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义务与法律责任:预防青少年网络的社会问题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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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问题是一种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网络病态社会现象。我国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主要表现为网络沉溺、网络暴力、网络欺骗、网络侵权、网络黑客、网络犯罪以及由于上网所引发的青少年犯罪。当前,网络正以极快的速度进入青少年日常学习和生活领域之中,影响着青少年社会化的进程和青少年发展的方向。而当前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的大量出现以及上升的态势,不但严重危及青少年的健康发展,也严重干扰了我国的社会秩序与和谐。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凸显了网络负面因素对于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因此,对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的遏制手段进行分析,探讨有效预防的途径,对于建立网络社会良好秩序,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 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的现状

相关调查与研究均表明,网络已给青少年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并引发较多的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从不同学者的研究与调查结果看,网络沉溺是我国最普遍发生和后果最严重的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并与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正相关性。而其他类型的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也呈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一)青少年网络沉溺是最普遍和最严重的问题

据统计,我国青少年网络成瘾症的发病率高达15%,人数近244万。[1] 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发布的《中国青少年网瘾数据报告(2005)》显示,青少年中患上网瘾的比例达到13.2%,另有13%的青少年存在着网瘾倾向。其中初中学生最为严重,网瘾比例高达23.2%,且主要沉迷于网络游戏。[2] 民盟北京市委的调查报告显示,北京市中小学生上网达到81.3%,有七成学生网民沉湎于网上聊天,其中有四成多的学生经常光顾色情网站。而中学生上网成瘾者的比例达14.8%(初中生11.8%,高中生15.97%)。[3] 中学生网络沉溺已引起我国各界的普遍关注,成年学生网络成瘾问题也令人担忧。一份对上海13所高校5000多名大学生的测试调查发现,上海市大学生网络成瘾发生率在12%左右。[4] 而一份针对北京市4所正规高校的调查表明,[5] 一所招生规模在5000人左右的大学每年约有50人左右退学,其中80%的退学大学生都和网络成瘾有关,主要表现为长时间沉湎网络导致旷课或者所“挂”科目过多。沉溺网络使青少年认知途径发生扭曲,心理异常、情绪不稳乃至大脑发育异常,严重影响了其健康发展。

(二)网络沉溺与青少年犯罪具有正相关性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趋小、暴力程度不断加剧,全国法院平均每年判处未成年罪犯都在七万名左右,其增长率约为百分之十二。而在被抓获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当中,有近80%的人通过网络受到诱惑,[6] 由于沉溺于网络或受网络黄色信息的侵蚀,他们作案甚至作大案,进行诈骗、强奸、抢劫、抢夺的犯罪比例非常高。2006年3月对合肥市某少年犯管教所随机抽取202名15-29岁犯罪青少年和该市200名中学生的调查显示,[7] 犯罪青少年组中有71.3%的人上网;每周上网8次的达60%,每次上网平均持续时间3小时,而且50%在3-12小时之间,甚至有9%在24小时以上。这项调研表明,长期的、高强度的接触网络不仅对青少年的心理产生了影响,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行为。高昂的上网费以及暴力、色情的网络内容成为了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网络成为部分青少年获取犯罪手段、寻找作案伙伴的重要平台。2004年进行的互联网对武汉市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的调研表明,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密切相关的网络要素是光顾网吧的次数、光顾网吧的时间、网上活动的内容或上网内容。[8] 未成年人上网与违法犯罪的相关性研究也表明,上网与否、上网时间、上网内容均与违法犯罪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性,[9] 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更加热衷于经常光顾网吧。大学生实施的侵入他人电脑秘密窃取网络账户、制造和传播病毒等高智商犯罪,[10] 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较之未成年人更为严重。

(三)其他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除上述问题外,其他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也不容忽视。如中学生作为黑客攻击政府网,导致政府网站被黑。[11] 大学生非法侵入网吧管理系统获得3000多个网吧会员账号和密码。[12] 天津社科院的一项青少年犯罪研究调查中发现,八成网络游戏与暴力、血腥有关,经常玩网络游戏的青少年中有暴力倾向的比例是普通人的四至五倍。美国的一项面向200所大学的调查显示,玩电子游戏越多的学生,暴力倾向也越严重。[13] 而在大学校园里,利用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版权、人身权的事例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掌握了一定网络技术的青少年出于营利等目的,故意制造病毒、侵入他人系统实施网络犯罪,[14] 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然而,对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相当大比例的青少年并不以为然。例如,对宁波青少年网络行为调查的结果表明,[15] 对于黑客行为,被调查者中虽然29.7%的学生认为是不道德的,25.3%的学生认为是违法的,但也有26.7%的学生认为很了不起和自己也想试试。有26.5%的学生认为网上欺骗行为无所谓;36.3%的表示对网上抄袭行为无所谓。北京青少年研究所的研究表明,一部分青少年并不认为网上黄色信息对青少年有危害。[16] 目前,我国存在极大的青少年网络黑客、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网络犯罪隐患,如果不加以有效预防和积极引导而任其泛滥,给青少年自身发展和社会秩序都将带来恶劣影响。

