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会的基础设施:中日文化比较_中日文化论文

日本社会的基础结构——兼及中日文化之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中日论文,结构论文,基础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于“日本社会的基础结构”一题,不同研究者有不同的分析视点。本文立足点是以构成社会的最小社会单位“家庭”为对象,明确日本的家庭特征,并进一步考察家庭间的关系结构。

一、本文的基本视点

这里,以家庭为社会构成的最小单位的这种看法,未必与其他一些社会学观点相一致。认为家庭是构成社会的最小单位,意味着认可家庭是作为制度的社会集团。与此相反,有人认为在高度个人化的社会里,与其把家庭理解成制度化、固定化的集团,不如视之为多样化的个人间关系网,或者是作为不断变化的流动过程。Maclver,R.M.也曾经在他的共同体(1997)论述中提出围绕家庭的意见分歧问题。Maclver 设定共同体和协会作为集团的分类,但并未明确指出家庭属于其中哪一类。

Maclver 的家庭观与本文提到的关于家庭的看法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但有一点是相通的,即两者的前提、个人化和个人主义是规定家庭含义的关键概念。而在个人主义缺乏、稀薄的社会里,作为前提的个人是基于与个人主义不同的思想、精神气质和道德感情来行动的。换句话说,虽名为个人,但作为一种社会性存在,不得不受到该个人从属的社会以及民族所具有的相对个性化文化的制约。

基于以上前提,对于本文定义“家庭是构成社会的最小社会单位”有必要加以注释。首先,这里所指的家庭,姑且以日本的家庭为研究对象。其次,构成该家庭的个人都具有内涵特定的思想、精神气质和道德感情。其源泉的基础,一言以蔽之,就是“家”意识。由家意识定义的日本家庭,与其说家庭不如理解成“家”,一种家制度体。正是这一历史上创立的家制度体,作为一种文化的家意识,在相对意义上形成了日本社会的特色。

二、家、家庭及其区别

(一)家庭和家的定义 日本开始使用“家庭”一词,是进入近代(1870)以后。迄止近世的文书记录里不见该词汇。大概是进入明治时代接触西欧文化之际与英语Family对应的一个翻译词汇。两国的“家族”含义大相径庭。对此并无确证,但可以肯定的是,日本使用的“家族”一词,文字取自中国,内容却依据了西欧的定义,可谓东西文化的混合物。

由于家族这个词最初并非根据日本人的生活实态创造出来,开始使用时引起了种种困惑和混乱。在此援引的家族定义也有多处依据Family学说,但未必是定论。本文论述主要参考森冈清美(1987)的观点。

家庭是在共同居住基础上形成的亲族集团。也有的把共同居住定义为家政、家计的共同单位。而亲族指的是事实上或观念上由血缘关系联结起来的人们。

上述家庭的定义有很大的普遍性,广泛适用于人类共同的家庭。但家是日本特有的制度,其定义也具有特殊性。同家族一样,家的定义尚无定论,众说纷纭。中野上卓(1958)认为,家是基于家产来经营家业、共谋家计、祭祀祖先、组成家政单位或家联合单位的制度体(制度性的核心团体)。通常人们认为家就是日本的传统家庭,但在中野的定义里两者有所区别。家首先是基于家产的经营体。构成该经营体的核心是家业经营,另外还包括家计、祭祖等家中惯例活动的运营。家经营体的最大目的在于维持和发展该家经营系统的延续,并以此为前提谋求扩充家成员的生活福利。这里的家成员以家长为该家族的中心,还包括住在家中的家仆、佣人及其家族。通常这些家仆和佣人同家长没有亲族关系,但通过参与经营会培养起共属感情。在共有家意识下,他们作为家成员的角色期待,态度和一体感都会得到强化。

这种家的构成可以用图形表示(见图1)。图中的嫡系家族人, 指的是家系统延续的责任人。原则上,责任人作为家长的家庭内部成员,有时也可能是家仆。

图1 家的构成模式图

引自有贺喜左卫门《日本家族制度与佃耕制度》(1943年)

