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的真理、真句和真实的理论体系--对“真理”三种含义的分析_理论体系论文

语句的真、真的语句、真的理论体系——“truth”的三重含义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语句论文,含义论文,理论体系论文,truth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19(2007)01-0027-08

“真”、“真理”(truth)是带有某种伟大与神圣意味的字眼。“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这是人类文明中一个深厚久远的传统,甚至是其传承之正脉。“追求真理”,是许多智者、仁者、勇者为自己设定的人生目标,是赋予其生命以价值和意义的东西;也是许多人为自己设定的知识论目标,其一切探索和研究活动都是为了发现真理。逻辑学是研究推理形式的有效性的科学,而“有效性”亦叫做“保真性”:一个推理形式是有效的,当且仅当,其形式结构能够保证:当其前提真时,结论必定为真。普遍有效的逻辑公式及其例证叫做“逻辑真理”。逻辑学就是要以某种系统的方式刻画出所有的逻辑真理。但是,有许多证据表明,对于“truth”及其在汉语中的适当译法,人们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达成一致的理解,反而有许多误解、歧异和争论,例如有人认为,“truth”只能译为“真”,不能译为“真理”,“真理”是一个应该被放逐、被抛弃的字眼。本文不同意这样的看法,从辨析和厘清“truth”的三重含义入手:语句的真,真的语句,真的理论(语句体系),由此区分了原子论的真理观和整体论的真理观,前者把真理看作一个个真的语句,后者把真理看作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并演绎出三个听起来很平凡的命题:只有一个真概念,但有许多的真理,真理常常表现为一个理论体系。

一、“语句的真”:只有一个真概念

在逻辑学上,“真”(truth)、“假”(falsehood)都被叫做“真值”(truth-value),能够为真为假的东西则被叫做“真值载体”(truth-bearer)。关于什么东西能够为真为假,有许多不同的说法,例如“语句”、“命题”、“陈述”、“判断”、“断言”、“信念”、“理论”等等,在这上面有很大的争论。本文不想介入这些争论,只是简单地把语句(或命题)看作真值载体。关于语句,我们常常说:“这个语句是真的”,“那个语句是假的”。英文词“truth”的第一种用法就是形容词“true”的名词化,“falsehood”是形容词“false”的名词化,它们都是抽象名词,只能取单数形式,有时候前面要加定冠词,如“语句的真”(the truth of a sentence)。塔斯基在" The Concept of Truth in Formal Language" 和" The Semantic Conception of Truth and The Foundations of Semantics" 这两篇著名论文中,所讨论的正是这样的“真”概念,故应该将它们译作《形式化语言中的真概念》和《真的语义学概念和语义学的基础》。过去我国哲学界一遇到“truth”一词,常常不加区别地一律译作“真理”,是不妥的,至少是有欠考虑。

什么是语句的“真”?什么是语句的“假”?或者说,一个语句什么时候为“真”?什么时候为“假”?这在常人看来是十分简单的问题,但在哲学家看来却十分复杂,需要深入和细致的研究。“真,是那些刻画实际发生的情形并与实在相符合的命题的性质。科学的目标是去发现在它的范围内什么样的命题是真的?也就是说,什么样的命题具有真这一性质?——而哲学对真的关注重点在于发现该性质的本性。于是,哲学的问题不是什么样的命题是真的?而是相反,什么是真?当一个人说一个命题是真的时候,他在说些什么?”[1] 812(着重号系引者所加)这个“真”概念是众多哲学家诠释的对象。

关于“一个语句的真”,通常接受这样一般的表述:

x(x是真的当且仅当x具有属性P)

这里,x代表一个语句。此公式说:对任一语句x来说,x是真的当且仅当x具有性质P。问题在于:不同的哲学家对这个属性P有不同的理解,例如“与实在或事实相符合”,“与某个被相信为真的命题或信念系统相融贯”,“在实践中造成某种理想的效果”,如此等等。由此形成了不同的真理论,例如符合论、融贯论、实用主义真理论、冗余论等等。