二 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的根源

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的成因是复杂的。从网络信息技术的特点来看,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开放性、互动性和平等性、超时空性、跨文化性等特点,都容易造成青少年沉迷于网络并引发网络社会问题的出现,但网络并非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性因素。

(一)网络不是导致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的根源性原因

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9] 一种是工具性影响,包括上网次数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直接影响,也包括上网时间以及上网内容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直接影响。这是一种显性影响,如果不作进一步分析,互联网无疑被人看成是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的罪魁祸首。一种是根源性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的背后隐藏着人格化的家庭环境、社区环境和学校环境等深层次的影响因素,互联网只是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的非人格化的工具性影响而已。就互联网的影响而言,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人格化因素转化为被人格化的因素发生作用的,是人格化因素转化不良的结果。

相关研究和案例都表明,网络与青少年犯罪、网络沉溺等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有非常强的关联性,但是,在同样的网吧、网络文化条件下,为什么一部分青少年走向网络沉溺、违法犯罪,而多数青少年能够避免网络危害而健康成长呢?这只能说明,网吧、网络社会及网络文化不是上网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网络并非引发青少年犯罪、网络沉溺的根源性原因。司法实践者也提出,家庭教育的不当和环境的不良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17]

青少年处于社会化的过程中,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为其建立健康的上网环境并积极引导其了解并掌握社会规则,健康成长,这就需要政府、社会、学校、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等相关主体履行法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目前我国还未建立有效的规范不同主体义务与法律责任的法律干预机制,责任主体的缺失导致了网络社会环境的无序。因此,我们不能把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的增长,简单地、不加分析地归因为互联网和青少年自身。要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相关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责任主体的缺失是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增长的根本原因

当前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泛滥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我国立法缺乏对责任主体及其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有效规范,导致现实中相关责任主体缺位,尚未为青少年创造出健康利用网络的环境条件。

1,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青少年进入网络和利用网络的监管缺失

由于网络科技的日新月异,也由于政府管理部门对网络科技的认识差异,客观上造成了政府管理的被动性、滞后性。一方面是缺乏对网吧经营者的监管。现实中大量的青少年是在网吧染上网瘾而不能自拔的。我国存在大量“黑网吧”,无条件接纳甚至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吸引未成年人消费。例如,广州市委、团市委等有关职能部门对天河、海珠、黄埔、越秀4区10多个网络文化场所、管理部门进行了全面调研。调研情况显示:目前广州有证网吧有980家,而“黑网吧”数量已超过2000家。[18] 在2004年在10月29日文化部主办的中国网吧产业联盟峰会上,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发言人表示,据不完全统计,“黑网吧”数量至少为合法网吧的两倍。另一方面是对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的监管。在适度限制青少年参与网络游戏方面,不能寄希望于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网络游戏是一种依赖其吸引力而存在的商品,商家只有利用网络游戏“黏住”玩家才能赢利,让商家自己来限制青少年过度游戏,等于让他们主动地限制自己追求利润,这与他们的投资目的背道而驰。因此,更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加强对青少年进入网络和利用网络的监管,各个职能部门都应该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2,学校管理的非法治化以及学校教育的缺失

虽然依法治校已成为当今学校管理的重要原则,但由于长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深入影响和根深蒂固,学生管理还存在非法治状态,学校教育尚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虽然《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一些学校为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青少年的青春期教育,在学生管理上还存在违法行为。如一项调查显示,[7] 中学生中有65%的人没有上过专门的青春期教育课程,作为对比,犯罪组则有高达88%的人没有上过专门的青春期教育课程。一些学校对成绩好的学生呵护有加,而对成绩差的学生则放任自流。有的学校甚至对差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等措施,致使不少学生流入社会后,成了“问题少年”。上述调查还显示,犯罪组中有48%的人在上学期间被学校停过学或开除过,有逃学经历的则高达84%。而我国社区在帮助青少年矫正偏差行为、实施社区教育还是一个空白,造成流浪青少年很容易走进网吧,沉迷于网络。