(二)家与家庭的比较——结构的角度 至此已经明确,家与家庭首先在成员构成上有区别。家庭是具有亲族关系的人们构成的集团,家却可能包括非亲族关系人员。造成结构上区别的原因之一,在于家庭集团受到近代西欧血缘观念的很大影响。与此相对应,家团体则更重视家经营的持续发展,血缘观念是次要的。

其次,家庭的原则多以一代夫妇为限,家却最优先考虑其系统性延续,以确保世代延续的成员(嫡系)为原则。因此,家长的家庭很多采取两代、三代夫妇连续的所谓家谱家庭(也叫直系家庭)的形式。当然也有几代夫妇共同居住构成一个家庭的情况,西欧近代家庭中并没有家庭采取何种形式的必然化原理。

第三,尤其从现代的家庭状态来看,难以明确断言家庭就是社会构成的最小单位。但家很明显是作为社会单位的习惯上的制度体。这一特征,即使在家的成员欠缺的情况下,家也仍然可能保留,家的继承仍然可望实现。故而家通常是二人以上的集团编制,但即使是一个人或者一时成员欠缺,家作为制度体仍然存续。

通过上述与家庭的比较,简要概括了家在构成、结构上的特征。必须注意的一点是,比较得出的结论并不意味着在现代日本社会,家作为社会构成的单位处于支配地位。事实上,即使在农村,家也在不断变迁。了解有关日本传统的家所固有的结构原理,对于理解日本社会、特别是理解农村的相对特质是最基本的,这一点十分重要。鉴于此,下面将扼要概述日本近代、现代(1868年后的50年间)家的变化。

(三)近、现代家的变化 明治新政府(1868年成立)构想的近代和统一国家的主要框架是:确立以天皇制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体制;积蓄产业资本,奠定资本主义经济的基础;同时创立近代军队和产业劳动者。用儒教道德粉饰的家族主义意识形态则是这三大支柱的共同基础和思想根基。1890年颁布的《教育敕语》达到了用这种意识形态教化国民的顶点。

另一方面,围绕直接左右国民生活的民法条文的争论,使之制定时期相对较晚。最初,起草了以西欧法律为蓝本的明治民法,1892年一度公布,但招致反对意见,认为该法律无视日本传统的家、家族,结果法律条文中有关家族的几项延期实行。这一场围绕家族法的论争,即所谓近代派与传统派的法典论争未能轻易收兵,结果起初构想的家族法经过大幅度修正,到1898年才制定完毕。其后,整部民法虽然有部分改动,但基本上持续实施,直到1947年公布废除“家”制度的改正民法为止。

以上所述是明治新政府推翻德川幕府封建体制,着手建立近代统一国家时的概况。明治政府在弃除德川时代300年的锁国政策、 积极推行“脱亚入欧”方针的基础上不断引进新制度,向近代化迈进。特别是强行推进了以近代军队的扩充为背景,由政府主导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政策。结果使后进的日本资本主义体制在短时期内突飞猛进。这一强行政策,固然是针对当时日本周边的国际环境采取的方案,但也给国内诸多制度带来了矛盾和冲突,给国民大众、尤其是给农民带来了许多强制性的牺牲。同时,也使邻近各国蒙受了巨大损害。图示说明如下:

图2 近代大同人之家

在日本如此特殊的近代化过程中,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三井、住友等近世豪商家发展为资本制企业,甚至变为财阀的历程恰好是这种变化的典型。从家经营体B中分离出叫做店的家业经营K。伴随这一分离,家仆、佣人C的大部分就从属于K,到后来叫做职工。统括K的是家长, 而家长的家庭D作为家系运营的单位从K分离出去。这一家系运营单位叫做“里”,包括若干个C,以主妇为主管中心。 近世大商人家的构成大致如此。

明治以后,大商家在向资本主义经营转变的过程中,有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家业经营同家长家族的分离。变化后出现了所谓经营和家计,家业经营变为资本制生产基础上的株式会社,家长变为经理。经理及其家族成员的经理家庭作为生活消费单位从公司分离出来。

