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思考_民主集中制论文

关于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思考_民主集中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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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和国家的根本领导制度。但目前不少同志对此还理解不深,在党内生活和日常工作中,常把民主集中制当成一般的工作方法,并根据需要任意取舍;或把民主集中制的适用范围由普遍适用局限为部分适用,导致民主集中制在执行中的脱节与变形。这种状况既不利于我们正确地实行民主集中制,也不利于我们从“两个根本”上提高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因此,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主集中制,是当前党建工作的重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要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1.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几代革命导师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中,不断地概括并发展了民主集中制。马克思、恩格斯是无产阶级政党的创始人,他们在1847年创建世界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提出了要把党内生活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同时又必须绝对保持统一纪律的明确思想。列宁是在沙皇统治下的帝国主义国家里秘密从事建党活动的,只有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原则,党才能生存下去。因此,列宁在1905年12月社会民主党统一代表大会上提出了“民主集中制”[①]这一组织原则,强调集中和统一。1906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上,民主集中制第一次作为党的组织原则载入党的章程。1920年7月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提出:“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②]从此,民主集中制就成为各国共产党共同遵守的根本组织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这一原则建立的。在长期的建党实践中,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从实际出发,对民主集中制作出了许多新的理论概括,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具体表现在:第一,党的七大确认了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规律。把党的组织原则提到组织规律的高度来认识,体现了党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新理解。第二,党的七大、八大、十二大和十四大,对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含义都作过新的概括。十四大采纳了邓小平同志的建议,把民主集中制概括为“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反映了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和内在规律,找到了处理民主与集中之间关系的一把钥匙。第三,党的十二、十四大党章,都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以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和全党服从中央这“四个服从”包含并贯通其性质的六项基本原则。这六项原则赋予民主集中制以丰富的内涵,是我党建党以来实行民主集中制丰富经验的结晶,反映了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深刻认识。这六项原则,既是对列宁民主集中制思想的继承,也是对这一思想的发展。第四,对党内民主和党内集中的内容、形式和逻辑关系都作出了更科学更规范的规定。党内民主主要是指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员都有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参与决策和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力。党内民主主要体现在平等原则、公开原则、讨论原则、选举原则、集体领导原则、多数决定原则、监督原则和纪律原则等八个方面,其中党员一律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核心,也是衡量党内民主状况的标志。党内集中是指党在集中党员个人和各级党组织正确意见基础上形成的意志统一、组织统一和行动统一。在“三个统一”中,意志统一是前提,组织统一是物质基础,行动统一是保证。民主和集中的逻辑关系应体现为: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归宿。没有民主就不会有真正的集中;如果在民主基础上形成的集中得不到贯彻和实施,同样是对民主的亵渎、践踏和背离。

2、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领导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领导制度。首先,这是因为党的领导机关、领导体系,党内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的决议的制定和贯彻执行的程序都是按民主集中制确立的。其次,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领导制度或领导方法,是因为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人依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原理,从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宗旨出发创造出来的。作为领导制度和领导方法的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含义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党的七大修改党章的报告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即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制度,即是从党员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党员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了党的群众路线。”这里的民主,是指要发挥党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积极参加党对人民事业的领导工作,并以此来巩固党的纪律和统一,实现党的集中领导;这里的集中,主要是指以党的先进性和党的领导者对群众的指导作用,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人民的政治民主。因此,这里的民主和集中有其特定的含义。

民主集中制是国家的根本领导制度。这是因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比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应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机关和法院、检察院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原则体现了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并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等等。这样,就保证国家权力永远掌握在人民手中。所以邓小平同志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最合理的制度,也是最便利的制度,我们还是搞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西方的两院制不能搞,西方的多党制不能搞,我们就是要用这样的政治制度来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

把民主集中制原则从党内生活运用到国家政治生活,这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早在七大时,毛泽东就指出,新中国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就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这就表明,民主集中制原则,从其基本要求、基本精神来讲,普遍适用于各级各类组织,当然,也同样适用于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单位。行政首长负责制单位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必须实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工作中切实听取群众意见并接受群众的监督。第二,必须实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决策中要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并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第三,必须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维护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二、要坚持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主集中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我认为应重点抓好三个环节:

一是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应将这个制度细化为四个方面:

第一,凡属全委会或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所谓重大问题,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重大部署,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集体讨论的问题。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常委会委员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但个人意见必须符合集体决定的精神。凡代表党的委员会发表的重要文章,应经过常委会讨论。

第二,集体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执行集体的决定,不能另搞一套。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除在紧急情况下执行多数意见外,应暂缓决定或上报请求裁决。集体研究的议题应事先通知,无特殊紧急情况,不要临时动议。

