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发展机制研究_知识产权管理论文

日本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发展机制研究_知识产权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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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实行技术引进战略,在这个经济相对落后的时期,知识产权政策主要是促进吸收引进技术。在经过一段时期的技术积累以后,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实施技术立国战略,由简单模仿转向注重开发基础技术促进技术创新。进入21世纪以后,日本开始实行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注重知识创造、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同时,更加强调知识产权活用,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迅速应用于企业,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助推产业发展,形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增长。

      当前日本知识产权政策主要是由《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知识产权基本法》、《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技术转移法》、《产业技术强化法》等作出规定。2003年,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生效,由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替代知识产权战略会议成为重大国策的实施部门。2003年,根据《知识产权基本法》与《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日本开始推出《有关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及其活用的推进计划》以推进日本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应用,也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政策实施措施。此后,日本每年都要推出新的计划,根据情况变化对产业政策作出相应调整。2003~2008年的《有关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及其活用的推进计划》是由创造、保护、活用、内容产业、人才等五部分构成。2009年,《有关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及其活用的推进计划2009》打破了此前6年的分类体系,由先陈述5个政策目标,然后再在5个政策目标下分类陈述实现目标采取的措施的结构构成。《有关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及其活用的推进计划2009》还提出了软实力产业的概念,包括动漫产业、时尚产业、设计产业、饮食产业等4个日本在世界上具有竞争优势,可以提升国家软实力的产业。《有关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及其活用的推进计划2010》则首次提出实施官方和民间的联合基金政策并再次修改专利制度,减免中小企业和风险企业的专利费用以及简化大学和研究人员专利申请手续。近年来,《有关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及其活用的推进计划》更加注重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利用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强化了保障措施。

      日本的知识产权政策有效地推动了研究开发成果顺利实现产业化,从而提升日本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其做法对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知识产权政策特点

      (一)明确的产业导向性

      日本政府的知识产权政策具有明确的产业导向性。在日本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等直接被称之为“产业财产权”,并且明确规定,建立产业财产权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给予新技术、新型设计和商标等以独占权,防止被模仿,达到促进产业发展的目的。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第4条要求有关知识财产的创造、保护及活用措施的推行,都要服务于努力促使有创造性的研究开发成果顺利实现产业化,提升日本产业的国际竞争力。[1]

      实际上,日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远远超出了助推产业发展的层面,而是将其定位为“立国”战略。2002年7月日本召开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明确提出,为了在科学技术以及文化等领域提升日本的创造性,并将其成果用于促进产业发展和改善国民生活,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必须实施“知识产权立国”战略。[2]所谓“知识产权立国”,是指把日本建设成崇尚发明创造的国家,视无形财产为产业的基石,除需要一直扶持的制造业外,还应重视具有创造价值的信息,通过促进无形资产的创造奠定产业基础,实现增强日本经济、社会活力的国家战略。[3]

      将知识产权作为强化产业竞争力的源泉,是基于对当今信息时代特征的深刻认识和对日本产业国际竞争力下降的担忧。二战后,通过引进欧美技术,日本的制造业快速发展,在国际市场获得了很强的竞争力,日本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国内劳动力成本上升等,日本在附加值低的产品、服务领域的竞争力急速丧失。为了应对这一新情况,日本提出了制定新国家战略的设想。由于日本物质资源贫乏,且劳动力成本高,在这种国情下要为经济社会增添活力,政府和企业等都把目光投向了知识产权。他们认为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优秀的发明、制造技术诀窍、工业设计、商标、音乐、电影、广播、动画和游戏软件等,并对其加以切实保护和活用的意义,树立将其作为重要财富资源充分利用以创造财富的知识产权立国意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提出,就是把加快高质量的知识财产的产出并加以活用,定位为国家发展战略。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财产创造的机制,改善对知识产权进行准确评价的环境,通过促进知识产权的流通,在社会广泛活用以及再投资,产生创造新的知识财产的力量,达成良性循环的目的。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立国,针对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活用”以及支持它们的“人的基础的充实”4个方面,进行战略性的应对。[3]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实施是对日本此前长达20多年坚持的“科技立国”战略的重大调整。

