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如何促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于发达国家的经验总结论文

政府如何促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于发达国家的经验总结论文

政府如何促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于发达国家的经验总结

钟 卫1,陈 彦2

(1.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2.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北京 100045)

摘 要: 中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一直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积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政府经验成为中国政府提高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的一个选项。论文从成果供给方 (大学)、成果需求方 (企业和风险投资基金)面临的障碍出发,构建干预供给方、干预需求方以及促进供需双方连接三种机制,并用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多个发达国家在法律法规和经费扶持两方面的具体政策实践解释和验证这三种机制。本文提出 “弥补缺口+政策工具”分析视角,有利于政策制定者借鉴或完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干预机制。

关键词: 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大学研究商业化;政府干预机制

0 引言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对于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具有重要意义[1,2]。近年来,中国在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上取得了重大突破。新修订的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以下简称 《转化法》)破解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等政策障碍; 《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配套政策;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在上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部曲”的引导和激励下,全社会正在形成一种关注并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氛围。然而,统计数据和最新调研结果显示,中国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特别是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一直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3-5]

发达国家的大学之所以能衍生出众多高科技企业,与政府的干预措施密不可分[6]。以美国为例, 《拜杜法案》颁布实施后,美国政府在1984—1989年向大学授权的专利数量要比1974—1979年增加了一倍;大学占美国全部专利的比例从1975年的不到1%增长到1990年的近2.5%[7]。积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政府经验也就成为中国政府提高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的一个选项。然而,阅读英文资料或期刊时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概念,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词语翻译上的差异。中国经常使用的是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而这些词汇在英文期刊中检索不到。英文文献中表达大学研究成果向企业转移或转化的词语通常是大学技术转移、大学研究成果商业化等。这两个概念到底有没有差别?在讨论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时又是什么情况?另外,发达国家政府为什么要干预大学技术转移?具体包括哪些政策措施?中国政府又该如何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完善本国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1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含义

界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首先需要厘清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的含义。文献中科技成果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科技成果是指科技活动所产生的各类成果,包括科学论文、专著、原理性模型、发明专利、产品原型或原始样机等;而狭义科技成果专指其中具有商业化实用价值,在短期内能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价值的成果。与此相对应,成果转化的概念也可以分为两类:广义科技成果转化是将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最终生产力的过程;狭义科技成果转化则专指应用技术类成果向能实现经济效益的现实生产力的转化[8]

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 以多重耐药菌感染为应变量,将单因素分析有统计学差异因素为自变量赋值后带入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危险因素回归分析,调整其他因素后,显示联合使用抗菌药物(≥3种)、出现急性感染期频次(≥3次/年)、反复上呼吸道感染(>3次/年)、吸烟史、变态反应性鼻炎、引流不畅、抗菌药物使用频次(≥3次/年)等仍是慢性鼻窦炎患者多重耐药菌感染的危险因素(表2)。

这个案例还告诉我们:产品包装设计与功能定位和消费人群的行为习惯,应该是一种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农药就要有农药的样子。在这个大象限严格区分标清的基础上,各企业和产品再去开展吸睛设计、出彩包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形式要服务于内容”。用饮料调料象限的包装设计来为农药产品营销服务,“吸睛”倒是做到了,但“吸”的方向显然南辕北辙——作为农药危险品,其包装首先要与饮料调料区分开来,而不是去蹭饮料调料的外形。

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看,目前关于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多是从狭义角度界定[8-11]。例如,2015年新修订的 《转化法》中将科技成果定义为 “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将科技成果转化定义为 “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然而,当我们讨论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含义时,并不能简单地将这一概念理解为大学对自己创造的应用型成果进行后续开发、实现成果经济价值的过程。受公益性事业单位属性所限,大学不允许经营企业,不允许以直接或与他人合作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开发[12]。对大学而言,完成科技成果产权的转移或转让后,后续开发、熟化及其商品化、产业化的过程主要以成果需求方企业为主,大学在这个过程中处于辅助地位,但又不可或缺。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法律或一些中文文献中提到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与英文文献中经常使用的大学技术转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均强调大学研究成果从技术供给方向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成果供给方和需求方面临的上述障碍造成了他们不能够、不愿意或没能力参与到科技成果转化过程,这就需要政府多方面参与以消除障碍、提高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我们从弥补成果供给方不足、弥补需求方不足以及促进供需双方连接三个方面构建政府干预机制,并用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多个发达国家的具体政策实践解释和验证这三种机制。

