹卡业务改革创新的进程中,在认真探索信用卡发展规律的过程中,牡丹卡从业人员确实需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此笔者专门写就本文,希望和《建议》的作者商榷。
一、牡丹卡业务制度改革和创新的主要内容及市场反映
为了推进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业务体制改革,2002年5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牡丹卡中心成立以后,本着“提高运营效率、方便客户及规范作业”的原则,结合信息集中和系统功能的完善,于中心成立前一天(2002年5月16日)推出了一系列信用卡(不包括牡丹灵通卡)业务规章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举措,主要内容是在部分地区推出下列服务措施:(1)一般消费免验身份证件及POS消费限额内免输密码。持卡人使用牡丹卡到特约单位消费时,一般无需再出示身份证件,也无需输入密码;同时,为保障持卡人的资金安全,使用牡丹卡进行大额消费以及使用ATM或到营业网点柜面提取现金时,还需要持卡人输入密码或出示身份证件。(2)正式挂失即时生效。持卡人丢失牡丹卡后,可由持卡人或代理人到发卡机构或营业网点填写《挂失申请书》后办理正式挂失,正式挂失即时生效,持卡人不再承担正式挂失后交易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持卡人也可通过电话办理挂失,工商银行负责协助防范。
为了准确掌握市场及客户对新制度的反映,牡丹卡中心坚持按旬分析新制度试行后市场及客户的反馈意见。牡丹卡中心当时的统计数据显示:从第一旬(2002年5月16日到5月25日,以下简称后一旬),有10%的试行地区的持卡人对“正式挂失即时生效”表示欢迎,认为此举可以保护持卡人的利益,原因是这些地区对“正式挂失即时生效”是工商银行为“推行POS限额内消费时免输密码和免验身份证件配套推出的重大举措,可以有效降低持卡人丢失牡丹卡后有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了重点宣传;而其他地区的宣传工作则不是很到位,片面强调“限额内消费时免输密码和免验身份证件”加重了持卡人的心理负担,从而使持卡人产生了抵触情绪。但到了第二旬(2002年5月26日到6月5日,以下简称后两旬),大多数试行地区的持卡人已经对“正式挂失即时生效”表示欢迎。在上海市被调查的186位牡丹信用卡持卡人中100%表示该措施保护了持卡人的利益。到了第三旬(2002年6月6日到6月15日,以下简称后三旬),试行地区的持卡人对“正式挂失即时生效”均未表示反对,但上海和广东等地区的部分持卡人也反映出“牡丹卡丢失后持卡人有可能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的心理顾虑。
相对于“正式挂失即时生效”措施,“限额内消费时免输密码和免验身份证件”则引起了市场及客户的高度关注。后一旬有56%的试行地区的持卡人对“限额内消费免输密码”表示了不同程度的心理顾虑,有18%的试行地区的持卡人表示免输密码给商家和收银员增加了审核签名的责任和负担。该旬大部分试行地区的持卡人对于免验身份证件没有异议,其中哈尔滨等四个地区的持卡人明确表示赞成,占上报地区的10%;只有厦门地区的持卡人明确表示反对该做法,占比2.5%。不少地区的特约商户还要求取消特殊情况下(如购买易于变现且金额大于3000元的商品时)需要加验身份证件的限制,这种态度一直持续到后三旬。后两旬和后三旬均有20%左右的试行地区的持卡人对免输密码表示不理解,不少持卡人认为国内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实行免输密码风险不好防范。
根据上述牡丹卡业务新制度试行后市场及客户的反映情况来看,工商银行所推出的牡丹卡业务规章制度新举措有多数是受到持卡人欢迎的,市场关注的焦点集中在限额内消费时免输密码和免验身份证件两项措施。笔者认为造成持卡人认为免输密码和免验身份证件措施不合时宜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是对信用卡的本质及基本功能缺乏认识。目前中国市场上的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所谓借记卡是指由金融机构发行的没有信用额度,持卡人先存款后使用的银行卡;而信用卡是指由金融机构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的银行卡。据统计,目前国内发行银行卡的机构已达70多家,发卡量超过4亿张,但信用卡的数量占比并不高。以北京为例,各类借记卡的数量占到北京银行卡市场份额的92%。从某种意义上讲,持有信用卡就是持有和自己的信用额度同等的现金。但信用卡丢失后实施了正式挂失即时生效和消费时必须验证签名等措施来保障资金的安全,所以我们可以将信用卡看做是可以挂失的现金。信用卡的魅力就在于它应该和现金一样使用方便(无须密码、身份证件或任何其他使用障碍),但比现金携带方便,可以省去现金使用时的麻烦找零及出现假钞等现象,也比丢失现金要安全。另外,通过不久前发生的“非典”疫情,我们也发现现金在社会不同人群间流转,存在着卫生安全方面的隐患。所以减少现金流通,倡导持卡消费的“绿色消费模式”将成为未来发展的方向。