      (二)鼓励知识产权积极活用

      日本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很高,申请专利数一直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指出,仅申请专利还不够,对于知识财产来说,如不加以活用,其价值将大打折扣,甚至是浪费资源,经济的整体复苏也难以实现。因知识财产具有这样的性质,构建对其保护并加以活用的体制,对于确立知识创造的良性循环尤为重要,是日本社会面临的极其重大的课题。

      在日本,提到知识产权的“活用”,包括“促进未利用权力的利用”、“产学合作”、“损害赔偿请求可接受额的高额化”、“知识产权信托”、“实施权登记制度”等有关特定内容,往往是狭义的利用,例如,行使权利(包括禁止他人实施、损害赔偿请求等)和行使财产权(转让、许可等)之外,还要加上用户评价、产业利用活动等内容,含义相当丰富。换句话说,并不限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和与权利相关的行为(转让、实施许可等),而是包括了将知识产权充分有效运用于企业经营活动促进产业发展等多方面的内容。我国学者通常将“活用”直接译为“利用”,显然,“利用”并没有准确地表达日语“活用”的含义。实际上,日语中也有“利用”一词,其含义与汉语中的“利用”大致相同。知识产权的活用,具体地还分为直接活用——为了取得独占实施或许可费等行使权利;间接活用——为了保护自己的经营业务取得权利等;他人产业财产权的活用——从其他公司等引入技术的同时,活用其专利技术等。

      鼓励积极活用是日本知识产权政策的基本精神,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与权利的取得及行使相关的活动,在这方面还会涉及其他公司的动向和产品信息调查、与其他公司交涉、专利的有效性相关风险的负担等;二是从其他公司引入技术的相关活动,需要对必要技术“哪些在本公司研发,哪些从外面获取”做出判断,对引入技术和转让方进行评价。从其他公司引入技术,对企业战略的形成和影响较大,不仅企业内部知识产权部门和相关人员,各业务部门和经营层要统一认识,作出决定,还需要外部专家的帮助。[4]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活用,日本政府制定了表示产业财产权“活用”的评价指标。专利局在每年进行的知识产权活动调查中,设立了“产业财产权实施状况”项目,在该项目下统计产业财产权的“活用件数”和“未活用件数”。另外,考虑企业所在行业和规模差异等对产业财产权相关业务有不同的影响,问卷调查时,区分行业与企业规模进行分析。信息披露是战略性开发知识产权的前提,为了正确评价企业知识产权相关活动,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收益性和价值,日本政府于2003年发布了《知识产权战略计划》,确立了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披露的方针,并引入知识产权报告书制度。经济产业省于2004年正式颁布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参考导引》。2003年日本政府进一步确立了知识产权“综合评估指标”,指标项目包括取得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数量、许可合同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评估指标适用于大学、研究机构以及研究者个人,评估结果将作为研发评估、研发基金及其他研发资源分配的标准。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活用,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建立必要的法治环境,日本先后制定了《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1998)、《技术转移法》(2000)、《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2000)、《产业技术强化法》(2000)、《知识产权基本法》(2002)以及《有关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及其活用的推进计划》(2003)等,并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及时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例如2008年,以“知识产权战略性活用”为目的,日本修改了相关法律。修改后的法律,强化了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增强了权利行使的便利性,以期达到促进权利活用的效果。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活用,企业被要求将知识产权作为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竞争力的源泉,置于经营战略的核心位置,纳入经营活动中。企业在制定经营战略时,要与知识产权的取得、管理和活用的全球战略相结合。这样一来,企业就需要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都较高的专门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为此,日本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一开始先以具有民间资格性质的知识产权鉴定考试进行探索,2008年7月上升为国家资格,并正式变更为现在的名称。该资格考试主要针对“知识产权管理”这一职业。所谓“知识产权管理”,是指在企业、团体等机构中,从事知识产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营业秘密、著作权等)的创造、保护或运用等业务。[5]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活用,必须完善知识产权的流通体制。为此,日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这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提供了基础。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主体是政策性银行,贷款对象主要是融资难度较大且知识产权相对集中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可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种类丰富,贷款流程简单,贷款额度较高,贷款的期限也较长。[6]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于促进其应用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证券化,日本政府通过修改《信托商事法》,将知识产权纳入信托范围,允许从事一般目的的信托上市公司加入。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活用,1998年,日本借鉴美国经验开始建立技术转移机构(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TLO)。TLO分为校外和校内两种,组织形态上则有股份公司、财团法人之分,其职责都是发掘(承接)来自大学、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并将实施权转让给企业,然后将转让费的一部分作为收益返还给大学、科研机构和发明者本人。[7]政府对TLO的建立和运作发挥着引导作用,甚至其校外机构的性质近似准政府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发明者委托TLO申请专利,享有优先和申请费用减免等优惠。TLO组织知识产权交易,还可享受年度财政补贴和贷款担保等优惠,将发明等引入企业,还可享受税收减免等,甚至TLO还具有帮助资金紧张的企业进行风险资金融资等方面的优势。

