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体制的扁平化与创新_行政审批论文

社会治理体制的扁平化与创新_行政审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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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642(2014)03—0062—06

       关于社会治理的内容、主体,许多学者已有不少有益探索。笔者认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应该是公民个体、公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与政府公权力四者之间的良性互动结构。近年来,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本文侧重从扁平化管理的角度,探索社会治理体制创新问题。

       一、扁平化管理理论与政府层级管理体制创新

       近几十年来,以工业经济活动的专业化、集中化、稳定性为基本原则,以计划和控制为核心职能的传统层级组织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知识社会产生了许多新理念,如参与、共享、合作、分散、柔性、信任和学习等,与之相应的,学习型组织、扁平化组织、网络组织、有机—适应性组织、倒金字塔组织等组织理论,开始对传统的层级制组织存在的弊端进行一些补救、矫正,逐渐成为主流的组织理论。

       1965年,美国佛瑞斯特教授认为未来企业组织的理想形态应该是层次扁平化、组织信息化、结构开放化,成员由从属关系转向为工作伙伴关系,不断学习、不断调整结构关系。1981年,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新总裁杰克·韦尔奇对臃肿的公司员工、管理人员、部门进行精简,管理层级从9~10层减为4~5层,这是世界最著名的扁平化改革的案例之一。1990年,彼得·圣吉《第五项修炼——学习型组织的艺术与实务》等著作的发表,标志着学习型组织理论的基本形成。这些新型组织理论普遍认为,为迅速应对外界日益复杂的情势,必须对传统的以等级制为主要特征的组织结构形式进行变革,推行扁平化管理。扁平化管理即减少中间的管理层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提高决策的速度和准确性。它包含两个辩证统一的方面,一是适当的权责上收、统筹;二是让下级、基层拥有适当的自主权,并对结果负责,调动基层和个体的积极性、创造性。

       80年代我国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后,省(自治区)的地方政府层级管理逐渐形成省(自治区)—市(盟)—县(市、区、旗)—乡(镇)四级制;①直辖市则主要实行市—区(县)—乡(镇)的体制。随着经济社会情势以及现代交通、科技、信息等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各个领域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地方政府的层级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最明显的是层级过多,降低了行政效率。所以,政府层级管理体制改革在所难免。

       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包括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的内容。横向的是指对同一级政府各机构的设置、行政权力运行的关系进行调整,纵向的是指对不同层级政府的设置、行政权力运行的关系进行调整,即政府的层级管理体制改革。减少政府管理层级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虽不减少政府层级数量,但减少某些事项的管理层级,上级政府把某些管理权限下放到下级政府,比如以减少、下放权力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扩权强县、强镇。再一种就是直接减少政府层级的数量。

       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然涉及社会治理体制改革。近年来的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主要表现有:一是以前政府对社会实行全面介入,社会管理主体一元的特征十分明显。而四大社会治理主体的互动结构适应了多元的社会现实。二是以前的社会管理服务,由政府垄断了营利性较强的公共产品的供给,新型的社会治理则要求政府通过削权、放权、购买服务等方式,把一些公共服务转给公民个体、公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来完成。三是以前的社会管理基本模式是自上而下,政府依靠权威,通过政策实施进行单向、硬性的管理。新型的社会治理则要求公民个体、公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与政府公权力四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充分体现了扁平化、多元、民主、协商、协作、互动、伙伴、信任等当代新型组织、管理理论的精髓。四是以前的社会管理,政府与其他三个管理主体之间,上下级政府(包括其派出机关如街道办事处)之间,职责划分不合理。造成的问题是,政府在某些领域管的过多、过细,而在某一本应加强职责的领域却没有作为。近年来,四者之间进行了职责厘定、划分。

