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封建”话语的兴起及其意义_李立三论文

中国近代“封建”话语的兴起及其意义_李立三论文

中国近代“封建”话语的兴起及其指义处境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封建论文,处境论文,中国近代论文,话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封建社会”、“封建制度”等概念是可以描述和分析中国近现代历史文化变迁的“关键词”之一,至今以“封建”为前缀构成的可观的系列词汇仍然有力地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由于这一概念以及所衍生的语汇群进入近代社会语言的中心以后,在现实政治斗争的作用下,经过对其所指的种种争论,其内容最终处境化地以中国本土的历史为基础,从而与马克思主义语境中原生形态的西欧封建主义的内涵发生了相当的错离。

从文本语言解释学的角度看,处境化是人们从自身处境对“文本”的理解及处理,因而带来的意义创新及转变。为此,本文试图客观叙述“封建”话语的兴起以及成为历史主流话语的过程,提示其有效地回应了现实需要的同时,又被现实制约带来的处境化变异,以期使今天的人们以其作思想表达时更好地循名责实。

问题缘起

在中国古代史籍中,“封建”是个古老的政治制度概念,原指西周封建制度,泛及后来的封王授爵举措。《说文》曰:“封,爵诸侯王土也。”历史上柳宗元、马端临、顾炎武等人对封建制各有贬褒,但对“封建”的理解是一致的,即它主要是以封土为基础,亲贵为纽带的中央与地方政治关系的制度安排。民国初期有地方自治与中央集权之争论,从中依然可以看到相关的传统评价的影响。

指涉现代意义上的“封建”内容最早始于梁启超。时值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倡行变法,对中西社会进化历史进行比较研究。1897年10月,梁启超在《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中,将中国封建时代与西欧、俄国、日本社会变革前的时代同看作是“其相戕亦惨,其战斗亦多”的“多君之世”,欧日“一君之世”中国早已达到,所缺者可以改良而致(注:梁启超:《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7页。)1904年严复在甄克思的《社会通诠》译著中把欧洲的feudalism译为封建制。“三代封建,拂特之制耳。”严复按甄克思的观点,认为社会进化是由“图腾社会”到“宗法社会”,再到当时欧洲的“军国社会”,而在“宗法、国家蜕化之间为封建”。验之于中国历史,严复认为中国从唐虞到周代两千多年“皆封建之时代”,至今蜕化仍未能完成,“七分宗法、三分军国”。(注:严复:《社会通诠》译者序及其按语,《严复书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页。)这样,严复实际上认为中国有四千多年处在封建时代中。这一看法不仅有别于梁启超,而且后来流行的封建社会的观点,于此也可见端倪。但梁、严皆认为这一时代与其说是儒家的理想社会,还不如说是相对愚昧、落后的时代。1915年秋,新文化运动兴起。9月,陈独秀在《青年杂志》(第二期改为《新青年》)发刊词中对“封建制度之遗”的伦理、法律、学术和礼俗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认为其“思想差迟,几及千载”,“驱吾民于二十世纪世界之外,纳之奴隶牛马黑暗沟中”。(注:《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册,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76页。)随着新文化运动浪潮澎湃,“封建时代”在进步青年眼中遂成“野蛮半开化时代”。

用马克思主义的“封建”话语描述中国国情起源于列宁。1912年7月,列宁在《中国的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一文中对孙中山的土地改革纲领进行评价,认为这一旨在防止资本主义的土地纲领,产生于“中国这个落后的、农业的、半封建国家”中“以皇帝为整个制度首脑的封建主整体和单个的封建主”的“封建制度”之上,(注:《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29页。)实际上只能发展资本主义。在这里,列宁以唯物史观的历史发展阶段论对有关问题作了测评,从而把相关的中国历史纳入了马克思主义的封建社会的范畴内。十月革命后,唯物史观意义上的“封建”由杨匏安从日本转译到中国。1919年11月杨匏安在《马克思主义——一名科学的社会主义》中述及阶级斗争时提到:“此两种阶级,在各个时代的种种形式表现,若亚细亚者,若古代欧洲者,若封建者,若现代资本家。”(注:《杨匏安文集》,广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7页。)

