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中行政强制执行研究论文_林凌

交通执法中行政强制执行研究论文_林凌

国道318怀宁超限超载检测站 安徽省怀宁 246113

摘要:交通行政管理与个人出行安全、国家路产路权等息息相关,交通警察实施行政强制,不仅在实践执法工作中存在困惑,即使是理论的研究也处于初始阶段,交警的行政强制权亟待从理论和法律上作出具体的规范。作为和谐法治交通的主要构成部分,交通执法内的行政强制执行工作是国家政策在交通管理行业的贯彻执行。在充分了解交通执法中行政强制执行相关理念的基础上,对其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全面提升交通执法力度。

关键词:交通执法;行政强制执行;现状

引言

无论行政执法何等客观、公平、公正,行政机关做出的大多数具体行政行为都还不得不依靠相对人的协助配合,如果相对人不配合,必然需要相应的强制手段,达到行政目标。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的的实现,交通警察在工作中也存在大量适用行政强制的情形。交通警察行政强制如果处置不当,会严重影响公安机关乃至政府的执法公信力,影响和谐的警民关系,践踏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利。必须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尽快完善交通警察行政强制的有关规定,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

1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况

《行政强制法》主要是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进行了分析,以上两方面都属于行政强制,其表现形式都属于国家强制力,但又存有极大差异性。行政强制措施是指管理控制中行政机关以具有社会危害性事件、行为、状态的基础上,有效控制公民人身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可通过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而行政强制执行也必须通过法律设定,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我国交通执法中行政强制执行现状

2.1公路交通执法理念的转变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价值具有双重功能,不仅能够对行政管理的执行效率加以保障,能够对公民权益进行保护,确保其不受侵害。伴随我国行政法治制度的不断健全,新公路路政执法理念对其定义本质加以深化,把公路定义为我国国家与人民的公共产品。全体公民对公路这一公物都具有使用的权利。除此之外,对所有公民公共安全加以保护是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重要职责,其主要从安全行车、维护公路及优良行车环境创建等方面体现。为确保每个公民都能使用公路,应禁止出现对通路通行安全造成破坏的行为,应以公权力实施机构定义公路管理机构的性质,其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行政权的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

2.2执行协议制度推进和谐交通的人性化执法

在交通执法过程中实施“人性化执法”要求转变执法理念、态度及方式,实现执法效果最佳化,而不能以“案结事了”的方式处理问题。要求被处罚人意识到自己行为是违法不正确的,能够自愿接受处罚,以此达到违法行为最大限度降低的目标。执行协议制度是社会矛盾得以消除的主要途径。在行政强制执行时,行政机关必须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特殊情况,不能对公共利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确保双方能够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要求在自愿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由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可选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按时间、步骤等形式履行,也就是要求必须做好履行义务。针对主动履行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往往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如减免或免缴滞纳金等。针对不履行者,则需采取强制执行。执行协议制度不仅能够实现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有效提高,还是缓和执法双方关系的有效方式,是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表现,是和谐执法的重要途径。

2.3交通警察行政强制的实施比较混乱

交通警察行政强制的实施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执法主体混乱,既无法定行政强制权,又无法律授权,却可以实施行政强制;部分民警乱用、滥用强制的现象比较突出;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不符合法定程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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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执法中行政强制执行的完善措施

3.1增强公务协助关系的法律地位

行政主体权限就是各个行政主体自身的行政职权范围,互不交叉、重叠的行政权限是最为理想化的模式,通过各个行政主体可构成一个整体行政权,且能对整个法律大环境进行有效维护。但因实际操作中,因多种因素的影响,将导致法律存有一定滞后性。在实际执法时,执行人员一般可分为多个行政主体,各个行政主体间属于公务协助关系,通过管理社会、行使职权的需求可形成此关系,其作用都是达到法律规定的有效执行。

3.2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在交通综合治理方面,联合执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在道路桥梁施工环节,交通、建设等部门应事前做好交通设施合理设置工作,及时将道路隐患消除。在道路沿线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政府规划部门需提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如公路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并全面合理评价交通的影响程度。通过部门沟通及信息交流,能够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通过各个部门联合执法,能够有针对性、有目的地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这也是公路执行效能得以提升,路产路权得以保护的重要手段。行政强制执行是联合执法的重要内容,在部门联合执法的大背景下,交通管理部门应与各个部门的资源进行充分联合,集中力量强制执行。

3.3大力推行常态式执法

3.3.1意识上,应做到法律至上,依法行政

要求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的主要表现形式,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重要表现,法律并不是个别领导主义的意识所能决定的。在社会问题处理过程中,为确保法律深得民心,必须形成法治社会观念,通过法律途径,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确保行政执法能够向常规性执法转变。

3.3.2制度上,完善法律体制,推行程序执法

为充分发挥法律权威性,必须做好社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以此对人民合法权益加以保护。通过联合执行队伍的建立,实现联合执法常态化,对各个部门的执行权限、管辖范围加以明确,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加以严惩,只有这样才能规范执法,提高监督、管理制度的有效性,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

3.4交通强制执行人员队伍建设

为顺利开展行政强制执行工作,树立一支专业、高素质的法令部队是重要保障。内部训练工作有必要放在执行工作开展的首要方位,相关部分要将系统性的训练提供给法令工作人员,使他们的业务素质不断进步,法令工作能力得到加强,从而使法令水平进一步得到进步。近年来,我国不断进步的科学技能发展水平使各种新设备和新技能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法令人员只有对本身业务知识技能不断进行充分,才可以使法令工作能力得到进步,做到有的放矢,处理问题有根有据。与此同时,交通法令部分还需要经过专题讲座、个人约谈等方式对法令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使他们的技能标准规范认识和法令观念得到不断加强,确保每位管理人员在进行履职时可以充分利用本身的专业技能,防止出现任何法令缝隙,使各种不良法令行为消除在萌发状况。

结语

通过我国法治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使交通执法制度愈加健全,交通执法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要求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对新经济环境积极适应。在充分了解行政强制执行相关理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现象,不断增强公务协助关系的法律地位,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同时大力推行常态式执法,全面提升队伍建设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国家、社会、人民对交通执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王美丽,荣秋立.行政诉讼视角下当事人权利义务之平衡[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1).56-58.

[2]左宏升.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制度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5(4).105-107.

论文作者:林凌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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