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等教育产品的性质看高等教育的供给_外部性论文

从高等教育产品的性质看高等教育的供给_外部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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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81(2009)03-0021-05

高等教育是否是公共产品的争论,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对高等教育属性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到底是由政府还是市场来提供这一产品的不同观点的产生[1]。本文认为要想明晰高等教育的提供主体,首先要明确高等教育的属性,而要明确这一属性,必须从公共产品的性质出发来界定。

一、公共产品及其外部性

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观点,公共产品是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非竞争性是指,就某种商品而言,多一个人消费既不会增加生产该商品的边际成本,也不会降低边际效用;非排他性是指,某商品并不存在这样一种机制能有效地将未付费的消费者排斥在外,国防就是符合这一属性、最典型的公共产品。首先,对一国公民来说,国防不会因为人口的增加和减少对其成本和效用产生影响,也就是说所有的公民都可以享有国防带来的保护,新成员的加入并不会增加国防支出也不会降低国防对原有公民所产生的保护程度;其次,国防不能把任何一个公民排斥在其保护范围之外,不会因为个体对国防的贡献程度的差异而提供不同等级的保护。

公共产品非排他性的属性,或者因为无法对使用者是否付费进行辨别,或者进行辨别的成本过高,从而无法将未付费者排除在享用公共产品之外,这样就产生了“搭便车”现象,导致了市场机制在公共产品供给上的无效率。例如假设一个人在自家门口安装路灯,那么所有经过的人都能享有路灯所带来的便利,但是现实中安装路灯者缺乏有效的手段迫使每个从路灯提供照明上获得便利的人支付相应的费用,那么“理性人”在权衡成本和收益的基础上就会做出不在自家门前安装路灯的选择,尽管安装路灯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和溢出效应。如果每个人都按自身利益最大化行事,便没有人会在自家门前安装路灯。所以当不存在有效的机制以杜绝“搭便车”的行为时,分散的个人决策就会带来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2]。“三个和尚没水吃”的故事是关于公共产品供给的一个典型事例。

另外,公共产品还有一个性质——外部性,“当市场交易对第三方产生了未直接包含在交易之中的有益或有害影响时,就产生了外部性”[3],即经济主体在生产或消费中产生了利益或危害,但其行为却不能得到有效的补偿或支付相应的赔偿。当然外部性并不是公共产品所独有的特性。我们还以路灯为例,安装在自家门前的路灯本来是为了满足个人照明的需要,但路灯的存在使所有路过的人都得到了照明的便利,这是正的外部性。同样也存在负的外部性,如化工厂排出的污水对当地水源的污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的决策都是依照个人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从而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这一原则做出的,但是由于外部性的存在使得个人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往往与社会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并不一致,对个人最优的决策对社会来说可能并不是最优的。外部性的存在导致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无效率。科斯认为,产权的清晰界定以及不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商品的外部性就可以消除。但是现实世界中不但存在清晰界定产权的技术问题,而且交易费用也是广泛存在的,这就使政府干预经济具有合理性,如税收和补贴、外部经济内部化。

二、高等教育的性质

对于高等教育的性质问题,学术界的观点并不一致。如劳凯声认为,教育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因为首先教育是为了造福于他人乃至全社会,其次教育从文化、精神、体制、社会环境诸方面开发人的潜能,为人类的生产和发展创造基本条件[4]。厉以宁认为,义务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各种特殊教育属于公共产品,因为这些教育的提供是由政府在税收的基础上向全社会免费提供的,也就是费用是否由税收来支付是判断公共产品的一个重要标准[5]。王一涛、安民认为,教育是否是公共产品取决于教育的提供方式,“教育和其他商品和服务一样,其产品属性依赖于被提供的方式,教育(即使是基础教育)既可以作为公共产品,又可以作为私人产品。如果政府实行义务教育制度,教育由政府以免费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那么此种教育就是公共产品。如果教育由市场提供,且以交学费作为接受教育的条件,那么此种教育就是私人产品。”[6]那么高等教育到底是纯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呢?我们应该从公共产品的定义来界定这一概念。公共产品就是要同时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二者缺一不可。而外部性则不是判别公共产品的标准,我们可以从一个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推导出其是公共产品的结论,但却不能从其具有外部性得出相同结论,尽管多数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特征。对高等教育性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展开讨论。