中共早期领导人张太雷第一个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封建”概念分析当时的中国社会。1921年6月10日,张太雷在《致共产国际第三次代表大会的书面报告》中指出,“中国社会已经越出狭隘的封建农奴制关系范围。但是,它在摆脱这种状况的同时却不能接近资产阶级文化”,处在“从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过渡的时期”。(注:中共中央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编:《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丛书》第一卷,国家图书馆出版社1999年版,第169页。)据此,张太雷在其后提交的《关于殖民地问题致共产国际“三大”的提纲(草案)》中,反对英属印度籍墨共代表罗易提出的“中国应同时进行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本国资产阶级两条战线斗争”的建议,指出“倾向于反革命一边并联合帝国主义的封建势力”才是革命的对象。(注:中共中央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编:《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丛书》第一卷,国家图书馆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页。)张太雷的意见为共产国际认可。这一认可对后来的“封建”为中心词构成的话语在中国流行是关键性的。

1922年2月莫斯科远东人民代表大会召开,这是列宁在欧洲革命失败后转向“东方”的一次动员部署会。根据列宁殖民地和落后国家民族民主革命的有关理论,革命的对象应是封建制度。大会报告就中国情势指出:“中国的封建制度取一种军阀官僚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统治一种家长式的小农经济制度。”(注:中共中央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编:《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丛书》第一卷,国家图书馆出版社1999年版,第278页。)当时张闻天等人在会后将大会精神带回国内。1922年6月中国共产党发表了第一次对时局的主张,用“封建”概念指评时政,认为“中国经过了几千年的封建政治”,是一个“半独立的封建国家”。中共“二大”《关于“民主的联合战线”的决议案》中进一步指出:“中国名为共和,实际上仍在封建式的军阀势力统治之下。”(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一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第33、65页。)1922年4月陈独秀发表《资产阶级革命与革命的资产阶级》一文,不到4000字文章中有22处用了“封建军阀”、“封建官僚阶级”、“封建资产阶级”等涉及“封建”的衍义词。(注:《陈独秀文章选编》中册,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214页。)1923年以后,共产国际决定支持孙中山的事业,鉴于对其“资产阶级革命”性质的考量,其北方的敌手不仅顺理成章地定格为“封建军阀”,而且反对“封建”势力也成为国共合作的理论基础之一。当时不仅割据一方、互相混战的军阀确有封建诸侯“春秋无义战”之状,而且为激进青年所抛弃的孔孟之道也以周代封建制度文化作为回归的精神家园。因此,反“封建”很快成为国民革命中的主流话语,成为新兴的意识形态组成部分。其矛头所指在当时是北方“封建军阀”及依附于他们的“封建官僚”。北伐以后,国民党南京政府接过这套语言,以手中的话语权,经常将“封建军阀”、“封建党派”一类的“帽子”扣在其政治对手的头上。

重要分歧

尽管列宁认定了中国社会具有封建性质,但并未就此问题作过详述。列宁逝世后,布尔什维克党内对中国革命的其他看法显露出来。产生不同看法的主要原因是对中国国情性质的不同认识。孙中山逝世后,国共关系波动起落,如何认识中国国情、导航中国革命的不同声音也越来越响。在争议中,如何以唯物史观学理分析中国“封建”势力,也出现了分歧。

1926年春,莫斯科中山大学校长拉狄克在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观点和方法研究中国问题时,引证在华传教士们的调查资料,认为中国并不存在西欧或俄国式的大土地占有制,而是存在着许许多多通过买卖土地的私有制中小地主,这种地主属资本主义性质的。(注:拉狄克:《中国革命运动史》中译本,上海新宇宙书店1929年版,第9~10页。)形成这一切的历史原因是因为中国自秦朝开始封建制就“崩坏”了。因此,在后来中国历史上的阶级结构中,出现了“在欧洲找不到的”“特点”,即不存在封建阶级。(注:拉狄克:《中国革命运动史》中译本,上海新宇宙书店1929年版,第71页。)广东、湖南轰轰烈烈的农民土地革命的对象——地主豪绅,其本质是资产阶级的。据此,拉狄克断然认定,“中国革命的目标并不是在反对在中国已不复存在的封建制度,而是在反对现代中国资产阶级的一部分”(注:拉狄克:《纪念孙逸仙二周年》,载莫斯科中山大学《国际评论》,1927年第26、27期,中译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443页。)。在“封建军阀”将被打败之际,国民革命的深入和扩展将与国民党右翼和“反动官僚”、“大资产阶级”等发生冲突。拉狄克的观点使得以前作为国共统一战线的反封建的理论基础发生动摇。制定并推行国共合作政策的布哈林、斯大林等人对此进行了反驳。