       本文即从扁平化管理的视角,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扩权强县强镇、撤销街道等政府层级管理体制改革来探索社会治理体制创新问题。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社会治理体制创新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准予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即削减审批事项,或调整给社会组织自律管理,或下放给下级政府。2011年11月,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指出: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坚持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原则,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就不要设定行政审批;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就不要再搞前置审批。对于社会事业领域,要放宽限制、打破垄断、扩大开放、公平准入、鼓励竞争。对于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要清理一些部门和地方利用“红头文件”等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限制性规定。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国务院在2002、2003、2004、2007、2010、2012年先后六次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497项,占各部门原有审批项目总数近69.3%。其中2012年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即取消184项、下放117项、合并13项。李克强总理在2013年3月表示,现在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还有1700多项,本届政府下决心要再削减1/3以上。2013年4月,国务院取消和下放71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5月,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7月,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11月,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82项。12月,颁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同月,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

       省对市、县,市对县也进行了大规模的行政审批权力下放,各地区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占原有总数的一半以上。如到2011年,贵州省省直单位取消、下放、转变和合并行政许可事项占总数的59%,取消、下放、转变与合并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占总数的52%。2012年8月,国务院批准广东省“十二五”期间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11月,广东省对100项行政审批事项做出调整,有66项行政审批事项被停止实施,34项被下放。其中取消或向社会转移了一部分对经营活动、设立相关企业的审批和机构、人员资质资格核准、认定及证书核发事项;软件产品登记、资产评估机构年检、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等32项职能逐步向社会转移,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2012年12月,广东省政府《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提出,到2015年,广东将力争成为中国行政审批项目最少、行政效率最高、行政成本最低、行政过程最透明的先行区。《方案》称,到2015年,广东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压减40%以上,办结时限总体缩短一半左右;实现各级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率达90%以上,社会事务网上办理率达80%以上。

       三、扩权强县强镇与社会治理体制创新

       扩权强县、强镇其实是行政审批改革的特殊方式。扩权强县主要是把原由省直部门或市直部门行使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给县级政府部门,这既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又具有新的内容。上世纪90年代初,浙江省最早开展扩权强县工作。近十几年来,全国绝大多数的省市区都开展了这项工作,有的省仅有一次这样的安排部署,有的省则稳步推进,不断引向深入。如浙江先后于1992、1997、2002、2006、2008年进行了五次。有的省份是针对省内的全部县,如安徽省首批放权时就是如此;有的是分类进行,依据一定的原则选择若干县作为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扩展。如河北的辛集市等22个县(市)曾被赋予与设区市相同的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河南曾赋予巩义、固始、永城、邓州、项城5个县(市)与省辖市相同的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社会管理权限。各地扩权的内容多有类似。如河南、河北两省扩权的主要内容归纳为十一项,即计划直接上报,财政直接结算,经费直接安排,税权部分调整,项目直接申报,用地直接报批,证照直接发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统计直接发布,政策直接享有,信息直接获得等。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率先减少行政层次,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这就从国家层面指明了扩权强县工作的两个方向,一是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二是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改革,而这种直管不仅是财政方面的,还是所有方面的。

       2004年,国家发改委选择一些小城镇率先开展发展改革试点。各地也多有这样的试点举措。2005年,浙江绍兴县率先扩权强镇,在3个试点镇尝试委托执法。2011年,温州市政府坚持以“能放则放、能接则接,把握程序、依法放权,统筹配套、完善机制”为原则,从方便群众出发,最大限度地下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权限。对县(市、区)、乡镇(街)、社区(村)三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权限调整,287项原本由县(市、区)办理的事权调整为乡镇(街)办理,80项原本由县(市、区)办理的事权调整为社区(村)办理。采取的方式有直接授权、间接放权、委托放权、内部调整放权等。