2 政府干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因

政府干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原理是,在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障碍或缺口,需要消除、弥补。本文从成果供给方和需求方出发,分析可能存在的障碍。这里,成果供给方主要指大学及其科研人员 (含大学创业者,下同);成果需求方不仅包括企业,还包括风险投资基金。因为作价投资这种科技成果转化形式主要针对初创企业,而风险投资基金的参与必不可少。

2.1 成果供给方障碍

除了知识产权归属、大学自主权发生变化外,一些国家还进行了解除阻碍研究人员参与成果转化身份限制的立法改革。法国大学科研人员在历史上曾属于公务员身份,不能参与商业活动。1999年,法国出台 《创新和研究法》,允许大学科研人员拥有作为创始人、顾问或经理参与新公司的权利,并拥有股权[16,17,29]。日本的 《国立大学法人法》也规定大学教师不再是公务员身份,可以自由兼职,可以参与大学衍生企业或者是与私营企业合作研发,这些立法措施拓展了大学科研人员对其成果进行转化的机会[25]

第一,一些制度因素妨碍大学及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大学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是阻碍其参与成果转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政府通常是大学科研活动的主要资助者,如果按照 “谁出资、谁拥有”的政策,这些研究产生的任何成果的所有相关权益 (包括专利权)都应该归政府,这就导致科研人员创造的成果事实上必须与他人分享,而且无利可图。因此,如果不在知识成果产权归属上做出调整,大学科研人员欠缺继续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15]。另外,在一些国家还存在制约大学及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化的其他制度因素,比如大学缺少办学自主权、大学科研人员的公务员身份等[16-18]

第二,追求研究成果的新颖性使得科研人员不愿意从事成果转化。研究成果的优先发表权 (即原创性、新颖性)是学者职业发展的核心。科研人员所有的精神和物质回报都与优先发表权直接相连。然而,在成果转化的过程,当产品概念、实验室样机研制出来后,中试、定型生产、大规模推广等阶段缺少创新性,因而大多数学者不愿意参与进来[19]

当前CIM的发展在我国还处于萌芽阶段,对其各方面的认识还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因此为了CIM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切实能够为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此提出以下措施:

概念验证基金 (proof-of-concept fund,或proof-of-principle fund)是一种针对特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扶持措施,在许多国家都存在[30-32]。概念验证基金的目标是,在成果转化过程的早期阶段识别出那些可以在新产品或新服务中应用的技术。通常概念验证基金会以100%补贴的形式赠予项目,但有些基金强调要有外部投资者或产业伙伴参与项目。例如,加拿大卫生研究所的原理验证计划 (POP)以及加拿大自然科学和工程研究的想法到创新计划 (I2I)分两个阶段拨款,第一阶段寻求开发那些投资者和公司感兴趣的价值不确定的研究,这笔资金是赠款,不需要任何私人的共同投资;第二阶段要求与非学术投资者合作,开展后续原理验证活动,非学术投资者要求以一定比例匹配POP和I2I基金[31]

第四,大学科研人员自身商业化能力不足使得成果转化难以成功。一项技术的转移转化往往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需求匹配、技术判断、行业研究、市场调研、商业策划、商业谈判、法律协议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

2.2 成果需求方障碍

前文提到,大学创造的发明虽然在科技进步的前沿,但另外一个特征是胚胎的、初级的。这些成果与能引入市场的产品或服务之间的时间差往往是相当大的,因而需要进一步研发、验证、产品化以及市场化开发[21]。这一过程不仅风险大,而且耗资也大。所以,在技术研发的早期企业通常不愿意参与;在市场化的后期,银行等传统的金融机构也不愿意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学术型衍生企业。即便对于危险导向的投资人,比如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基金也不愿意投资[6,22]。文献中将研究成果进入产品开发阶段所需要的资源与实际可用资源之间的差距称为 “死亡之谷”[23]