1927年3月底,布哈林在莫斯科联邦共产党员积极分子大会上作《中国革命问题》的长篇报告时,以娴熟的历史发展阶段理论质问道:“照拉狄克的意见,中国已经没有封建制度了。那么,中国怎么能产生资产阶级革命呢?在国内,革命是反对谁呢?假如说中国现在已经没有封建制度,工农只须与资产阶级斗,那么这个问题就无法解答。假若取消封建制度的问题已经解决,那么资产阶级革命的问题又从何产生呢?”(注:布哈林:《中国革命问题》,《国际评论》,第546页。)布哈林还努力论证了“封建军阀”与“封建地主”的许多共同性质。关于地主的性质,布哈林说:“至于地主,那首先要讲,在中国这个名词没有确定的定义。地主包括很多社会阶级成份,如绅士、官吏、商人及真正的封建式或半资本主义式或资本主义的大地主。”(注:布哈林:《中国革命问题》,《国际评论》,第547页。)不过,布哈林也感到:“中国自然不是通常的封建制度,这是没有争论的。但封建制度之遗迹和经济形式的特质是明显的。”(注:布哈林:《中国革命问题》,《国际评论》,第551页。)

就在布哈林的文章在4月中旬付梓之际,上海发生了“四·一二反革命事变”。这似乎印证了拉狄克的看法和预见。此后,托洛茨基与拉狄克联手,在上书联共(布)中央的一系列反对意见中批评反“封建”的“四个阶级联盟”政策,指责依靠国民党为机会主义。此时,理论和政策的对错将意味着责任追究,托洛茨基“少数派”也指望由此东山再起。

与布哈林站在一起的斯大林,斯时在《真理报》上发表《中国革命问题》一文,坚持在中国仍然存在着“因军阀和官僚压迫而加重的封建残余的压迫”(注:《斯大林全集》第九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03页。)。1927年5月13日斯大林对中山大学中国学生作长篇谈话时,批判拉狄克和托洛茨基的商业资本在中国农村使地主资本主义化的观点,指出:“既然很多省份里农民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归地土豪绅所有,既然武装的和非武装的地主不仅拥有经济权力,而且拥有行政和司法权力,既然直到现在一些省份里还有中世纪买卖妇女和儿童的事情,那就应该承认,这个中世纪环境中的统治势力是和商业资本的势力独特结合着的封建残余势力,地主的势力,军事与非军事的地主官僚的势力。”(注:《斯大林全集》第九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19页。)十一天后,斯大林在共产国际执委会会议上与托洛茨基等人激烈争辩并取胜。在作《中国革命和共产国际的任务》长篇报告中论证中国的封建存在时,他重复了在中山大学的谈话内容,将“封建残余”更加明确为“地主豪绅”,并要求开展土地革命。这一看法后来被视为经典,成为中国封建问题的解释基础。1928年7月,中共在莫斯科召开“六大”,经过讨论,接受了包括上述内容在内的关于中国革命问题的共产国际的意见。

斯大林关于地主性质的论述影响是深远的。如果说封建主是凋零的枯藤,军阀是扑腾的昏鸦,地主才是根深蒂固的老树。当时“封建主”已经不复存在,“封建军阀”也正在被扫灭,但中共在南方农村“打土豪、分田地”的“星星之火”正越烧越旺。斯大林获得了对这一事实的解释权以论证其理论的正确。莫斯科报纸热情赞扬了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不过,中国的地主概念——诚如布哈林所言——不仅是中国以前所没有的,而且在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中,其属于哪个阶级也是不明确的。因此,以后在中国仍然继续着有关“封建”问题的争论。

聚焦地主

1929年8月,原来就对国民党抱有疑虑、因承担“大革命”失败责任而去职的陈独秀,根据传至中国的托洛茨基的理论,在致中共“六大”中央的信件中提出“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经济利益之根本矛盾,如领主农奴制,实质上已久不存在”。由于作为“中国的封建残余”农村地主已经努力资本主义化,因此,从经济上看中国已经是资本主义占支配地位。(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五册,第728页。)陈独秀主张土地革命,但不同意将革命对象地主阶级定为封建性质。虽然陈的信件中不乏见地之处,但在当时党的社会变革思维模式中,这一观点将从逻辑上导致否认土地革命的必要性。1930年春,李立三发表《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的长文,根据斯大林等人的理论对“托陈取消派”观点进行了批判。