二是受旧的消费模式和习惯影响。自1985年中国发行第一张银行卡以来,各行发行的银行卡基本上都沿用消费验证密码或身份证件的方式。传统的消费模式已经在持卡人的头脑里根深蒂固,对长期形成的观念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转变,应该说旧传统的打破还需要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市场要在宣传的基础上逐渐培育起来。当持卡人没有认识到新措施的好处时,就应该引导他们去体验。牡丹卡中心的统计数据也显示,越是较早实行限额内消费免输密码和免验身份证件的地区,越是真正需要信用卡的人群,越是容易接受这项举措。以深圳为例,早在2002年5月16日以前,该地区就已经推行限额内消费免输密码和免验身份证件,所以该地区的持卡人更容易认同该举措;而广东等部分先期推行该举措的地区的优质客户则建议彻底取消消费时的密码限制。
二、对《建议》一文主要观点的分析
《建议》一文针对信用卡业务处理流程及安全保障机制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该文作者首先从持卡人的角度提出了在限额内消费时免输密码和免验身份证件推行后使用牡丹卡时可能存在的心理状态(引号中的内容为《建议》作者的观点):
1.“两免服务不安全,因为出示身份证件特别是使用密码进行交易是持卡人消费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安全屏障”。根据前面对信用卡本质和基本功能的介绍,可以看出《建议》作者仍然将信用卡定位于借记卡。对于信用卡而言,对信用卡的妥善保管、丢失后及时挂失和商户审核签名是三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如果信用卡账户的资金受到侵害,上述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应该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这也应该符合民法中的责任分担原则。
2.“消费时签名不安全,对照持卡人当场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现已成为免输密码和免验身份证件之后消费的惟一安全防范手段”。应该说牡丹卡中心想做的就是尽可能减少在持卡人消费时要进行的各种操作,比如验证身份证件、输入密码等,消费时只需签名手续正是牡丹卡中心推行新举措以方便持卡人的结果。一份国内用卡环境调查的统计资料显示,有近50%的被调查者认为在国内刷卡时间长、手续繁琐,不如现金使用方便。为解决好这个问题,在最后的消费环节,程序得以简化到只核对签名,正是发卡机构进行了前期风险控制的结果。在消费行为发生前,银行的风险控制工作主要有:对信用卡申领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核;对商家受理银行卡进行操作培训;将正式挂失即时生效措施捆绑于消费服务。所以信用卡是持有人身份和信誉的象征,持卡人在消费时应该享受签名就可以提取商品的待遇,而不应该再去进行验证身份和输入密码等审查工作。并且在公众场合如果凭密码消费,由于没有像ATM和银行柜台使用信用卡时的“保持距离”的要求,泄露密码的几率可能更高。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银行的信用卡在POS上消费只需签字即可;另外国外的实践显示,消费时只用签字可以保护客户的全部信息不被“网络黑客”截取。当然,银行也会考虑到信用卡消费时只验证签字会有一定风险,但可以通过各种措施将这种风险降到最低。金融行业本来就是一个风险行业,有风险才会有收益。按照传统的信用卡发展思路,虽然历经近20年,中国的信用卡业务仍是步履维艰发展缓慢;而工商银行国际信用卡一直是免输密码的,却并没有给工商银行造成《建议》作者所说的风险,这应该说事实胜于雄辩。
3.“收银员不是笔迹鉴定专家,肉眼判断准确性不高,许多持卡人未在卡片背面签名,对照签名只能是流于形式;商家把关不严,认卡不认人,不少商家收银员未经专门培训,责任心不强,女卡男刷、男证女用、认卡不认人等现象屡见不鲜”。目前国家的有关法律对审核笔迹要达到什么程度没有规定,依据一般情况,收银员只要做到表面相符即可,不可能对收银员求全责备。许多持卡人在卡片背面没有签名的情形还是发生在借记卡中的概率比较大;对于信用卡而言,工商银行在公示的“持卡人须知”中明确要求持卡人在领到卡片后立即在卡片的签名条上签名,以便在日后的使用中让受理人员核对。而且持卡人在签名条上签名是用卡的重要环节,在持卡人未声明挂失前,商户一般认定“持卡人就是其本人”,因此要求其当时当面签名,否则不予受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借记卡的大量存在,而且消费时一般都必须输入密码(按照中央银行规定和各行银行卡章程来看,基本都认定凡依据密码所进行的交易均会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而对签名的要求不是很严格,造成很多收银员把签名当成形式,甚至输入密码以后根本不核对签名。