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考试的社会价值分析--本文于1996年8月收到_社会分层论文

公共考试的社会价值分析--本文于1996年8月收到_社会分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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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文化是我国文化传统中瑰丽的一页,当欧美国家在十八世纪末开始运用考试选拔官员的时候,我国早在一千多年前就建立起机会均等的科举考试制度,这个考试取士制度对封建社会的政治、文化、教育等方面产生了巨大且深远的影响,也直接促进了社会结构的演变和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我国现行的公共考试也是在传统的考试文化基础上,结合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需要而逐步形成制度。我们在审视社会这一可喜的转变过程中,必然会联系到教育制度的社会功能,而考试制度则是最能体现教育制度的社会选拔功能的一个因素,不仅学校教育要依赖于考试制度,社会的运行也要借助考试手段来提供某些保证,借以对社会的人力资源进行调配。这里所指的公共考试,如高校统一招生考试、中小学毕业会考、自学学历考试及各种职业技术、专业资格的考试等。我们将这些学校正常考试以外的各种考试制度称为公共考试制度。本文试从教育社会学的角度,对公共考试这一社会机制对社会价值观念、社会分层结构、及教育机会均等几方面的影响进行的初步分析,探索其社会价值。

一、公共考试与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

在我国,人们对公共考试并不陌生,而且对它有着相当的信任和期望,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历史悠久的考试文化传统的影响。源于五帝时代帝王对诸侯试方略的古代考试,在周代已被用作评价官员的手段,“考试入士”制度发展了隋唐的科举制度,已经变成对各社会阶层提供公平竞争机会的公共考试。由于科举考试在招考报考条件、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和内容、考试形式和方法、评价标准、公布结果等方面都实行统一,通过逐层考试最后由封建朝庭定择授官,使考试与社会政治制度紧密结合起来,成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的社会机制。因而对社会各方面有广泛影响,特别是官学和私学都卷入了这种选拔考试,渐渐发展成为联接学校教育、社会选拔和角色分配三种功能的科举文化模式。受这种文化模式的影响,社会自然地形成了“读书做官”、“学而优则仕”的价值观念,“读书、应试、做官”成为社会的最高价值取向,这是公共考试对社会价值取向影响的最典型表现。

废除科举考试以后,解放前的南京政府教育部曾经制订过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和大学联考制度,但由於时局的变化而逐步疲软以至没有办法实行。解放后我国的公共考试制度又有新的发展,50年代后的高考统一招生为新中国的专业人才培养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而且在推行教育机会均等的政策下,用公平的考试选拔高级人才,对鼓励年青一代积极进取及倡导社会重视知识和人才有促进作用。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及80年代末实行中学会考、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等,使我国公共考试更加多元化,其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改变了传统的唯升学的成就倾向和“唯有读书高”的人才观。这不仅逐步适应社会复杂多变的人才需要,而且逐渐改变了由传统社会遗留下来的落后价值观念。人们对社会地位看法从单纯依仗世袭的特权财富转向重视个人的学历资格和自致成就,这是社会价值观念的一大进步。学历作为个人接受学校或培训机构的教育履历,理应得到社会的承认和相应的待遇,学历与就业、工资及升迁机会挂钩,能够使社会分层和流动合理化,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来建设社会。而轻视学历则会引起社会分配不公,导致其他社会问题,尽管西方推行的学历主义仍有许多弊端和误区,但重视学历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在社会价值观的根本转变上,公共考试制度的建立健全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我国现行的公共考试,其性质与社会主义制度相一致,即消除了阶级和种族、性别等方面岐视,尽量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和参与竞争的机会,考试面前人人平等,它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有利于社会人力资源的培养、调配和再生产。无论是高考、会考,还是自考与各种资格考试都实行统一的考试形式,对应考对象一视同仁,采取德、智、体全面衡量,统一考试科目、时间场地、评分标准、结果公布,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这与传统文化的大一统思想、传统的理想人才观和“不唯多寡但求均一”的价值观有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公共考试的统一形式是我国传统文化影响所致,同时对社会的价值观念有一定的匡正作用。具体体现在强化人们的公平竞争意识,激励积极向学和追求真才实学,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进取的学风。统一的德才兼备的考核目标也引导着社会的人才观,有利人才的健康成长和脱颖而出。每年的公共考试的进行都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使教育界乃至全社会都重视教育,重视知识和人才。这是公共考试的积极社会效应。当然,公共考试的统一形式对社会的影响是复杂的,考试制度和招生政策的细微化也会引起学校、社会、考生及家长的高度重视和主动适应,自觉或不自觉地追随公共考试去组织相应的教育活动,忽视国家的教育目的和方针政策,这也是应试教育模式流行的根源之一。可见考试形式对社会价值观念也有负面影响。

