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发挥职能作用的实践与思考论文

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发挥职能作用的实践与思考论文

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发挥职能作用的实践与思考

□刘雪屏

区县人大是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与选民保持最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是国家政权的基石,加强区县人大的组织建设是切实发挥其权力机关作用的保障。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授权区县人大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2016~2017年,全国各区县人大基本完成了换届工作,也基本上都依《地方组织法》设立了法制委员会。经过两年的探索,回望并反思区县法制委员会发挥职能作用的实践,对于进一步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设立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必要性

法制委员会作为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大运行多年,实践表明,它作为同级人大法制方面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已成为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重要依托和法制工作的得力助手。无论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需求还是完善基层人大履职的实际考量,设立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都非常必要。

(一)区县人大设立法制委员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从全国、省、市人大运行的实践经验来看,无论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工作委员会还是人大的法制委员会,都是国家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在1979年1月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作者注: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前身)的文件上写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法制工作。”[1]正是基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应运而生,并且作用明显,建立后用三个多月时间迅速起草了七部法律,中国的法治建设步入正轨。事实说明,中国法治的发展需要催生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完善。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最终一定表现为文化复兴。文化自信的提出标志着文化复兴的道路已经铺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已经踏上新的历史征程;同时,还昭示着中国人开始致力于占据人类社会道义的制高点,在解决好中国问题的同时,还要给世界提供中国智慧。 中国是个小世界,世界是个大中国; 前现代、现代、后现代时间上继起,在中国却空间上并存;这一具有“世情”特色的中国国情,要求中国人承担“天降大任”的世界使命。有理由相信,曾经长期占据人类文化制高点的中国,一定会重登世界之巅,为人类的文化进步贡献出中国人的智慧与力量。

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的法治建设日新月异。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了顶层设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区县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履行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地方法治统一、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等职责上作用日益凸显,其中,一些法律的专业问题,比如对乡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合法性、适当性的判断,需要具备法理宪法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的机构协助处理。区县人大依法设立法制委员会顺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趋势,它可以协助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处理和法律密切相关的专业问题。

(二)区县人大设立法制委员会是完善基层人大组织建设的现实需求

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是召开会议。《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实践中,若无特殊情况,区县人大一般是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会期一般三天左右,换届之年五天左右。《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实践中是根据需求不定时召开,一般一年少则六七次,多则十余次,会期一般半天,事项多则一天。由此可见,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年中所有的会期相加最长也就不过十余天。如何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责?如何保障人大职权的常态化行使?由人员少但却精专的专门委员会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势在必行,在此背景下,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应运而生,它是依《地方组织法》产生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是区县人大的常设机构,受区县人大领导,闭会期间受区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每年人大会议期间书面向区县人大报告工作。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设立完善了基层人大的组织建设,可为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相关法律方面的职权作必要的充分的准备,可协助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相应权力,有利于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1.3.1 纳入标准 ①患者自愿参与研究,符合甲状腺癌诊断标准,且临床资料完整;②患者符合手术指征[7]。

二、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发挥职能作用的实践

首先,人大会议期间研究、审议和拟订议案作用发挥不够。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是区县法制委员会的一项职责。但是当前的普遍情况是实践中很少以区县法制委员会作为主体来行使这项职权。原因是区县法制委员会委员同时也是人大代表,区县人大开会一般以代表团的方式进行审议,提议案一般也是在代表团内联名提出,区县人大的会期和会议形式使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在人大会议期间研究、审议和拟订议案职能的虚化。

3)波速异常区位置与冲击危险性的关系。波速异常区与冲击破坏区的关系如图2所示,在煤矿井下存在大量的波速异常区Ai,其成因、大小、应力集中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

(一)配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维护法治统一

为了维护法治的统一,中共中央强调要“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3]。根据《监督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长期以来,区县人大常委会的这项工作开展得并不理想,许多地方存在“备而不审”的现象,备案审查制度基本上处于虚置状态。

区县法制委员会的设立,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提供了组织和人员保障,许多区县人大常委会都启动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审查程序,使之前规范性文件只备不审的常态有所扭转[4]。两年来,笔者所在的人大常委会组织法制委员会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原则,对《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禁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工作的通知》以及《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章丘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告》等1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并提出了专业性审查意见,从而使规范性文件“备而不审”的局面有所扭转,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有效维护了法治统一。

(二)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对口联系部门的工作监督

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权的落实是区县法制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职责划分,区县法制委员会对口联系部门一般包括同级的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民政局等部门。法制委员会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对口联系部门的工作监督,该项法定职权在实践中落实较好。