另一方面,曾经身为家仆、佣人的,根据雇佣契约转化为职工。在这些职工当中,有的在公司内住宿,但多数在公司外独立生计,形成生活消费单位,即职工家庭。

经过这些转变,过去的大商人家经营随着资本制生产的引进而解体,质变为崭新的资本制企业。转变过程中的基础是家经营。因而,经营形式固然有所变化,但企业内部如劳务管理、人际关系等组织方面仍有很大一部分承袭了家经营时代的方式。最为突出的一点,是企业更加强调家意识,明确地用家规或社规强化企业职工“企业一家”的观念。

关于农家的情况。近世时期,大致说来有三种阶层的农家:大户老板经营的大规模农家、作为其从属部下(借地人)的零散农家和介于两者之间的“本百姓”,即以自己所有耕地为中心开展经营的自营农家。德川幕府封建时代因为自营农家所占比例很大,所以有本百姓体制的说法。大规模农家的经营以家仆、佣人的劳动力为前提。家仆和佣人的从属程度并不统一,他们之中有的是以借地经营为主的单独的零散农家,也有的与家长共同居住。相对于通常称作老板百姓的大规模经营农家,这些农家一边纳入老板经营的劳力编制、一边租借部分耕地从事零散农耕,就被称作部下百姓。这种老板、部下的身份关系,是形成同族集团的一个契机。

再看自营农家的情况。虽然自营农家有时包括若干共同居住的家仆,但其经营主力却是自家劳动力。原则上耕地属于自家所有。近世这样的自营农家数量最多。因此,本百姓体制就成了那个时代的特征。

在明治新政府推行的诸项改革中,给农家造成直接影响的是有关土地制度的改革。即始于1873年的地租修正(改正土地课税基准、为此进行土地面积测量),随后有土地私有制、田地自由买卖及山林、原野地的官民所有权区分(明确国有地同民有地的界限)等措施。这一系列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调整近世德川时代不统一的课税制度,确立全国一致的地租体系,通过当时政府财政主要来源的地租合理化来谋求财政的强化和稳定。

改革的结果,促使了私有耕地和山林的扩大以及靠收取佃租(地租)为目的的地主阶级的形成。地主阶级的成员,有的从老板经营转变过来,有的是挪用商业资本为土地投资、囤积了土地的新兴地主。他们自己并不从事农业经营,只是专门以出租农地给农民收取地租为目的,是所谓的“不耕作地主”,或叫做“寄生地主”。在地主阶级不断发展的同时,从这些地主手中租借农地进行农业耕作的佃农大量出现。明治政府采取的高额地租和佃租政策,封堵了农业内部向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导致勉强能够维持再生产的自耕农家的出现,以及被迫把自家劳动力商品化(单纯劳动者)的佃耕农家的形成。对这一事实,换个角度说,日本资本主义经济成立和发展的背后是农家的牺牲。

这一时期的农家,除了老板经营、自营农家系统延续下来以外,又增添了大量佃耕贫农家。佃耕贫农家虽然从事农业生产,但几乎没有作为家产的土地,这一不安定的特点,同该时期以城市为中心逐渐扩大的劳动者家庭相似。但到了20世纪30年代后半期,由于战时体制的推行,农家劳动力被征调到军队或军需工厂,自家经营丧失了作为中心力量的青年男子劳动力。到这一时期,老板经营不复存在。另一方面,自营农家几乎不再有非嫡系家族成员以及住宿家仆、佣人等非亲族成员,即便还有,也仅限于老年人。这就形成基本上以嫡系成员为中心的家结构,一般称之为直系家庭式结构。

1945年日本战败,军队、工厂的大批人员回流到农村,加上战争后期出现的城市居民疏散现象,农村人口开始膨胀。同时国家废除了军国主义基础上的旧体制,果断推进民主主义新体制建设的各项改革。作为民主化政策的一个环节,公布了新民法,废除法制上的家制度。而在这个时期,对农家尤其产生直接影响的是1946年开始的农地改革。