公共考试历来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对社会的价值观念及权威取向有导向作用。我国古代的公共考试以科举考试最为典型,考试的机构是由封建朝庭直接掌管,乡试、县试和省试等几层次的考试都为朝庭的殿试奠基,朝庭对科举的设科、取录有绝对的决定权,而且还对下级考试有检查、监定和修正的权力,显示中央集权的权威性。这与文化传统中的“官为本位”,“士为四民之首”的位尊观念有关,使公共考试涂上了神圣的官僚色彩。冗长的科举考试历史也形成了“学在官府,考在朝庭”的教育架构,读书应考成为获得功名的唯一途径。自然地形成了传统的“读书做官”和“学而优则仕”的社会价值观。现行的公共考试也强调考试机构的权威性,多种考试都冠之以“国家级”称号,目前还温酿成立独立的国家考试中心。建立起权威性的公共考试机构是社会所期望的,也是解决目前各类各级教育机构存在互为割据、各行其是状况的一种方法。具有权威性的公共考试,可以间接地影响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使人们对家长式的管理方式提出质疑,改变了社会招工招干的闭锁型方式,转变拉关系走后门和投机取巧等不良社会风气,进一步确立学历在社会人才造拔中的重要地位。

从科举考试开始之后,考试的内容和方法就对社会的学术界和教育制度产生特殊作用。唐代因进士科有时务策考试和《昭明文选》的内容而形成相应的“策学”和“《文选》学”,宋代后科举主要考经学,就使“四书”“五经”普遍流行,成为官学和私学的主要课程。科举考试中常用的考法,如帖经、墨义、策论、射策、对答及八股文等,也成为莘莘学子的读书方法和作文法。学校教育成为科举考试的附庸,混淆了选拔人才与培养人才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现行的公共考试也难以避免传统价值观的影响,从恢复高考制度以来,学校教育一直受应付考试思潮的困扰。社会舆论、学生家长甚至教育行政部门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学校教育与公共考试接轨,教师视考试中没有的科目内容为软任务,在教学中迁就考试的内容和方法做法相当普遍,这就是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它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问题,非教育系统本身所能解决,而且间接地影响社会的价值取向,唯学历和唯分数变成社会的成就取向,重文凭轻实力的人才观渐渐占上风,忽视素质培养的教育观念也随之盛行。我们虽然不能完全加罪于公共考试,但也无法否认这种消极影响的存在。因此,如何改革完善公共考试制度,发挥它对社会价值观的积极导向功能,减少和消除由它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值得研究的课题,也是需要我们长期努力的方向。

二、公共考试与社会分层标准的更易

公共考试制度形成之初,便承担着为社会选拔贤能的使命,以其选拔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理念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社会机制,对社会的分层结构产生积极的影响。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封建的等级制度掩盖着阶级和阶层的区别,贵族、士官、庶民是严格的等级阶梯,几乎无法逾越。而封建统治者为其网罗统治管理人才的科举制度,从乡推里选、县试省试,最后到朝庭的殿试,无意中形成了一个适合各社会阶层子弟投考的公共考试制度,通过它便可以晋身于各级士官阶层,这无疑是架起一座从社会低层通往上层的天梯。科举考试有关的称号如状元、进士、举人、秀才等,在授予的同时也赋予相应的官位、奉禄和地位,渐渐成为社会分层的一把标尺,“读书做官”的信条也引导着人们的社会地位观。不难发现,科举考试变成了一种社会分层的机制。在科举考试废除的前后,清政府还举办过留学毕业生考试,专对留学归来的人施行,它仿照外国高级文官考试制度标考试分为学成考试与入官考试二部分,学成考试及格者只授科名不授官职,但可以经试用后再奏录用实官,入官考试仍按科举办法进行。这种公共考试共举行七届,授给1300多位进士、举人,录用800多人授各种官职,实际也是为确定留学生的社会地位和划分社会阶层而进行的。