       一些地方针对某些街道权限不足,不能很好履行应有职能的情况,也向街道放权,这也类似于扩权强镇。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下辖的容桂街道,工业产值超千亿,产业正面临升级转型,常住人口近50万,经济总量300亿元,城市化程度较高,可谓是“市级经济、县级人口、科级权限”。本着“宏观决策权上移、微观管理权下移”以及统分结合、服务改革、便民利民、分步有序的原则,2009年始,顺德区赋予容桂街道许多区级的行政审批、处罚和日常管理权限,涉及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共316项(方面)。涉及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工作,区里则决定逐步加大统筹力度。这有利于改变镇街各自为政、分割发展的状况,有利于各镇街形成整体合力,减少城乡差异,有利于顺德参与珠三角一体化和广佛同城化。容桂改革试点方案明确街道需转移的职能和事项,通过授权、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交由市场中介和社会组织承担;建立多元化、专业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和中介组织,建立协同治理的社会工作格局。2010年,顺德区又下放八大权限,10个镇街获县级管理权限。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176项行政管理事项中,有116项交由各镇街分局行使,低保审批、劳动合同审查以及工伤行政确认等都交付镇街。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的137项行政管理事项中,有29项委托镇街行使,55项直接移交镇街行使,下放比例达到61.31%,社团等民办非企业组织可直接在镇街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等手续。

       2010年4月,中央编办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在全国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内容包括加快推进体制创新,对一些规模较大、城镇化水平较高、条件具备的经济发达镇,适时进行区划调整;按照强镇扩权的原则,赋予它们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重点是城建、环保、治安等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赋予相应财力,增强发展能力。初步确定进行试点的经济发达镇共计25个。②这标志着扩权强镇提升到国家战略的新高度。

       有的试点省份主动扩大了试点范围。2012年,成都市出台《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进一步理顺区(市)县和镇政府间的责权关系,将部分区(市)县级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下放给经济发达镇,赋予其部分区(市)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重点是就业、社保、民政、卫生、文化、司法、综治等领域,并采取委托、设立派驻机构等方式,赋予其产业发展、项目投资、规划建设、市政交通、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民生事业等方面的区(市)县级行政管理权限。将行政许可、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镇便民服务中心。经济发达镇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或探索建立“项目参与式”的社会工作模式,通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合同外包、特许经营、志愿者服务、委托代理等社会化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2007年,浙江省下发《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决定培育200个左右特色明显、经济发达、辐射能力强的小城市。按照“依法下放、能放就放”的原则,赋予中心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涉及财政、规费、资金扶持、土地、社会管理、户籍等10个方面。同时,强化中心镇政府的农村科技、信息、就业和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职能。探索中心镇行政执法监管改革,下放与百姓密切相关的环保、劳保、安监、城建等领域的权限。理顺中心镇条块关系,垂直部门派驻中心镇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归于中心镇,主要领导干部任免须事先征求当地党委意见。中心镇要提高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水平,建成真正的小城市。③2010年底,浙江省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通知》指出,省财政从2011~2013年每年下拨1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11个地级市下辖的27个试点镇,在200个省级中心镇发展和改革的基础上,探索小城市培育试点工程,实现特大中心镇向小城市转型发展。不久,浙江省《关于支持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指出。在保持镇级建制不变、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赋予全省27个试点镇与县(市)级政府基本相同的经济管理权限。2012年,浙江省又积极探索争取国家在浙江率先开展撤镇设市试点,将条件具备的镇升格为小城市。

       四、撤销街道的探索

       本节探讨以撤销街道、加强社区职能等扁平化管理为主要特征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

       1954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其中说,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任务主要包括,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非经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但事实上,几十年来,政府工作部门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的情况很多。

       2010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对社区的性质、职能及其与基层政府、政府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明确。《意见》指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要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为社区及居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逐步清理和整合在社区设立的各种工作机构,规范政府部门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大力压缩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台账和材料报表。这是我们思考以撤销街道、加强社区职能等扁平化管理为主要特征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问题时的重要的指导性文件。

       2002年3月,南京市白下区推行淮海街道管理体制改革。首先是撤销淮海路街道,管理层次由“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变成“市、区、社区”三级,按照“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原街道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57项职能全部归于13个区职能部门。对一些需要延伸到社区的工作,由政府职能部门招聘或派人承担。其次是成立过渡性质的行政事务受理中心,作为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辖区内直接面对居民服务的平台,由劳动、民政、计生、城建、市容、司法等职能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组成,区政府直接服务社区群众。另外,让居委会充分行使自治权。属于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由社区居委会全面承接,社区居委会直接面向居民。给居委会“减负”,政府不再对社区进行各种检查评比,各类台账由过去的72本精减为“5+1”本台账。社区建立“社会工作站”和专职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负责原来长期由居委会统揽的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事务。改革取得较大成效,行政人员精简,行政效能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直接面对群众,减少了办事环节,激发了社区的民主自治活力。