当持卡人用信用卡消费时,银行系统对密码并没有要求,但有时候也需要随意输入几个数字,这和借记卡的受理程序表象一致,如果收银员没有辨别出持卡人使用的是一张信用卡,一般对签名的审核就像借记卡一样不严格。出现这种现状是有其历史原因的,所以银行大力发展信用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中对商家受理信用卡进行严格培训就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对受理信用卡的商户进行培训后如还出现上述情形,那么按照约定商户就应该承担有关责任。
4.“免输密码风险大,牡丹卡丢失后,持卡人没有及时发现丢卡并及时挂失,卡上的钱可被盗用一空;持卡人丢卡后没有立即发现或发现后因为银行下班等因素不能及时办理正式挂失,则经济损失还得由持卡人全部承担;持卡人的卡片和身份证件同时丢失,对记不住卡号又记不住身份证件编号者,也很难办理电话挂失”。这个问题的提出反映了《建议》作者对牡丹卡新制度内容的不了解,牡丹卡免输密码只是在刷卡消费时实行,并且是在限额内的一般消费,如果是在ATM取现或在工商银行网点取现,仍要输入密码。对于持卡人挂失后的责任分担,各家银行都走过了一段历程。中央银行有关银行卡的规定要求各家发卡银行设立电话挂失和书面挂失两种挂失方式,其中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并要求银行在章程或合约中约定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很多银行都在章程或合约中约定“书面挂失前及发卡银行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内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也就是说在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后即使正式挂失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这种约定应该说是符合以前银行处理系统的实际状况的。随着银行计算机应用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提高、止付名单处理速度的加快以及POS等机具的布放规模的扩大,推行正式挂失即时生效也是可行的。现在实行的正式挂失即时生效也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持卡人的利益而推出的。可以预见,随着上述指标的进一步提高,挂失(正式或电话挂失)即时生效也可以实现。熟悉信用卡业务的人都知道,持卡人挂失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都是存在的,但是,由于挂失即时生效的存在,持卡人丢卡的责任风险完全转嫁到了银行。银行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逐步完善挂失手续也是可以理解的。至于“持卡人的卡片和身份证件同时丢失,对记不住卡号又记不住身份证件编号者,也很难办理电话挂失”,笔者认为即使出现这种情形银行也有很多方法和措施查找到持卡人的卡号、确认持卡人的身份并尽快办理挂失。其实挂失并不难,只不过持卡人提供的要素越全面银行受理的速度就越快,就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止付卡片;而且这个问题的存在与工商银行推行新业务制度无关。需要说明的是,牡丹卡中心借鉴国外经验,特别加强了持卡人无法提供卡号和无法提供身份证件时的客户身份识别作业的培训。
《建议》作者通过对持卡人的心理分析,得出了当前牡丹卡业务存在多种突出风险的结论。其实对该文作者的有些观点,笔者也持赞同意见;但并不同意其中片面夸大这种风险及危害性。
1.“持卡人有因丢卡后被人盗用花光卡里所有存款和最低被透支消费5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风险,持卡人没有及时发现并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则就得承担其全部经济损失”。上述情形的发生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持卡人在信用卡中确实有存款;(2)信用卡丢失后没有及时发现;(3)信用卡丢失后没有及时发现并办理挂失手续;(4)信用卡被拾者盗用;(5)商户在审核签名时没有尽到有关义务。同时还有以下信息可能《建议》的作者并没有了解:一是当持卡人用POS消费时超过一定限额时仍需输入密码,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冒用者进行消费的可能;二是牡丹卡中心制定了信用卡的遗失与被盗的预防措施,其中一项措施是在目前的银行系统上开发监视持卡人账户活动并识别非正常消费行为的程序。这种信用卡犯罪识别预测模型是通过对某种消费模式是否属于诈骗的可能性来进行评分识别的。当发现不正常消费时,发卡机构通常会与真实持卡人联系,核实近期的交易,以确定该卡使用的有效性。该程序在持卡人并未意识到信用卡已遗失、被盗或是账户号码被盗用时,用以监测异常消费行为。而用绕过银行所有风险控制手段而发生的、概率很小的情形来证明牡丹卡业务中存在突出风险的观点无疑不符合风险防范的本质,无疑也夸大了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推行新制度所可能带来的风险。
