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金融业发展先进研讨会”综述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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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武汉大学商学院和《金融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的“WTO 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高级研讨会”于2000年5月13日在武汉大学召开。 来自理论界和银行界的著名专家和学者50多人围绕着WTO 与中国金融业发展问题从多个角度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WTO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加入WTO 给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有学者指出,现在普遍认为入世会给我国金融业带来很多好处,这种看法是对的,因为这是必然的趋势;但入世以后的好处是潜在的,并不是现实的,理论上的好处并不会自动实现,我们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有两个代价是巨大的:一是制度代价。入世问题,说到底是制度入世,如果我们的制度不能入世,不能以平等互惠的身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就会变成殖民地,因此我们入世的特殊成本就是制度成本,因为我们现存的制度是没有办法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游戏规则对阵的。二是经济代价。就金融业而言这种代价表现为:第一,国内金融机构市场份额的减少;第二,随之而来的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业盈利能力下降、盈利空间缩小、财务状况将在短期之内发生急剧的恶化;第三,优质客户可能会出现大量的流失,我国银行的流动性和支付能力将经受巨大冲击;第四,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和外资银行大量的进入,加大了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制订、实施的难度,确保金融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即国家信用担保将受到冲击。此外,我国金融机构还面临高级优质的业务人才流失的挑战。因此,面临入世不应盲目乐观,这并不是长他人威风灭自己志气,特别是把问题看重一点,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比盲目乐观要好得多。

还有专家指出,从全局来看,中国金融业必须解决以下几个宏观问题:第一,入世之后如何保持独立自主的地位,警惕和防范国际金融霸权。外资银行进入我国之后,必然还要开拓其市场、实施其全球战略,其母国的金融风险也会向我国分散。在此情况下,为了实现平等互惠的地位,我们要加强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立法并提高监管水平,如制订《外资银行法》,防止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之后控制和干扰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完善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根据我国的实际承受能力、结合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做法,控制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速度,科学地安排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数目、市场份额和业务范围,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做到“你赚钱、我发展”;第二,如何协调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的关系,有的学者指出在市场准入标准上要做到内外一致,特别要向民营金融机构开放市场;第三,面临入世如何选择金融发展的总体战略和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对此有关专家提出了“大金融”战略,即国有独资银行、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经营发展中相互协调,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能力,为此我们应该在现有的管理框架下注意打通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本币市场和外汇市场之间的三个通道。

具体到金融机构发展问题上,与会专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观点和思考。首先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有专家提出国有银行发展的关键问题在于产权改革和股份制改造,另有专家认为这种产权改革和股份制改造究竟是不是发展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先决条件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依靠产权改革还是通过加强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工作搞好四大国有银行还需要进一步讨论。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与会专家也很关心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问题。中小银行在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占有市场份额绝对优势和入世以后来自外资金融竞争压力进一步加剧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生存和发展,有专家表示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增加对中小银行的“转贷”和批准一部分条件好的中小商业银行上市等方法加以解决。对于保险企业入世以后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有专家指出保险企业入世后面临的首要问题不是发展,而是生存问题。要使中资保险企业生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必须解决保险市场对内开放、增加市场供给主体、发展新旧两种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专属自保公司、搞好保险企业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工作。

最后还有部分专家就我国入世以后金融业是实行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有学者指出这两种经营方式必然是同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制度安排,我们不应该盲目追随国际潮流。但另有学者认为,在坚持现有法律分业经营的原则下,我们可将金融机构业务选择中的审查制改为备案制,只要是未被法律明确禁止的金融业务,特别是一些中间业务,金融机构应有权自主经营。

也有学者指出面临入世我国金融界应该加强对金融创新和金融工程的研究,否则将落后于世界金融发展的潮流,并在与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处于劣势。他们认为,我国金融业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在运用金融工程,应该给予总结和推广,但当前还存在审批制度繁琐、报酬与风险不对称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的动力,这些问题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二、WTO与我国的金融监管

与会专家认为入世给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和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理念对传统监管内容的冲击,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着以下紧迫任务:第一,如何协调“金融利益集团的冲突”;第二,选择功能型监管还是机构型监管;第三,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如何协调并保持其权威性问题;第四,如何处理好金融机构的效率和金融体系的安全之间的关系,等等。

关于入世以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问题,与会专家提出了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专家认为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仍然要采用机构监管模式,这与我国金融业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采用分业经营这一原则相一致。另有专家认为随着分业经营藩篱不断被突破,金融监管机制应逐步趋于一体化,即逐步实行功能型监管模式,将银行、证券及保险监管职能合并在一家监管机构中,避免出现监管盲点。为实现金融监管一体化,应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逐步剥离,建立一个超级监管机构统一以前分散在各类机构型监管机构手中的监管权利。有代表提出目前可以设立一个“金融协调论坛”的过渡性机构来协调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

关于金融监管的具体措施,与会代表提出了许多建设性建议,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点:规范和健全金融机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改进金融监管的方式与手段,当前工作中应特别重视运用税收手段、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来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

还有代表指出,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以金融安全为核心,比较消极,它使金融业的活力在一定程度受到压制,最终对金融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因而我们要将消极的金融监管转向积极金融监管。另有代表强调我们在金融监管工作中应协调好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间的关系,并指出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从设置起就定位于“管理机关”这一角色,给金融企业提供的服务严重不足,因而制订的政策与实际脱节,效力不大,也容易引发监管对象的抵制情绪,最终监管效果不佳。因此,面临入世,我们不应再将监管本身作为工作的最终目标,金融监管应转变为“在服务中的监管”。