       2012年,湖北黄石、安徽铜陵、甘肃嘉峪关、贵州贵阳等市的城区全部撤销街道。湖北黄石市主城区包括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遵循“减少层级、重心下移、充实一线”的思路,2009年黄石市从铁山区开始试点撤销街道,到2012年4月,4城区的14个街道全部撤销,原来132个社区整合为81个;各区区直部门均由37个精简到25个,区直部门直接服务,并将机关人员充实到社区。2010年10月,甘肃嘉峪关市被中央确定为全国35个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城市之一。嘉峪关市推进城乡户籍一元化、社区管理扁平化、社会细胞和谐化、社会服务集约化等,整体规划,积极探索社会治理新模式。社区管理扁平化的改革思路是“精简管理层级,优化整合资源,实行区域化管理,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嘉峪关市撤销7个街道,将原来的69个社区合并为29个社区。贵阳市是全国35个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城市中唯一的省会城市。到2011年上半年,贵阳市撤销全市所有49个街道,建立89个新型社区,200多万城区人口全部纳入新型社区覆盖的“半小时服务圈”,推动公共管理服务下沉,更好的服务群众。到2012年8月,安徽铜陵市区的10个街道全部撤销,原有的61个社区整合为23个“大社区”。

       2011年,广东决定选择部分地级市开展城市基层管理扁平化改革试点,撤销街道,实行“市—区—社区”、“二级政府、三级管理”新体制。又在东莞、中山市开展“撤镇建区扁平化改革”和“联并升级扁平化改革”试点,将面积大的特大镇撤镇改区,面积较小的镇合并建区;区下不再设街道,推行“一级政府、两级管理”的新体制。并选择部分县开展城区基层管理扁平化改革,在县城区探索“县—社区”管理新模式。

       五、其他推行扁平化管理、加强社区职能的实践

       管理重心下移、加强社区服务职能,是近年来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一个明显特征。2011年四川省委、省政府决定,把城乡社区管理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切入点,加快建立社会管理重心下移新机制;通过把县(市、区)及相关部门的部分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公共服务事项委托办理等方式,将更多的人、财、物集中到乡镇(街道);逐渐调整乡镇(街道)机构设置,成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明确并强化乡镇(街道)基层党建、城乡管理、公共服务、社区建设、安全监督、应急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社会稳定等职能,并建立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为重点的乡镇(街道)目标考评体系;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功能,逐步建立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基层自治机制,加快建立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以政府部门派驻社区力量为依托、以物业管理机构和社会组织为补充、驻社区单位和社区群团组织密切配合、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管理体系。[1]

       江苏无锡市从2000年开始逐步建成了500多个社区事务工作站和600多个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两者简称“社工站”。2008年无锡市推行社区扁平化管理,把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项目“打包”分配下沉到社区,劳动保障、民政事务、老龄残联、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法律咨询等24类88项行政事务统一交由社工站办理,设立专门的办事大厅,实现一站式服务,把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触角直接延伸到居民家庭。无锡把社区扁平化管理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班子考核,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④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认为,无锡市社区扁平化管理最核心的内容,就是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社区层面有了一个扁平化的组织和实体的平台,不仅纵向整合了市政府、区政府和街道的社区管理职能,横向整合了政府各个部门的社区管理工作,而且还有机整合了党组织领导、居委会民主自治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2]

       公安在社会治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10年初,河南省公安厅决定在新乡、商丘、济源、郑州4个省辖市进行警务机制改革试点。6月,新乡市率先撤销6个公安分局,整合成立12个派出所,市区公安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派出所”三层管理变为“市公安局—派出所”两层管理,警力向派出所一线倾斜。“110”接处警时间由过去的5分钟压缩到3分钟,一线基层警力由过去的25%升至70%,综合绩效考评成绩领先全省。8月,河南省推广“新乡模式”,在全省各省辖市公安局全面推进警务机制改革,撤销公安分局,成立大派出所,内设机构相对统一,是“四队一室”,即案件侦查大队、治安管理大队、社区警务大队、交通巡防大队和勤务综合室。之外还设立市局派驻的集执法、执纪、督察为一体的监督室。改革后的派出所是基层作战单位,具有县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权责;同时,扩大管理权限以方便群众。

