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国股份公司的权力分配看我国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_监事会论文

从德国股份公司的权力分配看我国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_监事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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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制度的形成虽然迟于英国,但至今也有100多年的历史。在德国的经济发展中,其完善的公司制度作为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对经济稳定发展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德国公司制度最具特色的是其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深入地了解这一点,对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有重要的意义。

德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主要由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这三大领导机构掌握,它们分别控制着公司的所有权、监督权和经营权。在这种权力结构中,董事会的地位较为突出,但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也起着重要的制衡作用。这与英美国家的公司中实行的“董事会和总经理制”相比确有特点,从对经营权的监督有效性来说,有较大的优越性。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代表的是公司的所有权,从理论上说,它是公司的最高领导机构。但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运行中,其权限往往受到许多限制。股东大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选任监事会成员,但它只选任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其他成员则需由其它机关或劳资协议会来选任;(2)决定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如年度结算、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方案等;(3)选任年终结算审计员;(4)修改章程和变更公司类型及合并;(5)批准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发行转换公司债和参与公司债。股东大会可以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处理其权限范围内的问题,但不行使授予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也不得给董事会下达指示,除非董事会请它作出决定。

股东大会平时对公司的日常的经营决策不得进行干预,一般只是在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上行使规定的职权,而且主要表现在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公司利润的分配方案上。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某位董事、监事的工作报告未被股东大会通过,则意味着解除其职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要求权、质询权和表决权来实现自己的权限。德国法律规定,代表股份资本5%以上或者代表票面价额100万马克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议程中安排另外的事项。在遵守某些限制性前提下,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建议,要求作出与管理机关的建议相反的决议。股东也可以对于公司的选任问题提出反建议,公司必须把反建议和支持建议均予以公布。股东还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就会议的议题提出质询,公司董事会一般情况下有义务予以答复。股东行使表决权时,通常按照其股份比例进行表决,即“一股一票制”。不过,德国法律也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实行“一股多票制”,但必须先征得州政府主管当局批准。这主要用于国家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的参股。另外,有些公司在有关法律制定之前自己已规定的“一股多票制”往往也可以延用下去,法律不予剥夺。如西门子公司在1896年由家族公司变为股份公司以来,规定其家族享有“一股六票”的表决权,尽管该家族目前只占有10%的股份,但实际上仍控制着公司的表决权。在德国,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表决权委托给全权代表行使。特别是小股东,他们往往将表决权委托给保管银行代行表决权。这种银行平时为股东保管股浆,定期支付股息,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则向股东送达对每个议题的倾向性建议,征求股东意见,然后按股东的主要看法投票。保管银行作为大量分散的股东的代表,其表决权不受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上限的限制,所以对公司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般只需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重要的决议,如变更章程、增减公司资本、罢免监事会成员、公司合并及解散等,则需要有代表出席股东大会、股份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2.监事会。德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理事会的经营业务:监事会可以随时向董事会了解有关公司的一些重要情况,也可以自己或通过专家对公司帐目和记录进行检查,还可以规定公司的某些业务活动须征得自己的同意。董事会必须定期向监事会报告关于公司的经营方向、营利能力、营业过程、资金周转、公司事务的状况和对公司及子公司十分重要的业务活动等情况。监事会对董事会最大的制约,就在它可以任免董事会成员,决定董事会成员的酬金,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由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所以,尽管监事会并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但对公司的经营方针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德国公司的监事会根据公司股本额的大小可由不同人数的成员构成,但一般至少有3名成员,最多不得超过21名成员。在德国,除少数公司外,大多数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雇员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授予某些人或机构有一定的任命监事会成员的权力。雇员代表则由雇员投票选举产生,选举时通常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并将选举权按一定比例分配各蓝领工人、白领工人和管理人员。

雇员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公司,监事会的表决通常采取简单多数原则,如表决票数相等,主席享有二次表决权。但在选任公司董事会成员时,第一次表决需要有三分之二的多数方能通过。如果不能取得此种多数,需待休会后重新表决。重新表决则只需简单多数即可通过,而雇员人数在2000人以下的公司,其监事会可以制定自己的内部规则,通常要求监事会的决定要有绝对多数才能通过。