高等教育具有外部性这是一个得到广泛认同的命题,因为教育可以使个人的素质得到全面提高,从而可以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创造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氛围、提高个人的收入并且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等等。但是外部性是公共产品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而高等教育具有外部性特征并不能得出其是公共产品的结论。

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从高等教育强烈的外部性且政府是高等教育最大的受益者这一角度来看,政府应该对该产品的提供负有责任,但这依然不能得出由政府提供的高等教育是完全公共产品的结论。比如公共图书馆,其投资来源是政府的税收收入,设立的目的是提高社会成员的文化素质,满足社会成员的文化精神需要,而且同样具有外部性,因为图书的使用者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的同时也使社会受益。但是图书的使用具有排他性,比如同一本图书不能同时被另外的读者借阅,不同读者之间是相互排斥的。这一论述同样适用于高等教育,在我国当前教育资源还比较匮乏的时代,相对于规模庞大的就学需求,政府提供的公立大学数量有限,同时每个大学所能容纳的学生数量也很有限。所以在政府出资建立的大学中,竞争性同样存在,社会并不能给每个成员提供到清华、北大接受教育的机会。

事实上,即使是在学术界普遍达成的义务教育是公共产品这一共识上,同样存在类似问题。由于地域、投入程度、师资水平的差异,社会并不能保证每一名义务教育的接受者享有同等水平、同等质量的教育,即在义务教育领域依然存在排他性。

让我们再来分析高等教育是否具有非竞争性。当前高等学校扩招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我们先考察学校基础设施和师资队伍相对滞后于扩招规模的情况。如果说在高校的学生规模尚不饱和的状态下,增加一名学生还不足以降低教学的质量和提高教学成本,那么当学生规模已经趋于饱和甚至过于庞大时,新学生的加入势必侵蚀原有学生的资源,如教师难以对每个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自习室数量不足,学生食堂的排队现象。这些都说明在教学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高等教育同样具有竞争性,超过适度规模学生的加入会改变适度规模内学生的收益曲线,降低他们的福利水平。

由此可见,高等教育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具备公共产品的属性,哪怕该产品由税收来支持,由政府来提供。事实上,纯粹的公共产品在现实世界中是很难找到的,即使是我们认为是极端情况的国防。比如西沙群岛、南沙群岛这些远离本土的地区由于我国不具有持续远程打击能力的战略武器而屡屡受到某些东南亚国家的侵占,如果要对该地区的居民提供同样的国防保护,就必须生产并拥有航空母舰。不生产航母就会把这一区域的居民排斥在国防保护之外,生产就会使国防的边际成本上升。但我们并不会因为这一原因就认为国防不是公共产品。所以,尽管我们不能从公共产品定义的角度得出高等教育是完全公共产品的结论,但是这并不能否定高等教育所具有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但是私立高校却不是公共产品。从设立的目的来看,私立高校并不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的提高,而单纯是为了通过对初始投入资本的运行和管理实现资本的增值,而且其拥有足够的能力识别未付费者并将其排斥在受教育的范围之外。同时,在私立高校就读的学生,不但要支付学费而且学费的数额也高于公立高校,其额度足以补偿学校运行的费用并有结余,使其所有者获得相应的利润。所以尽管由市场提供的高等教育同样具有正的外部性,其依然是私人产品。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结论,当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公立大学处在适度规模时,由于其相对较弱的竞争性和排他性,这样的高等教育具有部分公共产品的属性,属于准公共产品。但是,由市场提供的高等教育,由于其能通过有效的手段将为付费者排斥在受教育之外,则这部分高等教育属于私人产品的范畴。

三、高等教育的供给

高等教育由不同的主体提供时,其属性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完全可以在由政府为主导提供高等教育的基础上,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一)从高等教育所具有的强外部性来看,政府要承担高等教育主要供给者的角色

从成本分担机制来看,本着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在高等教育的供给上政府必须负有责任。高等教育在提高社会成员素质、净化社会环境、传承人类文明、改善就业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提升全社会福利水平等方面的作用已经得到理论界和全社会的广泛共识,所以在高等教育所带来的收益中,政府是最大的赢家,政府理应对高等教育承担责任。

在政府提供高等教育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政府直接投资建立学校还是提供间接的补贴。如果是提供补贴,那么是补贴学校还是直接补贴学生本人?