对于以上问题,笔者和《建议》的作者的认识还有两点不同,第一是虽然牡丹卡中心宣传“持卡人也可通过电话办理挂失,工商银行负责协助防范”,从字面理解好像银行可以完全不作为,出现了损失就让持卡人承担,其实不然,当持卡人进行电话挂失或正式挂失时银行对系统的操作并没有质的区别,都是对信用卡进行止付处理,不同的是电话挂失7天后自动失效(注:电话挂失7天后自动失效的设定,也是为了方便客户而设定的,如果客户电话挂失后马上又找到了信用卡,不必到银行办理撤消挂失的手续,只需等电话挂失失效、状态恢复正常时继续使用即可。)。所以从理论上讲,电话挂失和正式挂失的效果一样,即卡片已经无法再联机使用。第二是即使出现上述情形就判定持卡人会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为时尚早。因为如果商家审核签名不符合约定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即使商家审核签名符合约定,追查冒用者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2.“银行有因两免服务措施而被持卡人起诉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两免服务为盗用者提供了实施犯罪活动的条件,正是银行推出该措施才让盗用者的目的实现,持卡人如状告银行,银行无疑败诉并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建议》作者的观点,社会上所有持有工商银行信用卡和招商银行信用卡的客户只要信用卡丢失后出现了损失都可以去起诉银行且一定胜诉。但目前看来没有任何判例可以支持这一观点,而且银行为方便客户所推出的措施与盗用者目的的实现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持卡人状告银行,相信法院也会以信用卡章程和合约作为依据,依据合同的相对性来判定两者之间的责任分担。基于以上分析,牡丹卡新制度改革中并未出现突出的责任风险。
三、牡丹卡业务新制度试行后的成效
以上笔者对《建议》作者所提到的持卡人的各种心理状态进行了逐条分析,也对《建议》作者所指出的当前牡丹卡业务存在各种突出责任风险进行了剖析。笔者认为《建议》作者所得出的三项“信任危机与责任风险的负面影响”(见以下引号内容)既缺乏理论依据也缺乏事实基础,该结论完全是站不住脚的。以下将用牡丹卡业务新制度试行后的成效予以说明。
1.“持卡人恐卡怕卡,停止使用牡丹卡,造成牡丹卡信用流失”。不知道《建议》的作者得出该结论是以事实为依据的还是自己随意揣测的。不过通过对事实的了解,牡丹卡中心在新制度推行后将部分地区推行新制度前两旬(2002年4月26日至5月5日)、前一旬(2002年5月6日至5月15日)与推行新制度之后三旬的开户数量、销产数量、消费额、挂失笔数等重要指标进行了比较(见表1)。通过比较可以发现:(1)从统计的数据看,与前两旬相比,大部分地区后三旬的开户数量与销户数量均有所波动,但并没有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况,市场表现相对平稳(只有重庆地区在开户数量变化不明显的情况下销户数量增加明显;浙江地区虽然销户数量有所增加,但开户数量也呈增长态势)。(2)从消费额(包括本地消费额和异地消费额)来看,各地的变化幅度不大。(3)关于挂失笔数,前两旬到后一旬期间试行地区共出现正式挂失3861笔,前一旬到后两旬间正式挂失3338笔,后一旬到后三旬间正式挂失4137笔。在所有试行地区只发现一起冒用案件,该案件发生在持卡人正式挂失之后,无特殊情况责任不由持卡人承担。
表1 新制度实行前后部分指标对照(户、百万元、笔)
2.“持卡人转行办卡、用卡,造成牡丹卡业务市场流失”。笔者对这种观点至少有两点疑问:一是这种观点是否有事实作为依据;二是即使出现持卡人转行办卡的情况,其原因是否由工商银行推行的新制度所致尚不可知。其实截至2003年6月末,牡丹信用卡总发卡量达到591万张,较年初增长12%,其中符合国际标准的国际卡和贷记卡155万张,占全国市场的一半以上。人民币信用卡消费额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的占比达到40%,比去年同期上升了4个百分点。今年上半年实现牡丹卡业务总收入13亿元,同比增长44%,实现利润7亿元,同比增长125%,牡丹卡业务总体经营绩效大幅度提升,信用卡消费额和贷记卡发卡量保持同业领先,经营效益及资产质量等核心指标均创历史最高水平。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5月份,牡丹卡中心抓住牡丹卡电子货币和绿色消费的产品优势,变革营销方式,克服“非典”带来的不利因素,通过采取一系列便捷、优惠的办卡措施,为牡丹卡申领人提供多种优质服务,吸引越来越多的客户领卡、用卡。以牡丹卡中心本部为例,月初日均受理办卡申请1000余份,到5月下旬高峰时达3000余份,申请合格率达到90%。5月份牡丹卡中心本部全月共受理牡丹卡申请近5万份,相当于系统内一个中型发卡机构一年的业务量。以上成绩也是在工商银行推出新的规章制度以后所取得的,这与《建议》作者的猜测是完全相反的。