真理符合论(correspondence theory of truth),简称“符合论”,其基本思想是:语句的真不在于词语与词语的关系,而在于词语与世界的关系,或内容与世界的关系,具体地说,在于语句所表述的内容与对象在世界中的存在方式或存在状况的符合与对应。亚里士多德的下面一段话被看作是对符合论的最初表述:“说是者为非,或说非者为是,是假的;而说是者为是,或说非者为非,是真的。”[2] 1011b25符合论后来演变出不同的版本,例如有假定事实的本体论的版本,它认为,存在一类特殊的实体——“事实”,与事实相符合或对应的语句为真,不符合或不对应的语句为假。罗素、早期维特根斯坦、奥斯汀以及绝大多数逻辑经验论者,都是假定事实的本体论地位的符合论版本的倡导者和坚持者。但后来也发展出不假定事实的本体论地位的符合论版本。

无论是哪一种版本的符合论,它们都有其本体论和认识论的预设。在本体论方面,符合论要承认或假设存在着一个不依赖于人的心灵或精神的外部世界,人的认识是关于这个世界的认识,是对这个世界的反映、描述、概括,这个世界使人的认识有真假对错之分。假如没有与思想对立的外部世界,符合和对应就失去了赖以比较的基础。因此,符合论必定持某种实在论立场。不过,根据思维与之相符合的对象是绝对理念、物质世界、感觉经验等等,符合论可以区分出不同的形态,不一定就是唯物论,也可以是客观形态或主观形态的观念论(唯心论)。在认识论方面,符合论则持某种超验立场,即认为语句的真假与人是否认识到这种真假无关,甚至与人是否能够认识到这种真假也无关,而是纯粹由外部世界的状况决定的。例如,假如我们随便说出几个句子:“宇宙中还有类似于地球的适合人居住的其他星球”,“生物体内含有比DNA更重要的遗传密码”,“海洋里今后将没有鱼”,“地球最终将会毁灭”,等等,尽管我们现在还不能确定它们的真假,但我们相信:随着时间的延续,随着我们掌握越来越先进的认识手段,我们最终总能够确定的它们的真假;情况甚至是:即使我们永远不能确定它们的真假,它们本身还是有真假,因为它们是关于这个世界的描述或预言,这个世界会确定或已经确定它们是真的还是假的。由此导致的后果是,符合论还必须承诺“二值原则”:任一语句或命题都是真的或者假的,二者必居其一,且只居其一。

符合论最合乎人们的常识和直观,但在理论上却遭遇严重的困难。设定事实的符合论所要对付的第一个困难是:什么是事实?其性质和特点是什么?事实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事实能否个体化?如果能,如何个体化?事实有特殊和普遍、肯定和否定、真和假之分吗?这里,个体化问题牵涉到我们是否能够在事实之间建立区分:这个事实,那个事实;我们是否能够对事实进行重新确认:同一个事实,不同的事实;我们是否能够对事实进行计数:一个事实,两个事实,三个事实……,如此等等。人们对上面这些问题的理解差别极大:有时候,人们将事实视为外在对象及其情况:例如,对象具有什么性质,与其他对象处于何种关系之中;有时候,将其视为关于外在对象及其状况的感觉经验;有时候,将其视为关于外在对象的某种陈述、记载和知识,有时也把某种毋庸置疑的理论原理,甚至把假想、预期和内心体验当作“事实”。在后面几种情况下,语句与“事实”相符合,实际上就蜕变成语句与其他主观性认识相符合,也就是语句与其他语句相符合,于是符合就成为语句与语句之间的关系。“事实”一词的用法如此歧异,以至于罗素在给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所写的序言中指出:“严格地说,事实是不能定义的,但是我们可以说,事实是那使得命题为真或为假的东西,以此来表明我们所说的意思。”[3] 7但罗素的说法有严重的问题:究竟是在说明或刻画事实时需要“真”、“假”概念,还是在定义或刻画“真”、“假”概念时我们需要借助于“事实”?“真”与“事实”这两个概念到底谁更基本?我们如何避免循环的定义或说明?