就地主作为农民革命对象以及商业资本渗入农村加剧地主对农民的剥削等方面,李立三和陈独秀有共同看法。但对地主的性质,李立三坚持斯大林的定性。李立三根据马克思的有关论述,首先对托、陈比较重视的商业资本的性质和作用作了分析,指出商业资本“不足以为一种生产方法过渡到另一种生产方法的媒介与说明”,“中国纯封建制度破坏以后几千年来的国家组织并不建立在甚么商业资本的发达上”。然后,李立三断续引用了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一段有关“超经济”剥削的话为立论依据,指出“土地所有者从独立生产者——农民身上用超经济的方法,以榨取其剩余劳动。故凡此种剥削方式,就叫封建剥削方式;维护此种剥削方式的制度,就叫做封建制度。”(注:李立三:《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布尔塞维克》1930年3月15日版,第三卷,第二、三期合刊,第55页。)并以中国地主“超经济的榨取”的残酷表现来论证其封建性。对于农村中长期存在的土地自由买卖,李立三认为:“根据马克思的对于土地关系的解释,只应看土地所有者所采取的剥削方式是甚么,而不必问他——土地所有者是甚么出身,以及他的剥削目的是甚么。因为社会制度是建筑在剥削关系上的。”(注:李立三:《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布尔塞维克》1930年3月15日版,第三卷,第二、三期合刊,第65页。)况且,农村中地主或其代表实际掌握“与国家官吏毫无分别”的权力。在同期杂志上,吴良赋撰文说明了“英国式”和“美国式”的资本主义农业与中国地主剥削的不同。(注:参见吴良赋《反对派对于中国问题的错误》,同上刊。)李立三的文章发表后,1930年4月,潘东周、吴黎平等“新思潮派”在公开出版的《新思潮》杂志上撰文,分别对李立三的观点和论述进行阐发,论证了“土地革命”的必要性及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性质。(注:参见潘东周《中国经济的性质》、吴黎平《中国土地问题》,1930年4月15日版《新思潮》第5期。潘、吴时在中共中央宣传部工作,简况可参见周子东等编著《三十年代中国社会性质论战》,知识出版社1986年7月版。)

就地主阶级封建性的论证而言,李立三等人“苦情”式的控诉不仅与马克思对封建社会的道德评价相反,而且难以代替以所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的分析。特别是断续引用马克思的话构建的“超经济剥削”——这一以后多次被用来论证中国现实和历史封建性的依据,在马克思的著作中讲的是在“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被征服的国家中,依靠剥削阶级整体的暴力迫使劳动者提供剩余劳动。(注: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下)第六篇第四十七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889~891页。)这显然与中国情况不同。但是李立三等人对商业资本作用的分析是比较中肯的,对中国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特点进行“封建性”的强调说明,既可使土地革命与社会变革的“历史阶段”相对接,又注重了其中的策略性,避免革命树敌过多,变成“孤鸿哀鸣”。所以,在争论中李立三等人掩蔽了他们早先对地主性质二重性的看法。1928年12月,李立三曾在《布尔塞维克》上撰文指出:“中国的土地关系是封建关系和资本主义关系互相混合的形式。在土地所有关系上,是资本主义的形式占优势——土地可以用金钱买卖。在剥削关系上,是封建的形式占优势——自然物租和许多非经济的剥削。”(注:李立三:《中国革命中的农民问题》,1928年12月版《布尔塞维克》第二卷第3期,第84页。)通过这场争论,认为中国社会中的封建性不仅是一个像宗法关系、陈规陋俗之类的文化现象,而主要是一个阶级现象的观点由此提出。国民党左派“改组派”对地主等也持类似的看法。不同的是,他们想以改良的方法消除农村的“封建地主势力”,达到“耕者有其田”。

推演性质

1928年10月至1929年间,国民党改组派人物陶希圣脱离该派,写了关于中国社会史的若干文章,发表了有关封建制的不同观点。关于历史上的封建制问题,陶希圣和拉狄克等人的观点相似,认为在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制度已经“崩坏”。“象征”是:(1)等级关系的崩坏;(2)诸侯战争的连续;(3)社会纽带松驰,贵族分化,自由农出现;(4)个人及社会阶级对社会再建立之无力;(5)士大夫阶级的勃兴及官僚制度的成立。(注:陶希圣:《中国之商人资本及地主与农民》,1930年2月1日版《新生命》第二卷第2号,第2页。另参见陶希圣《中国社会与中国革命》,新生命书局1929年月版,第255~258页。)对于封建制度的争论焦点——地主问题,陶希圣认为,由于在封建制度“崩坏”以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因此,“私有契约的地主制度”不是封建制度。(注:陶希圣:《中国之商人资本及地主与农民》,1930年2月1日版《新生命》第二卷第2号,第2页。另参见陶希圣《中国社会与中国革命》,新生命书局1929年月版,第255~258页。)尽管陶希圣后来观点有较大的变化,但在当时引发了关于中国社会史的一场大讨论。