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层也是社会结构存在的一种现实,西方国家除了阶级矛盾加剧之外,社会结构之中也出现了明显的阶层差别。首先提出社会分层理论的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ax,Weber)认为:一定社会的成员必然要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被分成不同的社会阶层,而不同的社会阶层之间存在着社会地位的差别。他相应地提出了划分社会阶层的三条标准:经济标准即拥有的财富;政治标准即获得的权力;社会标准即享有的威望。并且认为三条标准中的任一条都可以单独作为划分社会层次的原则。在韦伯理论的基础上,西方形成了许多社会分层学说,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是沃纳(W.L.Warnor)等人提出的六阶层划分方法,所用的八项标准反映了社会分层的新趋势。八项标准分类是:①职业;②收入;③收入来源;④文化程度;⑤生活方式;⑥宗教信仰;⑦政治态度;⑧价值观念。其中很多是个人主观因素,与个人受教育的程度及成就相联系。在工业化社会发展起来的学历主义思潮影响下,以学历确定就业和社会待遇的手段,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造成新的社会不平等问题。如英国、日本、美国等,人们受教育机会仍不均等,公共考试不可能为人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学历也未必能反映公平竞争的结果,只能带着阶级的痕迹来划分社会阶层。当然重视个人的学历和社会成就,是社会分层的积极取向,能促进社会流动的合理化,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动力。“科学越发达,社会越进步,学历的意义越普遍、越为人重视,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1]我们在分析公共考试的社会价值时也应注意这种趋势,正确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来看待西方的社会分层理论,认识社会分层与学历、公共考试之间的关系。

公共考试的结果对社会分层来说有一种标签作用,不仅对考试者贴上相应标签,还具有激励人们积极进取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标签效应。高考本来是一种招生考试,由于社会教育供应与人们教育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矛盾,有限的高等教育机会只能通过这种公共考试来公平竞争,实现社会选拔与个人需要的矛盾统一。社会选拔力图提供某种机会及附带相应的地位待遇,设定社会分层的差别,而个人为了身心发展及谋求理想职业,尽量地参照社会设定的标准努力挤身于某一社会阶层。因此,这种公共考试制度便成为个人价值及期望实现的途径之一,逐渐地演变成为社会成员晋升阶层的关卡,加上社会的户籍制度及劳动人事制度的某些规定,公共考试的结果被强化为社会分层的依据之一。

公共考试的其他制度,如中学会考、自学考试及各种专业资格考试,也由某种专门目的和范围经社会的强化影响衍生出社会分层的意义。由于这些考试所考核的结果是区别教育成就,并与一定的社会地位、待遇报酬、就业和晋升机会挂钩,自然地变成应试者迈向相应社会阶层门槛的“通行证”。同时这些考试的考生范围广,比较学校内部的考试意义更大,就使它对社会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深刻。不仅能刺激在学学生积极向上的求学欲望,还能激励其他社会成员不断进取的精神和社会流动意念,所以,公共考试无疑是个人社会流动的内部动力和激励机制。