2.在政府直接投资建立学校的问题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从我国的现有体制来看,地方高校的建设和发展都依赖于地方财政,这就出现了如下问题:首先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本的流动是受市场来调节的,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逐步放松,劳动力的流动必然会愈加活跃,那么作为初始出资人的地方政府并不能享有投资所带来的收益,势必会削弱其投资的积极性。其次由于各地方政府财政实力的差异导致不同地区在高等教育投入上的差异,低水平的教育不利于当地人力资本水平的提升,进一步会影响该地区的经济发展从而致使对高校投入的不足,当地方高校完全由地方财政支持时,难免会使地方高校的发展陷入恶性循环,从而出现在享有教育资源上的事实不平等。中央政府应该采取何种措施以避免此种情况的出现。

3.如何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率。国有高校资源运行低效是我国当前体制下存在的一个不争事实,如何提供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以提高效率是当下我们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但是,不论在政府提供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存在何种问题,都不能改变政府在当中的责任和义务。需要思考的只是我们应该如何提高供给数量以及改善运行的效率。

(二)从个人在接受高等教育中获得收益的情况来看,受教育者应该承担部分费用

尽管高等教育具有强烈的外部性,但其直接受益者却是受教育者本人。通过接受高等教育,可以提高个人的人力资本价值、提升个人社会地位、提高收入水平、改善个人生活和生存环境。所以作为直接受益人的个人有理由为自己接受的教育付费。

这里要做出区分的是,在公立高校和私立学校收费上要有所不同。在公立学校内部,应当从教育所具有的公益性出发,政府承担其中主要的费用,对受教育者个人收费的规模应当予以适当限制,高校的经营要把握非营利性原则,高校运行费用的补偿应当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实现。过高的收费门槛会将相当部分学生拒之门外,这不但有违教育公益性的初衷,而且会人为的导致教育的不公平。在私立学校内部,由于私立学校营利性的要求,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及成本分担的原则进行收费。但是因为高等教育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学费不宜定得太高。

另外,对贫困学生的收费要充分发挥财政转移支付的职能,进行必要的补贴,同时要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学费的减免,通过奖学金、助学金以及低息助学贷款等方式维护贫困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三)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在政府提供的基础上应当由市场进行必要的补充

首先,由市场提供高等教育具有技术上的可能性。因为民办高校能够有效地辨别受教育者是否支付了费用从而将未付费者排除在受教育的范围之外,有效避免“搭便车”的现象,使提供高等教育的市场参与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手段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其次,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政府提供的高等教育并不足够和充分,积极利用市场引导民间资本流向高等教育并分享其中的利益具有可行性也具有合理性。这就要求我们对私立高校给予更多的宽容与支持,提高对私立高校教育学历的认可程度,减少对私立高校的歧视。

第三,不同的学生由于具有不同的家庭背景和经济状况,所以也就具有不同的投入和收益曲线,在对未来不同预期的情况下,多样化的高等教育为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最后,私立大学的出现为高等教育注入新鲜血液并带来活力的同时,也有效地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不二法则,在强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下,公立高校必须有效地改变其资源运行效率低下的现状,提高高校资源运行效率。

所以说,引入市场机制,使高等教育提供主体实现多元化,有利于提高高等教育的供给数量,优化供给水平,从整体上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与繁荣。对于如何引入市场机制,我国已经开始了多种积极有益的探索,比如由企业出资建立(吉利大学)、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新东方教育集团)等等。我们不但要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同时也要鼓励资金来源的多元化、组织形式和实现方式的多元化[7]。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私立高校是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进入高等教育供给这一过程,但是教育的公益性决定了私立高校不能把营利性作为其唯一的目标。这就需要政府在对待私立高校的政策上有适当的倾斜,要有别于其他的行业和产业,比如在学校用地上给予适当的优惠,在税收上给予适当的减免。当然政府对私立高校的管理自然也就不同于其他的行业,比如在收费制度上要进行必要的管制,防止其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滥收学费。另外,在实现政府和市场同时提供高等教育,二者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共同提高的基础上,要积极引导社会慈善基金对高等教育的资助。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来自社会的募捐以及通过教育福利彩票筹集的资金已经成为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鼓励社会公益基金对高等教育的支持发展教育福利彩票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国高等教育投入不足的现状,是提高高等教育供给数量和水平的一种积极手段。

总的说来,高等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它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其巨大的外部性要求必须由政府担当起主要提供者的角色,而政府供给的不足又使市场提供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当前我们所要做的是如何充分动员政府和社会的力量保证高等教育的充分供给,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如何有效提高高校资源的运行效率。

收稿日期:2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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