       2011年,贵阳市最早成立群众工作委员会和市群众工作中心。前者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市群众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包括一些信访积案和重大的矛盾纠纷,安排部署重点任务,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的社会风险评估。后者与市信访局合署办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等19个职能部门在中心设置窗口,直接受理群众来访,直接调处社会矛盾,对复杂矛盾和问题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解决,变信访“中转站”为“终点站”。

       2013年,南京下发《关于切实减轻社区(村)负担,提升服务群众效能的七项规定》,明确实施细则,进行“四减”(减台账、减机构、减网络、减考核)、“两增”(增自治服务、增群众满意)、“一考核”(考核奖惩)。明确“四个取消”、“两项整合”。“四个取消”,一是取消25项工作任务与指标,包括本该由部门和街镇承担却下移至社区的、政策法规没有明确由社区承担的、社区难于承担的工作任务。二是取消41项市、区创建达标评比。此前社区(村)的各项创建达标评比共有82类,改革后,除国家、省级的创建达标评比外,市、区两级的精简80%。三是取消41个社区(村)组织机构,只保留依法应设立的组织机构。四是减少纸质台账、简化电子台账。原来社区台账涉及41个部门151项,其中市区两级要求做的台账有84项;本次取消了72项,减少了85.7%;剩下的台账一律转到电子台账上,仅保留服务对象基础信息、开展活动记录以及需要个人签字的原始资料。南京原共有近20条社区(村)网络平台,“两项整合”包括:一是全面整合各类信息网络,整合成智慧社区(村)平台,作为社区(村)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社区(村)信息统一采集、资源互联共享,形成全市统一的“智慧社区(村)”系统。二是将原来各部门进入社区(村)的各类考核评比一律纳入和谐(平安、文明)社区(村)统一考核,以年度为单位一次性实施。

       浙江宁波市海曙区区属部门进社区的工作原来多达97项,考核台账多、创建活动多、普查调查多、信息平台多、挂牌多、盖章多这“六多”问题比较突出。2012年6月,海曙区在全市率先出台《部门工作进社区指导目录》,为社区“减负”,削减社区的工作事项56项,削减率达63%;其中创建活动由41项减到5项,统计调查项目由36项减到4项,档案台账由47套合并为6套。又规定未经准入的工作,一律不准延伸至社区。

       收稿日期:2014-04-10

       注释:

       ①海南省则大致是省—海口市—区—乡(镇),与省—县(市)—乡(镇)两种层级体制。2014年初,海南省三亚市实行市—区两级体制,由四个市辖区直接管理行政村、社区。

       ②分别是:河北高碑店市白沟镇;山西介休市义安镇;吉林磐石市明城镇;江苏昆山市张浦镇、江阴市徐霞客镇、兴化市戴南镇、吴江市盛泽镇;浙江义乌市佛堂镇、余姚市泗门镇;安徽无为县高沟镇、天长市秦栏镇;福建晋江市陈埭镇、南安市水头镇;山东广饶县大王镇;河南安阳县水冶镇、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湖北钟祥市胡集镇、谷城县石花镇;广东增城市新塘镇、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东莞市长安镇;四川大竹县庙坝镇、新津县花源镇;陕西岐山县蔡家坡镇、南郑县大河坎镇。

       ③《意见》明确,中心镇要建设好“一校(高标准的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二院(中心卫生院、综合性敬老院)、三中心(文化中心、科普中心、体育中心)”以及“一路(高标准的进镇道路)、二厂(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三网(自来水供水网、垃圾收集(处理)转运网、通村公交网)”等设施。

       ④包括《关于推进社区扁平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着力解决社区扁平化管理推进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社区经费保障办法和实施达标考核奖励的实施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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