设定事实的符合论所要对付的第二个困难是:什么是语句与事实之间的符合关系?我们如何去刻画这种符合关系?罗素和早期维特根斯坦试图用逻辑原子主义学说去解释。例如,罗素认为,在语言中,我们有原子命题和分子命题,分子命题由原子命题复合而成;在世界中,我们有原子事实和分子事实,分子事实由原子事实复合而成。因此,语言和世界之间具有结构的同型性,整个世界就是建立在原子事实之上的逻辑构造,它同构于一个理想化的逻辑语言体系。早期维特根斯坦认为,“命题是实在的一种图像”,“命题是实在的一种模型。”[4] 204命题(即复合命题)是原初命题的真值函项,原初命题则由名称的排列构成。事实由事态构成,事态则由处于某种排列中的对象构成。并且,命题对应于事实,原初命题对应于事态,名称对应于对象。但是,罗素和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原子论的下述假定是成问题的:事实或事态是独立自主的,没有一个事实依赖于任何其他的事实,在不同的存在物之间不存在内在关系,即像逻辑推出那样的关系。“原初命题的一个标志是:没有任何原初命题能与之相矛盾。”[4] 216这就是说,原子命题是相互独立的,但这一说法是假的。毫无疑问,“玛丽身高1.67米”和“玛丽身高1.85米”都是原子命题,“琼斯杀了约翰”和“苏珊杀了约翰”也都是原子命题。若假设只有一个人杀了约翰,则这里的每对命题都是相互排斥的:若其中一个命题为真,另一个命题必假;若一个命题为假,另一个命题真假不定。此外,我们有相对确定的标准去区分原子命题与分子命题,去区分一命题内的各种构成成分;但是我们却没有确定的标准去区分原子事实与分子事实,以及把事实分解为不同的构成成分。例如,“孔教授正在讲课”这无疑是一个原子命题,因为除了包含各种命题成分外,其中再不包含任何其他的命题。问题是:与这一命题符合或对应的原子事实是什么?有人说,是孔教授正在讲课这一事实。不过,我们知道,当孔教授在讲课时,他还穿着衣服,他的喉咙在动,他在某个教室里,站在某张讲台前,他身处某所学校,在中国的某个地方,当然也身在地球上,身在太阳系和银河系……。这样的描述是无穷多的,它们与孔教授正在讲课这一事实是同一个事实,还是不同的事实?如果是不同的事实,如何区分?一个事实的边界在哪里?我认为,任何事实本质上都是复合的,都是由多种因素组成的,并且自身具有复杂的结构,我们无法清楚地把“事实”切分为不同的单元。戴维森所指出的:“……如果我们企图为指称事实提出某种严肃的语义学,我们就发现,事实合成了一个;没有办法在它们之间作出区分。”[5] 106(着重号系引者所加)他由此推出结论:如果有事实的话,若一个语句符合一个事实,则它将符合所有的事实;并且,真语句将符合或对应所有的事实,假语句将不符合或不对应任何事实。这些结论与隐藏在符合论之下的直觉是相悖的:“雪是白的”符合或对应于一个事实,“草是绿的”则符合或对应于另一个事实,它们分别符合或对应于不同的事实。

不过,现在有很多哲学家求助于不设定事实的符合论版本。因为,亚里士多德本人对符合论的最初表述就没有提到“事实”概念。为了把握亚里士多德的直觉,塔斯基提出的所谓T约定也没有涉及“事实”概念:

T x是真的当且仅当p

这里,x是对象语言的语句在元语言中的名称,而p是该语句在元语言中的翻译。T约定的一个特例是:‘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当然,T约定本身并不是真定义,而是一个合适的真定义必须满足的实质充分性条件,即推出它的所有特例的逻辑合取。塔斯基在一个严格的形式语言中,先定义了开语句被某个对象序列所满足,并把闭语句作为开语句的特例,将其真定义为被所有的对象序列所满足,由此给出了实质上充分、形式上正确的真定义,避免了像说谎者悖论之类的语义悖论。苏珊·哈克也提出了一个不假定事实的本体论地位的符合论版本:“说一个断言是真的,所说的(不是任何人或每一个人都相信它,或它从这个或那个理论中推出,或有关于它的好的证据,而)简单地就是:事物确实如它所说的那样。”[6]

