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营销行为税收筹划中的误区_税收筹划论文

代销行为的税收筹划误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误区论文,税收筹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代销的特点是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货物的活动,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在代销活动中,受托方提供了劳务,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代销活动中以手续费等形式取得的报酬要被征收营业税。

一、代销的主要方式

(一)视同买断。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以由委托方自定或者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二)收取手续费。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协议中规定市场售价和代销的手续费,受托方按协议中的定价向市场销售,并以该价格与委托方结算,委托方另外根据受托方代销的数量向受托方支付代销费用。

二、一般的筹划方法

一般的代销行为筹划方法是比较不同方案下的应纳税额,以应纳税额的高低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主要依据,如下例所示。

某家具公司和某商场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家具公司和商场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该商场代销家具公司的A产品,为了维护家具公司的整体市场战略,A产品在市场上的售价为5000/件。共有以下两种方案可供双方选择:

方案一:该家具公司和商场签订的代销协议为:该商场以5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该家具公司的A产品,家具公司以5000元/件的价格收取代销货款,商场另外再根据代销数量向该家具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该商场每销售一件A产品,向家具公司收取1000元的代销费用。

方案二:该家具公司与商场签订一项协议为:该商场每售出一件产品,家具公司按40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商场在市场上仍以5000元/件的价格销售A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即1000元/件归商场所有。

假设2003年该商场共销售A产品2000件,请为商场对这项业务进行纳税筹划。一般的筹划方法如下:

在两种不同方案下的纳税情况如下:

方案一:家具公司的应纳税情况:产品销售收入增加10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

商场的应纳税情况: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相等,都为170万元(1000万元×17%),因此该项业务应交增值税为零,但该商场采取的是代销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是一种代理业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交纳营业税。商场从此项代理销售活动中共获得了2000(件)×1000(元/件)=200万元的手续费收入,因此应纳营业税10万元(200×5%)。

家具公司和商场合计:销售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80万元(170+10)。

方案二:家具公司的应纳税情况:根据协议,家具公司以4000元/件的价格收取货款,因此商场的销售收入增加了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136万元(800万元×17%)。

商场的应纳税情况:以市场价5000元/件向市场销售时,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了170万元(1000万元×17%);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0万元×17%),相抵后,应纳增值税为34万元。

家具公司和商场合计:销售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70万元(136万元+34万元)。

结论:方案二下商场的应交税金增加了24万元,商场应选择第一种代销方案。

三、筹划的误区

从上面的例子中可以看出,代销行为筹划中的主要误区有:

(一)误解了增值税的实际负担人。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销售方的纳税义务是代收销项税金,在抵扣完本企业的进项税金后,将差额向税局上缴。销项税金高,纳税人所代收的就高,销项税金少,纳税人代收的销项税金就少,因此,销项税实际上是购买方在负担。

(二)忽略了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需要契约各方的配合。上例中,从分析结果看,商场应选择第一种代销方案,但第一种方案下家具公司的税收负担增加了34万,第一种方案的实施肯定会遭到家具公司的强烈反对。从总体应交税金来看,应选择方案二的代销方式。上例中商场的筹划方案忽略了契约的另一方家具公司的税收负担变化,虽然方案一对商场有利,但方案一并不可行。

四、合理的筹划方法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应以纳税人的净现金流量作为评价纳税方案的主要依据,如下例。

假设有甲乙两个纳税人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是生产型企业,乙是商场,代销甲的A产品,共有以下两种代销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销售。乙以P1的价格向市场销售A产品,甲以P1的价格收取价款,另支付20%P1的价款作为代销手续费,如下图所示:

附图

方案二:采取视同买断的方式销售。乙以P1的价格向市场销售A产品,甲以80%P1的价格收取价款,剩下的20%P1的价款视作代销手续费,如下图所示:

附图

(一)方案一的情况下

甲的应纳税额=17%×P1=0.17P1

甲的净现金流入额=(P1+17%P1)-(20%P1+0.17P1)=0.8P1

乙的应纳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十应纳营业税税额=0.17P1-0.17P1+20%P1×5%=0.01P1

乙的净现金流入额=(P1+20%P1+17%P1)-(P1+17%P1+20%P1×5%)=0.19P1

(二)方案二的情况下

甲的应纳税额=17%×80%P1=0.136P1

甲的净现金流入额=(80%P1+17%×80%P1)-17%×80%P1=0.8P1

乙的应纳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应纳营业税税额=17%×P1-17%×80%P1=0.034P1

乙的净现金流入额=P1+17%×P1-80%P1-17%×80%P1-0.034P1=0.20P1

(三)两种方案比较

在方案二的情况下,甲的应纳税额减少了,但现金流量没有变化,因此,采取何种代销方式对甲没有影响。

在方案二的情况下,乙的应纳税额虽然增加了,但净现金流入量也增加了,因此方案二对乙有利。

总的看来,从有利于双方合作的角度出发,应采用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五、结论与建议

(一)采取视同买断的代行方式进行代销。不论代销协议的双方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如何,采取视同买断的方式都可以降低双方的总体实际税收负担。两种代销形式下,委托方的净现金流量没有变化,而受托方的净现金流入量却增加了,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采取视同买断的方式有利于双方的合作。

(二)注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变化。由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是代收代交的,真正给纳税人造成税收实际负担的是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如果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则这笔税收负担就没有办法转嫁出去,由纳税人自己负担。因此在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关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变化,特别是在交易方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变化的时候。

(三)注意净现金流量的变化。纳税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在进行筹划的时候应结合其他财务管理的手段,以税后的净现金流的变化作为纳税方案评价的主要依据。特别是在涉及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时候,由于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其实际负担人是最终的消费者,不要以应纳税额多少作为评价纳税方案好坏的标准。

标签:;  ;  ;  ;  

代理营销行为税收筹划中的误区_税收筹划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