3,网络经营者违法经营

虽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但很多网吧经营者为了吸引客源,赚取利润,无视国家有关网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低门槛”,甚至“无门槛”地接纳未成年人。虽然很多网吧在其营业场所门外悬挂了“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牌子,但当未成年人背着书包来上网时,网吧管理人员却很少会真正查询其有效合法的身份证件。犯罪青少年中有64%的人表示,网吧管理人员从未询问过他们的身份证件,“每次都会询问身份证件”的只有1%。而普通中学生中也只有1%的人表示,网吧管理者“每次都会询问他们的身份”[7] 而大量存在的非法“黑网吧”主为了赢利,更是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采取各种手段吸引青少年沉溺其中,躲避执法人员的打击。

4,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家庭及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调查表明[9] 父母不和或家庭解体、父母或监护人的教育方式不当、父母或监护人忽视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引导或监控以及父母或监护人网络知识缺乏,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根据现实中的表现以及多位学者的研究成果,家庭教育缺失和不当是青少年网络成瘾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父母全身心投入自身发展或经济利益当中,他们用金钱替代亲情,忽视了对子女的教育、关心和引导,家庭亲情缺失导致青少年转而在网络中寻求刺激和快乐。一些父母只知道限制子女上网,却由于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反而把子女逼进网吧。他们不懂得如何转移子女对网络的依赖,当子女出现网络沉溺等问题时,又一味简单地给他们贴上自闭、心理问题等标签,甚至采用暴力手段对待子女,强化了子女对父母的反感情绪,导致其网络成瘾。相关研究都表明,青少年与家庭、父母之间的关系状况淡漠以及家庭教养方式不当等因素,是青少年网络沉溺等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 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的主要立法原因

目前,我国预防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的法律包括专门的未成年人立法、刑事立法、有关网络的立法、其他相关立法以及规范性文件。纵观这四个方面的立法不难发现,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义务与法律责任的缺失,是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产生的主要立法原因。

(一)政府法定义务规范及法律责任的缺失

防止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危害、预防青少年沉溺于网络游戏,有赖于相关网络技术的更新、改进。防范青少年网络沉溺的网络技术的开发、利用技术手段对进入网络的信息进行必要的“过滤”,是一个国家政府必须履行的公共职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然而,国家如何采取措施?如何鼓励研发?相关职能部门不采取措施鼓励研发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在法律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我国相关网络技术产品开发滞后的重要原因。

预防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的发生,不能寄希望于游戏开发商、运营商和网吧主。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利益主体如网吧主、游戏开发商等)是否遵守法律,是否履行了法定的义务,有赖于政府是否进行了严格的监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及《电信条例》都明确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法中的主管部门是谁?如果主管部门没有管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上述政府职能部门的权限范围如何划分?现实中大量的青少年正是在网吧染上网瘾而不能自拔的。“黑网吧”的泛滥,也多是源于这些权责不明的规定。

(二)相关责任主体法定义务规范及法律责任的缺失

相关调查表明,青少年网络沉溺与学校教育、学校学生管理有着很大的相关性。目前来看,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学生权利和对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没有制定有效的防范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的措施。而一些中小学教师队伍网络知识的欠缺,也难以对中小学生的上网行为加以有效的教育和引导。学校承担着重要的教书育人职能,是青少年集中并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学校教书育人的职能,除了“授业解惑”,还应包括促成青少年社会化和健康成长,保护学生免受来自各方面的侵害。因此,在预防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上,学校要建立正确的与网络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育观念,采取积极的手段引导学生合理利用网络,提高学生使用互联网的水平和素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似乎完全忽视了学校在此方面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可该法通章都没有任何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的义务性规定,更没有学校实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义务的规定。

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同样承担着未成年人发展和保护的重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是父母或监护人对于子女的重要职责。然而,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我国立法却没有规定有效的法律制裁措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该条规定表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履行预防和制止子女沉迷网络的义务。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然而,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非我国法定的执法机构,没有执法权,当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义务而行为又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时,上述法条就没有了任何意义。

四 确立责任主体的义务与法律责任,完善法律干预机制

所谓义务是基于规则存在的,旨在通过将某一特定人的行为归属于一个一般规则而把该规则适用于他。法律是一个设定义务和规定权利的行为规则体系,“法律的存在最起码要使某种行为具有义务性”[19](P212)。预防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在法律上的设定,其实是通过对国家、政府、其他社会组织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的规定来保障的。

(一)政府

以政府为主导来保护青少年网络安全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要实现行政监管的目的,要求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必须各尽其职,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