      二、知识产权政策助推产业发展机制

      (一)帮助中小企业取得并活用知识产权

      日本政府在帮助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创造、保护、活用知识产权以及培养人才等方面可谓煞费苦心。

      1.为中小企业免费提供全方位的知识和信息服务。首先着眼于增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丰富其相关知识。一是重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人才培养,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知识产权知识。为了增强企业对产业财产权等的了解,使企业在经营战略层面活用专利等信息,政府非常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帮助企业培养这方面的专业人才,面向中小企业、风险企业举办研讨会、研修班,在全国各地免费举办知识产权讲座,讲授专利许可合同等方面的基础知识,针对相关法律修改组织知识产权制度说明会等。二是面向中小企业开展产业财产权等相关咨询活动。地方政府通过向企业等派遣活用专利信息顾问以及组织相关的业务咨询和培训等,帮助企业熟悉专利信息检索方法以及如何有效运用,在专利授权、技术转让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还针对具体企业等组织免费咨询会,由商会等建立地方知识产权援助中心以及举办外国知识产权制度咨询会等。其次是建立专利许可信息资料库。登录该信息库可查询专利技术等需求双方的信息,包括所有企业、大学和公立研究机构等的开放专利,即有权利转让或实施许可意向的专利,感兴趣者可通过互联网直接查阅。该信息资料库与专利电子图书馆(IPDL)联网,读者可自由查阅专利公报等。

      专利局为了扶持中小创业型企业,实施了各种知识财产扶持举措。为了使企业等有效利用,编写了详细介绍扶持措施的小册子,放置于专利局门厅和各地经济产业局的专利室、产业财产权情报馆等,需要者可免费自取。有什么问题还可通过电话等咨询。[8]

      2.帮助中小企业取得和保护产业财产权。日本建立了产业财产权取得补助费制度(也叫工业振兴事业补助金)。为了提高当地中小企业的生产率和产品质量,保护产品和技术,增强产品和技术开发能力,强化产业竞争力,各市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中小企业(主要是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等,不包括批发、零售和服务业)取得产业财产权的必要经费给予补助。补助范围包括申请费、申请审查请求费、向律师支付的费用以及申请国外专利的当地代理人手续费等,补助金额为所需经费的2/3。每个企业每年可以申请1次,可根据需要随时申请。

      帮助中小企业申请专利等,除经费资助,日本政府还针对其产业财产权活动的不同阶段,全程给予帮助。在创意、研发、申请和审查请求前阶段,主要措施有:开设专利图书馆;设立顾问帮助活用专利信息;设立知识产权活用协调员;给予网上申请帮助;组织专利申请技术动向调查;帮助进行先行技术调查;帮助向国外申请专利等。在权利化和保护阶段,针对审查请求、审查、登记等的帮助措施主要有:审查请求费暂缓制度;审查请求费、专利费减轻措施;审查请求费返还制度;提前审查、审理;企业现场审查;地方现场审查、巡回审查;电视远程审查等。对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给予特别帮助,中小企业因假冒产品等遭受侵害时,为企业提供调查假冒产品制造者等所需费用2/3的援助。[9]