3 政府干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

新修订的 《转化法》中提到的三种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即转让、许可以及作价投资)与英文文献中提到的两种大学技术转移或大学研究成果商业开发的方式 (即大学许可和大学衍生企业)也存在着对应关系。大学许可 (University Licensing),强调企业以独占或非独占的方式使用大学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13]。这里,独占的方式与 《转化法》中的 “向他人转让”的方式相对应,表示科技成果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经营,是所有权的出售;非独占的方式与 “许可他人使用”的方式相对应,表示科技成果所有人允许他人实施其所拥有的科技成果,是使用权的出售。在上述两种机制下,大学可通过一次总算、按产品销售提成支付,或两者组合的方式收取知识产权的使用费。如果大学不是获得现金,而是将技术折算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获得未来的分红收益,这种技术转让模式就被称为大学衍生企业 (University Spin-Offs,USO),或者 《转化法》中提到的 “作价投资”。作价投资或衍生企业的方式使企业不会因为缺少资金而限制对所需技术的使用,因而更受大学初创企业的青睐。

3.1 成果供给方干预机制

成果供给方干预机制的目标是使得大学及科研人员能够、愿意且有能力参与到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这种机制,大学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果形式也超过典型终点,因而对成果需求方来说更有吸引力。从发达国家实践看,成果供给方政府干预措施既有法律法规层面的支持,也有利用财政资金进行扶持。

(1)制定法律法规允许并鼓励大学参与。为了促进大学成果转化活动,一些发达国家通过立法调整大学及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的规则和边界。最著名的立法措施当属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 《拜杜法案》。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所有由联邦政府资助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都归属联邦政府,非经批准不得转化。1980年出台的 《拜杜法案》则规定将联邦政府财政资助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下放给科研人员所在的大学,并鼓励大学向产业界进行成果转化以获取潜在的经济收益[24]

《拜杜法案》由于其显著的效果,成为各国效仿的政策模板[15]。但是,其他国家的大学对这一政策的反应和行动远不如美国那么迅速有力,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美国大学具有高度的办学自主权[18]。为此,不同国家在出台各自版本的 《拜杜法案》后,也都根据本国的制度环境和实际情况,进行增强大学自主权的立法改革。1999年日本出台了日本版的 《拜杜法案》—— 《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后,由于没有发挥立竿见影的效果,2004 年又出台了 《国立大学法人法》。此项改革目的就是将国立大学从文部科学省的内设机构中分离出去,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这样大学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与责任主体与企业签署正式的成果转化合同,以此激发大学参与成果转化活动的积极性[25]。一些欧洲国家则通过废除 “教授特权”来增强大学的自主权[26]。以意大利为例,2001年前所有大学全部为公立大学,由政府直接管理,大学的自治化程度很低。2001年,意大利政府推出了 “教授特权”的立法改革,规定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教授所有。2005年,意大利政府又通过了废除 “教授特权”,以进一步增强大学自主权。这次改革不仅将研究成果转化的权力由大学教授转至大学,同时还允许大学分享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收益,激励大学更积极主动地管理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27,28]

现代大学具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三大职能[14]。然而,相对于第一和第二职能,第三职能在大多数大学显得不那么重要或者完成得不够好,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2)设立财政经费扶持大学科技成果转化。除了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各国政府还设立财政经费资助或补贴计划,以帮助大学转向或更顺利地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据资助对象的不同,政府对大学的经费资助可区分为对特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对大学的支持以及对大学科研人员的支持。

除了通过特定项目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政府还在大学层面设立了一些支持计划,以培育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环境,包括构建相关基础设施、提供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提供成果转化咨询服务等。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或其他类似中介机构是大学的一个重要基础设施。这类资助的一个典型——挪威FORNY计划的基础设施基金,是挪威政府支持大学改变传统文化、培养成果转化基础设施的重要举措。大学申请资金的目的是要求将成果转化作为大学战略的一部分,要求大学增加对专利和成果转化的认识,并在研究活动中模拟寻找转化的可能性。除了支持建立大学技术转让办公室外,该基金还支持大学调整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政策和规则,并且对专利费用提供部分资助[1]