农地改革在1947~1950年,四年间把约占全国耕地40%的佃耕农地的88%(194万公顷)分配到耕作农民手中, 佃耕农家数占总农家数的比例从改革前的约27%剧减到5%。于是地主制解体, 自耕农体制确立起来。耕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的农家比例达到了38%, 从而使持有小规模土地农家大量出现。

战后的农村民主化是在自耕农体制的基础上展开的。然而以1950年朝鲜战争的爆发为契机,日本经济以矿产制造业为中心迎来了急剧上升的繁荣时期,翌年的矿产工业水平已超过战前。伴随着这种形势,农家劳动力再度出现了从乡村到城市的流动。加之1960年前后开始急速普及的农业机械化、以及前所未有的高度经济增长等因素的作用,农家劳动力向其他产业转移和离村流动,甚至引起“雪崩”现象。

结果,农业外收入虽然实现了农家生活物质上的富裕,理当继承家业的后继者却转了行,支撑着农家成员老龄化,作为家业的农业本身也在衰退。于是家谱家庭自身呈现有欠缺的家庭结构,慢慢出现了人员减少、家庭功能衰退的农家,甚至留在农家的老人在身体、经济和精神上都不得不依靠行政支援。这样的农家在山区村落尤其多见。

即便处于上述那种极限状态,人们内心还是希望尽可能留在家中,继续生活。这样的祈求,并不仅仅源于个人对住惯的环境的依恋,而是家意识在人们内心深层起着作用。比如,对家的永久持续性的希求、祭祀祖先和维持同邻近各家超代际的互酬关系,等等。或者说,作为一个可以确认自我存在的场所,家的存在作为一种观念,在贯穿过去、现在、未来的流逝过程中,已成为现实生活的依靠。

以上,以农家为中心,我们粗略地考察了日本近、现代家的变化。实际上,地方城镇的商业、工业自营旧家也同样可以归纳出类似的变化情况。然而,讨论家和家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那就是:家或家庭并不是独立的存在,而是处在与其他家、家庭的关系结构中的一个个家、家庭。换句话说,家和家庭处于社会关系的网结上,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存在。下面简单地讨论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三、作为家集团的同族

(一)同族的基本结构 和家一样,同族也是日本独特的集团。中国有些概念跟同族相近,像“一家子”、“院”以及“家族”、“宗族”等。但中国和日本在结构上有几点相差很大,可通过中日两国情况的比较来说明同族的基本特征。同族的定义可简要概括为基于本家和分家的若干个家的集团。即家成员的非嫡系成员独立出来,建立一个在原来生活的家之外的新家(分家),并称原来的家为本家,而同族指的是在这种本家和分家关系基础上成立的家的集团。

同族的定义是,由地位最高的本家及其与本家保持家谱关系,受其恩惠和庇护,并对本家进行效劳的分家,相互合作连结而成的协作集团和生活集团。

把上述同族的特征与中国的一家子或家族相比较,第一点区别表现在家谱延续的问题上。中国的“一家子”以父系(男性)的血统延续为原则,故户主没有儿子的家庭就会自行消亡。但在日本,对于家的谱系连续性的重视超过了对家长的血统延续的重视。尽管家连续的核心是各代家长及其嫡系,很多情况下都是家长的长子成为后继者,就这个意义上看,也是父系血统。但有时候即使有儿子也可以招赘,让女婿充当继承人。没有儿子的家就更不用说,这种情况在日本绝对不算例外。或者,如果家长夫妇没有亲生儿子,就从别家(多半是亲族或姻族关系的家)收养儿子,再让养子成为继承人。所以说,承担一家延续的继承人并不一定受到父系血统原则的制约。在这一点上,中日有异。

第二点是关于家族形态的问题。传统中国家庭的继承法则是父系继承,继承权仅限于儿子。在中国分家意味着儿子们平均分获父亲的财产,各自另立门户。但在日本继承法分为家督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前者继承的是家长的地位和权限,后者才是继承家的财产。并且,这里所说的家的财产,即家产原先并不是家长个人的财产,而是明治民法引进和有财产制以后才归到家长名下的财产。传统上授予家长的权限是家产的管理和经营,家长的恣意乱用、自由裁处是绝不允许的。其中蕴含如下认识:家产作为维持家成员的生活以及保障家的永久繁荣的物质基础,是归属于家的。因此,原则上家督继承人采取单独继承(常被叫做长子单独继承)方式。这里之所以说原则上,是因为有时也把家产的一部分委让给家督继承人以外的人员(1947年公布的新民法废止了这种单独继承制,法律上又规定了均分继承制)。