一般而言,法制委员会每年都会协助人大常委会对法检“两院”半年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笔者所在的法制委员会根据司法工作重点,在两年的履职中实地重点察看了区检察院检务综合服务区、区法院诉前调解、家事法庭、执行指挥中心等工作情况。并针对细化检察监督,推动检察建议、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问题进行监督。公益诉讼是检察院发挥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和载体,也是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人民检察院增加的一项新职责。法制委员会通过听取区检察院关于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和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强调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办理社会关注度高的公共利益保护案件,并建议检察院进一步充实办案力量,强化推进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和实效,从而推动检察建议、公益诉讼工作的深入开展。在法制委员会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和《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对于促进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公益诉讼的法定职责以及增强检察建议工作的规范性、切实维护检察建议工作的权威性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围绕法治工作重点,积极进行专题调查研究

人大代表是人大的细胞,做好代表工作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石,也是人大工作持续进步的不竭源泉。区县法制委员会利用密切联系代表群众的优势,做好相关代表工作。

(四)充分发挥职能优势,配合上级人大开展立法调研执法检查工作

其次,监督形式比较单一,监督对象不够全面,监督实效有待加强。实践中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配合监督的常见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是执法检查、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这些常见形式。“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询问等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还没有有效发挥作用”[6],这种情况在全国都比较普遍,导致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都带有严厉的问责性质,而我们的传统文化讲究温柔敦厚,不喜欢对抗和冲突,类似问题往往以比较柔和的方式解决。监察对象不全面当前主要体现为对监察委员会监督的缺失。根据2018年3月2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由于《监察法》实施仅一年时间,虽然已有多地监察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7],但实践中区县人大专门委员会配合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委的监督和执法检查仍然处于缺失状态。另外,根据《监督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职责还包括落实执法检查后续整改的跟踪检查,但实践中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配合执法检查后续整改的跟踪检查落实不到位,监督实效有待加强。

(五)密切联系代表群众,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制委员会作为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有权“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实践中围绕法治工作重点,积极进行专题调查研究的职责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两年来,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一般都围绕区县公检法部门的法治工作重点,选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普遍高度关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近两年的热点问题有法院诉前调解、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家事审判执行、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工作、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公检法三家单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以及民政部门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法制委员会在前期会围绕调研议题拟订详细方案,具体调研形式既有明察也有暗访,期间会召开有人大代表和被调研单位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最后形成有针对性的调研报告。法制委员会的专门性和专业性提升了专题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信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好监督工作发挥了参谋和助手作用。

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协助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相关职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两年的实践运行中,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发挥职能作用还存在一些不足。

要加强社会整体的信用体系建设,包括个人征信体系和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等,还要加快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体系建设的对接。除此之外,应当加快第三方信用评级机制的建设,构建第三方动态监管体系。

(2) 荒漠绿洲过渡带胡杨林不同退化程度土壤入渗特征曲线可用Kostiakov模型进行模拟和预测,效果较好。土壤渗透速率随退化程度加剧而显著增大,有效地提高对降雨的快速入渗。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离不开规章制度的支撑。有章可循是法制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的必要前提。查询现行法律法规可知,《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立法法》第九十九条和《监督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都对专门委员会作出规定,这些条款同样适用于法制委员会。有些地方如黑龙江[8]、江苏[9]、吉林[10]制定了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在2016~2017年人大换届后,许多区县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依法设立法制委员会,并出台了专门规定,笔者所在的法制委员会就出台了《法制委员会工作职责》。但由于国家、省、市相关法制委员会规范的不健全,总的来看,已有的这些规范比较原则粗疏,往往只有职责等实体性规范,缺少会议制度、工作程序等程序性规范,导致规则的可操作性不强。为了充分发挥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省、市、区县三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严格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或进一步完善区县法制委员会工作规范,明确法制委员会性质及法律地位、组成、职责、工作程序、会议制度、办事机构、工作职责以及法制委员会同本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等。这对于区县法制委员会充分行使职权,避免机构虚设具有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价值。

第三,区县法制委员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推动提升司法办案水平。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是法制委员会配合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抓手。笔者所在的法制委员会两年中组织了10次100多名人大代表在法庭旁听了“婚姻家庭纠纷、酒后驾驶致人死亡要求赔偿、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房产纠纷以及交通赔偿等案件、恋爱对象要求返还彩礼”等和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案件。旁听庭审工作向基层法庭的延伸,密切了法制委员会和代表的联系,加强了司法监督,对推动提升司法办案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六)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发挥职能作用的不足