课堂互动不仅包括师生之间的互动,学生通过小组合作探究方式展开的交流也是一种课堂互动形式。高中数学教师可以将小组合作探究教学方法与课堂教学内容有机结合。首先,教师可以将班级学生分成几个小组;其次,教师可以将教学内容转换成学习任务布置给学生,并引导学生在小组中展开讨论和交流,共同探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最后,学生讨论完毕,每个小组可以选出一名学生将小组讨论的结果汇报给教师。教师根据学生的讨论结果讲解课程内容。

第三,大学成果的表现形式会阻碍成果转化。大学科研活动通常会选择具有学术价值、达到国际学术前沿的问题进行研究,形成的成果往往具有高、精、尖特征,但另一方面成果也非常不成熟,技术的实用性、成熟度尚待市场检验,因而难以直接转化[20]

特定项目在借助概念验证基金 “验证”了技术可用于商业开发后,还需要为实际的成果转化做准备,包括制定商业开发计划、与外部伙伴保持联系、加强创业团队 (如果是科研人员自己创业),等等,有些学者将其称为种子前基金 (pre-seed fund)。芬兰Sitra种子前服务基金的目标是帮助衍生企业改善项目的管理和组织,使项目对投资者更有吸引力。该基金的一部分是帮助创业企业有效展示,以吸引机构投资者和私人投资者;另外一部分则致力于为初创企业商业创意开发、市场调查以及国际扩张提供资助。大多数为技术转让做准备的计划直接给项目提供资金和物质资源,另一种常见的做法是提供软性支持,包括辅导、培训、建立网络等。例如,芬兰TULI计划雇用商业顾问协助大学衍生企业进行市场调查、合作伙伴搜索、商业计划开发等[33]

②缺点:制造工序多,加工工艺难度相对较大,容易产生管体裂缝;接头灌浆易开裂;管件重量大(DN1 800 mm 重量 2.30 t/m)。

4.选择“清除Ksy-SK”,输入正确的SK码(SK码可以根据车架号联系4S店服务站查询),点击“确定”,如图4所示。选择“将Key-SK写入Base系统”,核对SK码无误后点击“确认”。

光谱数据经Savitzky-Golay平滑(7点2次平滑)、多元散射校正(MSC)等预处理后,选择主因子数为3,建立芝麻油中掺入玉米油含量的PLS定标模型,经内部交互验证,并发现Savitzky-Golay平滑后效果最佳。芝麻油中玉米油含量的预测值与真实值相关关系图如图4所示。由图4可知模型的预测集相关系数R2为96.7%,内部交互验证均方根误差(RMSECV)为1.2%。

鉴于科学家或发明家在先进技术转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些商业化知识培训计划支持学者更多地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加拿大科学商业计划目标是增加衍生企业经理的商业知识和技巧,鼓励健康研究领域刚毕业的博士继续攻读MBA[31]。英国Medici奖学金计划的资助对象是已取得显著研究成果的博士后,该计划不但为他们提供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和商业战略方面的培训,还鼓励他们与生物技术企业界、TTO、法律部门、专业监管部门以及投资方建立联系[16]。另外一种鼓励学者参与成果转化的举措是为学者离岗创业提供便利。挪威FORNY计划的离岗创业补贴规定,如果雇主 (大学)提供的工作岗位中有20%~100%的岗位负责技术商业化项目,那么聘用大学研究人员的薪水将由FORNY计划拨款支付[1]。苏格兰创业奖学金计划为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科研人员提供12 个月的工资以供其开发创业计划,并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技能培训、帮助创业者联系商业天使网络[33]

3.2 成果需求方干预机制

成果需求方干预机制是从市场方面缩小差距,其目的是激励产业界、私人投资者更早地参与到成果早期研发和后期商业化。如果没有政府激励措施,产业界合作伙伴以及私人投资者可能拒绝参与成果转化,直到技术不确定性的影响明显减少为止。因为这些参与者往往希望看到科学研究转化为一个工作原型,并展示一个经济上可行的生产过程。以下我们分别从法律法规层面和财政资金层面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归纳。