      3.帮助中小企业活用专利技术等产业财产权。帮助企业申请专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因此,成功取得专利后,还要帮助企业实现产品化,日本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专利流通顾问;专利流通数据库;专利流通讲座;开放专利活用案例集;地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支持;最终以达到市场化为目的。为了方便中小企业活用专利技术等,日本还专门开设了专利技术等交易市场,为需求双方提供交易便利外,还免费为有意进行共同研究开发、市场销售者牵线搭桥,免费为寻找投资组织经营项目者募集资金,帮助进行商业策划等。

      对于企业引入技术,日本政府不单是在技术转让方面给予帮助,还帮助企业将技术商品化。具体而言,为了使受让技术的企业充分利用所引入的技术,帮助其从经营者的业务视角对技术的实施进行判断。政府还建立了多样化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活用资助体系,包括债券投资、项目资助、企业资助以及在税收、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

      4.总结推广中小企业在经营中活用知识产权的经验。日本通过分行业组织对企业运用产业财产权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企业运用产业财产权制度的实际情况,在调查的基础之上,总结推广在某些方面做得比较成功的企业的经验。例如2012年日本对IT行业的企业运用产业财产权的基本情况所作的全面调查。[10]

      另外,日本专利局与各经济产业局合作,于2001年开始,每年连续将全国骨干中小企业在经营战略中活用产业财产权的经验,收集编写成《活用专利企业事例集》。所收集的实例中,包括了一些骨干中小企业如何在严峻的市场环境中,战略性地活用产业财产权,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这些企业重视创造性和技术革新力的培育,将产业财产权作为重要的经营资源,战略性地灵活运用。

      帮助中小企业实施产业财产权战略,不单是提升其产业财产权管理能力、增加其申请专利等的数量,更要帮助其借助知识产权方法提高企业价值和经营竞争力。[11]日本帮助中小企业活用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可概括为:全方位、综合性、讲实效、帮到底。即不仅着眼于增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为它们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还为企业培训人才,提供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申请专利和活用专利技术等,直到企业将专利技术等转化为产品,成功推向市场。

      (二)强化大学和科研机构研发成果产业化机制

      由于大学等研发出的优秀发明充分利用于社会的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教师等也仅热心研究,而对其成果应用不是很关心,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知识产权战略大纲》要求大学和科研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活用,应承担起研发企业难以做出的创造性发明的责任。同时,有必要建立一种机制,使这些成果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所利用。为了促进大学等研发活动更紧密地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在采取措施增强科研成果产业应用性的同时,日本政府不断强化促进科研成果向产业转化的体制机制。在这方面不是让大学自发地进行,而是国家必须创造条件,帮助大学等的科研活动与产业、企业结合。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

      1.向大学和科研单位派遣知识产权顾问。为了促进技术转让,日本政府要求大学和公立研究机构等建立TLO,密切与TLO合作,建立一元化知识财产管理体制,以有效地活用专利技术等研究成果。为了帮助大学强化TLO的活动,政府还给其经费支持并帮助引进不同技术领域的专门人才,建立必要的法律制度,允许TLO开展包括获取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管理信托业务。专利局2002年开始实施向大学和TLO派遣知识产权顾问(知的財産アドバイザー)制度。这些顾问通常都是来自民间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且具有企业实践经验,他们的任务就是促进大学研究成果的技术转让,强化产学合作,其具体工作根据各大学的实际情况,从事技术许可到孵化等一揽子的技术管理业务,避免大学的发明创造搁置不用,成为无用资产。2007年此项工作被移转给国家工业产权信息和培训中心(Industrial Property Information and Training,INPIT)。

      另外,从2011年起,为了更有效地推进大学研究成果向产业转化,日本建立了派遣“区域大学知识产权顾问”制度。这类顾问不是派往某一所大学,而是派往一个地区的大学,其目的是为了在帮助大学构建知识财产管理体制的同时,建立区域内大学间知识财产信息共享体制,共同组织知识财产活动,以协调各大学的知识产权行动并提升组织化程度。通过这一做法,更切实地掌握大学研发出来的那些对产业界有用的技术成果,并作出准确的选择,适当地保护,加强活用。