第三点区别在于同族(一家子、宗族)结构上的特征。在中国家谱上最近的集团是一家子。形成这个集团的是从自己一代往上追溯到四代祖先为止的家谱所涉及的家庭,一般叫做五服。这个集团在组织结构上有三个特点:同代家庭之间是对等关系、各代之间有上下规范、族长是集团整合的核心。族长从现存最高长辈的年长男子中间选出,见多识广得人心、有威望的人是理想人选。与此相对照,日本的同族是以本家为中心的各分家的组合集团。中国有些特定的家系家族称直系子孙为宗孙,本家这个概念近似于宗孙。关于分家,前文略有所述,除原来是本家成员的非嫡系成员接受本家分给的家产后单独生活的人(如二儿子、三儿子)以外,也可能包括家仆、佣人等没有血缘关系的成员。原来的本家称独立出去的分家为孙分家。从一户本家,最多可以分出30~40户的分家,这些家有时就构成一个单一的同族村。从一户本家分离出各个分家,再根据相互间的家谱关系连结而成的本末(上下)关系的家集团就是同族。该集团的结构与代际和年龄无关,而是以本家为最高点,各个分家的排序则根据分家创设的时间长短和过去的社会业绩等判定。这样的结构序列,叫做家格。同族间安排婚丧嫁娶等惯例活动时,就根据家格来分派各家的位置和职责。

第四,在集团的范围和继承方面,中日两国也有差异。如果问中国人“你从祖上数算第几代”?一般都能立即回答。但如果问日本人同样的问题,大多数人肯定说“不知道”。中国人常常在名字里使用表示辈份的字眼,过去还记录在宗族编写的家谱上。因此,即使离开本村迁居异地,只要根据姓名、祖先的发祥地就可以确认彼此所属的宗族和自己的辈份。这种构成方式在中国一度被制度化。

日本的同族,从其定义可知,是重视日常的生活互助功能的生活集团,其前提就是本家与分家,定居在平时可以互相接触的距离之内。事实上,一个同族的各家,都毫无例外地居住在同一个村子或者邻近的村子里。被誉为家、同族研究鼻祖的有贺喜左卫门认为,同族是一种“聚落性的家联合”形式,他指出的“聚落性”含义正是强调了作为生活集团的同族的功能。

因此,日本的同族各家,不论是在村内分家后处理了财产移居外村,还是一开始就离开村落去都市独立营生的家庭,都已经脱离同族实体,不再是观念上的家和同族成员。

除了上面四点,中日两国的区别还表现在其他方面。比如中国历来禁止同一宗族内通婚,但在日本,不仅同族内的堂、表兄妹等亲缘关系间婚姻自由;同族内结成姻亲关系的也不在少数;另外,日本的祖先观念是双重结构,既包括家谱上最原始的本家祖先,也包括分家的第一代祖先;同族内还常常祭祀守护族内各家、作为同族联合象征的同族神,等等。

(二)同族的变化 由上可知,构成同族的单位是家。显而易见,同族的变化就和家的变化密切相关。

首先,致使同族变化的原因之一,在于近代(1870年)以后本家缩小了直接经营的规模,强化了地主的特征。其结果,本家经营中的本家和分家的身分关系,逐渐演变为地主和租地佃家之间的经济、阶级关系。1946年开始施行的农地改革又全面废止了这种地主和佃家关系,使经济上的统治和被统治关系解体。与此同时,本家和分家的身分关系也在衰退,最后产生并加强了对等关系。

战后,尤其是进入1960年以后的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传统的家和同族因为是封建制的残留而被否定,同时其存在的经济、社会基础也逐渐丧失。针对这种现状,很多学者指出:家和同族已经消亡。