(1)制定法律法规鼓励企业参与。促进企业参与的法律法规主要与鼓励产业界与大学合作有关,有些立法专门规定鼓励产业界和大学之间开展合作研究。比如,美国 《国家合作研究法》鼓励成立由大学和产业界组成的技术联盟,推动建立纵贯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产品应用的技术创新链[34]。还有些国家则是在相关立法中出台促进企业与大学合作的具体措施,通常是通过减税的方式鼓励产业参与大学的合作研究。比如,法国 《创新和研究法》规定,凡是使用大学知识产权或部分属于大学知识产权的企业享有税收优惠[16]

(2)设立财政经费激励企业参与。财政经费支持企业或私人投资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与技术或项目的成熟度有一定关系,在成果转化早期阶段,政策的重点是支持企业参与技术验证过程。比如前面提到加拿大的I2I和POP基金分为两个资助阶段,其中,第二阶段要求有对该技术感兴趣的现有公司,或支持创建衍生企业的投资者的共同资助[31]。当衍生企业成立或涉及既有企业参与时,各国都有更一般的计划支持企业技术开发和高科技公司发展。这里最重要的措施包括大学-企业合作研究计划、税收减免计划以及种子基金,这三类措施是为所有创新型企业设计的,但对学术型衍生企业尤其有用。

支持大学-企业之间合作研究是推动企业利用大学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的重要工具,许多发达国家都存在此类型支持计划,包括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创新研究计划[35]、小企业技术转移研究拨款[32]、国家科学基金会的产学合作研究中心计划[36]、英国LINK计划和技术转移合作伙伴计划[16],以及德国软研发贷款项目[37]等。这类计划的一般运作方式是首先由企业据自身发展需要明确研究属性和范围,然后选取合作的大学共同设计项目资助申请书。政府部门对获得批准的项目进行部分资助,其余的研发经费须由企业提供。大学在此过程中的作用是通过提供知识、资源和专家,帮助企业进行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除了上述直接资助措施,通过税收减免等间接方式支持企业与大学之间的研究合作也是常用的政策工具。比如,挪威税收减免方案 (Skattefunn)的目标是以减免税或直接资助的方式补贴企业的研发活动,如果企业参与到大学的研发过程将提高补贴的比例[1]

由于风险投资基金不愿意对初创企业提供融资,所以许多国家的政府部门都设立了公共资金支持的种子基金以克服资金缺口。政府支持的种子基金有多种存在形式:①政府与私营管理公司联合设立资助机构,或者政府对私人管理的风险投资基金注资。虽然私人管理的种子基金通常只对较为成熟的企业进行投资,但此类种子基金要求仅对早期项目进行投资。例如,挪威政府设立的种子基金即是由政府与私人投资者联合出资成立,政府提供贷款作为风险担保,而私人投资者则提供权益资本,基金的目标是激励私人投资者参与投资初创公司,并且利用他们的能力帮助初创公司成长[1]。②政府资助大学与私人投资机构共同设立种子基金。例如,英国政府设立的 “大学挑战”种子基金 (UCF)即是由政府、民间信托基金以及大学三方共同出资[16]。③完全由政府出资设立种子基金,即政府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例如,法国政府设立种子基金支持创新企业项目竞赛选出最好项目,让其在公共孵化中心进行孵化,并且在公司正式建立以后还能获得公共基金的进一步资助[16,38]。综合来看,第一种形式,即政府通过正式网络与商业天使和风险投资者进行联系更为常见。

3.3 促进供需双方连接机制

成果供给方和需求方干预机制是鼓励学术界和企业界更多地、更早地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进程,然而,由于大学和企业参与者经常不愿意或不能够主动采取行动来扩大自己的角色,而且由于实施的行动不足以显著缩小供需双方的差距,所以需要连接成果供给方与需求方的中介机构参与进来。促进成果供需双方连接机制的目标就是促进像技术转让办公室、科技园、孵化器等技术转移服务中介机构的建立与发展,让其更好地服务于成果供需双方[39]。以下结合发达国家实践,从法律法规制定以及财政经费支持两个角度归纳整理政府对技术转移服务中介机构的扶持政策。