实用主义的真理观(pragmatic theory of truth)是由皮尔士、詹姆士和杜威等人提出的。他们认为,一个概念的意义是由运用它所产生的“实验的”或“实践的”结果来确定的,不造成任何差别的差别就不是差别。在真理问题上,他们研究了这样的问题:若一个信念或语句为真,会在实践中造成什么样的差别?可以对实用主义的真理观作如下概括:

国内学术界过去把实用主义及其真理观简单化和漫画化了。实际上,它们里面隐藏着许多深刻的洞见,值得认真地研究和深入地挖掘。

真理的冗余论(redundancy theory of truth),简称“冗余论”,最早由拉姆塞于1927年提出,后来由艾耶尔、斯特劳森、格罗弗(D.Grover)等人加以充实和发展。他们认为,“p是真的”仅仅等同于p,或者说,说“p是真的”只不过意味着断定p、接受p、同意p等等。因此,“真的”和“假的”这两个谓词是多余的,它们并没有对p作出什么新的描述和断定,可以把它们从任何语境中删除,而不会引起任何语义上的损失;根本没有孤立的真理问题,有的只是语言混乱。在新近的文献中,冗余论被变形为“紧缩论”(deflationary theories of truth,或deflationism)。

在以上几种真理理论中,我认为,尽管符合论也有不少理论上的困难,但它的基本思想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它隐含地断定了真理的客观性,而客观性是真理的一个最本质的特征,没有客观性就没有真理。如同金岳霖所指出的:尽管符合论确有困难,但“本书认为符合说不容易放弃,而在本书的立场上说,不应放弃。它不容易放弃,因为放弃它的人常常无形之中仍然保留它;放弃也许只是在明文的表示上放弃,而保留是非正式的骨子里的保留”[8] 895。

二、原子论的“真理”概念:真理作为真的语句

英文词“truth”的第二个基本含义是:真的语句,真的命题,真的陈述,真的断言,或者真的信念,这取决于人们把什么东西看作是真值载体。由于这些东西是可数的,因此“truth”可以加复数,于是有“truths”。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数学真理”、“语义真理”、“逻辑真理”、“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分析真理”和“综合真理”、“必然真理”和“偶然真理”、“先天真理”和“后验真理”等概念。就其把真理看作一个个语句或命题而言,这样的真理观是原子论的。兹举数例:

数学真理(mathematic truth):指这样的语句、命题或公式,如“2+2=4”,“等量加等量其和仍相等”,“x×(y+z)=(x×y)+(x×z)”。至于这些语句、命题或公式因何为真,数学真理与实在和感觉经验的关系如何等问题,则是数学哲学的研究课题。

语义真理(semantic truth):指这样的语句或命题,例如“单身汉是未婚男子”,“如果张三比李四胖,则李四比张三瘦”等等。这些语句或命题为真的根据在于词典,在于人们共同的语言约定或语言习惯。有时候,也把语义真理叫做“约定真理”。

逻辑真理(logical truth):指这样的逻辑公式及其例证,如

“如果所有的鸟都会飞,并且鸵鸟是鸟,则鸵鸟会飞。所以,如果鸵鸟不会飞,并且鸵鸟是鸟,则并非所有的鸟都会飞。”蒯因在《逻辑哲学》一书中,给出了定义逻辑真理的5种方式:根据结构为真,根据替换为真,根据模型为真,根据证明程序为真,根据语法为真。[9] 47—60一般接受的“逻辑真理”的定义是:“一个合式公式是在L中逻辑真的,当且仅当它在L中的所有解释中为真。”[7] 309