家相互间关系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分家第一代家长与本家家长身分上的关系即亲族关系的有无。具体地说,当分家第一代是本家家长的亲族关系者时,除了本家、分家这种家的上下关系,同时还包含着亲戚(亲族、姻族关系中平素有亲交的各家)对等关系。现实中家的关系表现为以上两种关系中的哪一类,则根据同族的特征各不相同来定。当同族作为协作集团本家分家彼此联合牢固时,亲族分家作为亲戚的一面是潜在的要素,从而表现为上下关系。但当同族的功能衰退,本家的统治地位降低时,亲族分家和非亲族分家就出现了很大差别。

对非亲族分家来说,随着本家逐渐向地主转变,它们作为佃耕农与本家之间的经济、阶级关系得到逐步加强。战后的农地改革又解除了这种关系,非亲族分家作为自耕农家(经营地归自己所有的农家)在确保自立基础的同时,加速了脱离同族的倾向。

对于亲族分家来说,虽然家业经营等经济关系已经变得十分稀薄,但在婚丧嫁娶等日常生活中的互助关系,仍以亲戚关系为纽带继续保持着。也就是说,亲戚这种对等关系变得显著,而本家、分家这种上下关系成为隐含因素。对这种变化过程可加以图式化的概括:同族集团内的分家(隐含亲族、非亲族关系)——作为同族关系的分家——亲戚(隐含同族关系)集团的家。

后来,非亲族分家又从自家派生出分家,以此作为以总本家为核心的同族集团的下位集团,从而又形成同族集团。同族也经历了上述变化。变化的结果,在现在日本农村,包括曾经以一村一同族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村落,出现了隐含谱系(同族)意识的亲戚各家小集团。并且,这些小集团与村内靠婚姻缔结的亲属以及世交的邻近各家互相交错,纳入日常互助、交际的社会关系网络中,逐渐拥有了一定的功能。

以上就是农村同族变化的概况。地方市镇和小城市的旧街区,以及城市的一些特定同业者(商家、手工艺人家等)的情况大致与此相类似。而占人口大多数的大都市工薪家庭,原本就没有可视为根基的家,几乎没有民族固有的传统文化意义上的家意识,即使有也非常微弱。工薪家庭否定着既存的制度化的家族本身,呈现出丧失了创造基础的混浊状态。在丧失了创造基础的都市文明环境中再形成一个新的生活组织,就近期看是件极困难的事。

四、结论

在日本,第一位把对家和同族的研究归纳成统一的知识体系的学者是有贺喜左卫门。这位家族学鼻祖提出:家、同族是日本民族独有的文化特质,他论证了该理论对于企业、城市、甚至整个社会研究的有效性。有贺的家、同族理论,不仅对家族、农村社会学,而且对产业、劳动、城市和宗教社会学、社会人类学以及社会经济史学、政治学等诸多邻接的社会科学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被推崇为日本企业特色的经营家族主义,就是有贺同族理论的一种表现。经营家族主义,指的是作为经营思想存在于企业内劳资关系间的一种温情主义。这种思想强调了劳资一体,把企业内的劳资关系比喻为家族内的亲子关系,比如一般企业宣扬的“企业一家”,以及矿山、煤矿提倡的“一山一家”等说法,都是这种思想的体现。

这种家族化的温情主义具体到企业制上,有雇佣关系中的终身雇佣制;以在企业内的经验和年限为基准确定工资、晋升的年功序列制;对于加龄引起的家族生计费用上升的生活保障型的生活工资制;工资构成除基本工资外,还包括各种补助、津贴之类的附属金;作为生活保障途径,企业引进自发的福利保健制度,等等。

不言而喻,促使企业创立一系列类似制度的思想根源在于传统的家制度意识。经营家族主义使劳动者安居乐业,从而成为诱发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源泉。

诚然,当今时代,国际竞争日益加剧,技术革命也在飞速地向前发展,局势要求企业更加注重经营效率。基于效率主义的资本理论将趋于巩固,终将取代经营家族主义的许多新经营思想会在各行业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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