(2)设立财政经费激励中介机构发展与能力提升。知识产权归属、大学自主权等立法的变化,使得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开始以不同形式资助 “连接”机构 (如技术转移办公室)的创建。丹麦政府在实施大学知识产权所有权的立法改革之后,提供了大量资金用以支持大学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41]。法国出台 “未来投资计划”,资助大型集团公司和研究机构组建6所大型技术转移促进公司[38]。不仅如此,还有一些国家的政府机构与私营部门共同投资成立技术转移中介机构。例如,德国政府在每个州都设立了技术转移中心,其运作经费一部分来自各州的科技基金会,一部分来自各行业企业缴纳的会费[42]

(1)制定法律法规促进中介机构创建与发展。一些国家的相关立法刺激了技术转移办公室的创办,例如,美国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数量急剧增长主要是受 《拜杜法案》的推动,因为一旦大学被赋予成果所有权,他们就有动力去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机制,鼓励研究人员积极披露研究成果,并且努力争取技术转移经济回报的最大化[40]。除了创建技术转移办公室外,一些法律还涉及大学孵化器等其他中介机构的创建。法国 《创新和研究法》允许高校创建内部孵化器,并规定孵化器的任务是为大学创业者和大学衍生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包括场所、设备、咨询、培训以及与合作伙伴的联系等[38]

除了提供资金支持创建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一些国家政府机构还为技术转移办公室提供各种优惠政策,鼓励他们为潜在的大学衍生企业申请专利或提供成果转化服务[29]。日本政府规定,对于大学向私营部门转让的科技成果可根据相关法令减半或免除1~3年的专利使用费[25]。德国政府则通过税收优惠、政府服务采购以及提供低价设备等多方面的优惠措施,扶持各种类型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42]

通过提供技术转让和商业化方面的培训项目提高技术转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能力也是一个重要资助内容。加拿大知识产权动员计划 (IPM)旨在加速大学等研究机构的知识和技术转让,计划成立之初主要是资助一些规模较大的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的日常活动,随后逐步过渡到用大部分资金支持培训活动 (如技术转让实习计划),以及通过网络方式促进知识产权人员的职业发展[31]

下一步,全国智标委将组织编制组成员按照审查会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汇总、修改,确定导则文稿。该导则立足行业全局、贴近智慧民生,发布后将规范智能门锁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息化的安全应用,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保驾护航。来自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信领域、公共安全等领域的专家参加了审查。

技术转移基础设施的资助对象通常还包括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它们为大学衍生企业提供专业支持,尤其是在帮助衍生企业发展商业网络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法国和瑞典启动了国家孵化项目,参加国家孵化项目的大学衍生企业可以获得政府的业务支持或者是购买低价设备[43]。芬兰国际贸易和工业部设立了专项基金,在全国建立广泛的企业孵化器网络,并为孵化器管理者提供培训[44]。挪威政府设立了一个专门的管理部门SIVA参与大学孵化器、科学园等创新基础设施的投资,并且拥有大学孵化器和科学园的部分所有权[1]

4 结论与建议

本文从成果供给方 (大学)、成果需求方 (企业和风险投资基金)面临的障碍出发,构建干预供给方、干预需求方、促进供需双方连接三种机制,并用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多个发达国家在法律法规和经费扶持两方面的具体政策实践解释和验证这三种机制。一些外文文献也曾提出过不同的政策措施分析框架,Rasmussen[31]将加拿大政府干预措施区分为两类:提高大学内部成果转化能力的计划,以及支持具体成果转化项目的计划。Rasmussen等[33]从经费扶持角度将政府干预大学衍生企业的政策归纳为概念验证基金、种子前基金以及种子基金。Kochenkova等[32]从政策工具分类角度将政府干预机制分为法律法规、经费扶持以及能力建设三大类。Rasmussen等[1]从大学、企业和中介机构三方面分析挪威的财政扶持措施。相比上述分析视角,本文提出的 “弥补缺口+政策工具 (法律法规、经费扶持)”视角不仅更为全面地对各种政策措施进行总结,而且也方便政策制定者从这两个维度借鉴或完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干预机制。

这天傍晚,柳红扒了碗饭,心里还是不踏实,就去苏秋琴家。但苏秋琴家关着门,一家人都不知哪去了,她敲了两下门,手就迟疑了。她听到里面的声响。好像是苏秋琴的呻吟声,突然轻了下去。接着是白天明和她的对话声,含含糊糊的。接着就没有了任何声响,但随即苏秋琴的呻吟声又响了起来,跟示威似的,一声比一声响亮。