我国正在进行的各种体制改革,都涉及人力资源的重新调配使用问题,在学历资格的甄别及人才的选拔方面,公共考试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工具。公共考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其结果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由它产生的学历、资格和证书,是社会调配人力资源的主要依据,因此公共考试能够成为一种社会筛选机制,保证社会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在公务员资格及升级考试中,能够真正体现社会选拔积极意义,改变我国干部制度中使用标准不一及有上无下的凝固模式,消除机构臃肿的弊端。在社会职业的资格考试中,能够体现社会合理分工的精神,发挥专业人员和技术人才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和科技结构的现代化和社会人才流动。在教育考试中,能够体现教育公平的理想,解决招生计划与社会教育需求的矛盾,实现教育制度的社会选择功能。所有这些都反映公共考试适应社会现代化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需要,有助于合理调配和使用社会人力资源,为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的合理化提供新的标准和发挥作用。

三、公共考试与教育公平理想的实现

公共考试作为一种社会机制,在协调社会与教育的关系之中扮演重要角色,它应用于教育制度之中参与了各类各级学校的招生、分流、评价督导、授予文凭资格等方面的工作,贯穿了教育的输入——输出系统全过程。因而公共考试是与学校教育制度密切联系的,与学校内部考试所不同的是,它不仅仅对学生的学业成绩作考核,还涉及了更为广泛的人的教育机会和利益的问题,这就是教育公平的问题。

教育公平或称作“教育机会均等”(equality of educationalopportunity),它涉及个人的基本权利和社会民主化的若干范畴,历来为社会所重视。我国古代教育思想中就有关于“有教无类”的论述,科举考试也体现了教育公平的某些观念。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发展,要求教育公平的呼声越来越大,对社会教育机会不均等问题的研究也渐多,并成为当代教育社会学的研究课题。许多仁人志士及教育家也为此作过不少的努力,如陶行知的乡村教育实验和“小先生”制,晏阳初的平民教育实验等,都是为了使更多更广的人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各国社区教育的兴起也反映了这种教育公平的愿望,要求教育公平已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

人们在谈及教育公平时往往只从入学机会均等方面联系公共考试来理解和评价,实际上教育公平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瑞典教育家胡森(T.Husen)曾就二次世界大战后欧美关于教育机会均等问题的研究作综合性评述,他认为对教育机会均等的分析,不仅要界说“均等”,还应界说“机会”。均等有三方面涵义:即起点的平等、过程中机会的均等和最终目标的相等。对每个人来说,不仅应在上学机会上有平等,而且还应在教育系统中受到平等的对待,在学业成就和就业方面获得相同的机会,这才算完整的教育公平。机会是包括一组对个人的教育有影响的变量,如学校内外的物质条件、教师能力和态度、课程和学习机会等。尽管对教育公平的理解还有许多观点,但就胡森所指的教育机会均等来说是一种教育理想,在资本主义社会是根本无法达到的,正如美国一位社会学家所承认的:“我们的教育制度从来没有,而且现在也没有向人们提供平等地取得个人发展和经济报酬的机会,因为它反映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固有的不平等的结构”[2]教育机会均等的观念提出了一个与社会资源的分配使用有矛盾的问题,即教育制度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对教育制度来说,如何运用有限的教育资源来提供更广泛的教育机会和保证教育质量存在着价值选择,教育公平与公共考试的关系正是这种选择的一种反映。

公平合理的公共考试对教育公平的进程有促进作用。在我国科举考试产生之前,封建社会的教育制度是“学在官府”,根本谈不上教育机会均等。由于实行公开的科举考试之后,为各阶层子弟读书应考提供一定的均等的机会,考试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渐渐扎根于社会的价值观念之中,尽管科举考试还夹杂着某些世俗偏见、强权干预及人情舞弊等现象,不可能完全解决公平竞争和教育公平的问题,但在观念和实践之中已经扫除了部分障碍,对个人受教育的结果和被选拔的机会达到一定的均等对待,对乡办私办学校吸收学生上也有促动。英国十九世纪以后的牛津大学地方考试、11岁考试制度和16岁考试等公共考试,也为人们的入学机会均等提供条件。尽管英国的精英教育制度最终没有教育公平,公共考试还是一定程度地推进了教育公平的步伐。