3.“带走存款、结算、缴款、个人消费贷款、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业务,造成牡丹卡综合业务流失”。笔者觉得这种观点和牡丹卡中心目前所做的工作刚好相反。为了谋求与中国工商银行总体发展要求相适应的集约化的发展道路,牡丹卡中心主要做了以下工作:(1)坚持挖掘行内已有的优质客户资源。信用卡的本质就是无担保循环贷款,为了方便客户领卡用卡,工商银行在商业银行中率先推出了免担保申办信用卡,并且对领用合约进行了修改,合约明确规定已在工商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和其他工商银行的优质个人客户可以免担保申办牡丹卡。这些措施对于树立工商银行的整体形象、提高工商银行的整体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2)在对重点客户的营销中注重全面服务。对于重点客户的营销,工商银行非常重视为客户提供全面周到的服务,在这方面牡丹卡中心积极和工商银行的机构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配合,争取能和客户签署全面合作协议,以最大限度赢得客户的认同。(3)对部分优质客户的信用卡营销工作充当了全面营销的排头兵角色。有些部门或优质企业由于和工商银行没有业务往来,但为了能够与其建立合作关系,信用卡营销充当了联络人的角色,为工商银行综合业务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四、牡丹卡业务规章制度进一步改革创新涉及的有关问题
在进行任何一项业务改革创新的过程中,进行法律风险的防范都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牡丹卡中心在新业务创新时对于法律论证工作也是异常重视的。牡丹卡业务新规章制度出台前,牡丹卡中心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分析工作。笔者对于很多问题的认识和《建议》作者的观点是一致的,同时提出以下几个问题与大家一起讨论:
1.目前国家有关信用卡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国家目前针对信用卡专门的法律法规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对于消费时是否应该输入密码或出示身份证件的问题,1996年中央银行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应该审核身份证件,1997年中央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也要求信用卡消费时应该审核身份证件(智能IC卡、照片卡、输入密码消费除外);但1999年中央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废止了1996年生效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该法的规定也删除了消费时必须审核身份证件的规定,且对于消费时是否应该使用密码没有明确规定;而同样是中央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对信用卡的规定目前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从目前的有效部门规章来看,信用卡消费应该遵守《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即信用卡消费时应该审核身份证件(智能IC卡、照片卡和输入密码消费除外)。但根据笔者目前掌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卡条例(草案)》看,其规定“在银行卡机具上办理消费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有效凭证,银行可以用之作为清算和记账的凭证”,这种即将生效的、效力级别更高的行政法规对此也采取了回避态度。当然该草案并没有成为国家的行政法规,但对于研究上述问题很有借鉴意义。另外,将于2004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做了明确规定,对必须使用居民身份证的情形也做了严格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客户持卡消费查验身份证存在法律障碍。