以中国为例,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发生了极大变化。40年间,中国政府不仅先后制定、修订了 《专利法》 《技术合同法》 《科学技术进步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还出台了众多政策措施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包括针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专门设计的各类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及创办与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还包括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45]。然而,对照发达国家的上述政策体系,中国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还存在一些不足:

(1)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消除了制度障碍,但财政资金投入仍有待加强。在2015年之前,大学利用国家财政资金研发的科技成果被界定为国有资产,大学无权进行自由使用、处置,束缚了大学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3]。2015年全国人大对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修订,明确了科技成果处置权、使用权,加大了对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的奖励力度,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法律保障。可以说,到目前为止,与中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已经不存在重大障碍,但是,政府借助财政手段设立的扶持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参与各方的项目还十分有限。最明显的一个例子是,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的概念验证基金在中国就尚未设立[30]

(2)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作用对象多是企业,对大学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从目前全国技术交易市场统计数据看,企业既是成果的主要接受方,同时也是成果的主要供给方,以企业作为政策支持的重点是可以理解的。随着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出台和转移转化行动的推动,一些大学和其中一部分科技人员将会在成果产生和成果转化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进一步引导、激励大学和科技人员参与到转化科技成果活动将显得越来越迫切。

(3)中国虽然建立了众多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但它们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与实际需求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在一些大学技术转移机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原来往往从事行政事务或者科研管理事务,缺乏专业知识以及敏锐的市场意识。一些独立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也将其定位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供需双方提供一个沟通的渠道与平台,他们无法为双方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产权交易、评估、质押等增值服务,更缺乏针对不同企业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基于此,我们建议在制定、完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时,首先要加强对大学的扶持,特别是财政经费方面的扶持。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在支持大学及其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时不能完全照搬扶持企业那一套政策措施。政府应该在现有政策体系的基础上,单独考虑并系统地制定促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参照国外经验,设立概念验证基金、种子前基金、为大学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制度建设基金等都是优先考虑的政策工具。其次,设立专项资金以提升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一项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往往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需求匹配,技术判断、行业研究、市场调研、商业策划、商业谈判、法律协议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充满着变数与考验,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这个过程极其考验技术转移机构和经纪人的专业能力。参照国外经验,中国可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培训项目以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经纪人的业务知识,以及经济、财务、法律、市场开拓与营销等方面知识,或者为技术转让机构提供有经验的企业家、商业网络和资源等。

选取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在本院接受治疗的结肠癌患者103例,将患者随机分为两组:实验组51例(完整结肠系膜切除术),对照组52例(传统根治术)。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学习国外政策的同时,还要注重开发本土化的扶持政策。中国的科技创新、经济运行以及体制机制不同于发达国家,因此,制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时要同本国的制度背景和实际情况相结合,要同国家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国家重点战略领域、重点产业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等各项政策措施紧密结合。只有这样,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才能真正引领产业创新、科技创新,助力国家创新系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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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to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University ’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Experience from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Zhong Wei1,Chen Yan2

(1.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Policy,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2.Torch High Technology Industry Development Center,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Beijing 100045,China)

Abstract: The level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n Chinese universities has always been lower than that in developed countries such as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Actively learning from and drawing on the experience of developed countries has become an option for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university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Based on the obstacles faced by the technologies providers (universities)and receivers (enterprises and venture capital),this paper constructs three mechanisms,such as supplier intervention,demand side intervention,and the link of supply and demand,and uses the specific policy practices of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Canada,and the United Kingdom to explain and verify these three mechanisms in term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financial support.The perspective of “filling the gap + policy tools”proposed by the paper is conducive to Chinese policy makers to learn from or improve the policy intervention mechanism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n Chinese universities.

Key words: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Technology transfer;Commercialization of university research;Government support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 G31

文献标识码: A

基金项目: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17XNA007)。

收稿日期: 2018-09-13

作者简介: 钟卫 (1976-),男,安徽桐城人,博士;研究方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政策。

通讯作者: 陈彦

(责任编辑 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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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何促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于发达国家的经验总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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