如果这样理解“真理”概念的话,显然有许许多多的真理。这里,有必要简单梳理一下有关“真理”的一些关键术语的脉络及其意蕴。

休谟作为一名经验论者,认为一切知识起源于感性知觉(perception),但他却作出了如下区分:一类是关于观念联系的知识,其代表是几何、代数、算术和逻辑学,它们的命题,例如“三角形弦的平方等于两条边的平方”,“三乘以五等于三十的一半”,与世界中的状况和感觉经验无关,具有直觉和演绎的确定性和明白性。另一类是关于实际事情的知识,它们是建立在因果关系之上的,例如“太阳明天将不从东方升起”,其真假取决于世界中的状况和感觉经验。由此产生了所谓的“休谟之叉”:人类知识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形式科学,其必然性靠直觉和演绎来保证;另一部分是经验科学,靠因果推理而建立,不具有普遍必然性。

莱布尼茨明确指出:“……有两种真理: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它的否定是不可能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它的否定是可能的”。[10] 482他又把推理的真理称为必然真理,把事实真理称作偶然真理,并认为必然真理的依据是矛盾原则,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为真;偶然真理的依据是充足理由原则,只在有些可能世界中为真。莱布尼茨所定义的“推理的真理”是比较宽泛的,不仅包括狭义的逻辑真理,而且还包括数学真理和其他必然为真的真理。

康德从两个角度区分了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一是依据主谓式命题:分析命题“通过谓词并未给主词概念增加任何东西,而只是通过分析把主词概念分解为它的分概念,这些分概念在主词中已经(虽然是模糊地)被想到过了”。而综合命题“则在主词概念上增加了一个谓词,这谓词是在主词概念中完全不曾想到过的,是不能由对主词概念的任何分析而抽绎出来的”[11] 8。二是依据矛盾律:对分析命题的否定将导致逻辑矛盾,而对一个综合命题的否定则不会造成任何逻辑矛盾。康德还认为,一切分析命题都是必然的、先验的,而综合命题都是偶然的、经验的。但他容许有例外存在,这就是先验综合命题,即谓词不是从主词分析出来的、但又必定与主词联结着的命题,也就是指既增添新内容,又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命题。康德认为,一切科学知识都是由这类命题构成的。康德哲学的中心论题是:先验综合命题是如何可能的?

现代的逻辑经验论者对康德的区分作了两个不算小的修改:(1)重新定义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使这一区分适用于包括主谓式命题在内的一切形式的命题。他们认为,“当一个命题的效准仅依据于它所包括的那些符号的定义,我们称之为分析命题;当一个命题的效准决定于经验事实,我们称之为综合命题”[12] 54。(2)排斥先验综合命题的存在,认为任何必然命题无例外地都是分析命题。这样,他们就把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与必然命题和偶然命题、先验命题与后验命题的区分完全等同起来了。他们企图凭借上述区分,既坚持彻底的经验论立场,又承认逻辑和数学命题的真理性和必然性。于是,这一区分就成为是逻辑经验主义的基石。

应该指出,在文献中,“分析命题”常被叫做“分析真理”,“必然命题”常被叫做“必然真理”。“事实命题”、“偶然命题”等,在它们为真的情况下,也分别被叫做“事实真理”、“偶然真理”等。所有这些区分在认识论上造成的重要后果之一,就是把人类的知识分成了截然有别的两部分:一部分与外部世界和感觉经验无关,不能够对我们的知识形成实质性扩展,具有普遍必然性,例如逻辑学、数学等“形式科学”;另一部分与外部世界和感觉经验有关,对我们的知识有实质性扩展,不具有普遍必然性,例如各种经验科学。

三、整体论的“真理”概念:真理作为理论体系

不过,有很多哲学家不同意如上所述的原子论的“真理”概念,认为把单个的语句、命题、断言或信念作为“真理”的单位显得太小了,把“鸟会飞”这类常识命题说成是真理,也把“真理”这个伟大的字眼平凡化了。(插入一句:真理本来就是简单、朴素、平凡的,它从不装腔作势。)严格说来,这些命题只具有部分的真理性或某种程度的真理性,而不具有完全的或绝对的真理性。真正的“真理”应该是“绝对”、“大全”、“统一体”,“真理是全面的”,“真理是具体的”,“真理是过程”。由此推出,“真理”应该是“真实的”“理论”,至少应该作为一个理论体系而存在。我们把这样的“真理”概念叫做“整体论的”。