首先,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成员大多都是人大常委会委员,实践中,人大常委会委员都有固定联系代表的传统,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成立后,可以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密切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与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比如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都有固定联系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指标[5],笔者所在的法制委员会也有类似规定。固定联系并邀请代表参加法制委员会活动,广泛听取收集人大代表对区工作的意见建议,增强了人大工作的民意基础。笔者在2017年4月举行的法制委员会成员联系人大代表活动中,走访了辖区的旭升村,听取人大代表对区“拆违拆临”工作的意见建议,将村民合理诉求写成意见建议递交人大常委会,很快得到相关部门答复,事情得到妥善处理,既解决了村民们赖以生存的养殖业后续发展问题,又兼顾了环保要求,有效协调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区县人大没有立法权,因此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与上级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职能相比,没有与本级人大立法相关的职能。依据《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职能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口联系部门的监督工作、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2]。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设立两年来,职能作用发挥如何?从当前运行实践来看,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既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同时又存在着一些不足。

2015年3月新修订的《立法法》第七十三条以及2018年新修订的《宪法》第一百条都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区县人大虽无立法权,但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离不开基础调研,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在配合上级人大开展立法调研、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比如在《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立法调研的过程中,济南各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精心组织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建议,本着既维护城市形象,又有利于促进广告产业发展的精神,综合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建设性建议,为地方立法提供了基础资料。同时,济南各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为《济南市山体保护管理办法(草案)》《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草案)》建言献策、征求意见,并督促政府出台实施意见,广泛发动宣传,以确保地方性法规的顺利实施。在《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施后,法制委员会监督政府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及时督促召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动员部署会议,印发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公告,督促主管部门严格落实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禁放辖区范围内没有出现违规燃放问题,达到了改善环境的目的。

三、进一步发挥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职能作用的思考

新形势下,应通过完善区县法制委员会的工作规范,解决工作职责不清的问题;推进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的实践创新,外部弥补人员配置的不足;不断提升法制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能力,内部缓解人员结构优化的压力;形成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合力,充分发挥人员专业优势。

(一)完善区县法制委员会的工作规范,解决工作职责不清的问题

其次,区县法制委作为与代表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牵头督办相关代表议案建议,强化了议案办理实效。比如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中包括《关于加强公墓建设的议案》《关于加快部门职能向城市社区延伸的议案》《关于棚改旧改后社区建设问题的议案》和《关于解决居民出行5321高官寨段交通隐患的议案》4件议案以及《关于加快殡仪馆彻底搬迁的建议》和《关于绣水大街单设右转弯车道的建议》2件意见建议被列为法制委2018年度重点督办的议案建议。为督办和落实好这些代表议案建议,法制委员会按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代表、群众及时沟通并积极协调相关办理工作,动态跟踪掌握办理进度,了解、督促办理情况,4件议案和2件意见建议全部如期完成办理,满意率达百分之百,做到了过程满意和结果满意的有机统一。

(二)推进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的实践创新,外部弥补人员配置不足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11]。专家学者们从理论层面提出了完善法制委员会的许多举措,但是有些建议并不切合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区县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有严格的人数限制,而且考虑到人大代表的广泛代表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必然是来自各行各业、有着不同职业要求和专业背景的代表,这样才能代言不同行业选民。区县人大中不乏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代表,特别是2016年底换届时这种法律人才的需求非常强烈,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作为法律技术人员被选举到人大代表的队伍中。但是受人大代表人员结构的要求,毕竟法律专业人士有限。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是由大会主席团在人大代表中提名,并经全体代表酝酿后,提请代表大会通过。因此要求法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部具有法学背景甚至大多是法学专家不合实际。在此现状下,可以尝试通过推进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的实践创新从外部弥补人员配置的不足。

在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参与的所有活动中,最具有法律专业性的活动就是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它需要比较系统专业的法理宪法知识的支撑,没有专业知识的积淀,就无法判断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以及适当性,因此对于缺乏相关职业经历和法学背景的人员从事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难度非常大。甚至对于一个民商法的专家也很可能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知识不够了解,毕竟术业有专攻。可见,盲目要求每一个法制委员会成员都是备案审查专家不切实际,因此积极主动探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践创新则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所在的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实践创新探索就很成功。区人大常委会在法制委员会的基础上专门成立了一个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家小组,小组成员包括法制委员会委员、大学教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查,从而有效弥补了法制委员会法律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