2.中央银行对各家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的审批结果不一。虽然目前依然生效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信用卡消费时应该审核身份证件(智能IC卡、照片卡和输入密码消费除外),但2000年中央银行批准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卡章程》,其中前两份章程中关于“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的规定得到了中央银行的批准,而同时牡丹国际卡章程中的“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也得到了中央银行的批准。就同业来讲,招商银行的信用卡章程是2002年得到中央银行审批的,招商银行的信用卡章程中关于密码的规定和工商银行国际卡章程的规定是完全一样的,即“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3.关于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关系。依据笔者对牡丹卡有关章程和牡丹卡领用合约的认识,章程的内容应该是规定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及利率等内容的文件,而领用合约是为了结合实际对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做出更为详细的约定或是在不违反章程的前提下对章程的内容做出补缺性的约定。根据目前有效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卡章程的内容及其修改应该报中央银行批准,其并没有要求各个银行在修改领用合约时也必须报中央银行批准。根据目前国务院多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态势来看,国家是倾向于企业在经营时应该有更大的自主权的。如果要将银行修改领用合约也纳入中央银行的审批范围恐怕不符合中央精神。因此在章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为了适应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对领用合约做出一次或多次修改,只要不违反章程的规定是不应该被禁止的。
4.从上述部门规章的规定变化以及中央银行对各家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的审批结果来看,信用卡消费是可以不输入密码的;而对于在不输入密码的场合是否必须审核身份证件的问题上,中央银行是持允许态度的,否则不会认可“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所以,如果从工商银行目前的三份章程字面来看,对领用合约的修改和其中的两份章程(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的规定不太一致,但是如果综合考虑中央银行对工商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批准的章程来看,对领用合约中关于限额内消费时免输入密码和免验身份证件的约定是不违反中央银行审批章程的。当然由于目前国家有关信用卡的规定并不完善,希望国家能尽早出台有关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到时候银行应该对章程和领用合约做出相应的修改,并且应将修改后的章程报中央银行批准,以减少发生信用卡纠纷的可能性。
5.几个问题的解决思路。(1)限额内消费时免输密码和免验身份证件问题。根据前述改革举措的市场反映,可以考虑在全行范围内正式实行牡丹卡限额内消费免输密码政策,以保证为客户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标准统一的服务。同时为确保新政策实施前后市场的平稳过渡,可以考虑将消费时免输密码的限额按照行业的不同进行调整。(2)关于临时(电话)挂失和正式挂失的效力问题。为切实保障持卡人权益,减轻持卡人心理顾虑,在各行电话挂失受理部门安装电话监听设备的条件下,在全行范围内可以考虑正式推行“挂失即时生效”,即持卡人丢失卡片后,无论通过正式书面形式还是临时电话方式均可办理挂失,挂失后的经济损失由银行承担。(3)关于持卡人丢失卡片后未及时挂失的风险防范问题。如果工商银行正式推行挂失(正式或临时)即时生效,那么持卡人仍然可能会担心在丢失信用卡后自己没有及时发现并办理挂失手续。为了化解这段时间可能产生的风险,可以考虑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分散信用卡丢失可能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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