我认为,对整体论真理观的论证可以概括为两类:本体论论证和认识论论证。

从本体论方面说,我们的认识对象是一个整体,因而对这个整体的真实的认识(真理)也应该是以系统的方式而存在。例如,布拉德雷认为,实在本身就是一个统一且融贯的整体,他称之为“绝对”,只有作为整体的绝对本身才是真实的,如果我们只考虑绝对的某个部分、某个侧面或某种表现,则我们只能获得部分的真实性或某种程度的真实性。因此,关于现象的感觉经验不能为我们关于绝对的认识提供可靠的基础,我们惟有把关于部分、侧面、表现的认识(孤立的命题)置于关于绝对的整体性认识(命题系统)之中,才能判别和保证它们的真理性。

在黑格尔那里,整个世界表现为纯粹概念的矛盾运动,当达到绝对理念时,便达到了真理:“理念作为主观理念和客观理念的统一,是理念的概念。这个概念以理念本身为对象,对于这个概念来说,理念就是客体,全部规定都塌缩到了这个客体中。因此,这种统一是绝对的全部的真理,是自己思维自己的理念……”[13] 353黑格尔以歪曲的形式阐述了有关真理的许多重要思想,例如:真理存在于现实事物的总和与相互关系之中,存在于对立面的统一之中,因此,真理是全面的和具体的;真理是一个矛盾发展的过程,同一句格言,在一位饱经风霜的老人嘴里说出来,与在一位初出茅庐的小伙子嘴里说出来,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

马克思、列宁等人吸收了黑格尔真理观的合理内核,建立了辩证唯物论的真理观,至少包含下述要点:真理是人的主观认识对客观现实的正确反映,其中包含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真理是全面的,它“是由现象、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它们的(互相)关系构成的”[14] 166。真理是主观与客观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都有其自身适用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真理不是凝固不变的僵死教条,而是充满活力的无限运动过程;真理具有普遍性;真理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辩证的历史的统一,如此等等。

由以上论述可以推知,只有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才能够刻画整体论意义上的真理。因此,真理必定作为一个个理论体系而存在。

从认识论方面说,有些哲学家如纽拉特(O.Neurath)认为,我们不可能脱离我们的语言和思想而直接达到实在。我们不可能退居一旁,作为我们身处其中的这个世界的旁观者,保持某种超然的立场,把我们的命题与该命题所谈论的实在相比较。在某种程度上,我们所看到的世界是我们“能够”看到的世界,也是我们“希望”看到的世界,关于世界的“事实”已经被我们自己的概念框架所污染,在确定命题的真假时纯粹客观的“事实”和“实在”不起作用,起作用的只是被我们认识到的、纳入到我们的概念框架中的“事实”和“实在”。因此,命题与“事实”和“实在”的对照在本质上是系统内的一些命题与另一些命题的对照,命题的真假就在于与它所从属的命题系统中的其他命题之间的相互融贯。

维也纳学派提出了“可证实性”的意义标准,认为每一个有意义的陈述都可以翻译成一个关于直接经验的陈述(真的或假的)。但蒯因指出,这种证实说是根本错误的,因为“我们关于外界的陈述不是个别的,而是仅仅作为一个整体来面对感觉经验的法庭的”。“我们所谓的知识或信念的整体,从地理和历史的最偶然的事件到原子物理学甚至纯数学和逻辑的最深刻的规律,是一个人工的织造物。它只是沿着边缘同经验紧密接触。”“具有经验意义的单位是整个科学。”尽管这个整体中只有处于最边缘的命题才与经验直接接触,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它们才具有经验内容,才能被经验所证实或证伪。实际上,科学整体中的任何命题,包括逻辑和数学的命题,都是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而与经验联系着的,都具有或多或少的经验内容,在这方面它们与处于最边缘的命题“只是程度之差,而非种类的不同”。因此,在遇到顽强不屈的经验的情况下,它们也可以被修正。这样一来,“全部科学,数理科学、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是同样地但更极端地被经验所不充分决定的”[15] 38—42。于是,在理论的评价和选择上,不存在唯一确定的真理标准,而受是否方便和有用这样一些实用主义考虑所支配,也要考虑到该理论是否具有保守性、普遍性、简单性、可反驳性、谦和性和精确性这样一些因素。