      2.向大学派遣知识产权生产商。为了使科研活动更紧密地与企业经营相结合,政府及时把产业界的需要反馈给大学和科研单位,以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科研。作为增强大学研发成果可应用性的制度性措施之一,从2008年起,以投入公共资金和联合研究开发的项目为对象,试行向大学派遣知识产权生产商(知的財産プロデユーサー)。2011年这一制度正式确立,派遣对象也扩大到大学所有公共资金(竞争资金)投入研究开发的项目。所谓知识产权生产商是指来自民营企业的具有开发经营和知识产权业务经验的专家。知识产权生产商从研究初期开始,帮助大学等制定预期成果的活用战略。

      3.帮助大学增强所申请专利的可应用性。大学专利的质量,仅从说明书的内容看不一定低,但“权利范围的操作性的满足度,即从企业用户的角度看,其质量还有欠缺,有必要从企业用户的角度,提升质量”。[4]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帮助大学等申请的专利更贴近企业的需要。根据大学等技术转让促进法等相关法规,大学等委托TLO申请专利,可享受专利费、审查请求费减免方面的优惠。这样做不仅鼓励大学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也使大学的研发成果更加贴近企业的需要,有利于技术成果转移。

      4.鼓励大学等设立创业企业。要使大学等的研究成果有效地向产业转化,必须确立有利于研究开发成果权利化并加以利用的体制。除了促进大学等的科研成果向企业转让外,对于大学等因各种原因不愿或未能转让的研发成果,鼓励并帮助他们发起设立创业企业,这同样有助于活用产业财产权,实现其经济效益。这也要求研究项目一开始就要确立实用化目标,瞄准经济社会的需要。

      为了促进大学多出优秀的发明,并建立以其知识产权为基础、充满活力的风险企业,促生运用先进技术的高竞争力的新产业,从2003年起,日本政府在全国数十所主要大学中建立了与TLO合作的“知识产权本部”,并支持各大学根据不同情况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大学自身的改革,强化知识产权的取得、活用体制。与此同时,日本政府还果断地改变大学科研的外部环境,完善各种快速审查等制度,探讨促进知识产权利用和顺利流通所必要的措施,通过大学内外环境的改善,加强科研信息交流、技术许可和孵化活动,支持创业。日本政府对大学知识产权本部和TLO的活动还进行年度调查,并采取合理的评估方法,评定大学知识产权本部和TLO的工作,并公布评估标准和评估结果,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鉴于大学风险企业中有管理经验的人才资源不足,日本政府还派出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才给予帮助。

      5.鼓励引导大学、研究机构与企业等合作。大学、公立研究机构与企业合作,能够从体制上保证科研项目从立项时就了解并考虑产业发展的需要,为研究成果向市场转化打下基础。更为重要的是,这样做从体制上保证了科研活动能够围绕政府鼓励的产业领域以及支持新兴产业发展,也就是说,政府对科研活动的引导也是实现其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日本不断采取措施,鼓励产学官联合研究。据调查,大学中接受企业和政府的委托研究项目及金额逐年增加,这些项目具有明确的产业应用指向。

      日本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和经济产业省等政府部门在推进大学和TLO合作方面负有责任,其职责主要是提供信息服务,加强大学研发活动与企业需求之间的信息交流以及相关的协调工作,使大学、公立研究机构能迅速、准确地设定和评估符合企业及社会需求的研究课题,促进共同研究,并不断强化产业界需要的技术研发。为了促进产学官合作,国家以项目形式支持大学和科研机构进行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研发,即实施所谓“知识集群”政策。在体制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的信息互动。如在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界讨论的基础上确定立项,在大学、科研机构配备高度专业化的“科学技术协调员”,负责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的沟通,做好信息传递以及研究成果的事业化工作等。“知识集群”政策的实施,促进了产学官合作体制的形成以及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的技术融合。[12]各大学以及公立研究机构等,在各自的受托研究、共同研究方面,包括民间委托国立大学的研究,都要参考文部科学省签订的合同范本,体现产学官共同研究等方面的要求,突出成果的产业应用性。对产学官合作的成功事例,政府还组织宣传,并对成绩突出的个人、集体、机构等给予奖励。