第三,集体领导必须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加强集体领导,决不是否定或减轻个人责任。列宁强调:“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实行集体领导都要最明确地规定每个人对一定事情所负的责任。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③]集体领导必须以个人分工为基础。实行个人分工负责,要明确工作任务,要界定责任范围,要保证职、责、权相统一,要做到分工不分家,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正确处理“班长”与委员的关系。书记作为“班长”、“一把手”,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起关键作用,应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书记在集体领导中应发挥“四个作用”,并做到“四带头”和“四有”。即发挥政治上的导向作用、民主上的垂范作用、工作上的统领作用和团结上的协调作用。做到带头熟悉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功能、运作程序和操作内容;带头执行决定,坚决按多数人的意见办;带头维护纪律,不搞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和宗派主义;带头增进团结。“一把手”要有光明磊落的品格,有宽容大度的胸襟和善与人同的气质,有从善如流和集思广益的能力,有把“一班人”团结在一起的本领。在班子内部建立起真诚的同志关系,这不仅是个人修养问题、世界观问题,也是党性问题。当然,上述要求也是“一把手”和其他领导成员共勉的内容。

二是使党内监督具有权威性、群众性和双向性。健全党内监督制约机制,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保证措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内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组织、党员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否遵守民主集中制。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党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任何权力都应受到制约,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滋生腐败。由于党处于执政地位,因此党内监督的实质还是一利权力的制约。目前,党内监督在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各级党代会和党员大会的监督、专职机构和党员的监督的同时,还须与党外的监督结合起来,才能产生良好的综合效应,使党内监督具有权威性、群众性和双向性的特点。具体方法是:

法律监督——党的活动要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都要接受法律制约,都必须遵纪守法,任何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行政监督——在行政部门工作的党员,特别是担任行政职务的领导干部,必须接受经济和财政监督的制约。在经济工作中要接受经济和财政法规的监督,在对外交往中要接受外事纪律的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党员,均应受到追究和处分。

舆论监督——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文艺等舆论工具来宣扬法制和弘扬社会正气,揭露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使其成为众矢之的,也能对公众起到深刻的警戒作用。

群众监督——加强接待处理群众控告、申诉的制度。党内外群众通过控告、申诉渠道,提出批评、检举、揭发和控告,是对党员干部一种有效地监督方法。实践证明,我们立案查处的党内违纪案件,大部分来自群众的控申渠道。因此,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党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经常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群众团体对党和国家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对党员个人越轨行为的检举和揭露,要利用各种形式,吸收他们参加各种监督活动,对他们的举报,要认真查处。

三是总结历史教训,强化制度意识。在强化制度意识,加强制度建设上,我们党有许多重要的经验教训。我们党从一成立就接受了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思想,但在1935年遵义会议之前,民主集中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陈独秀推行右倾投降的同时,在党内实行家长式统治;王明左倾盲动主义路线统治在党内达四年之久,是与破坏党内民主生活、实行个人专断分不开的;张国涛为达到分裂党和红军的目的,同样践踏党内民主与纪律,压制不同意见,实行独裁。事实说明,党内错误路线的形成,是以民主集中制不健全为前提的,而错误路线的推行,又加剧了对民主集中制的破坏程度。遵义会议以后,党注意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一直到八大,党内形成了许多好的传统。如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党内斗争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对犯错误的同志批判从严、处理从宽,不搞过火斗争、无情打击;党的领导人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党内不搞歌功颂德、突出个人等。“可惜,这些好的传统没有坚持下来,也没有形成严格的完善的制度。”[④]只是由于这一时期党中央、毛泽东同志领导的正确,以及毛泽东和其他领导人的民主作风,才使这些缺陷被掩盖起来。八大以后,就渐渐背离了民主集中制这一正确原则,加之一些阴谋家的推波助澜,使党在这一时期发生了失误。有些失误从形式上看虽是党中央的集体决定,但实际上则是由于党内生活不正常所致。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地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⑤]这个教训深刻地说明:与个人的思想、作风相比,“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⑥]他还指出:“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⑦]他的这些见解,反映了党对民主集中制问题认识的深化,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一个重大的理论贡献。

总之,我们学习、实践民主集中制这一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准确把握这个制度的运行规则,并且强化制度意识,加强制度建设,才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和健全好民主集中制。

注释:

[①]系俄文的愿意。

[②]《列宁选集》第四卷,第311—312页。

[③]《列宁选集》第四卷,第24页。

[④]《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0页。

[⑤]《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3页。

[⑥]《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3页。

[⑦]参见1987年第四期《红旗》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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