如果陶希圣的观点成立,现实中的封建问题便属无稽之谈。为此,1930年2月丘旭在《新思潮》杂志撰文反驳。丘旭引证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对商业资本问题作了精辟的分析,其引证马克思的话提出了“超经济剥削”概念,成为以后类似论证的滥觞。(注:参见丘旭《中国的社会到底是什么社会》,1930年2月28日版《新思潮》第4期,第1~16页。)李立三在撰文批驳陈独秀时,也提出了对历史上封建制度的看法,认为中国周末秦初以后的“主要的剥削形式—生产方式仍然是封建的生产方式”(注:李立三:《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布尔维克》第三卷第二、三期合刊,第60页。)。1931年9月,朱新繁在《读书杂志》发表长文批判陶希圣的观点,文章一方面重复了李立三关于地主性质的分析论证,另一方面别出新意地把中国秦以后出现的“官僚制度”、“中央集权”、“国家赋税”、“自由农民”等作为封建因素看待。(注:参见朱新繁《关于中国社会之封建性的讨论》,载《读书杂志·中国社会史论战专号》1931年9月版。朱文标明在日本病榻写就,实际可能在上海写就。朱之简况参见郑学稼《中国社会史论战五十周年感言》,台湾《中华杂志》第十九卷第219期,1981年10月版。)这既与中国传统史观相反,也与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不同。

就在人们为中国历史上的封建制问题论战之际,对现实社会性质的不同认识交锋又起。1930年7月,持“托派”观点的严灵峰从莫斯科回国,在《动力》杂志上发表《中国是资本主义的经济,还是封建制度的经济?》等文章,以后汇编成《中国经济问题研究》一书出版。严灵峰语调尖刻地嘲讽“右”的“新思潮派”旨在“垂怜”资本主义的“封建”或“半封建”的提法,认为农村的地主已经资本主义化。从土地所有权方面看,“土地占有的关系上很普遍地是以货币购买土地的新式地主占绝对优势的地位。可是这种地主绝不同于封建时代的领主,他们占有土地并非单纯从自己的政治特权霸占而来的,而是由于中国土地可以自由买卖的条件之下,他们用货币购来的。”为所有权所决定的“地租的本质不外是占取农民的剩余价值罢了。”(注:严灵峰:《中国经济问题研究》,新生命书局1935年版,第102页。严时为持“托派”观点中共党员,后投国民党,1949年去台。)对于“超经济剥削”问题,严灵峰认为无论剥削的轻重程度如何,或者租佃的形式如何,“佃农如不向地主交租,则任何地主决没有强迫农民佃地可能。这种佃农与新式地主之间,无论如何,在名义上和法律是平等的。”(注:严灵峰:《中国经济问题研究》,新生命书局1935年版,第107页。严时为持“托派”观点中共党员,后投国民党,1949年去台。)1931年1月任曙出版了《中国经济研究绪论》一书,书中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的程度,指出农村中的土地呈资本主义化的集中,大约14%的大、中地主占有62%的土地,因而无地或少地农民不得不被地主所雇佣。(注:任曙:《中国经济研究绪论》,神州国光社1932年版,第145~147页。任时为中国“托派”组织成员,简况可参见周子东等编著《三十年代中国社会性质论战》。)