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般为4年,其任职没有年龄限制。监事会成员可以辞职,在其任期两届后应该卸任,但可以被重新选任。股东大会可以随时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罢免其选举的监事会成员,雇员选举的监事会成员亦可随时由雇员投票以四分之三的多数票予以罢免,由外部机构任选的监事会成员则可以随时由该机构予以罢免。在公司内部,监事会成员不能再兼任董事。但同一个人可以兼任多个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一些有名望的企业家从至身兼十几家公司监事的职务。但法律规定,最多不能超过15个,被控股公司不得向控股公司派出监事,两个公司也不得互相派遣自己的董事出任对方的监事,只能是一方派出董事出任另一方的监事。监事会成员的酬金由股东大会确定。监事会成员如果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如果违背公司法有关规定也要承担责任。

3.董事会。德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对公司的经营业务自主地进行领导和管理。在对公司进行管理时,董事会并不受股东大会指示的约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监事会的决议。这是因为,董事会成员的选任权掌握在监事会的手中,而且,监事会可以根据某些严重的失职或管理无能免去董事的职务。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般为5年,可以辞职,在其任期届满时应卸任,也可以被重新选任。董事会由一名或数名成员构成。董事会有数名成员时,监事会可以任命其中一人为董事长。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实行集体代表制。但进行具体业务时,也可授权给个别董事或其他人一起代表公司。董事会在讨论公司内部决策时,一般实行一致通过原则,避免进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董事长对表决有较大的影响,但他也无权否决多数董事的意见。对章程或监事会规定的某些业务活动,董事会在公司内部关系上须征得监事会的同意才能进行,但在外部关系上则全权代表公司。董事会每年应向监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政策和长远计划以及经济效益的情况,每季度报告经营状况,对公司重大的经营活动也应及时报告,如果监事会有要求,董事会还应对某一事务作专门的汇报。当公司结算报告表明公司亏损已达股本的一半时,董事会应立即召开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董事的薪金由监事会确定。除固定薪金外,还有随公司经营效果浮动的劳绩薪金,董事的薪金视企业的财力和各董事承担的任务而定,一般较为优厚。但如果公司财务恶化,继续按规定给董事支付薪金会给由公司造成严重困难时,支付给董事的薪金则可以减少。董事会的酬金总额必须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载明,董事的薪金虽然优厚、但对其赚取其它收入有严格限制,如未经监事会许可,董事不得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或与公司业务同类的个人交易,也不得成为任何其它公司或商号的董事或实际管理人。董事会成员对公司承担着特别的义务,如有失职或违背有关规则要承担个人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还可能被要求赔偿。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通常由股东会议(股东大会)和经理人员(经理部)掌握。股东会议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它由全体股东组成,主管除法律或章程规定由其它机构主管范围之外的一切事务。经理部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经理既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非股东。经理人员由股东会议任命,在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时必须服从股东会议的指示。经理对外可以全权代表公司,但实际上,有限责任公司对经理代表权范围往往有些限制性规定,经理不得违反。一般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下设监事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要设监事会,其法律地位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基本相同。但根据德国公司法规定,采矿、钢铁行业或其它行业雇员人数达50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设立监事会,行使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相似的职能。

从德国股份公司权力分配的格局看我国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其中有几点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其一,德国公司法律中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实行“一股多票制”,以便国家在某些重要行业参股时,即使未控制必要的股份亦可掌握表决权。在我国国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家为了取得控制权,必须要在公司股份中占绝对优势。如果规定在一些重要行业,国家股可以实行“一股多票制”,那么国家便可以用有限的资金控制更多的企业,或者说可以用有限的国有资产吸收更多的股本。其二,德国股份公司中的小股东往往可以委托保管银行代行表决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决策,并使小股东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充满信心。我国的股票市场投机气氛很浓,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小股东的投资行为短期化,并不关心也无法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如果试行类似的保管银行,加强广大小股东与公司的联系,对抑制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是有好处的。其三,德国公司的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业务起着很大的监督作用。由于它可以任命董事会成员,因而对董事会的行为形成制约。而我国许多公司的监事会形同虚设,很难对董事会及经理人员起到监督作用,加上有些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往往是一个人双肩挑,有的还被委任为国有股权代表,其在公司的职权过于膨胀,从而产生了许多弊端。因此,要使我国股份公司能正常发展,如何充分发挥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强化公司权力分配中的相互制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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