(1)明确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义务,赋予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网络信息管理的监管职权,为他们更好地进行监管,提供职权依据。改变文化、公安、工商等各职能部门权责不清、“多头管理”、“相互推诿”的模式,保证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能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承担起相应的防范未成年人网络社会问题的监督、管理职能。例如开发技术手段、过滤软件,屏蔽过滤含有淫秽、色情、暴力和反动内容的不良站点和信息;加强对青少年玩网络游戏的引导,实施网络游戏分级制;建立救助网站,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和指导援助;等等。

(2)明确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作为的义务。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法律的授权,建立相关的网络管理制度,规范网络行为。这些相关的网络管理制度包括:网络分级制度和“网络身份”验证制度、网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网吧分类管理制度、基于社会效益而非盈利目的的游戏网站的规范管理制度等。通过相关制度的建立,净化网络空间,为青少年健康上网创造好的社会环境。

(3)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法律的实施与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密切相关,严格的执法活动才能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作为行政机关,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亦是他们的行政职责,而且是必须要履行的,否则即是失职。因此,必须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后果,以此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4)赋予社会组织及公民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辅之以有效的法律监督,应赋予社会组织及公民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建立完善的举报制度。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学校

学校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要职责,我国立法在明确规定学校以下几个方面义务的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学校及其教师、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

(1)强化学校的教育职责。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网络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学生认清网络本质,并养成科学、健康的上网习惯。学校应鼓励学生发展多方面的兴趣,积极组织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活动,并围绕互联网这个主题组织学生进行深入讨论,使他们了解网络的益处和副作用。

(2)建立校园专用网络教室,吸引校内外青少年使用校园的免费、健康网络,以利于监控和引导。还要进行校园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丰富并满足学生在网络方面的情趣与需求。同时建立校园学生网络社会问题预警系统,对于网络上瘾的学生加以疏导,加强与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联系,并通过专业的教师帮助学生解决问题。

(3)定期对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实施教育,促进父母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现实中,父母或监护人缺乏相关知识或教育方式不当与未成年人网络社会问题是正相关的。而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内容,也是防止未成年人网络社会问题的重要方面。因此,学校作为国家公共教育机构和法定的育人组织,应承担起这方面的职责。

(4)明确学校学生管理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以各种理由开除或劝退学生、剥夺学生受教育权,或区别对待学生、侵害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的,应明确规定相关责任人或负责领导的法律责任。通过这些规定,强化学校的教育职责,减少学生成为“闲散未成年人”而沉溺网吧的可能性。

(三)父母及其他监护人

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履行抚养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不可推卸的家庭教育义务。避免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1)规定父母或监护人适时接受教育,承担起被监护人家庭教育的义务。青少年健康上网的关键在于引导,而社会与技术的发展又是迅猛的。因此,父母或监护人要适时接受相关的教育——包括认识和学习网络知识,更新教育观念,掌握正确的教育方式,实施有效的家庭教育,正确引导被监护人健康上网。

(2)强化父母或监护人的管教义务。针对现实中一些父母或监护人不履行职责,遗弃、疏于管教而造成青少年沉溺网络并实施犯罪的行为,强化父母或监护人的管教义务。包括:抚养、教育、监督三个方面的义务。父母或监护人应与子女的共同生活和居住、教育子女上健康网站、监控子女的上网行为、培养子女自我监控能力和良好的上网习惯。

(3)强化父母或监护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对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执法主体缺失、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缺失,依然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需要完善的问题。必须针对父母或监护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明确规定相关的执法主体和父母或监护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四)社会主体

网络和网络游戏是一种依赖其吸引力而存在的商品,让网站和商家自己来限制青少年沉溺其中,等于让他们主动地限制自己追求利润,这与其投资目的背道而驰,立法也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因此,对于社会主体应强化两个方面的规范:

(1)清晰界定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明确相关社会主体的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禁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施的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了实施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但这些规定对网络违法行为相关概念的界定并不清晰,即使是相关职能部门也不能确定网络上的一些信息是否为“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过度游戏”,因而对于那些依靠互联网获益的主体来讲,不但难以规范其行为,还容易导致其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打击。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建立相关制度,清晰界定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明确相关社会主体的义务是立法完善的重要内容。

(2)明确相关社会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强化打击力度。虽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目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这也是久禁未止的一种现状。究其原因,法律惩罚力度不够是主要原因之一。如果不能有效控制网吧这种传播途径,预防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就成为空话。因此,在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应加大惩罚力度,对散布不良信息的用户、经营者应追究法律责任。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不仅适用行为罚,还应当同时适用财产罚和人身罚。同时,增加网络犯罪罪名和法定刑的规定,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制裁。

收稿日期:200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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