三、WTO与我国货币政策的调整

入世不仅涉及到商品和服务市场的开放,最终也会导致资本市场的开放和人民币的完全自由兑换。有代表指出,为了适应这一进程,我们必须在检讨这两年货币政策得失的基础上对现行的货币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

首先是货币政策目标的重新选择。有些代表指出,随着资本市场开放和人民币的逐渐国际化,我们应当调整1995年确立的“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目标,应考虑将国际收支平衡纳入政策目标体系之中。同时,在如何理解币值稳定这一目标上,有学者指出这种稳定应该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为了发挥经济增长的潜力,保证充分就业,我国的物价水平应保持一个适度的增长幅度。有学者认为我国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合理增幅为1~2%,上限是3%。 另有学者根据实证分析的结果,认为我们可以将GDP平减指数保持4~5 %的增幅作为我国货币政策目标区。

其次,中介指标的调整。鉴于决定最终产出的是货币流通量,而不仅是货币存量,因此有学者建议将货币流通量纳入中介目标体系,具体指标可选择CPI指数。由于我国利率尚未市场化、资金尚未商品化、 国有银行尚未真正企业化,因此短期内利率并不适合作为中介目标。

最后,货币政策工具的调整。有的学者指出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已降至6%,继续下调空间有限; 而受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限制,公开市场业务的作用也十分有限,因此应突出再贷款的作用,有的学者建议未来央行再贷款的投向应向政策性银行倾斜,以此疏通基础货币供应渠道,支持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也有学者指出央行应该利用当前执行扩张性货币政策的时机,积极加大短期国债资产比例,为公开市场业务开展奠定基础,并使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相互协调。

四、WTO与中国金融制度的建设

许多学者指出为了更好的迎接入世的挑战,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强产权制度的改革和股份化改造。一些学者建议,国有银行可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的形式上市。有些学者特别强调这种股份制改造和上市的目的不是“圈钱”,而是要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将国有银行的股权转交给社会大众,建立社会公众公司,实现国有银行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的转换。但另有学者指出,国有银行上市可能会对我国资本市场产生巨大冲击,因此这一问题应该慎重考虑。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入世以后我国的利率和人民币汇率必将实现市场化,因此应该加强基础市场制度的建设。有学者认为制约我国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自由兑换的重要因素是微观经济主体的制度不健全,只有先进行产权改革,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微观经济主体才能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才能在加入WTO 后顺利实现制度对接。

利率市场化存在许多难点,除了缺乏微观经济主体外,有学者还提出了国内利率与国际利率接轨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也为利率市场化提出了现实难题。在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实力还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时,西部是否有足够竞争力吸引到国内外的资金投入到经济建设中去,这一问题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一项规范和约束微观经济主体的基础制度也受到与会代表的广泛重视。有学者认为加入WTO后, 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怎样规范信息、怎样反映信息和怎样披露信息,并对当前国有银行的资本金、不良债权和盈利能力等具体的信息披露问题提出了质疑。

五、WTO与中国金融教学改革

与会代表认为加入WTO以后, 为了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必须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因此应该改革传统的金融教学体制和人才培养模式。首先,金融教学应与国际惯例接轨,从偏宏观、偏理论转向注重微观、注重操作,人才定位应从为政府服务转向为企业服务。其次,我国的金融教学应与金融业自身的发展相一致,传统的金融教学主要是货币信用经济学的教学,它是建立在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体系之上的,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商业银行在衰落,股权资本战胜了银行金融资本,由此西方金融教学开始日益重视资产定价、衍生金融工具、货币时间价值等金融经济学的内容,我国的金融教育也应适应这一大趋势。最后,我国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偏重于经济学院办学模式,而西方同时重视商学院办学模式。我国加入WTO以后必然对金融人才的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因此今后我国金融办学模式中应将两种模式有机的融合起来,做到优势互补。

关于具体专业课程设置,有学者指出金融教学应加强数学、统计学、计算机应用教育,作到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加强金融人才的信息搜寻能力和处理能力,金融教学中应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工具,积极开展网络培训。

还有学者指出现有的金融教学中专业设置过窄、过细、过专的格局应改变,专业设置应作到“宽口径,厚基础”,淡化专业课、强化选修课,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风险意识、开拓精神和法制观念。当前工作中应当加强金融教学师资力量的培训,特别应强化其数学基础。

六、WTO与思想观念的转变

加入WTO也要求我们在思想观念上作出一定的转变。 有学者提出认识上的进步能直接增加财富,入世是一件“大好事”,在巨大的冲击和压力下,我们的传统思想习惯才能得以转变,经受一定的阵痛是值得的。有学者对“民族经济”或“民族金融”等说法提出了质疑,并指出这一概念是“殖民地经济”的对立面,意味着保护、排斥和扶持,其结果是垄断和低效率,因此,面临入世,我们应该淡化“民族金融”这类概念,强化“开放金融”观,积极将外资金融机构纳入境内管理体系,在金融监管的制度供给中突出“国民待遇”原则。也有学者指出,淡化“民族”观念并不是放弃国家利益,只要经济安全得到保证,并实现了既定的经济目标,就能从根本上确保我国的国家利益。还有学者明确指出,转变思想观念要求我们在当前工作中尽早在产权改革方面有所突破,否则政治民主化改革进程将滞后,并给我国经济市场化的深入进行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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