      6.建立有助于科研成果转化的业绩评价机制。日本强调评价教师和研究人员的业绩,应考虑知识产权的创造及成果的转化、普及活动。法人化改革后的国立大学为独立法人,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属于大学等机构,大学等对在战略层面管理并活用其知识产权负有责任,国家则在促进其与产业结合方面给予各种帮助。与此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做出贡献的研究者个人返还许可费,给予适当的补偿和奖励,并建立根据知识产权活动业绩分配研究经费等激励机制。

      面向社会宣传说明其研究内容和成果,是大学和公立研究机构的基本职责,同时也是研究者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将其科研成果对社会公开、举办讲座以及借助网络和学会协会等,加强国民与研究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增进社会对大学和科研机构研究活动的了解,为技术成果与产业紧密结合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7.充实大学中对经营有深刻理解的技术人才。除了前述向大学派遣知识产权顾问等外,日本政府还为教职员获取知识产权制度相关知识提供机会,增加录用有企业工作经历、熟悉知识产权运用的民间人才,大学也要强化技术经营人才的培养。相对于知识产权立国的需要,日本的律师、专利代理人,其数量、质量都有明显差距。为了培养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人才,有必要强化以《知识产权基本法》为主的各种相关商业法律领域的教育。大学等教育机构与产业界密切合作,加强面向技术专业学生开设经营管理、技术管理和法律等课程,设置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专业研究生院”,鼓励在校学生参与知识产权相关活动。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有组织地培养高度专门职业人才,使学生熟悉和掌握与知识产权的权利化实务相关的法律、技术等知识,促进复合型专门人才的培养。

      政府鼓励法学院、知识产权专门学院、技术管理专业学院等聘用私营企业中精通知识产权,富有研发、商业管理、创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才任教。政府还与专利代理人、律师和相关产业组织合作,收集整理有能力参与大学知识产权本部活动的优秀人才的信息,如具有丰富知识产权知识和经验的私企雇员,具有优秀实践能力的专利代理人和律师等,并建立信息库,以满足大学和公立研究机构引进人才的需要。为使知识产权向产业界顺利转移,大学相关专业教材也得到相应的调整。从2002年起,日本政府向大学提供的教材中,增加了制作专利详细说明书、申请、权利的活用和许可等内容,以加强对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3]

      (三)建立有助于知识产权活用的行政、金融和司法服务机制

      活用知识产权,有效地发挥其助推产业发展的作用,必须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积极配合。

      首先政府行政机关要为知识产权立国提供服务支持。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形态多样,内容复杂,日本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由经济产业省、文部省以及农林水产省等多个政府机关负责。管理工作量比较大的机关,下设了专门的厅局等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事务,如经济产业省下设特许厅负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查以及商标的注册,文部省下属的文化厅负责著作权的管理工作等。不仅直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的机关,其他政府机关也要结合本职工作根据需要设立专职知识产权官员。在《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明确了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省、经济产业省、农林水产省、总务省、厚生劳动省、法务省、外务省、金融厅、警察厅等政府部门在推进知识产权活用方面各自的职责,几乎涉及所有政府部门,甚至包括那些看上去与知识产权没有多大关系的省、厅。而且,对各政府部门的职责规定得很具体,例如,有关专利申请、维持等方面经费的保障,是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相关政府机关要支持大学的知识产权活动,为其提供咨询等服务,以使他们能够及时申请专利并实现专利技术的转化。

      为了推动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实施,日本于2003年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首相亲自担任本部长,副本部长由内阁官房长官、负责科学技术的大臣、文部科学省大臣和经济产业省大臣等4位大臣担任,部员由13位大臣、长官和企业界、学界“有识之士”组成。战略本部下设知识产权事务局,负责制定并推出年度“知识产权推进计划”。

