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际商事调解

试析国际商事调解

王林[1]2003年在《试析国际商事调解》文中指出今天,当我们环顾世界,就会发现,各种形形色色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的运用和发展已成为一种方兴未艾的时代潮流,它们在这个经济发展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的当今世界中正发挥着其特有的、不可替代的功能。通常,我们把各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统称为可替代的争议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缩写为ADR),而调解正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 ADR的发展反映并促进着一种时代理念和精神变化——从对抗走向对话,从冷战走向协商,从单一价值走向多元化,从胜负之争走向争取双赢的结局。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视以交流与合作来促进社会的发展,更重视相互尊重与宽容的价值,这不仅是文明的进步,也是法治的进步。 调解作为一种传统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具有比仲裁更为悠久的历史。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它仍然充满着强大的生命力。200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经过深入的讨论与磋商,提出了《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来自不同法系的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示范法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探讨,并就一些问题达成了共识。这本身就给世界各国发出了这样一个强有力的信号:调解正在成为当今社会的时尚,正在成为解决争议的重要方法和新兴产业。 调解在我国源远流长,运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在古代就由来已久。然而,长期以来,调解一直遭受冷遇却是不争的事实。当前,在我国逐步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在大力倡导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强化司法功能的今天,人们在崇尚诉讼、仲裁程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的同时,也开始用质疑和挑战的目光审视调解。 本论文正是以国际商事调解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运用分析、比较的研究方法,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阐释了国际商事调解的基本含义、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及其主要方式,并对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商事调解的最新发展现状进行了介绍。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商事调解的未来发展提出了自己的几点设想和建议,主导思想是:推动商事调解立法的发展,发挥商事调解的独特作用,在国蜘硕士学位论文MASTER,5 THESIS际经济交往中建立适应我国社会现实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商事调解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必将随着我国和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发展。首先,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对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提出了外部要求。经济的发展与商事活动规模的扩大成正比,商事纠纷发生的数量必然增加。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体系国家之间的商业交往和商业纠纷不断增加。商事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适用国际惯例和当事人民事处分权,可以避免文化和法律冲突,可以满足不同国家当事人的共同要求。这就对我国商事调解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需求空间。其次,商事调解解决纠纷的优点或特点,符合商界人士期望达到的综合目的。包括行使处分权、简便有效、花费少、双赢、保守秘密、保持声誉和体面等。商事调解的上述优点或特点,是其在中国和世界商界愈来愈受到欢迎的根本原因,也是商事调解必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内在动力。最后,商事调解方式和调解机构的国际化迎合了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可替代的争议解决方式 (ADR)近几十年来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可替代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一个多元化的体系,目前西方国家不仅在自己国内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引入了调解的程序,还在一些区域或国际间的交往中提出了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各国调解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正在不断加强。中国作为调解的发祥地,各种调解制度曾被一些西方国家研究和效仿。现在中国又反过来学习研究西方发达国家调解发展的最新成果,发展中国的商事调解事业。这正式世界经济一体化带动了商事调解的国际化。

唐维[2]2011年在《国际商事调解程序研究》文中认为当今社会,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国际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越来越频繁,国际商事领域的争议也日渐增多并日益复杂。伴随着国际商事主体对高效率、低成本经济观念的追求以及对和谐、自治等法律观念的崇尚,商事主体们不断探寻着最优的争议解决方式。近年来,传统的诉讼机制不断暴露出程序刻板、繁琐的弊病,曾经以快捷、灵活着称的仲裁机制也因程序被严格规制而染上了浓厚的诉讼色彩。在这种形势下,国际商事调解以其独特的优势成为了商事主体们的新宠。在解决争议的各种方式中,国际商事调解逐渐成为争议当事人优先选择的对象。在学理界,国际商事调解也变得备受关注。尽管目前对国际商事调解的研究已硕果累累,但仔细研习却发现,这些论着几乎都是对调解的特点、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与仲裁结合等问题的探讨,对调解程序的设置、优势与弊端等程序性问题鲜有提及。因此,在日益重视程序正义的今天,有必要对国际商事调解程序进行专门的研究,从程序的角度对调解机制进行深层次的探讨。本文运用归纳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国际商事调解程序为研究对象,以调解程序的进展为线索,对现行的国际、国内立法与实践进行对比分析,从调解程序的设置上分析调解程序的优势,并指出调解制度在国际商事领域盛行的原因。本文旨在狭义上研究国际商事调解程序,即独立的调解机构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过程,而不包括结合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的调解程序。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而言,国际商事调解程序具有意思自治、灵活、高效、协商解决争议的优势。这些优势使得国际商事调解作为ADR最具代表性的一种,已超越诉讼、仲裁成为国际商事领域最受欢迎的争议解决方式。程序的优势来源于程序的设置。通观各个国家、国际组织关于国际商事调解程序的立法与实践,不论是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会议的召开,还是调解程序的终止,都彰显着意思自治、灵活、高效等特征。在国际商事调解程序中,当事人能够自由地表达意志,充分地支配程序,以满足他们期望达到的综合目的。调解程序不仅能帮助当事人妥善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而且能满足商人们保全声誉和体面、维系商务关系的愿望。调解程序所呈现的上述特点是其越来越受到商事主体亲睐的原因,也是其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力量源泉。不必担心调解程序会流于任意和武断,也不必担心调解程序会沦为强者规避法律、压制弱者的工具,优秀而有经验的调解员在调解程序中的适度介入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试图从立法上对调解程序加以控制,将调解程序变得严格而规范,以消除众人的上述顾虑是无益的,那样只会让调解程序重蹈仲裁的覆辙。要使调解程序更好地处理争议,强化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才是可行之道。

万琪[3]2017年在《近代湘商商事调解探究(1900-1937)》文中研究说明建立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是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重要内容,商事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历史上,近代中国包括湖南因经济结构发生转变,新式工商业的发展,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既有的纠纷处理机制已无法有效解决商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晚清政府为巩固其自身统治,开始了商事立法活动。1904年清朝廷颁布《商会简明章程》,规定商会具有调解商事纠纷的能力,期望通过地方商会的建立缓解官府受诉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到民国时期,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商事纠纷的处理,公布了《商事公断处章程》,再次强调商会的商事调解职能。由于国家政策的推行和民间力量的发展,商事调解因其独特优势成为近代湖南商事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但随着抗日战争的爆发,湖南地区商事活动遭遇极大影响,商事调解也逐渐衰弱。但不可否认的是,商事调解在近代湖南商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希望通过对近代湘商商事调解的考察,为当今商事调解机制的完善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提供有益参考,达到以古鉴今的目的。本文内容由引言、正文叁章共四个部分构成,其中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缘由和研究意义,并简单介绍了学术界相关研究成果。正文第一章为近代湘商商事调解的概念以及发展过程,该部分从近代湘商和商事调解两个方面界定近代湘商商事调解的概念,并简单梳理了近代湘商商事调解的发展脉络。第二章为近代湘商商事调解机制,分别从商事调解的主体,商事调解的客体,商事调解的依据和商事调解运行的主要步骤四个方面探究近代湘商商事调解机制,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总结该时期商事调解所呈现的特征。第叁章则为近代湘商商事调解的成效和影响,从对近代商事纠纷案例的整理分析来看,商事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治理方式,其取得显着成效的同时,也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试析国际商事调解[D]. 王林. 华中师范大学. 2003

[2]. 国际商事调解程序研究[D]. 唐维.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3]. 近代湘商商事调解探究(1900-1937)[D]. 万琪. 湘潭大学. 2017

标签:;  ;  ;  ;  

试析国际商事调解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