与整体论真理观有关联的,是“真理的融贯论”(coherence theory of truth),简称“融贯论”,其基本观点是:一个命题的真不在于它与实在、事实的符合或对应,而在于它与它所从属的命题系统中其他成员是否融贯:融贯者为真,不融贯者为假。更明确地说,真理在于一组信念的各个元素之间的一种融贯关系。一个命题是真的,当且仅当,它是一个融贯的命题集合中的元素。由此可以引申出:对融贯论者来说,谈论作为一个命题系统的元素的单个命题的真假是有意义的,但谈论它所从属的整个命题系统的真假则是无意义的。早期融贯论属于哲学中的唯理论传统,17世纪的莱布尼茨、笛卡尔、斯宾诺莎,19世纪初的黑格尔和19世纪末的布拉德雷都持有融贯论思想。20世纪,某些逻辑经验论者如纽拉特和亨普尔(G.C.Hempel)以及晚近的雷谢尔(N.Rescher)也是融贯论者。

融贯论的理论基础是矛盾律和“系统”概念。融贯性在于系统内各命题之间的相容性、关联性和系统本身的丰富性。这里,相容性是指一组命题互不冲突和排斥,可以同时成立。关联性有不同的意义,强的关联是指系统内的任一命题都必须衍推出其他命题,并且被其他每个命题所衍推;弱的关联是指:系统内的任一命题都可以被该系统内的所有其他命题逻辑地推出,或系统内的任一组命题在逻辑上都不独立于系统内的所有其他命题。而丰富性则涉及一系统的容纳能力:是否把一定范围内的真命题都包括进来,使得一个系统足够大和足够丰富。很明显,关联性、丰富性这两个概念没有得到精确的定义,而相容性又潜在地依赖“真”这个概念:两个命题在逻辑上相容,当且仅当,它们可以同时为真。因此,由于相容性依赖于“真”概念,再用依赖相容性的融贯性去刻画和定义“真”或“真理”,这就在逻辑上造成恶性循环。

融贯论受到了很多的非议:(1)自身融贯只是一个理论为真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神话、谎话、宗教理论和其他任意臆造的理论也可能编得天衣无缝,自身融贯,但它们根本不是真理而是谬误。(2)有可能存在两个甚至多个互不相容的命题系统,其中每一个系统都自身融贯,根据融贯论,这些系统内的命题都是真的;但把这些系统合成一个更大的系统,其内部不再融贯,根据融贯论,其中的命题不可能都是真的。融贯论由此陷入自相矛盾。(3)如果一个命题的真在于它同一个系统内的其他命题的融洽或无矛盾,那么,这个系统本身的真理性就只能取决于在更大的系统内与其他命题系统之间的融贯。那个更大的系统本身的真理性又如何确定呢?融贯性由此陷入无穷倒退。可以看出,融贯论是以个别命题相对于理论系统的逻辑可推演性(简称“内部真理性”)取代了该理论作为一个整体的真理性(简称“外部真理性”),存在着很严重的理论困难。

不过,融贯论也包含一些合理因素。(1)自身融贯尽管不是真理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必要条件。因此,如果能证明某个命题与其他已知为真的命题系统相容,那么它为真至少是可能的;特别是,如果能进一步证明它是其他已知为真的命题的逻辑推论,那么它就必定为真。(2)融贯论在以隐含的形式强调真理的总体性和全面性,这无疑是一个正确而深刻的洞见。实在是一个处于普遍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中的整体,关于这个整体的真理性认识也必定以某种形式处于相互联系与相互制约之中,必定要以知识系统的形式出现。因此,全面的真理性认识必定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

不过,还需要考虑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原子论的真理观和整体论的真理观能否协调?如何协调?但本文已经无法去完成这一艰巨任务,留给他文和学界同仁吧。

标签:;  ;  ;  ;  ;  ;  ;  

陈述的真理、真句和真实的理论体系--对“真理”三种含义的分析_理论体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