我国现行的公共考试,不仅在观念上为教育公平理想的实现奠定了基础,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实践教育公平的理想。我国的教育发展水平同世界先进国家相比仍属比较落后,人口的文化素质也不高,据1990年的人口普查资料,在总人口中,教育和半文盲人口约有1.8亿,占总人口的15.88%,小学文化程度占37.1%,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只占32.8%。而普及义务教育还有许多困难的地区和问题,整个普通学校系统已容纳了2亿多的教育人口,这已是世界上最重的教育负担,教育制度是发挥了最大的效率,要在教育公平与效率之间取得平衡,是极其艰难的。然而,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发展教育事业,积极促进教育公平,解放至93年,全国累计扫盲约2亿人,小学入学率从20%提高到97.7%,并在90%以上人口地区普及了初等教育,大中城市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3]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全面消除种族、阶级、阶层的歧视,以统一的教育目的实施全面发展教育,为每位学生的学业提供均等的条件和机会,在升学就业方面也给予适当的指导和机会。可以说我国在教育公平方面是取得了成绩骄人的进展,当然与教育公平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高考制度将有限的高等教育机会向全体有志者提供公平竞争,也确保教育的质量和效益;中小学会考制度赋予了所有学生的教育成就以公平公正的评价,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自学考试制度为部分没能进入学校系统的人提供学习机会和承认学历,鼓励自学成才。各种职业技术、专业资格考试制度,也直接地对应考者的教育成就作出公正的肯定。因此,整个公共考试制度是体现教育公平的精神,参与社会教育公平的实践并成为一种有效的促进机制。

肯定公共考试对教育公平的积极作用,并不意味公共考试是最好的教育公平手段,它对教育公平是有一定局限性,还附带某些负功能。我们无法想象没有一定标准的教育公平能够在社会中得以实现,正如我们不能承认一种没有筛选功能的考试制度能够发挥作用。公共考试制度基于公平、公开和公正的精神,又受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需要所制约,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使用必须适当调节的条件下,公共考试也受一定的调节原则支配,因而自然会有公平与效率的矛盾,通过公共考试进行淘汰也是难免的,高考会考在兼顾公平与效率之间就难免要限制一部分学生的机会,如果处理不当还会导致其他社会不公的问题,如高考的“统一分数线制”和“地区配额差别分数线制”,会涉及地区差别、城乡差别或阶层差别等问题,造成新教育机会不平等。会考和自考的学力水平评定的标准如何审定?待遇怎样赋予?也都会影响整体的教育公平问题。因此,公共考试对教育公平的作用影响是比较复杂,它只能是在有限度的教育公平前提下发挥作用,我们必须认真检讨公共考试制度,作出改革和完善,充分地发挥它在促进教育公平理想实现的积极性功能。

在教育体制改革的同时,公共考试也面临一些冲突,如近期出现的私立学校发展、高收费学校兴起、高校收费上学、中小学择校生“买学位”等问题,从某一角度理解是正常的反映教育供应与多样化教育要求的矛盾,国家在鼓励社会多样化办学助学的同时,遇到了教育资源的分配调整存在两难处境,公共考试的功能能否继续发挥在教育公平中的作用也遇到挑战,如私校的毕业生是否参加会考,高等学校招生是否都要通过统一的高考,分数线与收费多少关系如何等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部分考生的教育机会,进而影响整个教育制度的公平性。国家应注意权衡这种利益关系,除了全面贯彻教育目的及加强课程标准和教育督导之外,还应借助公共考试这一机制,消除新的教育不均等。也就是说,公共考试与教育公平之间并不对立,公共考试能够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上消除教育机会的不均等,有助于教育公平理想逐步实现,公共考试应与国家的教育策略协调才能相得益彰。

对公共考试的社会价值的分析,应将它放在整个社会系统之中进行考察,在它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角度上,主要对社会价值观、社会结构变化及教育公平问题的影响较突出。了解这些关系不仅能使我们正确地评价公共考试的社会价值,而且对进一步改革完善公共考试制度和发挥其积极功能有着重要意义。

注释:

[1]《天津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5期。

[2]《国外社会科学》,1987年第7期,第63页。

[3]《中国教育报》,199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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