(三)不断提升法制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能力,内部缓解人员结构优化的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不断完善”人大制度,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法制委员会作为区县级以上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之一,其组成人员的结构优化有利于人大法律职能的充分发挥,并最终有利于人民主权的实现。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一般从专职占比和专业占比两个方面进行评价。实践中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成员专职占比一般为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专业人员占比较少,基本上都低于三分之一。在此现状下,不断提升法制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能力,可以从内部缓解人员结构优化的压力。履职能力的关键在于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相对于人大代表的短期轮训,国家或者是各省可以组织法制委员会成员的长期轮训,时间最好为一个月以上,这样既可以系统地学习法理学以及《宪法》《监督法》《代表法》《立法法》《监察法》等专门知识,同时又为各地法制委员会的成员相互探讨交流提供了平台。在当前法制委员会成员结构不甚理想的情况下内强能力素质更为可行。

(四)形成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合力,充分发挥人员专业优势

尽管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和区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性质地位不同、职能作用不同,但是,仍然可以形成法制委和法工委的工作合力,充分发挥人员专业优势。法工委作为常委会的工作办事机构,组成人员由常委会任命,没有任期限制,人员相对固定。法制委组成人员是从人大代表中产生的,有任期限制。实践中,法工委主要承接日常、基础工作,“承担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确定、交办的行政事务性工作”[12]。实践中法制委和法工委的人员有些是兼任的,不少地方法制委的副主任委员兼任法工委的主任。区县法工委的产生远远早于法制委[13],因此积累了相对丰富的法制工作经验,就某些专业问题二者完全可以进行协商探讨,形成工作合力,有利于发挥法工委人员法制工作经验的优势。法工委虽然没有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的权力,但就专业问题进行探讨并不与其职责矛盾。工作机制上形成合力,形成分工不分家的工作格局[14],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员专业优势。《监督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这是法制委和法工委发挥工作合力的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学校与旅游相关企业、单位和部门之间应该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深化校企合作领域和模式改革,从企业获取更多的学生培养方面的帮助和建议,为学生争取到更多的实习机会。与此同时,职业院校也可以委托旅游相关企业、单位或部门培养对其建设发展给予更专业更精炼的就业理论指导教师。在理论和技术的融合策略中,显著提升学生就业能力培养的实效性。

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运行实践说明,“作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制度方面咨询部、参谋部、工作部”[15]的法制委员会,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其法律专门性的特长,增强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有效性。但由于大多数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成立运行只有短短两年时间,许多工作仍处于初始的探索阶段。对监察委员会监督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区县监察委员会成立时间晚,尽管在业务上应该由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与之对应,但在制度上许多区县人大还没有明确法制委员会与之对应的职责,为了解决这个现实问题,在新一轮的地方机构改革之后,已有区县法制委员会改为或者准备改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改革后的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对口联系部门增加了监察委员会,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无论是法制委员会还是改革更名后的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上依然任重道远,需要在理论探讨和实践运行中继续改进。

所谓职业技能,是劳动者通过大量的、反复的训练,形成“条件反射式”的实际操作能力。技能的熟练需要通过反复的训练,逐步达到。因此,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必须加大实训课教学的力度,拓展训练范围,增加训练量,让学生在反复训练过程中提高其熟练程度[9]。

参考文献:

[1]夏莉娜:《王汉斌回忆法制委员会与法工委建立的前后》,载《中国人大》2009年第2期。

[2]具体职能可参见龙吟:《发挥县人大法制委员会作用浅见》,载《人大研究》2016年第7期。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4]秦前红:《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功能设计及其监督实践》,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

[5]李涌、郭成宏、王光辉:《加强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的探索与实践》,载《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7期(中)。

[6]曾庆辉:《全面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研究——甘肃“平凉经验”“定西经验”总结与思考》,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7]2018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揭晓,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13028.

[8]《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http://www.hlj.gov.cn/zwfb/system/2017/02/13/010811760.shtml.

[9]《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http://www.jsrd.gov.cn/rdgk/rdgk_zq/dfxfg/201805/t201805 11_496185.shtml.

[10]《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https://baike.so.com/doc/26356339-27598394.html.

[1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12]刘刚:《专门委员会在地方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载《天津人大》2013年第11期。

[13]曾雪敏:《“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载《人民之声》2018年第2期。

[14]林晨、莫天一、江晨:《加强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载《人大研究》2018年第4期。

[15]龙吟:《发挥县人大法制委员会作用浅见》,载《人大研究》2016年第7期。

(作者系山东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副教授、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本文系2018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十九大报告的民本思想研究”〔项目编号:18CFXJ19〕、2017年山东警察学院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十九大报告的宪法精神研究”〔项目编号:YSJDZX20170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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