针对这些观点,“新思潮派”撰文进行了反驳。最全面者为1931年8月刘梦云(张闻天)的《中国经济之性质问题的研究》一文。文章指出:研究中国的地主阶级的性质不在于其出身,而在于其怎样剥削农民。“集中到地主阶级手中的土地,实际上并不由地主拿来利用新式的机器,雇佣劳动者来耕种,而是把它割成一小块、一小块地租佃给无地与少地的农民。所以在中国农村里,土地所有权虽是集中到地主阶级的手里,但是土地的使用都是分散给千百万农民的。”(注:刘梦云(张闻天):《中国经济之性质问题的研究》,第50~54页,载《读书杂志·中国社会史论战专号》。引《读书杂志》文章是原标题文章页码。)地主在资本主义渗入农村带来的竞争面前加重了对农民的剥削,所收的地租达50%至70%,以实物地租为主,具有相当的封建性。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亦借助于地主阶级对农民剥削。所以,“现在中国农村租佃制度下的剥削关系,是封建式的剥削关系。”(注:刘梦云(张闻天):《中国经济之性质问题的研究》,第50~54页,载《读书杂志·中国社会史论战专号》。引《读书杂志》文章是原标题文章页码。)因此中国只能也必须进行“民主的”“土地革命”。刘梦云在文章中强烈地暗示以“左派”自居的严、任等人应注意“革命”的阶段性和策略性。在当时,“解答中国社会形式的史的发展如何?中国现在是怎样一个社会,并且还可以解答:‘中国革命的路向如何?我们应该怎么走?’”是1930年以后中国社会性质和社会史的“大论战”公开宣称的宗旨。

随着思想、知识界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问题研究也逐渐深入。人们逐渐感到不能把“中国社会中一切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套入到“封建经济的死公式”或者“资本主义的死公式”中去。因此出现了“前资本主义”、“先资本主义”等提法。由于中国地主士绅长期以来变化不大,因此这些提法实际上能溯及历史。1933年7月,刘梦飞(张闻天)撰文再度批评严、任“以偏概全”。文章结论中认为:“目前中国农村经济的特质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一时尚不能发展,而固旧的生产方法又在崩溃的过程中,其所表现的具体形态,即是由封建经济过渡到资本主义的半封建经济。”(注:刘梦飞:《中国农村经济的新阶段(兼评任曙严灵峰先生)》1933年7月15版《新中华》第四卷第14期,第21页。)1933年后,论战就现实问题而言,逐渐转入了对农村土地问题的研究和争论;就历史而言,转入了以史学方法对历史上的地主性质的研究。

这一场中国思想文化史上著名的“大论战”,基本上以唯物史观为理论框架,但论战的深入给人的印象是中国社会性质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封建社会两者之间难以作非此即彼的解释。列宁提及的“半封建”概念后来被强调并确立,表明了这一点。论战对马克思主义后来在中国的传播产生了比较复杂的影响,可能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动因之一。论战中虽然有关杂志,如《动力》、《新思潮》等不断遭到国民党当局的查封,但公开发表的讨论文章、著述越来越多。根据高军等人编的资料集的列举,论战先后有48家杂志卷入,发表了142篇文章,出版了37本著述,还不包括大量的苏、日译作。在高潮时,1931年9月《读书杂志》的《中国社会史论战专号》曾经在十多天内重版三次,仍洛阳纸贵,一销而空。斯时,以这一史观描述和分析中国历史的文章和著作已经出现。1930年1月,郭沫若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出版,持西周奴隶社会说。1934年,吕振羽的《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出版,持西周封建社会说。对西周社会性质看法不同,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最初的分歧,也留下了“封建”概念见仁见智之时就已经作为分析研究工具的隐患。从论战为政治服务强烈的“路向”指归看,认为中国社会和史的性质具有封建性的观点最具现实价值。但要使之发挥变革现实的意识形态功能,与其作纯理论研究(像后来何干之等),还不如进一步根据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来简明地创新。这一工作后来在延安时期得以完成。在这期间,作为对中国国情的又一探讨,苏联、日本曾流行过“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观点。但在1932年2月,始作俑者马扎尔本人宣布“放弃”这一看法。

概念释义

1939年冬,毛泽东等人编写了《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书作干部教材。该书第一章“中国社会”,由张闻天等人起草,经毛泽东修改而成。在这一章中提出了“封建”话语的核心概念——中国“封建社会”后来的权威性解释:“中国封建时代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是由以下的各个主要特点构成的: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二、封建的统治阶级——地主、贵族和皇帝,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农民则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农民用自己的工具去耕种地主、贵族和皇室的土地,并将收获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献给地主、贵族和皇室享用。这种农民,实际上还是农奴。三、不但地主、贵族和皇室依靠剥削农民的地租过活,而且地主阶级的国家又强迫农民缴纳贡税,并强迫农民从事无偿的劳役,去养活一大群的国家官吏和主要是为了镇压农民之用的军队。四、保护这种封建剥削,制度的权力机关,是地主阶级的封建国家。……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注: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584~585页。)