      行政机关服务于知识产权活用应体现在本部门的职责工作中,例如专利的审查程序应加以改进,缩短专利授权期间,准确而迅速地根据申请人的需求进行审查,不仅要保护专利权等,也应着眼于利用专利技术的需要,准确稳定地设定权利的同时,审查标准也要与国际接轨。为此,日本政府制定了促进专利审查快速化(暂行)法案。为了避免各国间重复审查,谋求审查合作的同时,通过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标准的国际协调,推动建立相互承认机制,着眼于最终实现国际专利体制。2003年起,日本政府开始推动日美欧等发达国家之间相互利用在先进技术查询结果和专利审查结果以及互换审查员的工作。

      行政为知识产权活用服务,还体现在完善推进优秀发明成果保护、活用相关的法制环境建设、改善税制以及完善必要的信息基础设施等。

      金融机构也要为知识产权的应用服务。在企业资产价值评估中,不能只注重记载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土地和设备,还应积极地办理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的资金供给。对于没有多少不动产等固定资产的创业企业,技术及人才是其唯一的重要资产。如不能通过金融机构等对这样的企业所具有的潜在价值给予正确评价,不能给具有潜在发展可能性的企业提供充分的资金支持,将不利于这类企业的发展,也不能使其所拥有的技术服务于社会。日本知识产权价值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以此为基础促进了知识产权相关经营活动的充分开展,与金融机构的积极配合分不开。

      另外,法院等司法机关也要为知识产权立国服务。日本于2005年4月在东京高等法院内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审判制度适应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促进活用的需要进行了相应改革,简化知识产权诉讼程序。通过迅速且准确的审判,降低知识产权诉讼的时间和费用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加强了非诉讼的仲裁等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ADR)。通过诉讼制度的改善,在保护专利技术等的权利人与利用者双方的利益方面,寻求司法平衡。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需要进一步完善协调处理权利人和利用人利益关系的契约制度等,也需要确立适当保护数字化作品的制度,应对互联网环境下作品版权的保护问题。适当、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有助于防止侵害,也关系到激活许可证交易和知识产权的活用。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专利局以及经济产业省等部门,还积极帮助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最大限度地行使TRIPS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确认的权利,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有关应对仿冒对策的手册、录像、指南等,可从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网站下载。该机构在东京本部及其北京中心内,均设置了假冒商品展示馆,实际的仿冒品和真品同时展示,可以自由参观。在北京、上海等日资企业集中的地方,建立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团体,和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的两个中心的秘书处一起,推进在成员间定期交换情报及与当地主管部门交流。

      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我国经济进入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为了应对劳动力成本上升,环境、资源约束加强,传统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下降等新变化,必须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调整,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中央和地方对科研的投入不断增长,研究队伍也不断壮大,但高校和科研单位的优势,科技人才的优势和国家财政投入的增加,并没有有效地转化为产业优势,学术论文的数量,甚至申请专利的数量和先进技术的应用极不成比例,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已经是关系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这应是我们从日本实践中得到的最重要的启示。具体讲,在加强知识产权助推产业发展方面,应加强以下工作:

      1.转变科研观念,强化科研助推产业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国家和地方的科研基金等,在项目选题立项上,要体现产业导向性,服务产业调整,服务新兴产业发展。各大学、科研机构,也要处理好学术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关系,突出研发成果的应用性。

      2.政府要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采取措施,帮助大学和科研机构强化研发成果的应用。在为产学研牵线搭桥、搭建成果转让平台、研发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帮助企业引进技术推广应用型人才方面提供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3.改革科研成果的统计、评价机制,突出成果的应用推广。在研究成果的奖励、科研人员职称的晋升等方面,改变重学术、轻应用的传统观念,向成果的应用方面倾斜。政府工作报告要改变只报告取得专利数,而不统计实施应用专利技术情况的做法。

      4.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实施专利等技术。国家投资研发的技术成果,适合于中小企业应用的,要加以鼓励,要积极探讨减免转让费、经费补贴,或国家以技术入股等方式,促进技术的应用。进一步完善创新基金、风投基金。

      5.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向全社会免费提供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最大限度地增强公众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的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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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发展机制研究_知识产权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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