这一解释舍弃了“超经济剥削”、“地租形态”之类的政治经济学概念,删繁就简地以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建构了封建社会的内涵,突出了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程度。特别是新增加了“封建国家”加予农民的苛政重负,贴近了中国的现实和历史。从中人们甚至可以发现已被扫地出门的“仁政”、“均平”等儒道理想又从窗口悄悄地潜回。它所展现的反对压迫和剥削的强烈诉求,成为感召力巨大的革命意识形态。由于1938年斯大林的五种社会形态发展理论已经提出,文本明依“规律”,实对“封建社会“的内容作了处境化的最后修订。以西欧历史上的封建社会原形作比较可以更加明了这一点。《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封建主义”条为:“封建主义:一种以土地所有权和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封臣以领地形式从领主手中获得土地。封臣要对领主尽一定的义务,并且向领主效忠。在广泛的意义上,封建主义一词指‘封建社会’。这是特别盛行于闭锁的农业经济中的一种文明形式。在这样的社会里,那些完成官方任务的人,由于同他们的领主有私人的和自愿的联系,接受以领地形式给予的报酬。这些领地可以世袭。封建主义的另外一个方面是采邑制或庄园制。在这种制度中,地主对农奴享有广泛的警察、司法、财政和其他权利。……从12世纪起,封建主义受到各种敌对势力的攻击,拥有薪俸的官员和雇佣军队的中央集权国家建立了起来,臣民与君主的关系代替了封臣与领主的关系。”(注:《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第三卷(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132页。)

由此可见,中西“封建社会”定义其共同点是:(1)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农业社会;(2)土地制度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其不同点如下表:

序号 西欧封建社会 中国封建社会(秦以后) 马克思主义相关论述(

注:关于所有权问题,

请参见《马克思恩格斯

全集》第46卷(上),

第232~238页;关于“

官僚制度”“中央集权”

等君主专制国家与封建

制关系问题,请参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1卷,第449~451、459

页;关于“国家赋税”

问题请参见《马克思恩

格斯全集》第46卷(上

),第237页。)

1 土地所有权由分 土地所有权通过买卖等流 买卖获取土地所有权属

封而来,不能买 转手段取得。资本主义化的地主

2 层层分封形成等 官僚管理体制,科举制使

级,封臣对领主 之具有流动性而未形成等

尽义务、效忠级

3 领主或地主有广 地主基本上无。只有官府 专制国家直接对农民行

泛的行政、司法 对农民有行政、司法等权 使的权力是对封建权力

权和政治特权力 的取代

4 领地上的农民附 农民与地主立契租地耕种 对自由契约一般以资本

属于领主,双方 并交租 主义经济关系来解释

都有一定的权利

义务

5 政治权力层层掌 政治权力由中央集权的官 中央集权和官僚制国家

握在领主手中僚制国家掌握对封建制起了破坏作用

6 国家基本上不向 专制国家向农民直接收税 赋税是封建制瓦解的重

农民直接收税要象征

出现这些差别并不奇怪。马克思是把封建社会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生长的母体来看待的,虽然曾做了40万字的《历史学笔记》,但后来并未专门研究封建社会。对封建社会正面研究始于布洛赫1940年出版的《封建社会》。所以,在现实政治斗争的作用下,“封建”指义被处境化处理是有某种必然原因的。也许如维特根斯坦所认为的,语言并不涉及真假判断,它的意义只能从它具体生活形式中得到(如当下楼宇常被称为“广场”之类)。但这样也给后人以此为框架和视角研究历史带来了诸多的困扰,有关中国历史上的封建问题讨论常常是剪不断理还乱,并且其能指的广泛而持久的流行,遮蔽了与“封建”有相当对立性的专制问题。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结论是:(1)“封建”话语在中国近代从历史语言的边缘走向中心,与当时的社会变革息息相关。它与其说是一个学理话语,不如说是一个社会政治话语;(2)它在服务现实需要的同时又接受现实反馈,带来了处境化的变异,其具体内容已经难以栖身于原来的理论架构中;(3)英国历史学家巴拉克夫说过:“在某个时期提供了促进力量和鼓舞的思想在另一个时期却可能转化为教条。”防治这类“转化”应是本文的旨义所在。

标签:;  ;  ;  ;  ;  ;  ;  ;  ;  ;  ;  ;  ;  ;  ;  

中国近代“封建”话语的兴起及其意义_李立三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